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辩证法讲话》是陈唯实所撰写的第一本专著,当然也是他投身马克思主义哲学大众化运动的第一个成果,这是一部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原理的专著。从前面现实背景的分析中,我们知道陈唯实之所以将第一个成果聚焦于唯物辩证法,主要是为了回应当时“唯物辩证法论战”中张东荪、叶青等人对唯物辩证法的错误批判,进而达到捍卫唯物辩证法和广泛宣传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的目的。
这本书是上海新东方出版社于1936年(中华民国25年)6月6日出版的。全书共12讲,约10万字,围绕辩证法展开论述。据当时的“书讯”介绍,这本书的特点是理论通俗化,容易看懂;内容具体化,容易理解;注重应用法,使一般人晓得如何应用 。在该书一开始的“研究的工作”中,陈唯实谈到了自己写《通俗辩证法讲话》这本书有八个期望:一是希望能把唯物辩证法的功用及其应用法写出来;二是希望可以从客观世界的自然上、社会上、思想上去研究,把实际的具体作为研究对象;三是在研究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实用方面,把新哲学运用到实际的问题上,分别从自然、社会、思想各方面,来阐明唯物辩证法的性质;四是对中国古代哲学进行剖析,探究中国古代哲学中所蕴含的辩证法观念,证明中国也有辩证法;五是研究黑格尔的辩证法学说;六是从马克思、恩格斯、伊里奇 的学说中研究其辩证法;七是期望这本著作可以打破哲学的艰涩与神秘性,成为具体实用的大众读物;八是使一般大众对于唯物辩证法有比较具体的认识,晓得人生观、社会观、宇宙观及方法论。
从著作的内容上看,这本书一定程度上借鉴了西洛可夫和爱森堡等的《辩证法唯物论教程》以及德永直的《通俗辩证法讲话》等著述中对辩证法方面的相关论述。但陈唯实的《通俗辩证法讲话》中却有着这些著述(包括译著)里所没有涉及的一些内容,其中有些内容或是此著作首次提出,或是对以前阐述的进一步深入。在当时的中国,该书的内容无疑具有给人耳目一新的启迪作用,这也是作者首次尝试将“辩证法”作为唯一主题而写就的一本“稍有系统的通俗专书” 。因此,《通俗辩证法讲话》的出版在当时不仅引起了广泛关注,同时也引发了一些争论。
由于当时“将高级理论实现通俗化”是一项非常紧要且重要的任务,因而同时期许多理论工作者都致力于这项工作。对于投入和实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与重要性,大家容易达成统一,但对于通俗化的具体方式却众说纷纭,各具特色,因此这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论的一个论题。
胡绳于1936年在《读书月刊》上发表了一篇名为“评通俗辩证法讲话”的文章,专门用以评述陈唯实的《通俗辩证法讲话》。关于陈唯实在《通俗辩证法》中所采用的通俗化具体方式,胡绳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认为:
这书中又常引用许多人的说话,如普列哈诺夫(同普列汉诺夫),德波林,布哈林,卢波尔,福尔佛逊,罗素,李季……我认为在一本通俗的读物中倒不必太多地征引,只要能把正确的理论完全消化用自己的词句明快地传达出来就好了。——这本书中又有许多地方用词模糊,文句不精炼,这些虽是小节,但是摆在一本通俗读物中间,是特别的要注意。
可以看出,在胡绳看来,通俗化至少有两点要求:第一,不必过多引证大众不熟悉的人物以及他们的理论;第二,将正确的理论用自己的思路整理好,通过自己独有的叙述方法表述出来,并加入自己的见解,也是通俗化的表现。事实上,胡绳所提出的这两点建议也是他在撰写通俗专著时对自己的要求。他在1938年为自己的通俗化专书《辩证法唯物论入门》写“前记”时就专门提到这两点。关于第一个建议,他认为:“虽然为了阐明辩证唯物论是如何在与各派哲学的斗争中发展起来的,哲学史上的问题是有提出的必要的,但是培根,巴克莱,休谟,康德,马赫,德波林……这些人的大名及其理论对于中国的读者既不是十分熟悉的,所以我宁可不在这本书里提到他们了。” 至于第二个建议,胡绳是这样理解的:“一本真正通俗的,能够给工人农人阅读的辩证唯物论的读本,必须根本改变一般的叙述的系统,要从现实的具体生活的描写出发,加以分析,逐步达到客观现实的法则性的揭发,最后达到哲学上的最高理论的阐明。” 从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出胡绳本人对“通俗化”的理解以及他独有的通俗化方式。
