格里尔全面揭示了这种女性滞定型观念和偏见内化为女性个体的自我观念并在行为上限制其正常生存发展的各种困境,不管是在爱情、婚姻中,还是在家庭劳动、社会工作中。
格里尔认识到,女性在“女性是什么”“应该怎么样”等问题上的认识定式和偏见,导致了女性在与男性相处的过程中,不由自主地放低了自己的位置,倾向于取悦男人,为男人而奉献牺牲,从而导致其在爱情生活中的被动和屈从地位。“她们对自身的概念如此混淆不清,她们被父母一手培养起来的依赖性如此强大,以致很早的时候她们就实行起自我牺牲精神来。当他们英勇地放弃了其他一切兴趣而全力以赴地使她们的男人幸福之时,她们依然是在抵偿她们被生下来的原罪。” [20] 这是一种极为畸形的病态心理,却如此深刻地嵌入了女性的灵魂。她们认为自己是如此卑劣,只有靠着为男性服务,为男性所喜欢,被男性所需要和更多的牺牲与奉献来弥补自身的缺陷。
格里尔深刻指出女性这种所谓的“利他主义”的深层本质,她说:“利他主义是一种荒谬的东西。女人的自我牺牲是跟她们除了这种牺牲就提供不出任何东西的无能是成正比的。她们牺牲的是她们从未有过的东西:自我。” [21] 利他主义使女性失去了自我,所以格里尔倡导爱情中的“利己主义”,它是人的个性中有意识、自我意识的一部分,“是存在于两人之间的一种假定的统一体,它必须得到保护和加强,不让人们把它社会化” [22] 。
格里尔还批判了文艺作品中所描述的爱情文化中所谓的浪漫和迷恋情景。格里尔认为爱情当中所谓的“迷恋”和“浪漫”都是对自我意识的毁灭。在她看来,“浪漫故事鼓励的是乏味的苦干,肉体的无能和卖淫” [23] ,而迷恋则是一种廉价的错误思想意识,它是一种非理性的自我毁灭。格里尔深刻认识到社会文化环境对于爱情的错误描述,对于女性的思想和行为产生了蒙蔽作用,将女性导向一种错误的爱情观和错误的爱情行为中,失去了自我价值。
格里尔纠正了错误的爱情观,界定了正确的爱情观。她指出爱情是两个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关系,即“同等地位的人之间的爱情是共同的精神,美和真的统一” [24] ,爱情不是眩晕、占有或狂躁,而是“一种认知行为,是理解人格核心的唯一方式” [25] 。要正确认识爱情,正确定位自己在爱情中的地位和价值,走进两性平等地位下的真正的爱情生活。所以,格里尔指出:“为了爱情的缘故,女人必须摒弃我们社会提供给她们的角色。作为性功能衰微、不稳定、劣等的生物,她们绝不可能以慷慨的方式去爱。” [26]
格里尔在认识当时社会大环境下爱情神话的欺骗性和荒谬性基础上,主张只有对自己有了清醒而正确的认识,找到自我,女性才能追求到真正的爱情。格里尔的这一认识是深刻的,唯有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价值,匡正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才能谈所谓平等的爱情。这些观点对于那些被爱情冲昏头脑、无底线奉献牺牲的女性来说,无异于警钟,对于女性重新思考自身的观念和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冲破当时的性别文化偏见具有促进作用,对于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和真正解放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格里尔认为各种文化艺术形式都过分夸大了婚姻生活的本质特点,都在制造“中产阶级的爱情与婚姻之神话”,但婚姻永远没有描写得那么美好,女性在婚姻中同样陷入困境。格里尔以中产阶级女性实际的婚姻状况为例。通过调研,她发现英国大部分女性都从事着家庭以外的劳动以便补贴家用,因为她们丈夫赚的钱不足以让她们及其子女过上像样的生活,而且她们要容忍丈夫的诸多不良习惯和缺点,还会被随时要求回到家中照顾丈夫和孩子。
