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城镇化是一个宏观的概念,那么农民工市民化则是城镇化的微观实现过程。中国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类似进程不同,由于长期以来的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使得中国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过程出现了职业转变和身份转换上的不同步,也导致中国农业人口迁移表现出与西方国家类似过程最大的区别:中国农业人口的城市迁移既有流入又有回流(李斌,2008),而最终实现永久迁移的农民工只是少数,多数向城市迁移的农村劳动力并不打算在迁入地长期定居(Wang, 1999)。中国农业转移人口在职业转变和身份转换上的分割产生了“农民工”的概念,而当前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文献主要从农民工市民化的定义、市民化进程的理论分解和测算、市民化的影响因素与住房、市民化的成本估算等多方面进行了研究,其中在一些领域和部分研究中体现出了对住房因素的关注。
什么是“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离开农村流入城市工作,怎样才算实现了“市民化”?现有关于农民工市民化的定义可以大致分为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狭义的农民工市民化是指农民工获得作为城市居民的身份、地位和相关权利的过程。从狭义角度来看,大部分研究认为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标志是取得城市户籍,或者取得和市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蔡昉,2010;许抄军等,2015;李小敏等,2016;钱雪亚等,2017);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农民工市民化并不等同于农民工取得城市户籍,也不等同于取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关键是基于家庭定居的市民化决策(马晓河和胡拥军,2018)。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则不仅指农民工在身份、地位和基本权利上的城市化,更是农民工在自身素质、意识行为、自我认同等各方面向市民转化的过程(徐建玲,2008;刘传江和程建林,2009;《中国农民工战略问题研究》课题组,2009;张国胜,2009;王竹林,2010等)。可见,狭义的农民工市民化定义强调农民工户籍身份,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家庭定居决策等经济制度因素的转变,而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概念则更强调农民工在经济、制度、社会、文化和心理等多个方面融入城市的“多位一体”目标的实现过程。
发展经济学理论认为,城市化的过程涉及两个方面:“农村人口的城市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非农化”(刘传江,2006)。在大多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这两个过程是同步实现的。与西方国家不同,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中国农业人口向城市迁移的过程中,其职业转换和身份转变基本上是不同步的。他们首先实现了从农民向农民工、由农村向城市的职业空间转换,但是由农民工向市民的身份上的转变则明显滞后于职业空间转换,人口城镇化进程明显落后于土地城镇化(蔡昉,2010)。针对这一特征,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将中国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分解为多个阶段。王桂新等(2006, 2008)提出了“集中化—常住化—市民化”的三阶段划分法:第一阶段是集中化阶段,又称为形式(空间)城市化阶段,在该阶段,大量农村人口迁出农村地区并向城市地区集中,完成了“由农村趋向城市、由分散趋向集中”的空间转移;第二阶段为常住化阶段,又称为过渡城市化阶段;第三阶段为市民化阶段,又称为实质城市化,在该阶段,已经实现常住化的农村转移人口试图通过持续的努力获取城市户籍,争取与市民同样的基本公共服务,真正实现由农村居民向城市居民的质变。王桂新等(2006, 2008)以取得城市户籍作为市民化进程的终点,显然是从狭义的农民工市民化定义出发的。而许抄军等(2015)则从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定义出发,提出了“职业转变—身份转换—社会认同”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农村人口由农村迁移到城市并获得工作的阶段,该阶段实现了空间上由农村向城市、职业上由农民向农民工的转变;第二个阶段为由农民工向市民的身份转换;第三个阶段为成为市民以后,在社会、文化和心理等多个层面真正融入城市的阶段。显然,前两个阶段概括了狭义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而加上第三个阶段则构成了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类似的划分还有冷向明和赵德兴(2013)的“农民工—新市民—市民”三阶段划分,以及张元庆(2016)的强调农民工人力资本提升的“内生性市民化”论,等等。
