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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当代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路径探析

资本主义的不正义在于剥削的不正义,想要实现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批判,需要肯定剥削是一种不正义的关系,为剥削的不正义找寻到道德依据。因此,罗默和科恩在对剥削重新界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解释剥削为什么是不正义的。剥削不正义的根源是什么?罗默通过对剥削理论的重构,强调剥削的本身无所谓正义与否,关键在于导致剥削的生产资料最初分配是否平等,如果这种不平等是源于不正义的途径,那么剥削也是不正义的,并由此呼吁人们对剥削的关注应转向对生产资料最初分配的关注。科恩对剥削产生的具体过程进行剖析并得出如下结论:原始占有的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单向的产品转移即产品的不公平流动(剩余价值的榨取)相比,哪一个不公正更具有根本性?科恩与罗默的认识不同,科恩承认生产资料最初占有的不平等是一种不公正,但是与产品分配(不公平流动)的不公正相比,后者处于更根本的地位,虽然它在因果性上是第一性的。通过对比,我们发现,虽然罗默和科恩关于剥削不正义根源研究的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二人通过对剥削的重新理解,都将剥削关系的实质理解为分配关系,将剥削的不正义归为分配的不正义,这是他们由早期对剥削理论的研究转向对分配正义理论的研究的重要理论根源。

一 剥削不正义的根源:生产资料最初分配的不平等

罗默将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引入对剥削问题的分析,并运用现代社会科学的方法如博弈论、均衡理论等对剥削进行经验分析,证明了剥削的存在。有学者指出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只是技术意义上的剥削理论,达不到从道德上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如何回应学术界关于马克思并不认为剥削是不正义的这一观点?罗默首先从词源学意义进行分析,指出“剥削”一词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即从事实认知角度表达了存在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剥削的经济关系,表现为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劳动的占有;二是非技术意义(道德意义上)的剥削,即从价值判断角度讲一些人对另一些人不公正的利用。对应剥削的字面含义,罗默认为:“马克思主义把剥削用做一种统计量既有实证性目的也有规范性目的。在其实证性用法中,对工人的剥削被说成是为了解释利润。在其规范性用法中,剥削被说成是为了指出工人受到资本家的不公正对待。” 事实判断不能直接得出价值判断,更不能以事实判断来代替价值判断。罗默认为,从技术意义的剥削出发不能推出剥削的不公正,也就是说经济学意义剥削不能推出剥削是不公的,因此,如果想要指认剥削的不正义需要找到道德依据,然而,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对这一问题没有过多的论述。罗默主张采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进行技术意义上的重构,同时对“什么时候技术意义上的剥削应被看作是资本家不公正对待工人”进行分析。 也就是说,要对剥削不公正的条件进行分析。罗默想要构造一套既可以解释马克思所要表达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现象,同时又能对剥削不公正根源得以揭示的理论。罗默试图构建一套能够对各种社会形态的剥削现象进行分析的关于剥削的一般理论。他在改造和修正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基础上,运用新古典经济学模型和博弈论分析方法构造了一套不同于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关于“剥削的一般理论”,将剥削定义为“与财产不平等所有权相联系的结果的不平等”,剥削的不公正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最初的不平等分配。在罗默看来,关于剥削的一般理论既能对资本主义的不公正进行批判,又能对社会主义社会中所存在的不平等现象加以分析,因此比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

罗默坚持认为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理论,而这一理论要求用经济基础解释政治及社会行为,政治和社会的不平等需要用经济的不平等来说明,由此,罗默坚持认为只有从经济根源上分析现代社会主义的政治或社会不平等,才能为这种不平等找到真正合理的解释。也就是说,罗默认为剥削是由财富的不平等占有而带来的社会主体的财产权产生的,即来自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Differential Ownership of Productive Assets),而不是源自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这样的环境下,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足以产生马克思理论中所阐述的一切核心现象——资本积累、统治、异化和不平等,而它们都与一个核心的剥削概念毫不相干。

