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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96—602号法令:关于丰富法语的法令

(1996年7月3日颁布)

法国总理,

根据文化部长的报告,

考虑到1994年8月4日关于使用法语的94—665号法令;

考虑到1989年6月2日关于设立法语高级理事会和法语总署的89—403法令;

考虑到法兰西学院1995年10月19日意见;

在收到行政法院(内政部)意见书后,

颁布该法令:

第一条

为了丰富法语,扩大法语的使用范围,尤其是在经济生活、科学技术以及法律活动中的使用,旨在提出可作为参考性的新术语和用语来促进法语的传播、提高法语国家的影响力和促进语言的多样性,特设立一个总务委员会和若干专门的术语和新词委员会。

这些委员会应与法语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术语和新词机构以及标准化机构保持联系。

第二条

总务委员会隶属于总理。除主席外,委员会成员还应包括:

(1)法语总代表或其代表;

(2)法兰西学院的常任秘书或其任命的法兰西学院院士,法国科学院常任秘书或其任命的科学院院士;

(3)根据司法部长,外交部长,文化部长,通信部长,国民教育部长,经济部长,工业部长,国家教育、高等教育和研究部长和法语总署署长的提议分别任命10名合格成员;

(4)大学校长会议提议任命1名合格人士;

(5)根据法语高级理事会副主席的提议任命2名合格人士;

(6)标准法语协会主席或由他任命的1名代表;

(7)法国标准协会(AFNOR)主席或其指定代表。

如有需要,总务委员会能得到其主席选派的专家们的帮助。总务委员会的秘书处由法语总署提供,总务委员会的业务费用由法语署承担。

第三条

总务委员会主席由总理任命,任期四年。

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和第(5)项所述总务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文化部长的命令任命,任期四年。

如果发生主席或成员死亡或辞职,则应在剩余任期内以符合同样条件的人员进行替换。

第四条

应根据法语总署署长的意见,由有关部长命令,在每个部级部门设立一个专门的术语和新词专门委员会。

如果出于词汇需要,可以在一个部门内设立几个专门委员会。

在与法语总署署长协商后,有关部长可通过联合命令在几个部门设立一个专门委员会。

法语总署协调各专门术语和新词委员会的工作,并为其传播做贡献。术语和新词专门委员会的业务费用由其所属的行政部门承担。

第五条

每一位部长应任命一名高级官员,负责术语和新词,以促进和协调其行政管理范围内的术语和新词活动,并应委托一个中央行政部门来协助此高级官员履行职责,尤其是要确保这些术语的传播和使用。

第六条

每个专门的术语和新词委员会包括:

(1)法语总署署长或其代表;法兰西学院的一名代表;如果审查的词汇有专业性要求的还应有科学委员会的一名代表;在词汇特殊性需要的情况下,由相关部长任命的经批准的标准化机构的一名代表;

(2)有关部长指定的行政部门代表;

(3)有关部长任命的合格人员,任期四年。如委员会主席死亡、无行为能力或委员会中一人辞职,则应在剩余任期内以符合同样条件的人员进行替换。

委员会主席应由委员会所属部长任命,任期四年。

每个委员会都可以得到行政官员、根据能力选出的专家、行业代表和使用委员会提供的词汇的用户的特别协助。

第七条

在职权范围内,行政当局、术语和新词专门委员会应承担以下任务:

(1)在考虑到所表达的需要的情况下,拟定一份补充法语词汇的清单;

(2)收集、分析和提出必要的术语和短语,特别是那些相当于以外语出现的新术语和短语及其特定含义;

(3)确定拟定的术语、用语和定义与其他术语和标准化机构以及法语国家和以法语为正式语言和工作语言的国际组织的用语和定义相一致;

(4)协助在用户中传播在“公报”上公布的术语、表达方式和定义;还可就与使用法语相关的任何问题向他们征求意见。

第八条

总务委员会应审查术语和新词专门委员会主席提交的术语、短语和定义,以确保它们的一致性和相关性。

有关术语和新词专门委员会的主席有权参加讨论其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会议。

总务委员会还应审议不属于任何专门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某些术语、短语和定义,这有助于传播根据本法令拟定的所有术语、短语和定义,并使公众了解术语的演变。

第九条

总务委员会应将其采用的术语、短语和定义提交给法兰西学院。

如果这些术语未列入术语和新词专门委员会区提交给总务委员会的提案中,总务委员在征求法兰西学院的意见后,应将其通知有关部长,后者可在一个月内向总务委员会说明反对公布某些术语、短语或定义的理由。

未经法兰西学院同意,总务委员会提供的术语、短语和定义不得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如果法兰西学院在提交四个月后未发表意见,则视为同意。

第十条

除非部长根据第九条第二款表示反对,否则经法兰西学院核准后,总务委员会应拟定术语、表述和定义清单,并将其转交给《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出版。

行政当局应尽可能广泛地分发在《官方公报》中发布的术语清单,清单也应在国家教育部的《官方公报》上公布。

第十一条

必须使用官方期刊上的术语和短语来代替外语中的同等用法:

(1)部级法令、命令、通告和指示,以及国家公共部门和机构发出的任何类型的信函和文件;

(2)在上述1994年8月4日关于使用法语的法律第五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

总务委员会应观察本条规定的公布术语和短语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先前生效的法语强化条例批准的术语和表达清单应与本法令公布的清单相同。可根据本法令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对其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

作为过渡措施在总务委员会成立后的一年内,根据先前生效的法律核准的清单中所载的术语、短语和定义可由总务委员会主动修订。总务委员会应向法兰西学院提交其打算从先批准的名单中删除的术语和表达方式,它提议增加的补充术语和拟议修正的定义。

未经法兰西学院的同意,不得出版任何修订版。修订后的名单应按照本法令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发布。但依第九条规定,法兰西学院四个月内若未发表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

各术语和新词专门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15日之前编写一份年度报告,说明其活动以及在其职权范围内公布的术语、短语和定义的传播和使用情况。

总务委员会综合这些文件,并编写一份关于行政当局为丰富法语而采取行动的年度报告。本报告作为法语总署年度活动的附件。

第十五条

1986年3月11日关于丰富法语的86—439号法令被废除。

第十六条

司法部长,国家教育、高等教育和研究部长,国防部长,基础设施、住房、运输和旅游部长,外交部长,劳工和社会事务部长,内政部长,经济和财政部长,环境部长,文化部长,工业、邮政和电信部长,农业、渔业和粮食部长,空间规划部长,城市和一体化部长,中小企业、贸易和手工艺部长,公共服务、国家改革和权力下放部长,海外部长,青年和体育部长,预算部长,政府发言人,国务秘书和法语国家事务国务秘书应各自履行本法令规定的职责,该法令将在《法兰西共和国官方公报》上公布。

本法令签署人员:

共和国总理:阿兰·朱佩

文化部,司法部,国家教育、高等教育和研究部,国防部,基础设施、住房、运输和旅游部,外交部,劳工和社会事务部,内政部,经济和财政部,环境部,工业、邮政和电信部,农业、渔业和粮食部,空间规划部,城市和一体化部,中小企业、贸易和手工艺部,公共服务、国家改革和权力下放部,海外部,青年和体育部,预算部,上述各部部长。

(赵浠辰译 陈欣校) C6fmKHb8Bjejf1A8teWWm3Gme43jCX1gr3Wlog7QdSA6F2q28w9Ev4M9flnDkeN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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