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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剥削理论能否实现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批判?

约翰·罗默(John Roemer)是当代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20世纪90年代之前,罗默的主要兴趣在于运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研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和剥削理论提出了大量修正性观点,其代表作有1981年出版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的分析基础》,1982年出版的《剥削与阶级的一般理论》和1988年出版的《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罗默认为马克思主义的价值就在于它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它论证了资本主义是一种不道德的制度,这也是它一直经久不衰的原因,而且“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谴责是围绕剥削这一概念建构的” 。同时在罗默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在当代似乎面临以下难题:一方面,作为剥削理论基础的劳动价值论不断遭受到质疑,如劳动价值论的转形问题,如果说作为剥削理论基础的理论存在问题,那么如何才能保证剥削理论的科学性呢?另一方面,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在当代的解释力下降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资本家获得财富或资本的方式不同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被新古典经济学家描述为具有“清白出身”,并以此为基础为当代资本主义私有制辩护。同时,当代社会中的无产阶级也不同于马克思那个时代。除此之外,多种非传统意义上的新型剥削理论不断涌现,比如说性别剥削、代际剥削等。该如何评价这些剥削现象?罗默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最大问题在于其对当代资本主义进行批判时不能尽如人意,对当代资本主义制度批判力度的有限。由此,罗默提出重构剥削理论的微观基础,建构一套能够对所有的剥削现象进行分析的关于剥削的一般理论。

一 回应对作为剥削理论基础的劳动价值论的质疑

面对学术界对作为剥削理论基础的劳动价值论的质疑,罗默肯定马克思提出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存在剥削的观点,但是否认劳动价值论是研究剥削的科学依据。他认为采用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同样可以对剥削进行分析,同时此方法与劳动价值论相比,更简便,且更准确,因此应摒弃劳动价值论,采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重新界定剥削。科恩则主张对劳动价值论进行修正和改造,完善马克思的剥削理论。

首先,罗默反对劳动价值论中将劳动视为价值的唯一来源,并基于效用价值论对此观点进行反驳,由此否认劳动价值论是科学的理论。“马克思主义者也坚持劳动价值论,因为他们坚信全部价值的真正来源是劳动。马克思论证说,所有商品共同具有的唯一属性是它们都是‘抽象劳动’的产物。但很难看出为什么这应被视为所有生产出来的商品共同具有的唯一属性。它们还共同具有这样的属性,即它们都是人们想要得到的物品;而这一性质还引发了以福利为基础的价值论(它反映在流行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的说法中,即价格与边际效用论成比例的)” ;“劳动价值论是一个从供给方面来讲的理论,在这一理论中价格被认为是完全由它们的劳动成本决定的;相比之下,强调商品满足欲望、需求或福利的程度在决定其价格上的重要性则是从需求方面讲的。合适的市场价格理论必须既考虑供给也考虑需求。不错,的确存在一些其中需求并不影响价格的特殊情况,这是技术意义上的决定,但对这些情况的求助不应当用于试图为劳动价值论的辩护中” 。其次,在罗默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对剥削的分析只是揭示了利润的来源,然而对利润的分析不能得出剥削在道德上是不公正的。由此,罗默指出想要论证剥削是不公正的,必须要找到一个更加合适的基础。罗默指出:“虽然我已经证实了这样一种主张,即获得利润的必要条件是对工人的剥削,但在理解剥削可能会有什么道德上的过错这一问题上却还没有取得更多的进展。除非人们能对有形资本的不同所有权的道德性做出评价,否则很难对作为其结果的剥削形成看法。” 因此,在罗默看来,从劳动价值论的角度对剥削加以技术上的说明,这种方法不仅是错误的,而且本身也是不必要的,完全可以采用一种更简便、更有效的方法对剥削加以说明。罗默摒弃劳动价值论,采用新古典经济学方法的经济均衡模型模拟剥削产生的条件,并进一步揭示剥削不正义的根源。