对于胡绳所提出的这两个建议,陈唯实是欣然接受的,他在《读了评通俗辩证法讲话的答辩》(简称《答辩》)中进行了专门回应:“我不否认,他对于批评征引太多等的缺点,作者早就声明接受的。我也觉得本书还欠通俗。”
另外,在具体内容方面也存在些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地方:第一,著述的第三至第六讲,陈唯实分别论证了辩证法的四个“根本法则”,即变化定律、矛盾定律、突变定律和联系定律。胡绳对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他认为:
作者所举的这四个“根本法则”,并不是所扼要的,最基本的,最能包含辩证法的全部内容的法则。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所规定的辩证法的三个基本法则是:量到质及质到量的转变的法则,矛盾之统一的法则,否定之否定的法则。这三个法则是有机地互相渗透着,说明了辩证法全内容的。……这三个法则才是辩证法的最基本的法则,至于所讲“运动定律”、“联系定律”其实都可说是包含在这三个基本法则中间的。
对于胡绳所提出的这个关于辩证法“根本法则”的问题,陈唯实做出如下答辩:
辩证法是三大根本法则。(一)对立的统一与对立斗争的法则;(二)由量到质及由质到量的转变的法则;(三)否定之否定的法则。这是我们绝对不能否认的。不过他那样的解释还是很抽象而不能作具体的说明。试看本书的后半部,就都根据这三大法则来具体讲述的。最后一讲又特别谈论了最重要的“对立统一与斗争的法则”。
第一,陈唯实明确肯定(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是恩格斯所提出的三大根本法则,这点是毫无疑问的,而且在他的著述里也有明确的论述。那为什么在书的上半部分将辩证法表述为“变化定律、矛盾定律、突变定律、联系定律”这四个定律呢?因为在陈唯实看来,恩格斯对这三大法则的解释并不是很具体,或者说对于初学者而言并不是很容易理解,因而他为了通俗、为了便于初学的人容易理解,采用了一种由浅及深的方式,在书的上半部分将辩证法表述为变化定律等四个定律,而且特意避用哲学上较难懂的“术语”,改为一般人容易懂的语言表述。为了进一步澄清在此问题上的争议,陈唯实解释道:
那四个定律的形式,难免引起高明者的误会,可是在一般初学者看来,或者比较容易入门。至于内容上都是根据辩证法的范围写下来的。所以不能只看形式上是否“最根本”的法则;应当研究它的内容是否“包含辩证法的全部内容的法则”。
第二,关于四个定律中的“突变定律”,胡绳针对具体内容和细节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书中所讲“突变定律”大概就是相当于质量互变法则的内容的,但是原书中对这一法则的解释非常不够。作者固然也知道突变是由量到质的变化,但是他在原书的许多举例中对于量变和质变的关系说得非常不够。
这里所谓的“不够”体现在什么地方呢?胡绳通过具体的例子来进行详细解说:
知夫曾说:“过程之量的增大引导其自身转化为新质”,“而另一方面,新质的生成,同时就是新量的发生”,在这样的话中是充分说明了量与质的辩证法的关联和它们的相互推移的,但在我们的《通俗辩证法讲话》中,却没有能说明这样的意思。对于前引的知夫的第二点意思,甚至根本没有提到。
从胡绳的这两段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他认为将(唯物)辩证法的根本法则表述为“变化定律、矛盾定律”等这样四个定律,本身就很牵强,因而他将陈唯实所谈论的这四个定律同恩格斯所提到的三个定律做了对接,认为其中的“突变定律”大致可以相当于质量互变法则。可是,在谈论量变与质变关系时,书中关于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论证得并不是很充分,或者说不是很完整,主要体现在没有论及“在质变过程中同样存在量的变化”。另外,胡绳还专门提出,其中所运用的一些概念,比如用“缓步”和“快跑”来譬喻“渐变”和“突变”,并不是很正确。
关于以上所谈到这些意见,陈唯实通过引用《通俗辩证法讲话》中的原文一一给出答辩:
他评本书没有提到“新量的产生”,其实,新质产生了,新量之发展是不成问题的,难道变了质以后反会说它是“停止”么?