格里尔发现,女性不管是做全职主妇,还是兼职主妇,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扰。做全职主妇就得忍受无聊和寂寞,还有无休无止的家务劳动,与社会和外界隔绝。做兼职主妇因为无法摆脱家庭的需要,导致在工作中也得不到升迁和重用。由此,格里尔意识到女性不仅受制于文化观念、受制于社会劳动体制,还受制于婚姻家庭、受制于父权。而“女人若想抵制核心家庭把她们同社会交往隔绝的倾向,常常会碰到特殊的困难” [27] 。为了让女性脱离开父系核心家庭的羁绊,格里尔提出建立一种有机家庭的大胆设想,有机家庭就是“使儿童社会和成人社会在爱和个人兴趣的条件下结合起来。家庭作为一种自愿选择的生活方式而存在,而非一种制度中的一个必要的生存条件而存在时,就可以成为一种目标,一个创造性的成就” [28] 。然而这种自由式的家庭模式是很难在现代性生存方式下组建起来并运作的,它会造成新的婚姻家庭生活的社会混乱性。因此,格里尔的这种设想只能停留在乌托邦阶段,不会变成现实,也不能变成现实。
格里尔发现,无论是在社会劳动还是家务劳动中,女性都在从事低酬劳或无酬劳的工作,女性的劳动价值被无视。
格里尔用大量调研数据证明了女性在社会工作领域中的实际生存境况。首先,女性在其工作中往往扮演着服务、服从等辅助性角色,而男性则居于主导、主要和权威性地位。“女性雇佣劳动的模式遵循的是她在职业工作之外所扮演角色的程序:她在男性更为重要的工作中几乎永远处于辅助地位,永远起陪衬作用”;“妇女工作具有辅助性质”;“女性是廉价劳动力”;女性在很多行业都居于辅助性岗位,付出得多,收获得少,辛苦程度更高。另外,在工作中,女性较为普遍地受到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待遇。格里尔用数据证明男女同工不同酬现象普遍存在,即便法律要求同工同酬,但实际上很难做到。
在家务劳动中,女性也处于极其被动和无奈的境地。格里尔以占英国绝大多数家庭妇女为例,揭示了家庭妇女深陷家务劳动中无法逃脱的生存困境。首先,家庭妇女干活是完全没有报酬的。尽管1964年通过的萨姆斯克尔女士的婚姻财产议案规定家庭妇女有权保留家务费用的一半。但事实上,这样的法规只对富人有利。它不可能迫使丈夫交出超过家庭实际所需费用一倍的钱,能够实际上挣钱并从家务开支中有所积蓄的家庭妇女人数相当少。另外,看似有利于保护妻子的离婚法案实际上只适用于富人阶层,对于穷人则没有任何实际的好处。格里尔发现不富裕的人除了保持婚姻外别无选择,因为她们毫无独立自主的经济能力,只能在婚姻中操劳着,从事毫无报酬的、没完没了的家务。
所以,最终,家庭妇女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婚姻财产议案本意是想使家庭妇女们能够要求对夫妻双方组织的家庭或经营的事业中所投入的钱进行清算和赔偿,但其结果却使离婚更加成为富人的特权” [29] 。最后,“家庭主妇必然要做整个制度的经济牺牲品,因为生活费用和实际收入之间的不平衡必须靠她们来抵消,而同时她们又没有任何独立或运动的自由进行补偿”。
女性所处的这种家务劳动困境如何解决呢?格里尔在《女太监》的姊妹篇《完整的女人》中认为“做母亲应该被视为一种真正的职业选择,也就是说,应被视为一种有报酬的工作并作为一种有报酬的工作来取代其他有报酬的工作” [30] ,而且要通过国家支持来支付这些报酬。格里尔认为,只要社会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给予支持和支付,女性就能获得经济独立,就能不依赖于家庭或男人。
显然,格里尔像许多女权主义思想家一样,看到经济独立对于女性独立的重要性。但她没有意识到如果大部分女性都在家从事家务劳动并得到报酬,也可能会加剧劳动分工的性别化程度,女性更加难以涉足一些社会性的劳动事务,就会更加与社会脱节,甚至被完全隔离在除了家庭之外的劳动区域。女性要真正解放,还是应该走向社会,从事社会劳动,而不是完全限制在家庭领域。
另外,家务劳动的量化很难进行精准界定,是给予所有家庭妇女同样的报酬还是按劳分配?这个家务劳动的量无法界定。而且,家务劳动完全国家化也是不可能的,家庭势必在其中承担一部分责任。任何国家也承受不了所有家务劳动的重任。所以,格里尔家务劳动国家化的想法有一定道理,国家应该在家务劳动的量化和报酬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不应该是全部责任。丈夫作为家庭中的成员,理应承担家务劳动或者承担相应地家务劳动报偿。各个家庭中家务劳动的质和量都不一样,很难统一划分标准。所以,家务劳动国家化在实践中操作尚存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