在罗默看来,传统马克思主义把剥削看作是与劳动价值论密切相关,与发生于劳动市场的交易密切相关的理论。罗默通过微观经济均衡模型证明剥削与财产的关系要比它与劳动市场的关系更为密切,基于这一点,他认为马克思主义者对劳动市场的关注太过分了。罗默将一般均衡理论引入他的微观经济模型中,构建了无劳动力市场(模型A)、劳动力市场孤岛(模型B)和资本市场孤岛(模型C)三种经济模型。无劳动力市场的模型A,即假设市场中不存在劳动力的交换与购买,也就是说这种市场不具备马克思所提到的剥削产生的一个必备要素:劳动力的买卖。任何人都不为其他人劳动,市场达到一种均衡状态,没有积累,每个人工作的时间恰恰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罗默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进行了界定,即社会再生产自身的时间,包括生产既定数量生产资料和再生产自身所耗费的生产资料所需要的时间。罗默认为:“在既定的经济中,如果某些成员必须从事超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劳动才能挣得他们所需要的消费品集,而其他人以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能挣得他们的消费品集,就可以说剥削存在。” 这里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马克思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定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以看出,罗默混淆了作为商品交换价值基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体现为劳动力价值的必要劳动时间,前者是社会再生产的条件,后者是劳动力再生产的条件。在劳动力市场孤岛(模型B)中,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而另一部分人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只拥有生产技术,在市场中存在劳动力的买卖。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那一部分人,需留在工厂进行劳动,并且他们的劳动时间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罗默看来,该模型描述了马克思所讲的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工人付出的劳动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因而受到了剥削。工人之所以受到剥削,是因为他用其工资所购买的消费品中所包含的劳动少于他付出的劳动,而资本家是剥削者,他用其利润能购买的商品多于他付出的劳动。这种剥削源于不平等的商品交换。在罗默看来,这种对剥削的描述与马克思所提到的剥削即对剩余价值的征用是一致的,剩余价值等同于工人劳动时间多于他用工资所购买的商品所包含的劳动量。在资本市场孤岛(模型C)中,该模型假设同模型B相同,只是该市场不允许有雇佣制度。但是该模型中即使在没有劳动交换制度的情况下,剥削依然存在,因此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并不是剥削产生的必要条件。罗默对引起剥削的经济特征进行了分析,产生这种剥削的模式所代表的制度就是竞争市场和对生产资料的私人不同占有。罗默认为剥削出现的原因有两个:一是与可供资本雇用的劳动相对而言的资本的稀缺;二是对有形资本的不同所有权。就前者而言,如果相对于可利用的劳动数量来讲的资本较为充足,那么利润就会下跌,从而剥削在事实上就会消失。就后者而言,当资本(无论是过去生产出来的东西还是被人据为己有的自然资源)成为私有财产并以不平等的方式进行分配时,剥削就会通过市场过程出现。由此,罗默得出结论:剥削的产生可以归结为由财产(资本)初始分配的不平等而导致的分配结果的不平等。 在罗默看来,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人们进行自由市场交易,剩余产品生产是一系列市场交易的结果,它本身并没有什么不公正,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正是基于最初的不平等的财产分配,才使穷人的工作时间必须多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资本主义制度之所以是不公正的,原因在于生产资料的初始分配不平等导致的剥削的不公正。

罗默基于微观经济均衡模型得出第一条原理是阶级—财富对应原理(Class-Wealth Correspondence):一个人的阶级地位是由他的财产状况来决定的,他的财产越多,则他所处的阶级等级就越高。 在信贷市场模型中,虽然不存在劳动力交换,但依然存在很清晰的阶级分层,五个阶级的次序和财富次序很确切的对应,在社会中的任何一个人都要归属于其中的一个阶级,处于第一和第二等级的是剥削者,处于第四和第五等级的是被剥削者。可见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与否和阶级分化并无必然的关系,阶级分层只是与生产者的财产状况相关。罗默指出:“一个人的阶级地位不是外在给定的,确切地讲,它的出现是他最优化行为的结果,这一行为是在最初始资产既定的情况下,最大化其效用(在这种情况中,在服从生存约束的条件下最小化所花费的劳动)。在经济均衡中,阶级如同人的特性一样是内在生成的。” 他反复强调,个人的阶级地位的决定是人们自己选择的经济活动的结果,是在假定的初始资产的前提下求得最优化的结果,因此并不一定就包含强制的因素,阶级地位是由个人的最初财产状况决定的。

第二条原理,罗默称之为“阶级—剥削对应原理”(Class Exploitation Correspondence Principle):“那些通过将自己置身于雇佣人劳动的阶级实现最优化的人是剥削者,而那些通过出卖劳动实现最优化的人就是被剥削者。” 也就是说,在罗默看来,当生产者实现自身利益最优化时,社会两重分化,分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同时分属为不同阶级。这条原理表明,凡属于雇佣劳动力的阶级便是剥削者,凡属于出卖劳动力的阶级便是被剥削者。罗默认为他证实了经典马克思主义的又一个思想——劳动力的出卖或雇用分别与被剥削者和剥削者相联系。“阶级—剥削对应原理”中,罗默强调剥削和人的阶级地位都是从当事人在既定的不同财富的情况下,从最优行为中内在地产生出来的,是作为人的内在属性而出现的,不是假设的结果。 财富是经营活动的约束条件,经营者的目标是达到最优化,在这里就是一种劳动消耗最低化的生产选择方案,使之满足于资本限制条件。根据这种优化原则和资本约束条件,一个人的剥削者还是被剥削者的地位和所属阶级是他所选择的与劳动市场(购买或者出卖劳动力)的关系而被确定下来的。当事人自己选择了自己的阶级地位,资金缺乏的人必然出卖劳动力,成为被剥削阶级的成员;资金富有者则雇用劳动力,成为剥削者。

