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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2015—341号修改法令:关于丰富法语的法令

(1996年7月3日颁布,2015年3月25日修改)

面向民众:一切民众。

目的:简化并现代化地丰富法语条文。

生效日期:本法令从颁布之日的次日起生效。

备注:本法令旨在简化并现代化地丰富法语条文。本法令规定,重点修改术语新词总委会的组成和名称,将其重新命名为丰富法语委员会,且以专家组取代国家各部门内成立的术语新词分委会。

参考条文:本法令对1996年7月3日颁发的96—602号关于丰富法语的法令进行修改,经修改后的版本可在Légifrance(http://www.legifrance.gouv.fr)网站上查阅。


法国总理,

根据文化与通信部长的报告,

依据1994年8月4日颁发的94—665号关于法语的使用法;

依据修改后的1989年6月2日颁发的89—403号法令,内容是组建法语高级委员会,以及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

依据1996年7月3日颁发的96—602号关于丰富法语的法令;

依据法兰西学院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意见书,

颁布该法令:

第一条

上文中出现的1996年7月3日颁发的法令的第二条到第十三条根据本法令进行修改。

第二条

第九条及第十四条第二款,做出如下改动:

“术语和新词总委会”改为“丰富法语委员会”。

第三、九、十及十一条中,“总”不再使用。

第三条

原第一条做出如下改动:

1.第一款中,“术语和新词分委会”改为“丰富法语委员会”;

2.第二款中,“这些委员会”改为“该委员会”。

第四条

第二条改为以下条款:

第二条

丰富法语委员会属总理管理范围。该委员会除委员长外,其他成员包括:

1.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署长或其代表;

2.法兰西学院的常任秘书或由其指定的某个法兰西学院院士;法兰西科学院的一个常任秘书或由其指定的某个法兰西科学院院士;

3.一位由法语国家组织秘书长任命的代表;

4.十位分别由司法部长、外交部长、文化部长、通信部长、国家教育部长、经济部长、工业部长、高等教育部长、研究部长及法语部长提名,经文化部长任命、在业界颇有口碑的知名人士;

5.两位由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长提名,且经文化部长任命、在业界颇有口碑的知名人士;

6.法国最高视听委员会主任或其代表;

7.法国标准化协会总会长或其指定的一个代表。

若情况需要,委员会委员长可择能力出色的专家出席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秘书处由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管理。

委员会运作支出由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承担。

第五条

删去原第三条第二款。

第六条

原第四条改为以下条款:

“第四条

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署长负责丰富法语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工作。

为此,署长可以就某个议题,在某段期限内召集相关各级政府部门的代表以及能力优秀的知名人士组成专家组,还可以邀请法兰西学院代表参与前期准备工作。”

由署长领导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有:

1.列出没有对应的法语表达,需要填补空缺的情况清单;

2.对各外国语中新出现的术语或表达,根据其定义,汇集、分析及提出对应的备选法语术语和表达方法。

第七条

原第五条改为以下条款:

“第五条

所有部长都需任命一位术语和法语高级官员,来促进及协调本部门管理范围内丰富法语的各行动。部长还应调配其部门内的一个科室去协助该高级官员完成其工作,更重要的是,监督已经公布术语的传播程度和使用情况。”

每位术语和法语高级官员是其所属部门之间与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署长之间的联络员。

术语和法语高级官员加入专家组,参与涉及其所属部门分管领域的准备工作。其主要任务有:

——筛选可能加入专家组工作的知名人士;

——监督专家组中是否有相关组织部门的参与;

——在认为议题需要专家组的时候,提出组建专家组的建议。

另外,还应该接受任何有关法语使用问题的咨询。

第八条

取消原第六条及第七条。

第九条

原第八条改为以下条款:

“第八条

丰富法语委员会检查法语和法国方言总署署长指陈的,或是委员会自己指陈的术语、表达和定义。”

当一个专家组提出的术语,表达或者定义在接受委员会审查时,该组可指定一位组员出席委员会会议。

当有涉及各术语和法语高级官员所属部门分管领域的术语接受委员会审查时,高级官员需出席委员会会议。

该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其他术语、新词和标准化组织,以及其他以法语为官方语言或工作语言的法语国家和国际组织共同提出的术语、表达和定义。

该委员会要竭尽所能促进一切依照本法令编写的术语、表达和定义的传播,并向大众宣传术语学对法语进步的重要贡献。

第十条

原第九条中,删除“若各部门内成立的术语新词分委会向总委会提出的意见并不包含这些”这一款。

第十一条

原第十二条中参考第八条的内容改为参考第七条。

第十二条

原第十三条做如下改动:

1.删去该条第一款;

2.该条第二款中“该总委会”改为“丰富法语委员会”。

第十三条

原第十四条做如下改动:

1.该条第一款中“术语新词分委会”改为“术语及法语高级官员”;

2.该条第二款中“法语总署”改为“法语及法国方言总署”。

第十四条

依据原法令第二条第(5)项规定被任命的丰富法语委员的任期延长至与其他委员一致。

第十五条

文化和通信部部长负责本法令的执行。本法令将于2015年3月25日在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公报》上公布实施。

本法令签署人员:

共和国总理,Manuel Valls

文化和通信部部长,Fleur Pellerin

(赵浠辰译 陈欣校) na4qhDEuPy7N5YpDxCw8qnlDCi8BljXTHTUfKMDHypXaSEWdD4ZxHTEJT0yIfC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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