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8日生效
现行版本:2015年12月31日生效
法规编号:总统令第26839号
第一条 (目的)
本实施令以规定《国语基本法》的委任事宜和实施事宜为目的。
第二条 (调研的具体事宜等)
①根据《国语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九条实施的调研内容包含以下各项:
1.听、说、读、写等国民国语水平相关事项;
2.敬语、外来语、外语、标准语以及方言使用意识等国民的国语意识相关事项;
3.国语使用环境包括以下相关各项:
甲.国民的听、说、读、写等情况;
乙.国民的敬语、外来语、外语、标准语以及方言等使用情况;
丙.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的语言使用情况;
丁.歌曲、电影、广告、企业名称、商标等语言使用情况。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实施了上述第一款所规定的调研的,应将其结果进行公示,并反映至根据基本法第六条制定的国语发展基本规划(以下简称“基本规划”)。
③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委托国语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代为完成第一款规定的部分调研工作。
第三条 (国语责任官的职责以及任命事宜)
①根据基本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中央行政机关和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地方政府负责人应指定所辖单位中的宣传部长或职责相当于宣传部长的公务员为国语责任官,并将该指定事实通报于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
②国语责任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拟定并普及便于理解的术语,鼓励使用标准文本,以促进国民对任职机关所实施政策的理解;
2.制定并实施措施,以帮助任职机关所实施政策的适用人群改善国语使用环境;
3.制定并实施措施,以提高在职机关工作人员的国语能力;
4.协调机关之间的国语以及国语相关业务。
③中央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的负责人以及特别市市长、特别自治市市长、广域市市长、道知事、特别自治道道知事(以下简称“市长道知事”)应每年1次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汇报所属国语责任官为了国语的发展和保护而开展的业务情况及其内部考核结果;市长、郡守、区厅长(指辖区政府的区长,下同)应每年1次向市长道知事汇报所属国语责任官为了国语的发展和保护而开展的业务情况及其内部考核结果。
第四条 (语文规范影响评价)
①依据基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开展的语文规范影响评价的内容如下:
1.语文规范对国民使用国语产生的影响:
甲.国民对语文规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可情况;
乙.语文规范对国民使用国语带来的变化程度。
2.语文规范的现实性与合理性:
甲.国民对语文规范的意识以及接受程度;
乙.国民对语文规范的满意度。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在选择语文规范影响评价调查对象时应尽量确保调查对象的所在地区、年龄、性别、职业和学历等均衡分布。
③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在制定或修改语文规范时,应预先进行语文规范影响评价。
④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委托学术组织、调研机构或符合《高等教育法》第二条的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完成部分语文规范影响评价工作。
第五条 (国语审议会委员的任期)
依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组建的国语审议会(以下简称“国语审议会”)组成委员的任期为2年。
第五条之二 (国语审议会委员的免职)
国语审议会的委员若发生以下各项中任何一种情况,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免除该委员的委员职务:
1.身心障碍导致无法继续履行职务的;
2.有职务相关的违法事实的;
3.玩忽职守、有损形象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被认定为不适合履行委员职务的;
4.委员自己表示难以继续履行职务的。
第六条 (国语审议会的会议)
①国语审议会在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或国语审议会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召集,会议应有超过半数在任委员出席,决议须经超过半数出席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②第一款国语审议会的运营等相关事宜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决定。
第七条 (邀请有关机关予以配合)
国语审议会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机关、组织或相关领域专家配合提供资料或意见或出席会议等。
第八条 (分科委员会)
①依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五款设立分科委员会的,分科种类和各分科审议事项划分如下:
1.语言政策分科委员会:
甲.基本规划相关事项;
乙.提高国民的国语能力和改善国语使用环境的相关事项;
丙.国语对外普及的相关事项;
丁.国语信息化的相关事项;
戊.其他不属于其他分科委员会审议范围的事项。
