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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完整的制度体系: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 [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这些制度,全面、广泛、有机衔接,构建了多样、畅通、有序的民主渠道,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制度保证。1950年11月,中国著名画家徐悲鸿在写给国外朋友的信中说:“弟素不喜政治,惟觉此时之政治,事事为人民着想,与以前及各民主国不同。一切问题尽量协商,至人人同意为止。故开会时决无争执,营私舞弊之事绝迹。弟想今后五年必能使中国改观,入富强康乐之途。”

建立社会主义制度。1953年,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即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6年,中国基本上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标志着中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是以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的社会制度,是从根本上消灭了中国历史上少数人剥削大多数人的社会制度。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最根本和最先进的制度保证。

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建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前面提到的《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制定新中国宪法的过程,充分反映了民主和民意。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人心,是什么理由呢?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人民民主的原则贯串在我们整个宪法中。”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是坚持民主与专政的有机统一。一方面坚持民主,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坚持“专政”,充分履行国家政权的专政职能,依法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制度、颠覆国家政权、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各种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1954年9月,中南海怀仁堂)

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人民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人大代表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1126名代表中,有妇女代表147人,占代表总数的12.0%。少数民族代表,除选举法规定的150人外,各省市还选出27人,共占代表总数的14.4%。共产党员代表668人,非共产党人士代表558人,分别占代表总数的54.5%和45.5%。有一名叫申纪兰的人大代表,她是山西省平顺县西沟村党总支副书记,从1954年当选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后,连续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她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男女同工同酬”倡议,被写入了新中国的宪法。

2017年3月底,申纪兰从北京回来后去村民家传达“两会”精神。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广泛的民主权利,促进了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巩固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制度载体和根本实现途径,是中国人民对人类政治文明形态的伟大创造。

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与各民主党派的合作。1949年12月14日,毛泽东在与绥远军区负责人的谈话中指出,共产党要永远与非党人士合作,这样就不容易做坏事和发生官僚主义。中国永远是党与非党的联盟,长期合作。

在人民民主的共同旗帜下,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八个民主党派[即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九三学社、中国民主同盟(民盟)、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参政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在中国,既没有反对党,也没有在野党。也就是说,中国既不是一党专政,也不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而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1949年创设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植根中国土壤,积极借鉴和吸收了人类政治文明优秀成果,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和显著优势的新型政党制度。

这一新型政党制度有以下特点和优点:其一,它真实、广泛、持久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全国各族各界根本利益,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代表少数人、少数利益集团的弊端。其二,它把各个政党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团结起来、为着共同目标而奋斗,有效避免了一党缺乏监督或者多党轮流坐庄、恶性竞争的弊端。其三,它通过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安排,集中各种意见和建议,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效避免了旧式政党制度囿于党派利益、阶级利益、区域和集团利益决策施政导致社会撕裂的弊端。

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4]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始终保持国家完整统一,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方针宗旨。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就是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1949年10月23日,毛泽东曾在一份电报中指出,维吾尔族人口300余万,为新疆的主要民族,人民解放军只有和维吾尔族(以及其他各族)建立兄弟般的关系,才有可能建设人民民主的新疆。

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领土完整、国家统一为前提和基础,体现了统一与自治的结合、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结合,完全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从制度和政策层面保障了包括少数民族人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权利,依法平等地履行义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极大地增强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自豪感和责任感,极大地调动了各族人民共创中华民族美好未来、共享中华民族伟大荣光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建立和巩固了国家政权,构筑起中国的民主制度大厦。 cS4w469BLoqGO1NJo0qObo0UdBqkpM1YAy2T0DbGr/lqb9I4H5AR4LLnD53iug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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