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利特指出两性之间的政治权力关系,并强烈批判。在她看来,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支配和从属的关系。……是男人按天生的权力对女人实施的支配。……就其倾向而言,它比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更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严酷、更普遍、更持久。不管目前人类在这方面保持何等一致的沉默,两性之间的这种支配与被支配,已成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并毫不含糊地体现出了它根本的权力概念” [11] 。米利特把两性关系看作一种政治权力支配关系,米利特用来描述两性关系的权力“支配”概念借鉴了马克斯·韦伯的支配理论 [12] ,并把这种支配关系定义为比阶级关系更根本的关系,认为它是文化中最普遍的意识形态。
诚然,利用“权力”“统治”等政治学和社会学术语来描述两性之间的关系不是米利特的专属。比如,波伏娃就曾指出:“当人的两个范畴出现时,每一个都想把统治权强加给另一个;如果两者都能够坚持这种要求,那么两者之间要么是在敌意,要么是在友谊中创造出一种相互的关系,不过始终处在紧张状态;如果两者之一享有特权,一个就战胜另一个,设法让后者处在被压迫状态。” [13] 但把包括性关系在内的男女之间的不平等纳入政治话语体系,并进行详细分析论述的,米利特可算是第一人。
米利特进一步指出,两性之间这种权力支配关系的根源在于男权制。在她看来,男权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男权制原则具有双重性——男人有权支配女人和年长的有权支配年少的,米利特对男权制这一特点的概括深受韦伯“家父长制支配” [14] 思想的影响。第二,男权制的理想和现实状况会有一定的距离。一方面,男权制作为社会内部一种根深蒂固的恒定因素,贯穿了所有的其他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制度,即男权制具有广泛性;另一方面,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男权制又表现了极大的差异,即男权制具有历史性和特殊性。
米利特从意识形态、生物学、社会学、阶级、经济和教育、强权、人类学以及心理学八个方面来论述男权制的权力关系是如何影响和塑造人类“性”别差异的,并把批判的矛头最终指向男权制文化结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米利特对女性受压迫根源问题的探讨也遵循一种历史主义的思路。她不仅纵向考察了女性反抗统治和压迫的历史,还把女性受压迫看作一个历史的过程,即女性受压迫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才产生的。以历史主义的眼光来看,这种现象是可以被最终消除的,这符合事物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基本规律。从横向来看,女性受压迫又不是单一文化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整个文化系统综合作用的结果。
米利特遵循历史的观点和方法是值得肯定的。但显然,在考察性别压迫的影响因素时,米利特过分注重文化系统内部的原因,而对于社会其他方面的原因则只是轻描淡写。她提到文化意识形态领域,提到生物学领域,提到社会学领域,提到教育领域,提到神话宗教领域。但其实这些领域都可以被覆盖在广义的文化价值领域,这就为她在文化价值领域找寻女性受压迫的根源埋下伏笔。
就文化意识形态方面而言,米利特认为男性统治权力的合法性是通过男女的性别气质、性别角色和性别地位的“社会化”所形成的惯例。但是在这里,我们明显地看到米利特的思想缺陷,那就是她没有理清楚其中紧密相连的关系,即在父权制和父权制意识之间的关系。父权制本身应该是包括父权制文化体系、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制度体系在内的整个系统。
显然,米利特把父权制仅仅看作一种狭义的制度体系,而不包含文化观念体系。于是她用父权制文化观念来解释父权制政治制度,显然这种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本质上,只是用一件事物本身来作为这件事物的原因和根源,这种解释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在父权制文化观念和父权制政治制度之间,很难说清楚究竟是先出现了文化观念偏见,再出现了父权制政治制度,还是先有制度再有父权制文化观念。这种试图用一种因素来解释另一种因素的方法本身是不严谨的,用来作解决分析问题的方法得出的结论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从生物学方面考虑,米利特认为生理学的基础偏见为男权制提供了历史的和逻辑的根据,并塑造了性别差异社会环境。从社会学方面来考虑,在所有的社会生活领域,整个文化都在维护男子的权威,并且不允许女人有这样的权威。在教育领域,表面上看,所有层次的教育都向妇女开放,但在教育的种类和质量方面却有着男女差异,就连神话与宗教意识都倾向于为男权制服务和辩护。