马克思关于异化的理论主要集中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及《资本论》中,异化与剥削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或者可以说,异化是剥削的哲学概括,剥削是异化的经济学分析所得的结果。马克思的剥削思想是从物质生产过程的角度去分析其根源并揭示其发展规律,并将其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之上,是经济学方面的科学证明。因此可以看出,马克思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不仅仅对剥削现象进行科学事实描述,而且包含了对其道义上的谴责。正是基于剥削事实的分析,才最终提出要消除异化,消灭剥削,这表明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并不像罗默所认为的那样在剥削的价值评价中缺乏规范性的维度。而异化的含义在罗默的剥削理论中是极其狭隘的,基本上找不到马克思主义异化理论的痕迹。

罗默把异化分为一般异化和差异异化,所谓一般异化是指不同商品的交换,“因市场交换而产生,通过市场把个人劳动产品卖给一个不知名的消费者” [1] 。差别异化相当于剥削的代名词,指“一些人异化给他人的劳动比他能够从别人那儿得到的劳动要多,而另一些人异化的劳动,比他得到的少” [2] 。在罗默看来,异化的产生包含两种重要情况:一种情况是,如果所有的个体都拥有相同的生产偏好和拥有同样的生产资料,那么,在产品进行市场交换的过程中,产生出来的就是一般异化,而没有差别异化或者剥削,因为每个人都会收回与他异化一样多的体现在物品中的社会劳动;另一种情况是,假设人们最初拥有的生产资料相等,基于个人偏好不同,为满足需要而进行的市场交换就会产生差别异化。然而,如果他是自觉自愿的选择,这种差别异化,就不考虑道德上的缺陷。在罗默看来,如果异化在道义上说明不了剥削的非人道性,其必然结果是,它就不是用来研究剥削的一个可行的基本原理。相反,如果主体以不相同的财富开始,不平等就是必然结果,包含剥削和有差别的异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罪恶在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而不在于异化。所以在罗默的理论中,异化是一个独立于剥削的概念,它所起的作用就是在个人偏好不同的情况下,加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的作用,并且异化的发生不是在生产过程中,而是产生于商品交换的过程中。按照罗默的逻辑推理,异化发生在一切的商品交换中,只要存在商品交换就存在着异化,在这里,异化是一个中性的概念,也就是说异化的存在甚至只是为了表明有商品交换的存在,而不包含道德批判的含义。

罗默对统治因素也进行了分析,他把统治分为两种形式:一是在生产手段上,通过强化生产资料不同所有权而形成的人们对私人财产的统治;二是生产过程的统治,即集权和等级式的生产管理制度。按照罗默的思路,把这两种情况分别界定为统治一(D1)和统治二(D2)。D1本身又包含了两种形式:一是运用警察权力保护私有财产;二是使用非市场手段去影响市场服务和产品的价值转移(例如,政府对工资、公共教育、虚弱的信用市场所做的规定)。 [3] 在此定义的基础上,罗默详细地阐述了统治与剥削之间的关系。

对于D1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的关系,在罗默看来,因为D1承担着保护和强化私有财产的责任,所以它被解析的结果就是进入到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的范畴中,这种统治暗含了剥削的可能性,这只是D1存在的一个理由,即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存在的理由,但它不是剥削存在的理由。只有当统治强化了人们之间财产的不平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时,剥削才能与警察权力意义上的D1联系起来;而当人们运用非市场手段增加自己的财产时,剥削在现实性上才能与超市场手段的D1联系起来。罗默认为这样就构成了对完全竞争的背离,因此它也背离了纯粹的资本主义,不存在于他所构建的资本主义经济体的模型中。对于D2即车间里的专制制度和专制的生产过程,它不可能简化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但是,在罗默看来,D2 同样不能作为论证剥削存在的根据,首先,人们反对D2的理由是因为它使人的发展潜在地失去人性和变得愚蠢,但是这与剥削无关。其次是有些人认为D2所产生的利润超过那些源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本质的利润,所以包含着剥削。罗默认为这个假设只是关于D2自身存在的理由,而不是剥削存在的理由。恰恰是D2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无关,所以剥削就不必要包含D2了。金融和土地资本家不用D2手段就可以剥削用谷物缴租的佃农和借贷的人便证明了这一结论。 [4] 罗默认为,正如D1条件下的非市场手段地位一样,D2也是一种第二位的因素,它是从合同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的缺陷衍生出来的。在他看来,这一结论与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的假设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旨在揭示没有欺骗情况下的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因此马克思主义理论前提的合约必须是完善和清晰的。 [5] 罗默认为一个完全反映马克思意图的理论模式必须是完全竞争性的。基于统治与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的关系,罗默指出马克思主义批判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焦点应该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而减轻老板的专制是次要的目标,推翻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才是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的首要理想。

