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科学论断,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动了人民民主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阶段,孕育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萌芽。
第一,实现人民民主法治化。在指导发展人民民主的过程中,邓小平高度重视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问题。他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充分发扬民主,提出要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任务。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重要法律。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今后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中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2年,党的十四大强调了“人民民主要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思想。
这一时期,全国人大还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
第二,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来,并在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中固定下来。
2002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一提法,是20年来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一以贯之的指导方针。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拓展,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提出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第三,广泛发展基层民主。这一时期,中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居民自治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普遍建立。
2007年,党的十七大首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基本范畴,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人民群众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的领导和支持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有效防止了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
在实践中,基层民主创新十分活跃。从城乡社区里的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论坛、民主恳谈会、民主听证会到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合进社区,从“小院议事厅”到“板凳民主”,从线下“圆桌会”到线上“议事群”,中国人民在丰富多彩的基层生活中,摸索、创造了一种又一种充满烟火气的民主形式。通过这些接地气、聚人气的民主实践,围绕涉及自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人民群众发表意见建议,进行广泛协商。这样做,利益得到协调,矛盾有效化解,促进了基层稳定和谐。
农村村民议事会
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决会
职工代表大会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人民民主制度化、法治化呈现出新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