罗默通过模型分析,即使在生存经济(不进行资本积累,产品完全用于生产者消费以及维持基本再生产)中以及只存在信贷市场的情况下,依然存在剥削与阶级的分层,由此推出剥削在逻辑上先于积累和劳动交换制度而存在,而且剥削导致阶级的现象在逻辑上也是先于积累和劳动交换制度的。罗默这样分析的目的在于:一方面,是为了打破马克思所提出的“劳动过程”是剥削和阶级分析的中心。罗默对信贷市场上的阶级情况进行分析,信贷市场是完全没有劳动市场的存在而依然存在阶级分层,这说明劳动过程不是剥削和阶级产生的必要条件,在他看来,生产资料的私人不同占有是分析阶级和剥削更有效的方式。另一方面,他所确立的阶级与财富、剥削与阶级的对应原理也为他重建分配正义理论奠定基础。他的分配正义理论正是从财产分配关系出发,以剥削和阶级为中心来建构的。

G.A.科恩(1941—2009),世界著名的政治哲学家、“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创立者和代表人物、牛津大学教授,被誉为“‘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旗手”“社会主义平等主义的斗士”“英语世界中最受尊重的马克思主义者”“平等主义的良心”等称号。科恩在传播马克思思想,增强其在英美学界的影响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具有分析哲学传统的英语世界的学者对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向来印象不佳,他们认为马克思的著作被指责为模糊、晦涩难懂,那么,他们为何会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对马克思重新感兴趣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兴起,而这与“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科恩密不可分。科恩的《马克思的历史理论:一个辩护》扭转了英语世界对马克思主义的负面印象,恢复了马克思主义的名誉,并使之赢得了英美主流学界的尊重。

与罗默相似,科恩早期也比较关注剥削理论,并将其作为批判资本主义的重要理论基础。科恩主要从两个方面回应作为剥削能否作为批判当代资本主义的理论基础。一方面,科恩面对学术界对劳动价值论的质疑,提出需要对劳动价值论进行分析和改造,在此基础上实现劳动价值论与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剥削根源的分析相一致。另一方面,在科恩看来,从剥削的规范维度来看,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无法对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理论作出有力的反击,因此,他提出对剥削的批判应建立在一个不同于劳动价值论的更为简单的基础上。

科恩对马克思基于剥削理论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同样持不赞同的态度,理由是:(1)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劳动价值论的基本思想便是将劳动看作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否认或轻视其他生产性资源特别是生产资料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这个思维逻辑,该理论与马克思在分析以往社会形态中的剥削形式时,将剥削的根源归结为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主张存在矛盾。(2)依据劳动价值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要素,那么创造价值的主体应主张要求相应的回报来界定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剥削的批判依据与诺齐克的自我所有原则论如出一辙,或者说是不谋而合。而众所周知,自我所有权理论是为资本主义的不平等分配辩护的理论,这与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相冲突。

科恩在《劳动价值论与剥削》中指出:“劳动价值论与剥削是一种互不相关的关系。劳动价值论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批判资本主义的适当基础,而那种批判的真正基础却更为简单” ,即劳动创造了拥有价值的东西。科恩认为,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理论中,商品的价值完全是生产商品所必需的劳动生产,用劳动创造的价值来解释利润的产生。由于作为劳动施加对象的原始世界资源不是劳动制造的,它们本身不创造价值,因此在分析价值形成的过程中,传统马克思主义者给予作为生产资料的自然资源极少的重视,然而在分析剥削的过程中,也就是在分析资本家如何剥削工人时,却强调剥削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分配的不平等,给予了自然资源极大的重视。由此,科恩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事实上,劳动价值论与剥削二者互不相关,劳动价值论不能够为马克思主义者批判剥削提供适当基础。而如果想消除这一逻辑上的矛盾,一方面是对劳动价值论进行改造,提出劳动并非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另一方面是为剥削理论建构新的基础,也就是说,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批判必须建立一套新的权利理论。

科恩对劳动价值论的质疑主要围绕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和商品价值的决定因素这两个方面,提出必须要对劳动价值论进行必要的修改,否则很难实现理论上的自洽。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劳动价值论的核心主张:“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即规定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该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但是在科恩看来,“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只能称得上是一个专业术语的约定定义,而不是一种理论,因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本身也是个有待界定的概念。科恩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此类产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那么生产此类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何在?马克思对这一问题有两种答案,第一种是“决定价值的,不是体现在产品中的劳动时间,而是现在必要劳动时间”,“现在必要的” ,也就是说,当商品拥有一定价值的时候,相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在而不是生产商品时所需要的。第二种是“每一个商品的价值……都不是由这种商品本身所包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而是由它的再生产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这两种不同的答案,说明对价值量的这一决定性的定义不具有严密性。特别是在低效率劳动的情形下,无法判定商品的价值该由什么来确定,这一分歧将变得更加的明显。由此,科恩提出,劳动价值论是错误的,并且,在他看来,即使劳动价值论是正确的,也不能说明劳动创造价值。“因为如果劳动创造了价值,那么过去的劳动创造了价值;进而,如果过去的劳动创造了价值,那么过去的劳动决定了产品的价值。但是,劳动价值论认为,价值量是由当前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劳动价值论是正确的,那么过去的劳动并不创造价值。由此,并不存在可行的替代基础,藉此可以宣称表明劳动创造了价值。由此,劳动创造价值这个主张就是错误的。” 从这里可以明显看出,科恩对劳动价值论存在误解,尤其是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的分析存在片面性。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一定的时期具有稳定性,而并非像科恩所纠结的价值是由过去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还是现在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问题。而且,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非一个纯粹的经济学概念,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具体变化来否定这一概念的科学性,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

