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通信部部长,
依据1994年8月4日94—665号法令关于法语使用的规定;
依据1987年6月15日87—389号法令关于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组织的规定;
依据1989年6月2日89—403号法令修改设立高级法语顾问以及法语总署;
依据1996年7月3日96—602号法令关于丰富法语的规定;
依据2009年11月11日2009—1393号法令关于文化与通信部的职责以及中央政府组织的规定;
依据2009年9月3日中央政府联合技术委员会的通知,
做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依据2012年12月17日决议第一条修订
总体任务
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隶属于文化部长之下,引导并协调各项公共政策,旨在确保法语的使用、应用及丰富化。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为各项语言政策提供专业意见,确保语言政策实施,并支持促进这些目标的私人机构。
总署负责将法语及法国方言载入文化政策中,推动其实施,鼓励对其保护并推进其增加效益。
总署负责将语言的掌握载入文化政策中,并为各项计划的部际实施提供专业意见,以加强社会各界对法语的掌握。
总署引导、协调并评估由文化部下属各行政部门及总署监管下的各部门所倡导的政策,推动法语发展及语言多样化。总署与中央各部一起实施国家行动,旨在推动多语制、强化法语在法语国家的地位,并加强欧洲乃至世界的语言多样化程度。
第二条 依据2012年12月17日决议第二条修订
机构
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下设:
——法语使用及传播部门;
——法语发展和丰富部门;
——语言掌握及领土行动部门;
——方言及数字化部门;
——敏感事件及公共发展部门;
——综合事务及财务办公室。
总署总代表有权管理总署的整个组织机构,并由一位副代表辅助其工作。
第三条 法语使用及传播部门
——与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组织协同保证与法语使用相关的文本的实施,尤其是1994年8月4日94—665号关于法语使用的法令,并据此法向国会起草年报;
——落实或鼓励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有利于法语发展的活动,以及旨在推动多语制的活动;
——协助世界各地及国际组织内发展法语的机构;
——参与推动欧洲以及世界语言的多样性,尤其促进翻译的发展。
第四条 法语发展和丰富部门
——与合作机构协同鼓励和协调部际丰富法语的工作部署,并保证术语及新词总委员会的秘书工作,传播其成果;
——保证法语在标准化组织的文件以及信息通信技术中的使用及传播;
——参与欧洲层面的术语合作活动;
——与相关机构协同,为与政治语言质量相关以及语言评价相关的活动做贡献。
第五条 依据2012年12月17日法令第三条修订
方言及数字化部门
——协助推动数字技术为语言政策服务,尤其是在法语的使用、丰富及掌握方面,并促进多语制的发展;
——为文化部、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国内外计划中相关部门所倡导的数字化政策中的语言关键问题提供专业意见;
——确保熟悉观察工具,衡量各语言在数字化世界中的定位,并使其增值。
第六条 法国方言部门
——推动法国方言发展与增值;
——协调文化部内部各项与法语及法国方言语料的保存、建立和传播相关工作;
——通过政府部门及补充研究阶层的比赛,保证对语言实践的观察。
第七条 依据2012年12月17日决议第四条修订
敏感事件及公共发展部门
——落实文化部及其下属组织关于推广法语及语言多样化的活动;
——与总署各部门协调发展信息工具;
——参与文化部内外交流活动中与法语和法国方言相关的领域。
第八条 综合事务及财务办公室
综合事务及财务办公室与文化部秘书长协同管理总署的人力、预算、物资及信息。
第九条 生效时间
此决议自2010年1月13日起生效。
第十条 废除
废除2003年9月11日颁布的《关于法语和法语方言总署的决议》。
第十一条 实施
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负责推行此决议。此决议将在法兰西共和国的官方报纸上发表。
2009年11月17日于巴黎
弗雷德里克·密特朗
(赵浠辰译 陈欣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