米利特对此给予了强烈批判,这种批判实质上是对整个男权制社会文化价值的批判,也正是这一点使得她与波伏娃、格里尔等西方女权主义者一样站在西方文化价值批判的立场上。波伏娃在《第二性》中指出:“任何生理的、心理的、经济的命运都界定不了女人在社会内部具有的形象,是整个文明设计出这种介于男性和被去势者之间的、被称为女性的中介产物。” [15] 还有格里尔在《女太监》中对女性“滞定型偏见”的批判,本质上都是对男权制价值观念的批判。她们都意识到了男权制价值观念对于女性受压迫的深远影响,这是值得肯定的,因为思想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对人的行为方式起到重要的导向作用。
当然,米利特也承认经济因素在女性受压迫中的重要作用,但她始终认为性别统治才是女性受压迫更为根本的因素。她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联系起来,看到性别劳动分工对于女性生存境况的重要影响。她看到妇女从事的大多是无酬劳或低酬劳的劳动,妇女从事的工种大多数是卑下、低收入和没有地位的。她看到妇女肩负着家务劳动和社会生产双重劳动,看到技术的进步对于解放女性劳动的有限性。米利特深刻指出女性因为经济不独立而在家庭中处于被统治地位,而男性则处于统治地位。
这一观点看似与恩格斯的阐释一致,“现今在大多数情形之下,丈夫都必须是挣钱的人,赡养家庭的人,至少在有产阶级中间是如此,这就使丈夫占据一种无须任何法律特权加以保证的统治地位。在家庭中,丈夫是资产者,妻子则相当于无产阶级” [16] 。但米利特并没有将这种不平等与私有制联系起来,而是把矛盾对准男权制的意识结构。她说:“作为一种统治思想,在促成顺应,消除抵触方面,男权制是绝无仅有,举世无双的:没有一种制度像他那样完完全全控制住了被统治者。” [17]
这样,米利特就把男权制看作比私有制更为根本的制度而加以描述,并在这一意义上肯定恩格斯对男权制的批判。她说:“男权制的确具有恩格斯为之感叹的全部弊端:人身的不自由,对阶级、地位、统治和有产阶级做出规定的各种制度,日益恶化的财产的非平均分配——最后是国家。” [18] 米利特忽略恩格斯在经济和生产领域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并在对男权制起源问题的分析上与马克思主义渐行渐远。
米利特虽然肯定恩格斯认为的男权制是一个历史过程的观点,但她认为恩格斯没有很好地揭示男权制的起源问题。她指出:“作为一位共产主义者,恩格斯无意接受这种历史会不断进步的乐观主义观点。作为一名革命者,他必然要和人类社会制度的宿命论的和生物学的观点发生矛盾,转而认为人类社会的制度是人为建立起来的,从而也能够通过突然、剧烈甚至暴力的手段予以改变:条件是:一个自觉的、革命的人类希望如此。” [19]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米利特也坚持历史的观点,正确地认为男权制不是最初就有的,而是有其产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她说:“在所有这些理论著作中,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对男权制的历史和经济做出了最全面的阐述;它也是这一类著作中最彻底的,因为只有恩格斯严厉批评到了男权制家庭的组织。但在追究它的根源时,他被一个重大的难题困惑住了。” [20] 米利特虽然高度评价恩格斯对男权制的历史和经济所做的全面分析和批判,但她仍然觉得恩格斯没有解释清楚父权制是如何替代它之前的制度这一问题。
根据恩格斯对摩尔根和巴霍芬提供的史料进行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有以下影响因素: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二是人口再生产状况;三是家庭婚姻结合形式状况;四是财富占有状况。以上因素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足以导致妇女社会地位的根本变化,四个因素的影响始终是交织在一起的。
恩格斯指出:“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劳动越不发展,劳动产品的数量、从而社会的财富越受限制,社会制度就越在较大程度上受血族关系的支配。” [21] 这段话高度概括了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对妇女逐步处于被统治地位,男权制逐步确立的过程。
根据生产资料的不同发展水平,摩尔根把史前各文化阶段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其中每一个时代又都分为低级、中级和高级阶段。而与之对应的家庭的发展也划分为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制家庭和专偶制家庭。其中伴随着的是性的结合形式的转变以及由此带来的人口再生产和财富占有状况的转变。“共产制家户经济是原始时代普遍流行的妇女占统治地位的客观基础”,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财富逐渐增多,妇女生产重心的转移,两性劳动的分工逐步形成。妇女逐步在家庭中扮演角色,而男子逐步扮演社会角色。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更容易获得生产工具以及奴隶、牲畜等的所有权,并要求有子女的专属权和子女财产继承权。因此,就产生了废除妇女占统治权的母权制的要求,一切权利转归于男性,包括妇女占有权,从而确立男性统治权。“随着财富的增加,财富便一方面使丈夫在家庭中占据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又产生了利用这个增强了的地位来废除传统的继承制度使之有利于子女的原动力。” [22] 而“母权制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 [23] 。于是男权制得以确立。