在科恩看来,之所以会产生理论上的分歧,原因在于马克思的经济学内容可以分为严格学说与通俗学说。马克思对价值量的不同表述和规定则表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严格学说与通俗学说对这一问题的不同解答,由此产生了劳动价值论的内在不一致。这说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非严谨、科学的理论体系,同时表明劳动价值论有需要并且可以加以改造的内容。传统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工人的劳动创造了商品价值,在科恩看来,这一说法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应当是:劳动创造了拥有价值的商品,而并非创造了价值。科恩指出马克思弄混了解释与创造的区别,劳动能够解释价值的来源,不能说明劳动就创造了全部的价值。“假设价值必须被创造出来,这也是一种偏见,当然价值和价值量必然是可以通过某种东西来解释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解释者都是创造者。一种对价值量的假定解释是劳动价值论,即严格学说。但是,它并没有确认出价值的创造者,除非我们认为解释就是创造。” 在科恩看来,劳动只能被看作是解释价值的一种因素,而不一定是价值的创造者。因此,科恩认为,即使劳动价值论是正确的,也不会成为批判剥削的可靠基础。

科恩认为,劳动创造价值的主张是错误的,取而代之的是工人生产了拥有价值的东西,“正是这个相当明显的事实是马克思主义剥削批判的核心” 。理由有二:其一,劳动创造价值这一命题对于工人受到剥削这个命题来说并不是必要的。劳动创造了所有拥有价值的东西和资本家占有了其中一部分价值这一表述,同样可以表达工人受到剥削这一事实,对剥削的批判本身并没有失去力量。因此,工人创造价值这一主张不能成为批判的必要条件。其二,在分析雇佣工人受到的剥削时,就必然需要劳动价值论,这一主张是错误的。在科恩看来,以上分析充分表明,劳动价值论不仅仅是错误的理论,而且也是不相关的理论。劳动价值论主要是关于商品价值论的决定因素的分析,但是无论价值量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工人都没有得到他产品的全部价值,因此剥削的含义没有必要通过劳动价值论来说明。

科恩对劳动价值论的否定可归结为三点:第一,劳动价值论对创造价值的要素的分析没有涵盖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这与传统马克思主义将剥削的根源归之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理论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第二,商品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规定,而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规定在马克思的经济学说中包含着严格学说与通俗学说的分歧,商品的价值量依据劳动价值论无法确定。第三,正是基于以上两点,科恩主张对劳动价值论进行改造,并就劳动创造价值提出一种替代劳动价值论的表述,即劳动创造了拥有价值的产品,排除了劳动是价值产生的唯一源泉,强调除劳动以外的其他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重要作用,这与传统马克思主义对剥削产生根源的分析,即将生产资料的不公正分配作为对剥削批判的道德依据相一致。

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将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分配仅仅局限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原始积累,同样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也并非局限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初期。而科恩却将马克思对剥削产生的原因归结为生产资料最初分配的不平等,并把这种不平等归结为原始积累时期导致的。这是对马克思剥削理论的片面分析。同时,科恩在对价值构成因素的分析过程中,否定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决定因素,将其他生产要素引入到对商品价值的分析过程中,是一种多元价值论的理论体系。承认资本在商品的价值生产过程中合理的利润要求,弱化生产资料不平等分配在剥削产生中的作用,将剥削弱化为分配问题是科恩剥削理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二 基于财产关系对“剥削”的技术界定:罗默关于剥削的一般理论

罗默在对剥削的界定中,首先将剥削界定为交换的不平等。罗默通过对经济均衡模型的分析指出剥削存在的根源就在于资本初始分配的不平等,由于这种不平等的存在,穷人的工作时间必须长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能获取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集,而富人却可以工作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或不工作,就可以换取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集。可以看出,罗默在剥削的定义中没有包含任何与生产关系和剩余价值有关的参照物。剥削产生于个人为获得社会劳动而交换劳动产品的劳动量的再分配过程,它表达了一种与他人商品交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剩余价值的自然转移。这样,剥削就不再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二元对立的产物,而是个人与社会之间不同商品交换的结果。

罗默在《马克思主义者应该关心剥削吗?》中提到,在描述剥削时,不能说是A剥削了B,而是说A是剥削者,B是被剥削者,即剥削并不是体现了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剥削的)资本和(被剥削的)劳动之间的关系,而是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个人的劳动(体现在商品中)与社会的商品进行交换,因此剥削体现的是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交换关系,剥削的测量可以在个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相互转换中来实现。由此罗默进而提出,剥削本身无所谓公正或不公正,只有当它与不公正的财产初始分配相联系时才能称之为不公正。在他看来,马克思把剥削定义为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仅仅是从技术意义上来讲资本主义剥削,即资本家对工人剩余劳动的占有,但是技术意义上剥削事实的判定不能够替代价值上的判断,即从劳动力的可剥削性中并不能推出剥削的不公正性。罗默认为,如果剥削不能够从价值判断的角度与不公正相联系,那么它就达不到从道德上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目的。