2.语文规范分科委员会:
甲.韩文书写规范相关事项;
乙.标准语规定以及标准发音法相关事项;
丙.外来语及外来语的韩文标记相关事项;
丁.罗马文标记法等国语的外文标记规则相关事项;
戊.有关汉字的字形、读音及意义的事项;
己.语文规范影响评价相关事项。
3.国语纯化分科委员会:
甲.纯化国语相关事项;
乙.专业术语标准化的相关事项。
②第1款各项的分科委员会由包括1名委员长在内的15名以上30名以下的委员组成。
③国语审议会的委员原则上只能担任1个分科委员会的委员,但必要时可以兼任2个以上分科委员会的委员。
④分科委员会的委员长由分科委员会委员内部选举产生。
⑤分科委员会的会议在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或分科委员会委员长认为有必要时召集,会议应有超过半数在任委员出席,决议须经超过半数出席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干事和书记)
①国语审议会和各分科委员会各设1名干事和1名书记岗位。
②干事和书记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从文化体育观光部公务员中选任。
第十条 (津贴等)
有关部门可以在预算范围内向出席国语审议会和分科委员会会议的委员以及相关专家支付津贴和交通费。
第十一条 (公文写作以及韩文的使用)
依基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共机关撰写公文时允许在括号内标注汉字或外文的情况如下:
1.以准确表达意思为目的时;
2.使用高难度或者生僻的专业术语或新词时。
第十二条 (术语的标准化等)
①为了促进基本法第十七条的术语标准化和体系化,各中央行政机关应设立由5—20名委员组成的术语标准化协会。该协会成员由机关的国语责任官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和公务员组成。
②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对所管辖部门相关业务术语进行标准化和体系化时,应经上述第一款中的术语标准化协会和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逐层审议。
③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依据上述第二款收到术语标准案的,应将其交由国语审议会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对标准案予以确认,之后再将确认函回复给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收到确认函的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将其予以公示。
④中央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积极将上述第三款公示的术语应用于所管辖部门的法令(法规)制定或修订、教材编写、公文撰写以及国家主管考试的出题等。
⑤对于学术组织、社会组织等民间组织送交审议的术语标准案,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经由国语审议会审议后予以确认并公示。
第十三条 (韩国语教师资格的授予等)
①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侨胞或外国人为对象讲授国语的教师(以下简称“韩国语教师”)的资格条件如下:
1.一级韩国语教师
符合下面第二项中任何一项条件的人,在取得二级韩国语教师资格后,在本条第二款中的机构或组织担任教师达5年以上且以外语讲授韩国语(以下简称“韩国语教学经验”)、总课时达2000小时以上的人员;
2.二级韩国语教师
甲.主修或第二专业为对外韩语教育专业,修满附表1中规定各领域必修学分,并取得学士学位;另,外籍人士欲获得二级韩国语教师资格时,除了满足前述学历条件以外,还须额外参加资格考试(考试的种类和成绩要求以及成绩有效期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决定并予以公示);
乙.2005年7月28日前本科入学,主修或第二专业为对外韩语教育专业,且修完附表1第3号和第5号中规定各领域的课程获得相应合计不低于18学分,而其中至少2学分以上应为第3号中各领域课程,并取得学士学位;
丙.2005年7月28日前考入《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大学院(即研究生院,以下简称“大学院”),学习对外韩语教育专业,且修完附表1第3号和第5号中规定各领域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合计不低于8学分,而其中至少2学分以上应为第3号中各领域课程,并取得硕士学位;
丁.符合下面第3项中甲、丙、丁、戊中任何一目,在取得三级韩国语教师资格后,在本条第二款中的机构或组织担任教师达3年且韩国语教学经验总课时达1200小时以上;
戊.符合下面第3项中乙、己、庚中任何一目,在取得三级韩国语教师资格后,在本条第二款中的机构或组织担任教师达5年且韩国语教学经验总课时达2000小时以上;
3.三级韩国语教师
甲.辅修对外韩语教育专业,修满附表1中规定各领域必修学分,并取得学士学位;另,外籍人士欲获得三级韩国语教师资格时,除了满足前述学历条件以外,还须额外参加资格考试(考试的种类和成绩要求以及成绩有效期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决定并予以公示);
乙.修完韩国语教师培养课程附表1中规定的各领域必修课时数后,参加第十四条规定的韩国语教育能力测评考试成绩合格的;
丙.2005年7月28日前本科入学,主修或第二专业为对外韩语教育专业,并且修完附表1第3号和第5号中规定各领域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合计10—17学分(其中至少2学分以上应为第3号中各领域的课程)后,取得学士学位;
丁.2005年7月28日前考入大学院(硕士研究生)对外韩语教育专业,并且修完附表1第3号和第5号中规定各领域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合计6—7学分(其中至少2学分以上应为第3号中各领域的课程)后,取得硕士学位;