当前关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测算研究基本上是从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定义出发的,最常用的思路有两种。第一种思路是根据定义,将农民工市民化分为经济、制度、社会、政策、心理等多个方面建立指标体系,衡量农民工在各个指标上与“市民化”水平的差距,最后综合农民工在所有指标上的表现得到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测算结果。例如王桂新等(2008)从居住条件、经济生活、社会关系、政治参与和心理认同等5个维度构建指标体系进行的测算发现,上海市农民工市民化水平为54.0%,而其居住条件市民化程度已经达到61.5%。也有学者利用这一思路对出生于1980年以后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进行了测算。例如张斐(2011)建立了一个涉及经济、社会、心理三个层面的指标体系,对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进行测算的结果为45.0%,住房条件被包含在经济层面的指标中进行了测算;类似地,李荣彬等(2013)利用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建立了一个包括经济生活、居住条件、政治参与、社会关系、心理认同5个层面的多指标体系,采用简单加权平均的方法测算了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测算结果为50.2%,居住条件的市民化程度为59.3%。
以上研究所采用的基本指标体系如表2-1所示。
表2-1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指标法测度基本指标
表2-1 农民工市民化进程指标法测度基本指标续表
注:本表格指标主要根据李荣彬等(2013)、王桂新等(2008)和张斐(2011)的基本研究指标整理得到。
测算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的第二种思路是将农民工市民化分解为市民化意愿、市民化能力以及外部环境等三个层面建立指标体系进行综合测度。市民化意愿方面主要采用主观指标考察农民工是否有落户城市的主观意愿;市民化能力主要采用收入指标来衡量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经济实力;而外部环境主要采用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制度、法律等层面的指标。例如徐建玲(2008)将农民工市民化分解为外部制度因素、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三个指标,构建了一个 C—D 函数,如公式(2-1)所示。
其中, H 表示农民工市民化进程; A 表示外部制度因素; I 表示市民化意愿; C 表示市民化能力;设定 α = β =1/2。
采用上述方法,徐建玲(2008)对武汉市样本进行的测算结果表明农民工市民化的程度为55.4%。也有学者利用类似方法对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进行了测算:刘传江、程建林(2008)同样利用武汉市样本进行的研究发现,第一代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仅有31.3%,而第二代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为50.2%,远高于第一代农民工。上述研究的指标设计中均未明确考虑住房因素。
亦有学者将上述两种思路结合起来对农民工市民化进程进行了测算。例如鲁强、徐翔(2016)建立了一个包括农民工个人因素和外部制度因素的指标体系:农民工个人因素包含了市民化能力、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承受三个层面,具体指标涵盖了经济、政治、社会、健康和心理等方面;外部制度因素涉及市民化制度、市民化法律和市民化环境三个层面的客观指标。他们利用这一指标体系建立了一个与公式(2-1)类似结构的柯布—道格拉斯函数模型,采用 CGSS数据对中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测算结果为50.2%。与早期的研究比较,该研究的指标体系较为全面,采用的样本也具有全国代表性,然而遗憾的是,对于住房方面的指标,该研究同样没有明确关注。