在罗默那里,财产的不平等分配关系表现为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权,它不仅能够解释剥削技术意义上的产生,而且是对资本主义社会剥削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罗默进而提出应该根据财产关系对剥削进行定义,即“与财产不平等所有权相联系的结果的不平等”,并将之称为剥削的“财产关系定义”。罗默本人更看重剥削的财产关系定义,他认为“财产关系定义”优于“不平等交换定义”。通常情况下,二者所得出的结论基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它们发生冲突时,“财产关系定义”比“不平等交换定义”能对剥削现象作出更合理的解释。罗默认为财产关系定义优于剥削不平等定义的另外一方面在于它是一种对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一般剥削理论。罗默将博弈论引入对剥削的界定。

剥削博弈定义:群体N由S和S′组成,S 或S′都不会因另一方的消费或行为而享受或遭遇消费外部性的情况,当且仅当:

(A)由于可让渡资产的再分配导致每个人都拥有了自己人均占有的那份资产,从而S的成员受益,而S′的成员受损。

(B)S′因S的劳动而受益。

那么S就是被剥削者,S′就是剥削者。

由于罗默从财产分配关系入手考察剥削,所以对不同社会制度下财产关系的界定是问题的关键。考察封建社会是否存在剥削的关键是找出一种可替代方案。如果农奴带着他们的劳动所有权退出这种生产关系,那么他们的生活境况将得到改善。领主也因农奴的离开其状况将变坏,因此在封建社会,农奴是被剥削者,领主是剥削者。封建法规要求佃农从事地主庄园的劳动,因此,如果一群佃农获准带着他们自身的劳动财产所有权退出封建社会,他们就会过得更好,享有同样的消费,但不必为地主提供劳动服务。根据这些规则,“退出”就等于摆脱封建束缚。封建主拥有大量的土地,并拥有让依靠这些土地为生的农奴或农民提供一定数量劳动的权利。每一农奴家庭都有自己家庭的小块土地,并依靠这些土地生产出其生存所需。除了在家庭的小块土地上劳动以外,农奴还要向领主提供劳动:徭役和领地上的劳动——一年内需在领主的土地上劳动若干天,修建道路以维护庄园,参加领主的武装力量的活动。领主居住的城堡和他们享受的奢侈的消费品都是农奴劳动的产品,这些东西都是农奴创造的超出生存需要的那部分产品。而引起剩余产品转移到拥有大量土地的封建领主手里的原因是封建主拥有大量的封建土地所有权,并通过强制的方式去维持这种统治。如果农奴能够带着他所拥有的部分土地脱离开封建主的统治,那么农奴不但可以维持自己的生活,而且可以不用为封建主服徭役,那样他的生活状况将会改善。因此罗默得出结论在封建社会是存在剥削的,剥削产生的根源在于封建主所拥有的对他人劳动的权利,封建剥削可以看作是与对他人劳动权利的不平等分配相联系的不平等。

资本主义社会的财产关系不同于封建社会,为了检验生产者群体是否受到了资本主义剥削,罗默制定了一套不同的博弈规则。当一个群体“退出”时,允许它携带社会人均可转让的生产资料,而不像封建经济博弈中所规定的带走他自身劳动的财产权利。罗默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分析如下:设想一个社会,成员拥有一定数量的原始资本,假设该成员参与市场活动,并获得一定的收入,这种收入和初始财产大都以商品集合的形式出现,它们分别作为初始资本和最终产出。如果成员的最终产出与平等的生产资料初始所有权相联系的产品分配相比,境况更差,那么他就受到了剥削。按照剥削的一般理论,如果一个群体(个人)因对社会的可转让生产资料的平等再分配而获益,那么他们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被剥削者,如果他由于这样一种再分配而受损,它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者。 [1] 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的不平等在于可转让的生活资料的分配不平等,可以这样定义资本主义剥削。如果工人带着他们的可转让的人均生产资料离开,那么他们的生存境况将得到改善,资本家却因此受到损失。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阶级是被剥削者,资本家是剥削者。罗默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剥削的分析,不涉及劳动价值理论和剩余价值理论,而仅仅注重收入和商品的最终分配。

有学者指出,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一个重大空白点就是它对社会主义剥削问题的失语,因为根据马克思的分析,当不存在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时剥削就会消失,不平等也就会消失,但事实是,社会主义社会依然存在着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马克思当年所没有预料到的,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理论来解释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不平等。罗默认为此问题恰恰是当代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应当加以讨论的重要问题。基于剥削的一般理论,罗默指出社会主义不同于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在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中,资本主义可转让的私有财产权消失了,但社会主义仍然存在不可转让的私有财产,即技能和地位。在罗默看来,不能因为在社会主义的经济中,作为财产的生产关系是不可转让的,就断言剥削的不存在。罗默提出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剥削,因为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还存在着。导致这种不平等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方面是自然的,即人们在“技能”上存在的巨大差异;另一方面是社会的,即人们地位上的悬殊决定了他们分配上的差异。罗默把后一种意义上的差异归因于“地位剥削”,这种形式的剥削是应当消除的,然而,基于技能差异产生的剥削关涉社会的激励机制问题,如果取消这种形式的剥削将导致社会的激励机制受损,因此,这种剥削对社会主义来说是社会必要剥削。