罗默在谈到D1时,承认国家的统治因素在强化生产资料私有制中的重要作用,这一点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他不像其他西方学者那样只承认国家具有社会管理职能,以掩饰国家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本质。根据马克思与恩格斯对国家职能的论述,国家具有双重职能即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恩格斯指出:国家“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 。列宁也指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 在阶级社会里,生产资料属于经济上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所有,由他们建立和掌握国家政权,其政治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为他们的根本利益和要求服务的。国家具有社会性,即国家执行公共事务和社会职能的属性。这种属性不是直接解决阶级之间的关系和斗争,而是解决国家的各种公共事务,如对自然资源、生态平衡、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管理,对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的管理等。这些活动首先对统治阶级有利,但在客观上对全体社会成员也是有利的。必须明确的是,从根本上说,国家执行这些职能还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结合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可以看出罗默对阶级、异化和统治的讨论是比较狭隘的。他对阶级的分析没有触及财产背后的生产过程,因此便不能发现隐藏在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增值,如果不能把握价值的真正源泉,那么看上去即使再严谨的阶级分析,从根本上来说它仍旧浮在现象层面。 马克思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反复强调,所谓资本主义社会中所出现的异化现象并不是仅仅出现在资本家头脑里的主观幻想,它是客观的经济事实,反映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客观经济现象,而且是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的必经阶段。罗默认为不存在马克思意义上的异化现象,所谓异化只是市场中人们由于需要的多样性,彼此间相互交换劳动产品的表现。罗默对统治的考察基于完全竞争的社会市场,而统治是作为市场的一个否定性因素,因此他尽力把人们对统治的关注转移到对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差别的关注上来。

在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中,包含着大量的对阶级的形成、异化和统治等的论述,它们是马克思剥削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它们构成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分析的基础。而罗默主张以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代替剥削,在他看来,阶级、异化和统治都可以通过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得以说明,因此它们不能作为剥削存在的根据。罗默对剥削与阶级的界定建立在两个原始假设的基础上,一个涉及资本主义制度下的个人理性选择,另一个涉及生产过程,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人们之间的关系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界定。 所谓个体理性选择是指个人为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而自主决定自己的行动,选择是非强制性的理性选择。拥有同样财产的个人,如果价值取向不同,就有可能成为不同的阶级。他们可能会选择出卖劳动力,购买劳动力,或者使用他们自己的劳动力,不购买任何其他主体的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罗默强调完全竞争的市场,因此也就不存在马克思意义上的异化和统治。在市场上没有任何人可以强迫他人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任何方案,那么剥削从本质上来讲就只是一个陈述或者数字上的计算,而不是表达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任何两个主体之间关系都可以以合同的形式清楚地给予界定,而将异化和统治等因素从这个完全竞争的模式中排除了出去。