恩格斯这一对男权制产生过程的分析遭到包括米利特在内的很多女权主义者的质疑和批判。女权主义者们认为私有制的产生与男权制的产生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比如凯瑟琳·A.麦金农认为:“为什么社会财富的增加给了男性在家庭中超越女性的权力?即便假定财产是由男性拥有的,为什么在两性之间男性的财产是相对重要的?在对偶制下,妻子在家中劳动,在那里她们是至高无上的,并在社会中与男性平等。把财产留给子女这一目的并不需要推翻‘母权’,财产可以通过母亲传给子女,而对母亲是谁的问题极少存在疑问。在一夫一妻制下改变的是家庭之外的社会生产权力的重要性。这一转变的社会意义和它对家庭内性别关系的影响的原因仍然是不清楚的。” [24]
在麦金农看来:“是氏族社会的变迁、私有财产以及一夫一妻制贬低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就是贬低了女性。由于女性的劳动在社会中被贬低,女性在家中也被剥夺了权力。” [25] 在这里,财产权利、社会性别权力、阶级权力以及劳动价值等问题纠缠在一起,非常复杂。恩格斯试图通过解释这些因素之间的关系,来解释男权制产生的原因。麦金农认为社会财产权赋予了男性社会权力,而男性社会权力又给了男性在家庭中的权力。男性的社会统治权力产生了家庭统治权力。但是这种观点无法解释,即便没有社会权力的男性在家庭中依然具有统治女性的权力,即所有男性都具有统治女性的权力。即便一文不值的男性,其地位都高于所有女性,都有与生俱来的资本去贬低女性。
米利特将恩格斯论述的这一男权制产生过程解读为其是由于性的结合形式的转变引起的。她说:“恩格斯和贝科芬认为男权制仅仅或在极大程度上由于采取了某种形式的性结合的缘故,但这种推断很可能站不住脚。” [26] 显然米利特只是看到了恩格斯论述父权制产生综合因素当中的一个因素,那就是两性之间性的结合方式的变化,而没有看到恩格斯对物质资料生产、人口再生产以及财产权利发展变化的分析,要不然米利特也不会进一步指出“社会的、意识形态的、技术的和经济的其他变化反倒让人觉得更具可能性”,而这些因素早已都在恩格斯的分析论述中了。
而且,米利特认为恩格斯把妇女作为财产占有和男权制产生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互为前提,从而进行批判。“恩格斯争辩说,妇女是第一类财产,这或许是对的。但是,当他表述下面这一信仰时,他就已经以男权制的环境作为论证的前提:通过建立起男人对妇女的排他性的性占有,妇女进入了动产的地位。” [27] 由此米利特认为恩格斯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而事实上,米利特误解了恩格斯的阐释,恩格斯绝没有仅仅利用性结合方式的转变来分析父权制的产生,而是从生产、经济、劳动、分工、财产权等综合因素出发来论述父权制的产生。
总之,米利特虽然对父权制及其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表现做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和分析,但在这些描述的过程中,她对一些问题的阐释是不明晰的。
第一,在父权制和父权制文化意识之间,究竟是父权制决定了父权制文化意识,还是父权制文化意识决定了父权制度?米利特常常自相矛盾,有时说父权制文化意识是建立在父权制的基础上的,有时又说父权制文化意识造就了父权制本身。
第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中,这些因素对于父权制的影响作用是同等重要的,还是分主次的?究竟是经济因素更为根本,还是文化因素更为根本?米利特显然倾向于文化意识结构,这背离了马克思主义唯物主义的基本立场。因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在每个历史地出现的社会中,产品分配以及和它相伴随的社会之划分为阶级或等级,是由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以及怎样交换产品来决定的。” [28]
所以,尽管米利特肯定恩格斯对男权制历史的描述和批判,但二者的观点却存在着根本分歧。她对恩格斯的批判有时断章取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沃格尔对米利特的评价有一定道理,他说:“凯特·米利特的《性政治》承认恩格斯是一位重要的理论家,但她对恩格斯作品的描述,却使它几乎面目全非,无法辨认,对她所说的性的革命只是次要的贡献。她坚持认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局限性在于‘没有为性的革命提供充足的意识形态基础,在关于父权制的历史和精神支撑方面的论述也相当天真’。”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