由上文的梳理和比较可以看出,从测算结果来讲,现有研究普遍认为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已经超过了50%,而在居住方面的市民化程度更是达到60%左右。但是上述两种方法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测算的关键在于和城市居民的比较。因此,要在指标选取和设定上找准参照系,突出农民工现在的水平与“市民化”水平之间的差距。然而现有研究除在经济层面或者市民化能力层面采用的收入指标可以与城市居民进行客观的比较以外,其他层面的指标或者直接采用主观指标,或者比较的标准过于主观,并没有体现出与市民化水平的比较,也普遍缺乏一个客观科学的比较标准。尤其是关于住房方面的指标设计,现有研究主要涉及了住房类型、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三个方面的指标。其中,居住环境指标观察了被调查者对现在居住环境的主观满意程度;而关于住房类型和住房条件,现有研究多将自购房的被调查者的市民化水平设定为1,租房赋值为0.65或0.75,在单位和亲戚朋友家居住赋值为0.50,而其他类型赋值为0或0.25;类似地,住房条件指标中也根据被调查者住房中是否拥有电脑和空调、电冰箱和洗衣机、彩电以及其他等电器分别赋值为0.75、0.50、0.25和0(王桂新等,2008;张斐,2011;李荣彬等,2013)。可见,上述指标的设计过于主观,缺乏一个明确的比较标准,没有或者很少体现出与城市居民平均水平的比较,因此,其研究结论也许并不能客观反映出农民工与普通市民在住房等方面的差距。
最近一些实证研究的测算思路在比较标准问题上有所改进。目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部分大城市陆续施行了居住证积分制度,根据年龄、学历、社保缴费等指标,只要农民工居住证积分达到政府规定的满分条件,就可以申请取得市民身份(即便暂未取得市民身份,也可以获得与市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权利)。利用这一制度设计,如果将农民工正式定居入户作为农民工市民化的实现,那么农民工居住证积分的实际水平与所在城市入户满分标准的差距,便可以很好地衡量农民工与市民身份之间的距离。采用这一思路,钱雪亚等(2017)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对上海市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进行的测算结果表明,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满分为120分,而被调查农民工的平均积分为32.6分,从这个角度测算,其农民工市民化程度仅有27.1%。可见,这种测算思路具有明确的比较标准,测算方法也较为科学严谨,其研究结论也更为可信。当然,需要指出的是,该思路仅适用于狭义的以入户为终点的市民化进程,对于广义的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的测算并不适用。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虽然当前大部分关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测算研究认为中国农民工市民化的进程在50%左右,而住房方面的市民化程度更高,但是由于其指标设计过于主观,其结论也许很大程度上高估了农民工的市民化程度;而最近的研究从指标设计和比较标准方面有明显的改进,其测算结果却发现中国农民工市民化的程度仅有27.0%。可见,对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测度问题,现有研究尚有不足,还需要更为客观和深入的实证探讨。
从上文对市民化进程的测算结果我们可以看出,大部分研究认为中国目前的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在50%左右,相当于仅完成了一半的市民化,因此有学者将其称为“半城市化”(杨永华,2010等)。那么,阻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主要因素是什么?现有研究主要从制度保障、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物质资本、心理资本等五个方面展开。
第一个方面从制度保障视角出发,强调户籍、就业、教育、社会保障等城乡二元制度结构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决定性作用(邓曲恒和古斯塔夫森,2007;蔡昉,2010;黄锟,2011;刘军辉和张古,2016);第二个方面从人力资本视角出发,突出农民工自身素质和能力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陈昭玖和胡雯,2016;黄进,2016;章程,2018);第三个方面从社会资本视角出发,关注社会关系和组织网络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深刻影响(叶静怡和周晔馨,2010;王竹林,2010;宁光杰和孔艳芳,2017);第四个方面从物质资本视角出发,强调收入水平、就业质量等因素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张斐,2011;吴祖泉等,2015;谢东虹,2016);第五个方面从心理资本视角出发,突出农民工的心理感受和心理状态对农民工市民化意愿的影响(钱文荣和李宝值,2013;胡军辉,2015;龚紫钰,2017)。