罗默认为,虽然社会主义社会已消灭任何形式的对可转让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实行公有制,但仍然存在分配的不平等。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是按劳分配,而这种分配方式是以承认技术的不平等为前提,从而导致分配的不平等。罗默把社会主义剥削定义为源于技能拥有的不平等。 但是消灭社会主义剥削的方式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因为技能本身无法平均拥有,而且这种平均是不现实的,也是不需要的。由此,罗默提出了一种方法,假设这样一种情况,每个人的技能平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某些成员的社会境况更好,那么就说明该成员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是受到剥削的;而从社会主义社会剥削中获益的人,即在一个每人都拥有平等技能的社会中,情况变得更糟的人,就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者。 社会主义社会的剥削该如何取消呢?它既不同于封建财产权的取消,又不同于资本主义财产权的取消,因为财产权的消除并不意味着物质性生产要素的消除。在罗默看来,财产权只是一个法律概念,而社会主义社会财产权的消除,不能作为对技能的消除,消除对技能的私有权仅仅意味着对技能不同报酬的取消。但是,由于存在激励机制的问题,如果强制取消这种剥削将会极大地影响生产力的发展,对于这种形式的剥削,罗默有他独特的见解,这在后面的社会必要剥削理论中将会给予详细的论述。罗默认为:“在现存的社会主义社会中还存在着一种看上去比技能剥削更有害的不平等,即因地位的不同或由于不同职务导致的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当然就某些职务是对技能的回报而言,地位的不同是对技能不同的一种反映,但是社会主义社会中一些地位上的不平等似乎不是因为技能的不平等,而是由于担任某种职务而来的特权。罗默把它称之为地位剥削,即由于不同的地位而带来的实际收入的不平等。地位剥削不仅仅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它们在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在重要性上不如资本主义剥削,因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地位剥削就不太受人们关注。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已经取消,地位剥削也因此更加值得关注。

罗默基于剥削的一般理论对不同社会形态下剥削形式以及意义进行分析,提出了社会必要剥削的概念。在历史上关于剥削的讨论中,大多数学者通常是对剥削采取批判的态度,很少讨论剥削存在的历史必然性或剥削“积极”的一面。罗默则提出在某些特定的历史阶段,某些形式剥削通常伴随着社会激励因素,因此过早地取消这种形式的剥削就等于取消了激励因素,会不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要说明“社会必要剥削”,不能离开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及其前提。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有这样一个前提:生产群体在原先的经济体和替代的经济体的激励因素是一样的。“社会必要剥削”的界定是承接前面的剥削理论,通过“撤出博弈”前后生产者自身状况是否得到改善来断定该生产者群体是否受到了某种剥削,但是,如果一个生产者群体退出原经济体后,不能维持激励技术革新和发展劳动生产的机构,从而使该群体变得比在原(受剥削的)经济体时还糟,那么存在于原经济体中的剥削就叫“社会必要剥削”。

罗默指出,被认为受剥削的人的经济状况恶化的财产再分配有两种主要形式:首先,它的出现也许是那种新的平等主义的财产分配方式对激励机制的影响的结果。从静态观点来看,对有形资产的再分配会丧失对潜在企业家的激励机制,而且可能还会丧失无产者生产所需要的“鞭子”,在这种情况下,对财产的平等主义的分配将使无产者的境况恶化,因此这种剥削就是社会必要的,并且是应当得以保存的。其次,一种财产再分配,尽管可能不会立即影响到激励机制,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它会导致技术发展水平的落后,如果这样,从动态的观点来看这一剥削也可被看作是社会必要的。 因此,罗默得出结论说,无论在哪种情况下,如果剥削的取消会影响促进生产发展的激励因素,那么该剥削就是社会必要剥削,就应该得到保存。

具体来说,何种形式的剥削应该被看作是社会必要剥削?罗默指出:在早期的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的财产关系对于积累和技术革新是必要条件,如果退出该社会群体(例如带着社会人均资产退居到深山中去),那么由于缺乏革新的动力,很快就会落后于资本主义社会。这样,从早期的资本主义财产关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同时又提高了被剥削者的福利的作用来看,这种剥削就是社会必要剥削。在现行的社会主义社会,由劳动技能的差别所产生的剥削也是社会必要剥削。 在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之后,社会主义社会仍然存在着由于个人占有不同的不可转让的财产或技能而产生的不平等,如果工人不是根据他们的不同技能和不同努力程度得到报酬,这些技能和努力就将不会分别得到发展和实现。因此,技能剥削在社会主义初期就是社会必要剥削。