二 剥削不正义的根源:产品的不公平流动

科恩对自己缘何分析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的规范维度进行了解释。在他看来,以往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分析大多注重其科学内涵,对其规范理论的研究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因此科恩规定自己“从事的是道德和政治哲学研究,这种研究在过去没有引起马克思主义者的注意” 。而且科恩对自己研究剥削问题的理论目标进行了说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者所关心的是平等的必要条件到底是什么,有生产能力的和有才能的人到底对相对来说没有生产能力的人、残疾人或有特殊需要的人负有什么义务。我们试图对剥削加以明确地界定,我们想知道剥削为什么是错误的”

在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标准论述中,资本家拥有全部的生产资料,工人由于没有财产而被迫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因此工人不得不听从资本家的指挥,并把自己生产的一部分产品转让给资本家。工人自己保留一部分自己的产品,资本家无偿占有其余部分产品。科恩认为,马克思在对剥削的定义中包含了三个在逻辑上不同的东西。“第一个就是工人处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的末端;第二个是他们被迫按照别人的吩咐工作;第三个是他们被迫把剩余产品转让给他人。” 这三个在逻辑上不同的东西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的批判有什么关系?对这三个不同方面的批判所依据的正义观是什么,这些是科恩研究的重点。

科恩指出如果将剥削理解为“对工人劳动时间的盗窃”,那么坚持此观点相当于对自由意志主义的自我所有权持一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为了避免陷入左翼自由主义的漩涡,科恩从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剥削批判的其他视角入手进行分析。在科恩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主要围绕资本主义的剥削,从以下两方面进行批判。一方面,批判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最初分配的不平等;另一方面,资本家凭借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强迫无产阶级出卖劳动力,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时间。依据以上两点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的观点,在科恩看来,都存在一定的争议。

科恩首先对(1)进行解读,剥削的不公正源于生产资料最初占有的不平等,“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资本家的占有是由于对于外部物质的不公平的分配权。这种占有的根源就是不平等的生产资料分配,只要认识到剥削是从这种最初的不公平和不平等中产生的,这就足够了” 。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完全是因为工人被剥夺了占有物质生产资料的权利,从而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给资本家,剥削也就是从这种最初的不公正和不平等中产生。罗默坚持的就是此种观点。罗默在对剥削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将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等看作是导致剥削不正义的根本原因,并推论出剥削本身并非不正义的结论,关键是看“导致剥削的生产资料最初不平等分配是否公正” 。但是,在科恩看来,依据生产资料最初占有的不平等对资本主义剥削进行批判,虽然可以回避自我所有权问题,但是很难解释所谓“出身干净的资本家”问题。在资本主义社会可能存在所谓“出身干净的资本家”,在这样的生产关系中,“资本的不同是在自我所有的条件下,一种相等的资本起步并到达了资本主义阶段的历史的结果,那些拥有资本的人所依靠的既不是强力也不是欺骗,而是节俭或才能” 。科恩认为如果将这种关系也界定为不公正的剥削,这不仅与我们的直觉相违背,这种关系也会使马克思主义者深感烦恼。科恩提出,“如果从道义上说,资本家拥有生产资料,工人不拥有生产资料都具有正当性的话,那么,资本家的利润就不是剥削……因而剥削问题就变成了资本家私人财产的道义性问题” [6] 。在科恩看来,依据生产资料最初分配的不平等批判资本主义剥削,无法解释这些“清白资本家”进行的生产为什么是不正义的。

科恩提出,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是剥削产生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要条件。如果人们保留自我所有权,尽管生产资料最初以平等的方式分配,即所有人起点相同,但仍可能产生不平等的结果,最终一些人可以雇佣另外一些人,从而导致剥削。正如前面提到的那些“出身干净的资本家”,他们之所以成为资本家,依靠的可能是他们卓越的才能或是勇于冒险的精神。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一切生产资料都归社会所有,并且(公开地)租赁给工人合作社,租期是有期限的,那么,除了原始资源的不同之外,其他方面的差别也会带来不平等,并且这种不平等可以无限地大,从而产生剥削,有些合作社实际上会剥削其他合作社。基于以上两点,科恩指出,在对剥削的界定中,“马克思主义者夸大了剥削对于世界财产的原始不平等权利的依赖程度”

