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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

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对皇权有一定的限制。地上的灾异是上天受到了人间治理不善的感应而造成的。在这种政治人文环境下,皇帝在遇到灾异之时,不管是自愿还是被迫的,都会采取一定的行动来对这种灾异进行回应,如减轻百姓的赋税、赦免部分犯人,并将造成这种灾异的原因归咎于自己,反躬自省,责备自己,这就是罪己诏。汉代皇帝颁布罪己诏,既是商、汤以来罪己传统的延续 [1] ,也是深植其中的西汉政治文化因素尤其是董仲舒构建的天人感应论影响的结果。天人感应论起源于《尚书·洪范》 [2] 。另据《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记载:鲁邦大旱,哀公谓孔子:“子不为我图之?”孔子答曰:“邦大旱,毋乃失诸刑与德乎?”孔子也怀疑国家大旱与统治者在刑罚及德行上表现不当有关,因此劝一国之君“正刑与德,以事上天”。

而在《春秋公羊传》中,作者反复将灾异与君主的施政联系起来进行论述。对于《春秋》僖公十五年“己卯,晦,震夷之庙”,《公羊传》诠释道:“晦者何?冥也。震之者何?雷电击夷伯之庙也。夷伯者,曷为者也?季氏之孚也。季氏之孚,则微者,其称夷伯何?大之也,何为大之?天戒之,故大之也。何以书?记异也。” [3] 为什么重视这件灾异,因为上天借此警告伯夷。他本是一个地位一般的人却又得到了超过他所应得的待遇,在礼上就僭越了。僭越了礼,就遭到上天的警告,显然这就是天人感应论。

《春秋》宣公十五年,曰:“冬,蝝生。”《春秋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冬,蝝生。未有言蝝生者,此其言蝝生何?蝝生不书,此何以书?幸之也。幸之者何?犹曰受之云尔。受之云尔者何?上变古易常,应是而有天灾,其诸则宜于此焉变矣。” [4] 虫害出现,《公羊传》认为这是天帝对鲁国的惩罚。因为鲁国国君更改古制、变异常法。通过这件蝗虫灾异的事件,《公羊传》表达了国君的行为会引起上天的反应,祸国殃民的政策会引起天帝惩罚的思想,对董仲舒构建的天人感应论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从《公羊传》的论说可见,在董仲舒提出天人感应论之前,人事能引起上天感应的思想即已经存在。民众所具有的逆天罪行会引起上天报应的普遍看法就是一种天人感应论的表现。但是董仲舒将天人感应论非常明确地应用到政治上用以干涉统治者的施政,则是他的创造。这种采取上天惩罚的手段来干预政治,比起原始儒家纯粹以道义的方式形成的道统来限制政治与君权来得更加有效,在那种众人都普遍相信天人感应的政治文化背景之下。因为君主可能不理会道义,或违背道义可能不会直接和立即引起严重的后果。但是天人感应却不同,人事的不当会直接引起上天的惩罚,这种直接威胁到国君宝座的严重后果往往会令统治者有所忌惮。所以,当灾异发生时,君主认为是自己的德性修养得不够和暴政造成了这样的灾异,于是君主不得不下罪己诏。

从汉帝王颁布罪己诏之多可见天人感应观念已深植统治阶级意识之中。“经过对《汉书》皇帝本纪的统计,西汉皇帝已颁布了45次罪己诏,加上汉武帝《轮台罪己诏》共46次。” [5] 《汉书·元帝纪》载:“三月壬戌,日有蚀之。诏曰:‘朕战战栗栗,夙夜思过失,不敢荒宁。惟阴阳不调,未烛其咎。娄(屡)敕公卿,日望有效。至今有司执政,未得其中,施与禁切,未合民心。暴猛之俗弥长,和睦之道日衰,百姓愁苦,靡所错(措)躬。是以氛邪岁增,侵犯太阳,正气湛(沈)掩,日久夺光。乃壬戌,日有蚀之。天见(现)大异,以戒朕躬,朕甚悼焉。其令内郡国举茂材异等贤良直言之士各一人。’”此诏即是罪己诏,汉元帝认为日食是上天对自己所发出的警告。因此,感到非常惶恐,下诏表示是己的罪过导致了天空呈现不祥的预兆。有司执政,未得其中,施惠微薄,而禁限烦苛,百姓愁苦,无所置身。这样黑暗的政治必然导致阴阳失调,继而日食就发生了。

