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文论及,“华夏—蛮夷”二元对立模式在我国传统的民族事务治理领域中具有深远的影响,因之形成了对于土司制度相当固化的偏见,常常将其置于中央王朝的对立面,赋予其割据、叛逆的属性。
就基本原则而言,历来处理民族关系之枢机无外乎文治、武功二途,如史家所言:“有修文而和亲之矣,有用武而克伐之矣,有卑下而承事之矣,有威服而臣畜之矣。” [24] 土司制度作为一种封建中央王朝在民族地区实施的管理体制,虽然与流官体制具有相当的差异性,但其必须由中央政府制定批准,并在中央政府的监督管理下实施运行。故而,如果从国家治理的角度考察,中央王朝与土司制度实则构成了一种“中央—地方”的一体交融模式,可以视为统一国家行政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具有内在的契合性。
东亚大陆幅员广阔,中国古代很早就形成了独特的“天下”观念,这种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以中国为中心,无远弗届;其二,“王者无外”“有教无类”。这种“天下”观构成了国家治理体制的“元逻辑”,使得自先秦以降,我国就基本建立了包含多种民族多元文化、涵盖广大疆域的“王朝体系”。在此体系之中,以主体民族为核心的中央王朝与以少数民族为核心的土司社会共生共存,并行不悖。
与现代“民族—国家”单一性、均质化的疆域不同,传统中国的疆域是多元性、“差序”化的。传统中国的疆域大致可以划分为直接管理区域和间接管理区域,并形成了两套互为补充的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实行直接统治的郡县制度和实行间接统治的羁縻制度,土司制度正是后者最为完备的发展阶段。
经由土司制度的推行,中央王朝渐次强化了对于民族地区的治理力度,有效地推进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一体化发展进程,各民族的国家认同持续深入发展,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巩固做好了必要的准备。
毋庸讳言,土司制度作为在民族地区实施的一种管理体制,它相对于国家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从根本上而言,土司制度的合法性必须得到中央王朝的授予和承认,中央王朝也因之对于土司制度实现了有效的监督管理。
元明清时期是我国土司制度的成熟期,也是其发展的高峰期。这一时期,中央王朝不断完善、强化对于土司制度的管理,从土司任职资格认定、承袭过程管理到文化教育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土司的义务、奖惩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严格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治理效果,诚如史家所言:“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惟命。”“其要在于抚绥得人,恩威兼济,则得其死力而不足为患。”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