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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广告主虚假陈述的合同责任

信息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现代市场经济是信息经济。从功能上看,信息具有积极的一面。例如,企业通过广告可用向消费者传递产品质量的信号,使消费者容易辨别产品,并作出购买选择。 [1] 同时,信息又具有消极的一面。如果信息本身是不真实或不准确的,则构成虚假陈述,不仅会导致其他的企业受损,而且会误导消费者。虚假陈述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均闪烁着虚假陈述的身影。例如,在证券法中,虚假陈述即为一个重要的概念,围绕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问题也引起了关注。 [2] 在会计法上,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也与虚假陈述有关。 [3]

在广告法上,虚假陈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一方面,虚假陈述是认定虚假广告的重要前提。某一广告是否构成虚假广告,首先要分析有无虚假陈述,如果没有,则不存在虚假广告。由于广告传播的受众数量巨大和传播速度快,通过广告媒介,虚假陈述会带来广泛的影响。因此,许多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均对虚假广告均进行规制。另一方面,虚假陈述与广告创意之间的界限不容易区分,虚假陈述与广告创意存在反相关的关系。如果虚假广告的范围扩张,则广告创意的空间会被压缩,反之亦然。因此,对于虚假陈述的规制不能不考虑其对作为广告核心的广告创意的影响。本章前两节将分别探讨虚假陈述的界定和类型,第三节对虚假陈述可否构成合同内容进行探讨,第四节讨论比较法上虚假陈述的合同责任,第五节讨论我国法上虚假陈述的合同责任,第六节探讨虚假陈述引发的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最后是小结。 IciwcZqjPPzdaMHnyx/HoReMfvfntOa1jkuyWuZAHvY/lNoPU5VNIfxxfmPvm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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