罗默强调剥削是一个历史范畴,它随着社会的变迁而变迁。资产阶级革命消灭了封建主义剥削,却产生了资本主义剥削,社会主义革命消灭了资本主义剥削,却孳生了社会主义剥削和地位剥削。按照罗默的一般剥削理论,所有的剥削都是由于生产资料的不同所有权造成的,因此只有消灭私有财产,才能真正地消灭剥削。社会必要剥削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是一致的,历史唯物主义也不是抽象地谴责一切剥削,而是历史看待生产方式的发展,认为每一种生产方式及其由它带来的剥削方式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都有其发生、发展和没落的过程。只有到了生产关系不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时候,这样的剥削才应该被彻底推翻和消灭。正如,虽然马克思愤怒地谴责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罪孽深重,但他们都公正地评价了资本主义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历史功绩。

罗默认为,通过把历史唯物主义的生产力决定论的语言翻译成剥削理论的语言,可以在不同剥削形式的演进与历史唯物主义之间建立联系。在他看来,历史通过社会不必要剥削形式的相继消灭而获得进步。当一种剥削形式成为社会不必要剥削或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时,那么这种剥削形式就需要通过革命的形式被消灭。罗默由此得出“历史唯物主义也包含着一种道德律令,它宣称消灭社会不必要(即束缚生产力的发展)的剥削形式是好的,甚至当直接生产者在短期内可能遭受到痛苦的时候” [2] 。消灭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财产关系为什么是好的?罗默指出:“财产关系的变化不是因为生产者具有道德观点,而是因为它与效率相关” ,也就是说财产分配向着对广大生产者有益的方向发展,不能从生产者的具有高尚的道德来说明,而是因为这种分配方式对生产发展有益。可以看出罗默并不赞同从道德的角度去说明社会形态的发展与演变,他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倾向于把人类历史发展的动力归结为人类的自我实现。在罗默看来,历史唯物主义对历史发展动力的阐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在萧条的历史时期,通过把获得基本的生活资料机会提供给以前的被剥削的多数群体,增加了人们短期自我实现的机会;其二,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消灭社会不必要剥削是发展生产力所必需的,而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自我实现的标志。 罗默虽然并不主张历史唯物主义存在任何这样的道德律令,但是他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指示了历史的方向和随之而来的以自我实现为基础的道德律令。由此罗默指出“当代马克思主义者必须严谨地对待那种社会必然向日益增多的自由和自我实现演进的观点”

三 剥削理论技术重构方法论的局限性分析

根据一般剥削理论,罗默对不同社会形态的剥削现象进行分析,针对具体社会特殊的财产关系,确定博弈的不同规则,这样就可以对不同的剥削形式进行比较,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对不同剥削形式的分析。同时罗默在对社会所经历的剥削演进的描述中,很清楚地表达了某种历史进步的思想,这样,一般剥削理论中就暗含了罗默对历史变迁的考察。然而,罗默错误地认为马克思的资本主义剥削理论仅仅把剥削归结为生产资料分配问题,因此他断言,根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差别(Differential Ownership of Productive Assets)就可以确定资本主义剥削的特征并能够准确地把握马克思主义剥削的含义。进而罗默认为,一般剥削理论比建立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的剥削理论更优越。 [3] 在他看来,当人们在谈论剥削时,财产关系更能清楚地揭示其道德要求,博弈方法又允许人们设想一种替代选择,这种可替代选择能够使人们更清晰地看到无产者是否受到了剥削。

罗默从经济学角度考察社会制度的变迁,把资本主义的经济范畴如消费、分配、交换看作是非历史的、永恒的、固定不变和抽象的概念,是从一个狭隘的视角考察有限的资源分配以及社会制度的变迁。在罗默看来,所有的人在所有的历史阶段都面临着经济问题,而这一问题解决得合理与否取决于人们能否提出一种更合理的分配方案,以在市场和非市场或商品和非商品之间找到一定的平衡,这种方法是缺乏历史纬度的。针对这种观点,马克思认为,不仅消费、分配、交换和货币等范畴是历史的产物,而且与这些范畴联系在一起的科学即经济学本身也不过是历史的或暂时的,只有立足于历史观点才是可信的。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和人类社会要生存、发展必须具备物质生活条件,以及要获得生活条件必须进行生产劳动这个基础前提出发,深刻揭示了生产与交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等相互之间作用和一般运动的规律,然后依据这些历史规律深入分析每一个具体的社会形态和历史阶段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原因、动力和过程,从而揭示了人类历史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演进过程,进而揭示从资本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必然趋势。这样,就把人类历史的分析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因此与马克思的社会发展理论相比较,罗默对社会历史发展的阐述则显得贫乏和无力。