戊寅晦,日有蚀之,诏曰:“……今朕暗于王道,夙夜忧劳,不通其理,靡瞻不眩,靡听不惑,是以政令多还,民心未得,邪说空进,事亡(无)成功。此天下所著闻也。公卿大夫好恶不同,或缘奸作邪,侵削细民,元元安所归命哉!乃六月晦,日有蚀之。《诗》不云乎?‘今此下民,亦孔之哀!’自今以来,公卿大夫其勉思天戒,慎身修永,以辅朕之不逮。直言尽意,无有所讳。”此次日食,汉元帝对自己的施政进行了反省,认为自己不通王道之理,政令反复,不得民心,邪说并进,毫无建树。臣下缘奸作邪,侵犯百姓。日食告诫天子与臣僚要善修自身,及时醒悟,夙兴夜寐。

汉元帝初元元年,发生了比较严重的地震,“间者地数动而未静”,使汉元帝惧于天地之威,不知所由。汉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又发生地震,当时的情况是“毁落太上皇庙殿壁木饰……”,这几次地震破坏较大,且毁坏了皇家的宗庙,因此皇帝的心理触动较大,于是下罪己诏,要改善政策,安抚百姓。

以下是汉元帝时对火灾与彗星发生时下的罪己诏。

夏四月乙未晦,茂陵白鹤馆灾。诏曰:“乃者火灾降于孝武园馆,朕战栗恐惧。不烛变异,咎在朕躬。群司又未肯极言朕过,以至于斯,将何以寤(悟)焉!百姓仍遭凶厄,无以相振(赈),加以烦扰乎苛吏,拘牵乎微文,不得永终性命,朕甚闵(悯)焉。其赦天下。”

夏四月,有星孛于参。诏曰:“朕之不逮,序位不明,众僚久旷,未得其人。元元失望,上感皇天,阴阳为变,咎流万民,朕甚惧之。乃者关东连遭灾害,饥寒疾疫,夭不终命。《诗》不云乎?‘凡民有丧,匍匐救之。’其令太官毋日杀,所具各减半。乘舆秣马,无乏正事而已。罢角抵、上林宫馆希御幸者、齐三服官、北假田官、盐铁官、常平仓。博士弟子毋置员,以广学者。赐宗室子有属籍者马一匹至二驷,三老、孝者帛,人五匹,弟(悌)者、力田三匹,鳏寡孤独二匹,吏民五十户牛酒。”

汉宣帝元康元年秋八月,诏曰:“朕不明六艺,郁于大道,是以阴阳风雨未时。” [6]

汉宣帝罪己诏认为自己不明六艺,暗于大道,所以将风雨失调的原因归于自身,从而深自反省,以求改正。据《汉书》记载,汉宣帝本始四年夏四月壬寅,河南以东四十九个郡国发生地震。(宣帝下罪己诏)诏曰:“朕承洪业,奉宗庙,托于士民之上,未能和群生。乃者地震北海、琅邪,坏祖宗庙,朕甚惧焉。丞相、御史其与列侯、中二千石博问经学之士,有以应变,辅朕之不逮,毋有所讳。令、三辅、太常内郡国举贤良方正各一人。律令有可蠲除以安百姓,条奏;被地震坏败甚者,勿收租赋。”(《汉书·宣纪》,又见《夏侯胜传》) [7] 宣帝认为发生地震是大臣辅佐不力,应免除租赋,以安百姓。地节三年冬十月,又发生了地震,诏曰:“乃者九月壬申地震,朕甚惧焉。”

从以上一些发生在董仲舒之后的罪己诏可见,董仲舒所阐发的天人感应论对政治与人君的心理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君主在施政的过程中,由于害怕遭到上天的惩罚,不得不有所顾忌,要考虑其政策所产生的效果以及民众的接受能力。因而天人感应论经过董仲舒的阐释和宣扬之后,形成了新的政治文化环境,这种政治文化环境对限制君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然在董仲舒之前,天人感应的观念就已经存在,但是经过董仲舒对天人感应进行理论的建构和升华之后,其所产生的影响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BAqsps5WqXk33IHDygrOIK/ZQkMPotgLucQI31w/ylFyBU47Xk02VHzYI+p5v3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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