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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国语基本法实施规则

2005年7月28日生效

现行版本:2015年12月31日生效

法规编号:文化体育观光部令第241号

第一条 (目的)

本规则旨在规定《国语基本法》及其实施令的委任事宜和实施事宜。

第二条 (韩国语教师资格的具体审查标准)

审查韩国语教师资格申报材料时,应根据附表中的具体审查标准,评定各领域科目、必修学分以及必修课时数是否符合《国语基本法实施令》(以下简称“令”)第十三条第一款中附表1的要求。

第二条之二 (关于对外韩国语教学经验认可机构的公示问题)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根据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选定对外韩国语教学经验认可机构予以公示的,应依照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先通过韩国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议。

第三条 (韩国语教师资格的审查次数及公告)

①令第十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韩国语教师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实施2次,但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出于对韩国语教师供需情况的考虑,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适当增减审查次数。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在根据第一款实施韩国语教师资格审查时,应至少于实施日前30日,将韩国语教师资格审查程序相关事宜公告于文化体育观光部官网主页等。

第四条 (韩国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员组成和运营)

①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在文化体育观光部组建韩国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以审议下面各项是否符合规定:

1.令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领域科目、各领域必修学分及必修课时数;

2.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对外韩国语教学经验认可机构的认定;

3.令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韩国语教师资格;

4.此外,与授予韩国语教师资格相关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认为有必要经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②委员会由11名以内的委员组成,其中包含1名委员长。

③委员会的委员长由委员内部选举产生。委员会的委员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从具备韩国语教育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和文化体育观光部公务员中委任产生。

④按照上述第三款产生的委员任期2年,且连任仅限1次。若出现委员辞职等需要重新委任委员的情况,接任委员的任期为前任委员的剩余任期。

⑤委员会的委员若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种情况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免除该委员的委员职务或直接予以开除:

1.身心障碍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

2.有职务相关的违法事实的;

3.玩忽职守、有损形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合履行委员职务的;

4.委员自己表示难以继续履行职务的。

⑥委员会的会议应有超过半数在任委员出席,决议通过须经超过半数出席委员同意。

⑦除第一款至第六款中规定的事项之外,其他关于委员会运营的事宜由委员长经委员会决议而定。

第五条 (韩国语教师资格认证申请等)

①想要依据令第十三条规定获得韩国语教师资格认证的、符合下面各项条件的申请人,应备齐附件第1号格式的韩国语教师资格认证申请书(含申请书电子版)及以下对应项规定的材料(含电子版),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提出申请。此时,韩国语教师培养课程结业证明遵循附件第2号格式;对外韩国语教学经验证明遵循附件第3号格式。

1.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对外韩国语教学经验证明。

2.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毕业证(或学位证)和成绩证明。此项中,若申请人为外籍时,还应提交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甲目中规定的考试成绩证明。

3.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乙目和丙目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毕业证(或学位证)和成绩证明。

4.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丁目和戊目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对外韩国语教学经验证明。

5.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甲目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毕业证(或学位证)和成绩证明。此项中,若申请人为外籍时,还应提交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甲目中规定的考试成绩证明。

6.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乙目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韩国语教师培养课程结业证明和令第十四条规定的韩国语教育能力测评考试合格证明。

7.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丙、丁、戊目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毕业证(或学位证)和成绩证明。

8.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己目资格条件的申请人:对外韩国语教学经验(仅限以对外韩国语教学经验为资格认可条件的申请人)或韩国语教育能力测评考试合格证明(仅限韩国语世界化财团主管的韩国语教育能力测评考试中成绩合格的申请人)。

9.符合令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庚目资格条件的申请人:韩国语教师培养课程结业证明和令第十四条规定的韩国语教育能力测评考试合格证明。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在收到申请人依据第一款规定提交的认证申请时,应经由委员会审议后,审定申请人是否具备韩国语教师资格。

③已根据令第十三条第四款领取了韩国语教师资格证的人,因证件丢失或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资格证的,应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提交附件第4号格式的韩国语教师资格证补办申请(含电子版)。

第六条 (高校等机构专业及课程设置的确认)

①正在运营或计划运营韩国语教育领域学位课程的高校或大学院(研究生院),根据令第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申请审核令附表1中各领域科目的恰当与否的,应提交附件第5号格式的韩国语教育科目确认申请(含电子版);申请审核令附表1中各领域必修学分的恰当与否的,应提交附件第6号格式的韩国语教育课程确认申请(含电子版)。

②正在运营或计划运营韩国语教师培养课程的机构,根据令第十三条之二第一款,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申请审核令附表1中各领域必修学分的恰当与否的,应提交附件第7号格式的韩国语教师培养课程确认申请(含电子版)。

附则 <第241号,2015.12.31.>

第一条 (实施日)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格式改版的过渡措施)

本规则实施之前的格式在本规则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仍可同本规则规定的格式一起使用。

附表1

韩国语教师资格认证所需的各领域必修学分以及必修课时数(第十三条第一款)

(续表)

附表2

韩国语教育能力测评考试领域以及测评方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李善译 许顺福校) Zxedg3bjPZu8yAlPoty7FywoF1eSLcc/dRbIpTvcmtFD8vnV+VlY4jPbFCaDSs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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