罗默通过经济均衡模型对他的剥削理论进行阐述,在这一过程中,他认为完全可以撇开劳动价值论,而仅仅通过对不同类型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分析来界定剥削类型,就既能对剥削进行技术性描述,又能对剥削所反映的不平等进行揭示。有学者对罗默的这个观点进行了批判,曾庆福指出:“罗默撇开劳动价值论,撇开具体的生产过程,仅从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来分析剥削,认为不需要劳动力市场,不需要劳动力交换,只要存在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就会产生剥削,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因为生产资料的不平等的分配只是提供了剥削产生的可能性,只有在这个前提下,通过工人的劳动创造剩余产品,资本家才能利用他占有的生产资料,强制地无偿占有工人创造的剩余产品,剥削才从一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剥削才能真正发生。如果没有工人的劳动,仅靠生产资料是不能带来增值的。因为投入到生产中的原材料只是把自身的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它不会增值,而只有劳动力这个特殊的商品,才能在使用中创造出比劳动力价值更多的价值。在马克思的剥削理论中,生产资料的不平等占有只是作为剥削产生的一个前提条件。因此对生产资料不同所有权的分析不能代替对剥削产生的实际过程的分析。

罗默的剥削理论的主要特点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的引入。在罗默看来,通过经济均衡模型可以对剥削现象进行严密的分析,并得出精确的结论。总体上来说,新古典经济学派方法论具有明显的抽象性和庸俗性。这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由于它只从消费主体的角度来界定人,因此,经济人这一概念在它这里比在古典经济学甚至庸俗经济学学者那里具有更大的抽象性。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从经济人角度来理解人,但他的经济人还是指生产中的经济人,概念包含了现实生活中的经济关系群体,他之所以无法对这种社会经济关系作出正确的分析,是由于他的方法论的局限导致的。李嘉图是从分析分配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经济人概念,但是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提出的那样,李嘉图研究分配关系的目的在于说明生产关系的内容,也就是说,他的分配关系是跟生产关系密切相关的。因此,经济人本身在李嘉图那里也还是一个具有真实社会经济内容的实体,而不是一个用来悬挂经济逻辑命题的晒衣绳。新古典经济学从边际价值论开始在出发点上就已经是庸俗化的经济学。把人仅仅当作一个消费主体,撇开与这种消费直接相关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关系,这样得出的消费主体当然都是自由和平等的。但问题是,这种思路使经济学在抽象化和庸俗化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而越来越局限于对供求、消费、需求领域的经济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分析和说明。需要注意的是,这种逻辑分析当然是典型的形式分析,与以探究事物发展过程的本质为宗旨的辩证逻辑有着根本的不同。新古典主义一般站在消费主体的思路上,把生产资料看作经济货物。第二,作为新古典经济学方法论的基本前提的假设—推理方法具有很大的抽象性,它把现实经济主体当成一般性的消费主体,这种转变当然需要附加一系列的前提条件,因为现实经济生活的主体根本不是这样。该方法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从抽象的个人出发,把人假设为“理性经济人”。他们犹如原子一般,却又不生活在具体的历史时空之中,个人的简单相加便构成了经济社会整体;二是在分析过程中使用模型。通过一系列条件的假设,在假设的基础上建立模型,从中得出结论。新古典经济学在通过均衡模型对事物本身进行考察时,通常不太关心均衡本身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是专注于找出均衡存在的条件。这些前提是它进行下一步经济逻辑演绎的基础。而正是在寻找这些前提条件的过程中,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在不断地使自己抽象化和庸俗化。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基本假设前提有生产手段的私有制,抽象的经济人的合理性和主观价值标准的独立性,生产要素的可变性和市场均衡的稳定性,正如罗默运用经济均衡模型在对剥削进行分析时所做的那样,将传统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核心要素,如阶级、异化、统治排除在外了,或去掉其包含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仅当作纯粹的经济学范畴进行分析。

对于罗默在构造一般剥削理论时所使用的博弈论方法本身,亦引起了不少的争议。博弈论不足以支撑对剥削理论的研究。赵磊指出:“罗默用博弈论结果作为剥削是否存在的依据(即如果观察到了选择状况的变化,就可以得出剥削存在与否的结论),这种来自经验观察的剥削理论,好像很‘实证’,其实并不可靠。” 第一,罗默认为“一般剥削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假设,即:工人出卖劳动力是“自愿的”,不是“强迫的”。这种假设与现实不符。第二,罗默认为“一般剥削理论”仅仅从博弈论的行为选择中描述了剥削存在的可能性,至于剥削存在的必然性却没有得到科学说明。因为某个群体离开社会导致另一个群体福利下降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而剥削因素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因此罗默所采用的博弈论方法并不能说明剥削存在的必然性。段忠桥也指出,罗默过高地估计了博弈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用这种方法来研究马克思主义必然造成理论上的片面性。 从博弈论自身的结构来看,首先必须假设行动者是理性的,在所有的选择方案中,生产者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动,这种假设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很多人并不具备理性选择的能力;而从博弈论的应用范围来看,绝对地依赖博弈论必然会导致对一些真实的社会现象和先决条件的剔出。

[1] John Roemer,“Exploitation,Alternatives and Socialism”, The Economic Journal ,1982,Vol.192(65):94.

[2] John Roemer, A General Theory of Exploitation and Cl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2,271.

[3] John Roemer,“Exploitation,Alternatives and Socialism”, The Economic Journal ,1982,Vol.192(65):95. FP1458xY5WCQuIYCGhCi3eiBRLkQeMTkzgHTuNOUqTI3YqeYNSe67ixo/WcZRG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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