戊.2005年7月28日前本科入学,辅修对外韩语教育专业,并且修完附表1第3号和第5号中规定各领域的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合计不低于10学分(其中至少2学分以上应为第3号中各领域的课程)后,取得学士学位;
己.2005年7月28日以前,在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机构或组织等的韩国语教学经验积累总课时数达到800小时以上的,或参加韩国语世界化财团(依《民法》第三十二条,在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的许可下成立)主管的韩国语教育能力测评考试且成绩合格的;
庚.2005年7月28日以前参加并结束韩国语教师培训课程的学习或者虽于2005年7月28日以后结束学习但注册日期为2005年7月28日以前的人中,于2005年7月28日以后参加第十四条规定的韩国语教育能力测评考试且成绩合格的;
②根据第一款要求进行韩国语教师资格认证的过程中,能够获得韩国语教学经验认可的机构或组织如下:
1.开设对外韩语课的国内(韩国)高校以及高校附设机构、相当于国内高校的海外高校以及高校附设机构;
2.开设对外韩语课的国内外小学、中学、高中;
3.实施对外韩语教育的国家、地方政府或外国政府机关;
4.依《在韩外籍人士待遇基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授权开展外国人政策项目的非营利法人或非营利组织;
5.《外交部及其管辖机关编制》第五十五条中的文化院以及《关于在外国民教育补助的法律》第二十八条中的韩国教育院;
6.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通过文化体育观光部令公示的能够计入韩国语教学经验的其他机构。
③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按照第一款规定对韩国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以决定是否对其授予资格。
④申请人依上述第三款获得资格认证的,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根据文化体育观光部令的规定向其签发附件第一号格式(含电子版)的韩国语教师资格证。
⑤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中韩国语教师资格的审查次数、程序、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文化体育观光部令规定。
第十三条之二 (高校等机构的课程设置以及科目的确认)
①正在运营或计划运营韩国语教育领域学位课程的高校或大学院(研究生院)和正在运营或计划运营韩国语教师培养课程的机构(以下简称“高校等”),可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申请审核附表1中各领域科目、必修学分以及必修课时数的恰当性。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在收到高校等依第一款提出的恰当性审核申请时,应核定其恰当与否。课程设置和科目等被核定为恰当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在获得相应高校等的同意后公开其审核结果。
③依第一款开展的审核程序等相关具体事项遵循文化体育观光部令。
第十四条 (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的实施)
①为了提高对外韩语教学质量,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每年组织实施1次以上的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在组织实施依据上述第一款的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以下简称“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时,应至少于考前90天内公示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③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的范围和测评方法见附表2。
④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的合格标准是,笔试各单科成绩均不低于40%、全科总分不低于60%,并且通过面试。
⑤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将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的出题、承办、阅卷、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符合如下各项条件的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
1.应为非营利法人;
2.应具备承办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所需的人力资源和设施;
3.应具备与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相关的专业性。
⑥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应考或考试过程中作弊的,勒令停止考试或作成绩无效处理,并且从处分之日起3年内禁止其再度应考。
⑦笔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即笔试成绩合格者若未能在当年通过面试,则合格当年的下一年度可免予笔试。
⑧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的应考人应缴纳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决定的考试报名费用。