关于住房因素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问题,现有研究多将住房问题看作物质资本的一个方面,探索了住房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影响:王玉君(2013)的研究表明,租住或购买商品房会增强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类似地,韩俊强(2013)发现租房和拥有住房的农民工完全融入城市的概率更大,而人均住房面积的提高会增加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概率;薛艳(2016)对流动人口的研究也发现,拥有自有住房的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程度更高。然而,住房问题除了直接构成农民工市民化物质资本的一个方面以外,还会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心理状态等方面对农民工市民化和城市融入产生影响,例如郑思齐和曹洋(2009)的研究简单探讨了居住环境通过对人力资本积累和社会资本质量等方面的影响而对农民工的社会融合产生了制约;赵晔琴和梁翠玲(2014)则从心理层面,探讨了住房对农民工阶层认同的影响,其研究发现,拥有住房和住房消费越多的农民工对阶层地位的认同度越高。
可见,在农民工市民化的诸多影响因素中,住房对农民工市民化的制约是不容忽视的,而这一影响和制约不仅体现在物质资本层面,也可能体现在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和心理资本等诸多方面,表现为住房状况通过影响就业、健康、子女教育、人际交往、归属感和幸福感等来对农民工市民化产生间接影响。然而遗憾的是,当前涉及住房对农民工市民化影响的相关研究往往将住房视作农民工财富积累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来进行控制,并未对住房和居住条件因素进行重点的关注,也少有研究考察住房是通过什么样的传导机制来影响农民工决策的。如图2-1所示,作为一种重要的物质资本,住房因素会直接对农民工市民化产生影响,同时,住房和居住条件也可能通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心理资本的影响而间接作用于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当前我国相关研究中直接层面的研究较多,而对间接作用的探索依然较少,这方面实证层面的深入研究尤其匮乏。
图2-1 住房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机制
使一个农民工成功实现“市民化”的成本有多大?近年来关于该问题的讨论与测算相当丰富,主要涉及个人成本、公共成本和企业成本三个方面(主要的成本构成如表2-2所示)。估算个人成本的基本思路是从私人要负担的城市生活成本、医疗成本、教育成本、住房成本等角度选取指标进行考察;对公共成本的测算主要考察城市基础设施、基础教育、公共医疗、公共住房、社会保障等支出中政府所应负担的部分;对企业成本的测算一般从企业应负担的职工“五险一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角度进行考察。对上述三种成本的加总就构成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总成本。
表2-2 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构成
注:本表格根据现有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估算文献整理得到。
农民工市民化能带来明显的经济增长效应,有研究发现,每年多市民化1000万人可以促使GDP增长速度提高约1.0%;同时,农民工市民化也会在经济结构优化、居民消费和固定资产投资等多方面对中国经济产生积极意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0)。作为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受益者,政府应该分担其主要成本(刘洪银,2013),因此早期的研究多将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等同于公共成本,而现在的大多数研究也将公共成本的估算作为研究的重点。例如,建设部调研组(2006)的早期测算表明,特大城市每增加一个城市人口会使公共设施投入增加10万元,而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投入增加分别为每人6万元、3万元和2万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在重庆、郑州、武汉、嘉兴等四个城市进行的测算结果表明:上述四个城市每个农民工市民化的公共成本均在8万元左右。亦有研究从宏观财政预算角度出发,测算了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例如刘洪银(2013)的测算发现,政府承担的市民化成本占本省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平均比例为2.7%;魏义方和顾严(2017)研究发现,实现“2014—2020年进城落户一亿人”目标的财政成本仅相当于全国财政收入的0.7%,平均到每个农民工身上,农民工市民化的人均财政成本为6800元。
随着对农民工市民化认识的加深,学者们开始将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划分为公共成本和个人成本两个部分进行考察。例如张国胜(2009)从私人发展成本和公共发展成本角度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进行的测算发现:东部沿海地区农民工市民化的人均成本约为9万—10万元,内陆地区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约为5万—6万元。而最近的研究多倾向于从公共成本、个人成本和企业成本三个角度进行综合测算。例如,张欣炜和宁越敏(2018)的测算结果表明:山东省淄博市农民工市民化的一次性公共成本约为每人4.3万元;而个人成本和企业成本分别为每人每年2万元和1.7万元。顾东东等(2018)对河南省三个中小城市的测算结果发现农民工市民化每人每年的总成本为4.1万元到6.3万元,与张欣炜和宁越敏(2018)的测算结果差距不大。而廖茂林和杜亭亭(2018)利用广东省数据进行的测算结果则远高于前两者的研究,他们发现广东省每年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为人均37.1万元。