从两位对这个问题的争论中可以发现,他们所理解的质量互变定律确实存在分歧,这个分歧主要聚焦在“质变是一个过程还是一个点?”这个问题上。我们可以结合目前“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这门教材中所概述的“质量互变规律”来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量变和质变是相互渗透的。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从这段解说中,可以明显看出质变是个过程,换句话说,胡绳所做的评论相对比较准确些,他强调的就是质变这个过程同时存在量变。从陈唯实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他所理解的质变应是一个点,在这之后有量的变化。
关于质量互变规律的另外一个争论,陈唯实同样给出了详细的解释:
“他们(无疑)只看这一个人的缓步,而不见他的将来的突然快跑起来”,这也不过一时的随便的谈论,最重要的是要看到它的论据。……这是“断字断句”的手法,其实,本书对于突变的理解是这样:“一切由于缓缓的变化,变到最高点的时候,就要发生突变,变成新的性质,如果没有突变,新质就无法产生。渐变是突变的前提,突变是渐变的结果。”
这里所提到的“缓步”和“快跑”是陈唯实在批判“渐进说”时所引用的一个例证。结合上下文语境,读者可以明显看出作者想要表达的意思,以及他所要论证的主要问题,确实没必要在这些字句上做过多的深究。
第三,关于“矛盾定律”,胡绳提出这样几个意见:
首先,在他看来,书中多次出现的一句俗语——“物极必反”用在这里不是很合适。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物极必反”只是代表了中国人的“天道循环”的保守哲学,和辩证法的精神相差极远;二是假使“物极必反”值得引用赋予其新的内容,也不应当用在解说“矛盾定律”而应当用于“否定之否定”法则的说明。
对于“物极必反”的应用问题,陈唯实给出了自己的理由:“物极必反”这个词是一般人经常使用的,也都理解它的意思,因而在他看来用“物极必反”来说明一切事物发展的道理,自然要比“否定之否定”这个名词更容易让人理解,而且他认为谈到“物极必反”时,一般读者并不会将其联想到“天道循环”这样的“保守哲学”上去。为了佐证自己的观点,陈唯实进一步指出即使是同一个名词,在不同的时期都会赋予不同的内容,例如“辩证法”和“唯物论”就是如此。
对比胡绳的提问和陈唯实的答辩,我们可以看出二者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物极必反”是否会被理解为“天道循环”的保守哲学;二是“物极必反”究竟是用于解释“矛盾定律”还是“否定之否定法则”。关于第一点分歧,如果将“物极必反”这个名词单独拿出来进行理解的话,确实会让人产生这种误解,但是书中这个词的使用是有上下文语境的,而且还有补充说明。比如,作者在书中专门提到“要注意事物并不是循环的‘反复’,机械般的,而是螺旋式的向前扩大,因多次的相反,故更向前进,更高更丰富” 。至于第二个分歧,如果仔细阅读《通俗辩证法讲话》的话,这个问题本身就是不存在的。因为,联系前后语境就会发现作者原本就是用“物极必反”来解释否定之否定法则的而不是矛盾定律,只不过他将否定之否定和矛盾定律合在一章进行解释,所以才产生了这个误解。
其次,胡绳认为不应将矛盾定律和否定之否定法则混为一谈,更不应将否定之否定法则排除在辩证法基本法则之外,而是应把否定之否定法则独立出来进行专门解释,否则不仅对于辩证法的理解是不完全的,更重要的是无法清楚地解释矛盾法则和否定之否定法则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胡绳继续指出,尽管辩证法的各个定律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每个定律都有自己的特殊内容。就这个问题而言,矛盾法则只是说明一切事物的内部都包含着否定自己的要素;“否定之否定”法则才是说明肯定与否定将先后被扫弃而发展到事物的更高一个阶段去。
虽然这个问题陈唯实也给出了自己的回答,他的理由是:对立统一规律也就是矛盾定律是现实的矛盾状态,而否定之否定是矛盾的发展过程。但不能否认的是,他的确是将矛盾定律和否定之否定法则混在一起进行解释,这种处理方式确实欠妥当。否定之否定法则的确同矛盾法则有一定的联系,但二者是两种不同的法则,无论是从具体内容而言,还是在辩证法中的地位,都存在明显的差异,因而十分有必要将这两个法则作以区分。另外,胡绳认为作者将否定之否定法则排除在辩证法基本法则之外,事实上,陈唯实只是将否定之否定融在“矛盾定律”中进行说明,并未将其排除在辩证法之外,书中第一、四、七、九、十讲中都有论及否定之否定这一法则。