科恩进一步指出,在对剥削进行批判的过程中似乎存在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是将资本主义剥削不公正的原因归之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另一种是把剥夺剩余产品看成是资本主义的根本不公。前者指的是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后者指的是剩余价值榨取,二者是否矛盾?科恩通过对剥削的描述性分析和规范性分析的区分力图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首先科恩对剥削描述性特征与规范性特征做了区分:“剥削的描述性特征是,它是一种强制性的单向流动,而生产前资产分配的描述性特征是,它是不均等的。这两者的规范性特征都是:它是不公正的。” 科恩从描述性和规范性两个层面对剥削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剥夺剩余产品的不公是规范意义上的根本性的不公。

原始占有的不平等与随之而来的单向的产品转移即产品的不公平流动(剩余价值的榨取),哪一个更具有根本性?在这一点上,科恩的理解与罗默不同。科恩承认生产资料最初占有的不平等是一种不公正,但是与产品分配(不公平流动)的不公正相比,后者处于更根本的地位,虽然它在因果性上是第一性的。为了对这一问题加以进一步的说明,科恩以高速公路抢劫为例。 假设某个有权威的人在分配枪支,他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只有一部分人获得了枪支。有枪的人有能力在高速公路抢劫。对于枪支我们可以这样说,高速公路抢劫是不公正的,枪支的不平均分配也是不公正的。枪支的不平均分配之所以是不公正的,因为它促成了高速公路的抢劫,因此,这意味着,枪支的不平均分配的不公正来自于这种不平等所产生的后果。相反我们不能说高速公路抢劫的不公正源于使抢劫成为可能的枪支的不平等分配。高速公路抢劫之所以不公正,纯粹是因为它是一种强行地把金钱向抢劫者进行单向转移的行为。回到剥削的例子,榨取剩余价值是不公正的,因为它是不公正的分配的反映,而那种资产分配也是不公正的,因为它产生了不公正的榨取方式。由此科恩指出:“马克思主义所说的剥削,正确说法如下:第一,强行榨取剩余价值是错误的,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是错误的,而不是因为它继承了另外事物的错误。第二,只有当(因为)生产资料的分配造成不公正的产品转让时,(所以)它才是不公正的。当产品的转让是由生产资料分配不均造成时,这种转让就是不公正的,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分配不均在规范上是根本的。否则,就是把因果性上的根本性与规范性上的根本性混为一谈。” 例如,对具有相同爱好、地位和才能的人来说,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可以说是不公正的,但是,对在这些方面有差别的人来说,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可以说是不公正的。因为,对在这些方面有差异的人来说,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是一种补偿。这就是说,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公正性取决于是否导致对剩余产品的不公正占有。因为“生产资料的分配的不公正在规范上却是派生的;主要的具有生成作用的不公正是强制性单向转移本身”

在科恩看来,罗默将生产资料的分配不平等看作是根本性的不公正,而将产品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不平等流动看作是带有一定偶然性的,并看作是非根本性的不公正。罗默在判断剥削是否正义时归因于生产资料最初占有是否平等,最终推出剥削本身并非不正义这一结论。科恩将罗默的观点称为剥削的规范意义问题上的怀疑主义。科恩最终得出结论:“生产资料分配不均的不公正虽然在因果性上是首要的,但是在规范上却是派生的。” 也就是说,科恩不赞同罗默将剥削的不公正归结为不平等的资产分配,而不是将剥削本身也就是说不平等的流动本身看作是不公正的。

科恩试图从不同方面对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剥削为什么是不公正的进行辨析。通过分析,科恩指出,生产资料最初占有的不平等虽然是剥削产生的原因,但并非是不正义的,只有它带来剩余价值的榨取时,它才是不正义的,所以从根本上来讲,劳动产品的强制性流动才是剥削不正义的原因。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的这种强制性的产品单向流动也是社会中不平等不断拉大的原因,即资本主义制度不正义的根源所在。而强制性单向流动不公正性的内在机制仍旧是自我所有理论,这就又回到了前面提到的问题。