从上文的梳理可以看出,现有研究对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测算结果表现出相当大的差异。由于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和较大的区域差异,造成测算结果差异的原因有可能来自于测算地区和测算时间的不同。因此,近年来开始有一些学者将不同地区纳入同一测算框架,考察了农民工市民化的地区差异。例如,李小敏等(2016)对全国31个省级区域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测算发现: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其农民工市民化的总成本越高,东部地区平均个人成本高于其他地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倍,西部地区的公共成本高于其他地区,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3倍;类似地,张俊和肖传友(2018)对全国46个不同行政等级的大中城市农民工市民化公共成本的测算结果表明:城市行政等级越高,农民工市民化需要的政府公共投入就越大。除了横向的区域比较以外,亦有学者对不同时期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进行了纵向比较。例如李永乐和代安源(2017)利用时间序列数据考察了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变迁,研究发现:从2005年到2014年,南京市农民工市民化的人均成本从约6万元增长到约17.6万元,增长了近2倍,年均增长率约为20%。
关于农民工市民化过程中的住房成本,有不少研究涉及了住房成本占农民工市民化成本的比例测算。根据成本的承担主体不同,当前研究一般将农民工市民化的住房成本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应该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住房成本,主要指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另一方面是应该由个人负担的个人住房成本,主要指个人或家庭在住房和居民方面的支出。与市民化总成本的相关测算结果一样,现有研究对公共住房成本和个人住房成本的测算结果少则人均几百元,多则人均几十万元,也呈现出了非常大的差异。但是整体而言,多数研究发现住房成本约占农民工市民化总成本的一半。例如张国胜(2009)的研究发现东部沿海地区第一代和第二代农民工住房支出占市民化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48.4%和54.8%,内陆城市第一代和第二代农民工的相应比例为53.9%和61.9%;李俭国和张鹏(2015)的研究也发现内陆地区农民工住房成本占市民化总成本的比例(48.8%)要高于沿海地区(45.5%),但整体差别并不大,比例均在50%左右;类似地,张继良和马洪福(2015)的测算结果为49.6%。但是,也有一些研究的测算结果超过70%,例如廖茂林和杜亭亭(2018)以广州市为样本的测算结果为83.4%;李永乐和代安源(2017)以南京市为样本的测算结果为73.1%。可见,虽然当前的部分测算结果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住房成本占市民化成本的比例,但是整体而言,我们无法否认,住房成本是农民工市民化成本中最大的成本之一,住房也已成为当前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的主要障碍。
通过对现有研究的分析和比较我们发现,当前关于农民工市民化住房成本的测算结果呈现出明显差异的原因固然有可能来自于测算地区和测算时间的不同,然而更大程度上的原因则来自于现有研究在“住者有所居”和“居者有其屋”理念上的关键分歧:符合农民工市民化要求的住房,究竟是仅仅满足于改善农民工现有的城市居住条件,还是帮助农民工取得有住房产权的城市住房?以满足居住条件改善为目标的“住者有所居”,和以获得住房产权为目标的“居者有其屋”所测算出的住房成本自然会呈现出明显的差异。那么,农民工实现市民化是否一定要求获得产权住房?笔者认为,假设所有农民工都通过获得住房产权来实现住房方面的市民化是不现实的,这会明显地高估市民化成本,而假设所有农民工都通过租房实现市民化,又可能低估市民化成本。可见,如何在“住者有所居”和“居者有其屋”之间找到一个平衡是消除市民化住房成本测算方面的巨大分歧的关键,而笔者认为,符合农民工市民化要求的住房不应该局限于租房还是买房的争论,而是应该使得农民工能够在城市获得持久稳定的住房和居住环境,而持久稳定住房的获得形式不一定是取得住房产权,也可以通过其他形式(例如长期租房合约或者部分产权)取得长期稳定的居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