最后,胡绳同样是在细节上进行追究,他认为书中有两段话具有很大的争议,或者说很容易让读者产生歧义。现将这两段话引出,共同探讨。
但要注意,并不是说明一切都到“否定之否定”的阶段为止,在某种事物是可以适用,但在其他就不然,还要继续发生否定,继续的变化发展,……
每种现象,在发展的过程之中,都在否定自己,由某种形式,转变到另一种形式,这是第一个否定。否定之后的现象,又包含着否定自己的成分,结果第一个否定,又被否定了,这是第二个否定,即否定之否定。
针对第一段话,胡绳提出了两个反问,“试问:什么事物是到了否定之否定的阶段就停止了继续的变化发展呢?难道否定之否定定律是说明运动发展的停止的变?”至于第二段话的争议是胡绳认为作者将第一个否定和第二个否定看成意义完全相等,都是简单的否定,这是不对的。
关于第一个细节的争论,尽管陈唯实做出了应答,但可以看出,这样的表述却是容易让人产生疑问,因而在一本著作中,即使是一句话、一个字这样的细节,也是需要表述得极为精准,否则很容易让初学者产生误解。第二个细节处的争议是胡绳认为在这段话中将两个否定看作同等意义上的简单的否定,陈唯实给出的答辩是希望能够联系上下文来进行完整的理解,而不是简单地将某一句话或者某一段话抽出来进行延伸解读。这个回答还是很中肯的,因为紧接着作者就讲述到“在辩证法中,否定不是单纯的说‘否’,或宣布事物的不复存在,或随便的把事物取消。……这种‘否定’是有联系性的,同时也是向上发展的” ,这样连贯起来,读者应当就不会产生这些误解了。
第四,关于黑格尔的辩证法学说,胡绳提出了质疑:
几乎没有提到黑氏的观念论的“外衣”。固然,黑格尔哲学的方法论和它的整个体系之间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但是正因有这观念论体系的束缚,他的方法论便成为不健全的不彻底的。所以不站在黑格尔哲学的整个体系上是无法说明他的辩证法的特征的。本书一九七——一九八页上指出了黑氏辩证法的三个定律,却说:这些定律是说明“一切运动一切事物”,可是我们都知道黑格尔的辩证法并不是说明客观事物的运动的,而是说明他之所谓“绝对精神”(Absolute Spirit)的发展的。否则,说什么要有唯物辩证法的创始人把黑格尔的辩证法颠倒一下呢?
很长的一段话,简单来说就是认为作者并没有特别指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同观念论结合在一起。陈唯实对此做出强烈反驳,认为这点让他“最觉奇怪”。因为他不仅明确将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和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二者的不同本质区别出来,而且在第十讲中进行了详细的批评和比较,同时引用大量原文作为证明。
第五,书中第十讲和第十一讲,将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与恩格斯的唯物论辩证法分为不同的两讲来分析,胡绳认为这种处理方式会让初学者误以为它们各自代表一个发展阶段似的,而事实上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两人共同创立的,他们的一切著作和活动都是以这个方法论为基础的。
对于这一批评,陈唯实欣然接受。在《答辩》的一开始,他就提出:对于本书形式上的缺点,“有的是被评得很对,如不能把马恩的辩证法分了开来讲,和征引太多了就欠通俗,这是作者所接受的” 。在这点上,两人基本达成一致,不存在争议,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由这一处理方式所产生的单独一讲——“恩格斯唯物辩证法”引发了许多争论:一是在这一讲中加入了“形而上学的批判”“形式论理学的批判”“辩证法的真理论”这三节,在系统上并不是很恰当;二是叙述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时,提到“故恩氏以为要观察现象,要在动的方面去认识” ,会让人误以为恩格斯的辩证法尽于此而已。与此相关还有一个意见,就是胡绳认为:书中只是将辩证法作为方法论看,没有触及认识论上的问题以及本质和现象、偶然与必然、相对与绝对等这些问题。