科恩通过分析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剥削进行批判的基础,指出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存在的理论缺陷。科恩指出单纯从剥削的视角考察社会中出现的不公正现象,很容易受到自由主义者的攻击,特别是左翼自由主义者的责难。通过对当代政治哲学理论的研究,科恩发现:“在当代的自由主义文献中,我们可以找到一种在政治哲学中追求一种一致性的平等主义的企图” ,而这种“自由主义的思考始于对不平等的可能场所和可能模式的更为广泛的关注” 。也就是说,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在对实现正义场所和模式进行思考时,他们直接追求一种平等的原则,而且他们的许多工作试图阐述该原则的内容,除了其他领域之外,他们还把这种平等的原则应用到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上,而这将导致对许多类型不同的资本/劳动关系实例的批判,并且这种批判比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分析批判更具有说服力。“既然自由主义者没有把一般形式上的资本主义关系之不正义当作一种论据,所以他们就没有接受自我所有权原则的必然倾向。”

马克思在剩余价值理论的基础上,科学地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剥削实质。剩余价值的生产既不是发生在流通领域,同时又离不开流通领域。科恩却将剥削的实质归结为流通领域中的分配不平等。这种产生在流通领域中的不平等,在科恩看来,并非不公正。这也与马克思本来意义上的剥削不一致。同时科恩故意将马克思对剥削的分析引向自我所有权的分析,将自我所有权对剥削的批判类同于马克思对剥削的批判。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家盗窃了工人的劳动时间。但是,他只能盗取本应该属于工人的劳动时间。因此,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不公正批判中可以推导出,工人是他自己劳动时间的合法所有者,只有他才能决定如何使用他的劳动时间,其他人都没有这种权利。“因此,马克思主义有关资本家剥削工人的论断必然依靠这一命题:人都是他们自己的能力的合法所有者。这一命题就是自我所有论,我认为它是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关系本质上是剥削关系的论断的基础。”

总的来说,科恩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规范维度的解读存在一定片面性,事实上,无论是将剥削界定为生产资料最初分配的不平等,还是看作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对他人劳动时间的盗窃),都是将剥削当作一个纯粹的分配问题来对待。这也是西方学者在解读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时比较常见的观点,科恩在对剥削分析的过程中,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把剥削问题当作单纯的分配问题,并把注意力放在寻找抽象的分配正义原则上。

科恩提出以利益与负担平等的原则来代替剥削对社会不平等现象进行分析,不可否认,科恩敏锐地意识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所产生的一些新变化,并试图对这些现象进行整理归纳,尤其是社会的分层逐渐趋向多层次、复杂化,社会弱势群体的来源多元化这一趋势。有些现象确实是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无法涵盖的。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就资本主义当代发展而言,虽然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但是这并未改变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因此,经济剥削仍是社会不平等产生的主要原因,从剥削的角度去分析资本主义不正义仍然是有效的。然而,科恩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完全放弃了剥削理论转向利益与负担的计算与衡量,似乎将“利益与负担的平等”当作是一个实现社会主义平等的通用价值标准来看待,这一观点有待考究。正如段忠桥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尽管科恩的一些观点不够深刻,但是在面对自由意志主义对社会主义平等的责难,“他的选择从道德方面为社会主义平等做辩护的思路还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1] John 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5,Vol.14(1):47.

[2] John 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5,Vol.14(1):47-48.

[3] John 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5,Vol.14(1):38-39.

[4] John 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5,Vol.14(1):40.

[5] John Roemer,“Should Marxists be Interested in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1985,Vol.14(1):44.

[6] G.A.Cohen,“The Labor Theory of Value and the Concept of Exploitation”,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Vol.8,No.4,1979,p.316. 20a8TRKwkiXFboNmdBaUoLVOPW+CXpwTQg6rty6Lc4OuE6wIIdGIxBvo9h4sgx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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