胡绳提出的这几点评论,陈唯实并未在《答辩》中给出应答,但就问题本身而言,还是有讨论价值的。现试着根据“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这一讲的具体内容来对这几点评论进行答辩。
为什么会在这一讲加入“形而上学的批判”“形式论理学的批判”“辩证法的真理论”这三节内容?理由是:由于前一讲“马克思的唯物辩证法”已经将两人所发现的辩证法内容基本阐述清楚,因而在这一讲中希望能专门对恩格斯的特殊贡献进行说明,所以基本论及的都是与恩格斯个人有关的一些内容。如形而上学的批判,主要是以恩格斯的《反杜林论》为基础对形而上学进行批判;“形式论理学”现在一般称其为“形式逻辑”,之所以对其进行批判,主要是受苏联的影响,当时苏联把形式逻辑当作形而上学来进行批判,并把辩证法作为唯一科学的逻辑,讲辩证法就一定要对形式逻辑进行批判;“辩证法的真理论”从内容中可以明显看出主要是讨论认识论方面的实践问题、真理问题等。换句话说,关于“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胡绳所提出的第三个意见是根本不存在的,因为作者不仅详细论述了认识论上的问题,还有本质和现象、原因与结果、相对与绝对等这些问题都有所涉及。第二点质疑中所提到的那句话,若仔细阅读书中内容的话就会发现,这是作者为引出下一节对形而上学进行批判所写的一个过渡句,放入具体语境中,读者应当不会产生恩格斯的辩证法尽于此而已这样的误解。
采用“学术答辩”的形式对《通俗辩证法讲话》中许多有价值的内容进行讨论,一方面,可以引起众多读者对这本书的关注,所以陈唯实在《答辩》的最后特别感谢胡绳对这本书的介绍;另一方面,通过一问一答这样的方式不仅有机会澄清其中容易产生争议的内容,更重要的是可以让读者加深对这些内容的理解和运用。另外,此次答辩附带的积极成果就是在1936年7月再版《通俗辩证法讲话》的时候,作者陈唯实在正文前专门加了“告读者”。在这个序言中,他针对此次“学术答辩”中所提到的需要澄清的地方和其他需要读者特别注意的内容进行了专门声明:
现要告诉读者:本书把辩证法分为那样的四大定律讲述,这完全是为了初学者着想,使易领悟而写的方式。在内容上是根据辩证法的范围讲下的。本书企图把辩证法在各种事物上说明出来。
又有告者:就是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辩证法是一样的,同时期的,是不能分开的。那么为了讲述他俩的理论材料上而分了的,并不是代表二个阶段,希望读者不要误会!
当然,最关键的是他在“告读者”中专门补充了对立统一这一法则在当时具有的现实意义,即希望将其应用到中国的统一战线上来。他指出:“统一战线是使我们不致亡国灭种而同归于尽的唯一救急政策。”
陈唯实坚信:任何一种科学学说的成立,都不是凭空捏造而是受客观条件所限制所规定,是经过历史长期的改造与发展而成的。辩证法学说,亦是如此。他极力否认辩证法为黑格尔或马克思所创造的观点,认为辩证法绝不是个人创造的学说,而是世界客观环境所创造的产物,“这种客观真理的发见与发扬,是经过二千余年逐渐发展的历史” ,“是从单独的、散漫的、偶然的成分,经过许多改变,一步一步变成有系统的、有意识的科学方法论” 。为求从根源上认识与理解西方的辩证法思想,陈唯实特别从历史的角度对西方辩证法进行历史的考证。他依次分析了古代希腊、康德(Immanuel Kant)、费希得(Johann Gottlieb Fichte,现译为费希特)与希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现译为谢林)的辩证法。
作者认为辩证法在古希腊时代就已有不少成分,公元前五、六、七世纪的一些唯物者们的思想中已蕴含着辩证法的成分。如太理斯 [1] 认为万物是不断变化的,“水可以变气变冰,气和冰又可以变为水” ;安那西孟得 [2] 不仅认为万物是不断变化的,而且认为人类历史也是由对立斗争而发展的;到了安那雪孟民 [3] ,他也是认为万物是不断变化的,气可以变水变风变云以至于万物;而赫拉克利图斯 [4] 不只说明万物的变化性质,而且更进一步地说明变化的自身是一种矛盾发展过程。但是,因为当时客观条件的局限,古希腊的辩证法只是带着单独的、散漫的辩证法成分,而且缺乏意识的色彩,甚至一些唯物者的辩证法中存在着缺点甚至是错误。因此,陈唯实认为古希腊时期只能说是辩证法的开始时期。
辩证法经历古希腊时期的发展之后,中间经过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形式逻辑的反动,陷于消沉状态。在中世纪末,辩证法再渐渐复苏,直到18世纪的康德才完成恢复辩证法的任务。康德根据他对天文学的研究,把宇宙视为一种过渡的形式,指出宇宙运动的过程之必然到某个时代就会被它自己所否定,此时宇宙将忽然消灭,然后由原始混沌的原质而进化到新宇宙。 陈唯实认为康德的这种理论在方法论上是辩证法运用的结果,虽然他未能脱离当时机械学原则的影响,但在18世纪反对“不动说”的形式逻辑运动中,具有莫大的意义。在肯定康德对辩证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陈唯实又指出因为时代环境的影响与唯心宇宙观原则的支配,康德的辩证法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点和不彻底因素。后辩证法又为费希得和西林所修正与发扬,尽管费希得和西林的辩证法相较于康德进步许多,但他们的辩证法与康德的辩证法同样缺乏系统一贯的性质,并且在方法论上尚不能完全脱离形而上学的影响。一直到了黑格尔,辩证法才形成了系统的学说,和形式逻辑学说对立起来,成为一种新的方法论,再到了苏联的社会主义时代,又扬弃了一切种类不正确的、似是而非的辩证法,确立了新阶段的唯物辩证法。
值得一提的是,基于黑格尔辩证法学说在整个辩证法学说发展史上的重要地位,陈唯实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学说”为题专列一讲,对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进行专门整理和研究。陈唯实指出黑格尔的伟大功绩在于他将辩证法发展成为学说。黑格尔对于辩证法学说的定律,自己并未具体表述出来,而是恩格斯在他的《自然辩证法》中将黑格尔辩证法的要点归纳为以下三个定律:“(一)从数量到性质与从性质到数量的突变律;(二)矛盾对立而又同一律;(三)否定之否定律。”
此外,要特别解释一点是,黑格尔的“正”“反”“合”三段法。之所以对其进行强调,陈唯实的用意主要有两个:
一是因为一般人很难彻底理解辩证法,人们对三段法的理解存在着很大的误区,以为只要知道黑格尔的所谓正反合三段法,就是了解和懂得了辩证法,可以用三段法去解释一切。事实上,三段法的名称是由三个发展段落而来,其不过是事物变化的表现形式,因此绝不能机械地误会或曲解为一切变化都是按照三段法。黑格尔自己也从不把三段法作为一剂神秘的药方,用来解决一切问题,他强调辩证法的本质并不在三段法,而在于具体地解释一切发展。正如他在《逻辑学》中所说:“推论连同三段式,……一方面,它被当作一个完全外在的、不对内容性质进行规定的形式;另一方面,它既然仅仅在形式的意义上,迷失于同一性这个知性的规定之中,它便缺少本质的、辩证的环节,否定性。” 黑格尔再进一步说:“形式主义固然也占取了三分法 (即三段法),并且保持了它的空洞公式,近代哲学所谓构成,无非是把那个没有概念和内在规定的公式到处悬挂,并用之于外在的次序安排,这种构成之肤浅无聊和空虚贫乏,使得这个形式很讨人厌烦,声名狼藉。”
二是通过详细、深入解释“正、反、合”命题来批驳机械论者布哈林 等人对“合”命题以及三段法的歪曲,以及张东荪、张君劢等诸玄学家利用黑格尔辩证法攻击马克思主义之企图。在陈唯实看来,黑格尔“合”命题绝不是一般人所误解的“正反的综合”,也绝非布哈林所主张的“对立物的和解”,而是具有“从来的内容之一切质量,通过事物的辩证法的路途而前进。并且克服了一切,把本身充实发展起来” 。这种解释明显是建立在对西洛可夫、艾森堡等人的“表现为一切从来的发展之充实了的内容” 之创造性地挪用的基础之上。总之,陈唯实的结论是:黑格尔的三段法绝不是无处不适用的法则,而且它也不是辩证法之本质,研究任何事物切勿拘泥于“正、反”合三段法,要从辩证法的本质上去研究,即从其矛盾、斗争、冲突、对立、变化、发展、联系上去研究。只有从整个辩证法的发展上去研究才能把握客观之事实。
《通俗辩证法讲话》后半部分着重介绍了马克思、恩格斯和伊里奇(即列宁)的唯物辩证法。陈唯实站在时代的立场上,对马克思、恩格斯和伊里奇的唯物辩证法给予了客观而公正的评价。他认为,马克思“完成唯物论的辩证法,逻辑学的发展又提高一步,在哲学史上又开创了一个新纪元” 。“对于唯物辩证法的学说上,恩格斯也和马克思有同样的功绩,因他两人是‘合而为一’的。”但同时恩格斯对唯物论辩证法的理论,“是比马克思发表得更多” 。伊里奇是“辩证法的发展者,辩证法的光大和实践者,使辩证法发生了更新的阶段,比马克思及恩格斯又更进一步” 。
陈唯实在分析和介绍马克思、恩格斯、伊里奇的唯物辩证法时,并不单单从理论上进行了系统分析和概括,而是将其同中国当时的革命实情结合起来,使人民大众一方面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来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和伊里奇(列宁)的唯物辩证法;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在理解的基础上,学会运用它们来指导自己的实际生活。
陈唯实明确指出,马克思批判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论,形成和建立了自己的唯物辩证法思想,建立了新科学的辩证法唯物论。在唯物论上,马克思受了费尔巴哈的影响,更加深刻地批判了黑格尔的唯心论。在方法论上,陈唯实评说黑格尔是马克思哲学之“首要的先驱” ,马克思从黑格尔那里继承了革命的辩证法思想。但是,因为在世界观上,黑格尔是唯心论,因此黑格尔的辩证法必然带着唯心的色彩。因此,马克思便把唯物论的世界观和辩证法的方法论统一起来,成为新科学的辩证法唯物论。
陈唯实将唯物辩证法的定律归纳为:矛盾合一律;数量转变为质量律;否定之否定律。对于这三个定律的理论来源,陈唯实认为其根源是黑格尔。但可惜的是,在黑格尔那里,这三个定律不曾被具体化,而且其应用也只限于某些部分,未做到将这三个定律普遍化的程度。直至马克思,他将这三个定律具体运用于自然界、社会界、思想界各个方面,特别是将其具体应用于社会发展方面。值得一提的是,陈唯实还将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三大基本定律做了简单而通俗的解释说明。在这三大基本定律的阐述过程中,陈唯实结合中国革命着重分析了质量突变说。他谈道:“第一矛盾合一律——这个规律的运用最明显的例子,便是社会学上所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学说。” 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没有这种矛盾力量,社会不能向前发展。矛盾合一律在马克思学说中是一个普遍的规律,除社会界运用以外,思想与自然界都是运用的” 。“第二质量突变说——突变论是马克思辩证法的一个重要的论据,也就是他的整个革命理论的基础。……马克思这种突变论有异常重大的革命作用,它揭破和平进化论否认突变的错误,指出由逐渐变化到了极端,必然由突变的形式变现出来,这样突变的结果,变成了新的性质,而继续向前发展。照马克思的意见,突变不只是社会领域中特有的现象,而是整个宇宙普遍的规律,不论在任何物质运动形态中,突变都是存在的。” “第三否定之否定律——这一个定律也是常用的,马克思把它特别具体化于社会发展的范围上。”
无论是对整个马克思主义体系来说,还是从整个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唯物辩证法都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陈唯实看来,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在马克思主义中,是决定的要素。全部的社会主义学说系用唯物辩证法做基础” ;同时,在整个社会发展的大环境中,唯物辩证法,不仅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更是“社会革命的精神武器。应该肃清一切的反动文化,使唯物辩证法发扬光大。把它应用到社会革命上面来” 。唯物辩证法之所以可以如此游刃有余地同社会革命过程结合起来,原因就在于社会的历史过程本身就是辩证法的。
陈唯实把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单列一章进行专门的研究与分析,是因为在他看来,尽管马克思、恩格斯在某些方面有着同样的功绩,但在辩证法理论成果方面,恩格斯却多于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辩证法是“最锐利的武器”。他巧妙运用辩证法来批评一切敌对学说,且往往是战无不胜的。如他的《反杜林论》一书,就是对机械论的经济学者杜林(Karl Eugen Dühring)进行批评;再如《费尔巴哈》一书正是对机械唯物论的批评;还有《自然辩证法》一书,在反对唯心论的批评斗争中起到了很大作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陈唯实在《通俗辩证法讲话》中对恩格斯的唯物辩证法真理观进行了深入研究和系统分析。他评价辩证法的真理观是“真理上最新的发见,是极有意义价值的” 。唯物辩证法的真理,不仅同相对论者的相对真理有着本质区别,而且同绝对论者的决定真理也存在本质差异。同时,真理必须是具体的,因此它不能离开事实。真理也是相对的,但在某种范围内,却又有绝对意义。最后,辩证法真理主张实践,由实践来证明真理并发现客观真理。
陈唯实高度评价列宁对唯物辩证法的贡献,认为他比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唯物辩证法上更进一步。之所以认为列宁更进一步,是因为列宁发展了唯物辩证法的革命性与实践性。首先,陈唯实认为列宁是辩证法的发展者,发展了对立的同一律,使辩证法更具革命性。列宁发展了对立的统一律,发扬了对立斗争的绝对性,这是他的辩证法更具深刻性的证明,于是辩证法更具有革命性。列宁认为“对立物的统一是有限制的,一时的,过渡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物的斗争,恰与发展运动一样,是绝对的”。换句话说,即“斗争是发展的源泉,是绝对的,不可避免的” 。其次,陈唯实评价列宁是一位革命的实践家,他的哲学总是主张斗争,是实践的。列宁还把辩证法应用到革命的实践上去。在陈唯实看来,“谁能对于实践动力有更好的了解,谁就能看得更远;谁能看清现实的途径,谁就能预察到将来” 。
[1]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说,太理斯(希腊语: ,Thalês,英语:Thales,约公元前624—约公元前546年),现通常译为泰勒斯或泰利斯。古希腊哲学家,米利都学派的创始人,古希腊七贤之一,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有名字留下来的哲学家,被称为“哲学史上第一人”。他在天文学、数学和哲学方面都有贡献。他提出了水本原说,即“万物源于水”,是古希腊第一个提出“什么是万物本原”这个哲学问题的人。古希腊七贤每人都有一句特别有名的格言,而他的格言就是:“水是最好的。”
[2]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说,安那西孟得(希腊文’A ,英文 Anaximander,约公元前610—公元前546年),现通常译为阿那克西曼德,古希腊哲学家、米利都学派的学者、泰勒斯的学生。泰勒斯认为水是万物之源,但是他并没有解释为什么水会变成万物,水和其他的物质相比有什么特殊的地方。阿那克西曼德认为水的存在也需要被解释,从而引入了一个新的概念“无限者”(希腊文:'áπειρον,英文:apeiron或Boundless)。他认为一切事物都有开端,而“无限”没有开端。世界从它产生,又复归于它。他对科学的贡献主要是在天文学方面,绘制了世界上第一张全球地图。
[3]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说,安那雪孟民(希腊语:'A ,英语:Anaximenes,约公元前570—公元前526年),现通常译为阿那克西美尼,古希腊哲学家、米利都学派的第三位学者,是阿那克西曼德的学生。他继承了前两位米利都学派哲学家的传统,也是该学派最后一位哲学家。他认为,气体是万物之源,不同形式的物质是通过气体的聚和散过程产生的,并认为火是最精纯的空气。
[4] 根据维基百科的解说,赫拉克利图斯(希腊语’H ,英语:Heraclitus,公元前540—公元前480年),又译为赫拉克利特,古希腊哲学家、爱非斯派的创始人。赫拉克利特继承了米利都学派的传统,认为火是万物的本原。万物由火而产生,又复归于火,而这种活动是有一定“分寸”的,也即遵循一定规律的。列宁评价这个思想“是对辩证唯物主义原则的绝妙的说明”。对于赫拉克利特,陈唯实不仅介绍和分析了他的重要哲学思想,而且对他进行了相应评价,认为赫拉克利特是古代辩证论者最杰出的一位,赫氏的辩证法比任何古代哲学家都更为丰富,但赫氏的辩证法依然存在缺点,其最大的不足就是赫氏认为宇宙变化不是无限前进,而是一种循环作用,即循环反复而且还是由同一出发点发生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