⑨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的报名费、报名费退还规定以及其他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运营所需的细则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之二 (世宗学堂政策协议会的成员)
①基本法第十九条之二第六款的世宗学堂政策协议会(以下简称“协会”)由包括1名委员长在内的共12名以内的委员组成。
②协会的委员长(以下简称“委员长”)由文化体育观光部第一次官(相当于常务副部长)担任,委员由以下各项规定的人员担任:
1.教育部国际合作官、外交部文化外交局长以及文化体育观光部文化政策官;
2.委员长从韩国语教育相关组织的在编人员中根据性别比例等因素予以委任的人员;
3.删除<2014.12.23>
③依据第二款第二项获委任的委员,任期2年。
④为了处理协议会日常事务,协议会聘任干事1名,该干事同时担任文化体育观光部国语政策课长 。
第十四条之三 (协议会的运营)
①委员长应根据选定的会议议案召集相关委员并主持会议。
②必要时,委员长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出席会议听取意见或提出建议。
③除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协会运营所需的其他事项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决定。
第十四条之四 (世宗学堂财团的营利性业务)
基本法第十九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世宗学堂财团根据基本法第十九条之二第八款规定开展营利性业务的,应预先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提交营利性业务计划书以逐项报批。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已获批营利性业务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韩文日纪念活动)
①政府可以借基本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韩文日纪念活动召开之时,嘉奖为韩文和国语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组织,向其授予“韩文发展有功者”荣誉,并向为韩国文化推广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组织授予“世宗文化奖”。
②上述第一款中“韩文发展有功者”的奖励遵循《赏勋法》规定,世宗文化奖的授予则遵循《政府表彰规定》。除此之外,奖项类别、数量以及其他必要事项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决定。
第十六条 删除
第十七条 删除
第十八条 (国语能力的测评方法)
①依据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开展的国语能力测评的考察领域如下:
1.听;
2.说;
3.读;
4.写;
5.其他使用国语所需能力。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将国语能力测评考试的出题、承办、阅卷、管理等相关事务委托符合如下各项条件的相关专业机构或组织:
1.应为非营利法人;
2.应具备承办国语能力测评考试所需的人力资源和设施;
3.应具备与国语能力测评考试相关的专业性。
③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或上述第二款的国语能力测评考试的承办机构或组织实施了国语能力测评考试的,应将测评结果通知考生或开放平台让考生自行确认测评结果。
第十九条 (国语文化院的指定等)
①根据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被指定为国语文化院的机构应具备如下各项条件:
1.在职人员应包含下面各目的咨询专家:
甲.1名全职负责人:在国语国文学 、国语教育学或语言学等专业领域拥有博士学位或至少博士结业,或者在高校的国语相关院系及其附设研究所和顾问机构、国语相关组织或学会等担任教学、研究、顾问或其他职务逾8年;
乙.2名以上全职顾问:在国语国文学 、国语教育学或语言学等专业领域拥有硕士学位,或者在高校的国语相关院系及其附设研究所和顾问机构、国语相关组织或学会等担任教学、研究、顾问或其他职务逾6年。
2.配备咨询室、行政室、通信设备等能够提供咨询服务的设施。
②想要被指定为国语文化院的机构应备齐附件第2号格式的国语文化院指定申请书和下面各项资料,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提出申请:
1.国语文化院运营计划书;
2.近3年的相关业绩资料。
③被指定为国语文化院的机构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汇报上一年度的咨询业绩。
第二十条 (身份识别信息的处理)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含依第十四条第五款受托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的出题、承办、阅卷、管理等相关事务的专业机构或组织)在履行下面各项职能的过程中,必要时,可以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令》第十九条第一、二、四项规定,处理包含住民登录号(身份证号)、护照号或外国人登录号等个人信息的文件:
1.依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以及本令第十三条履行的韩国语教师资格授予相关职能;
2.依第十四条履行的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相关事务。
第二十一条 (限制规定的修改)
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从2015年7月1日起,每隔3年(指每隔3年的7月1日前)对第十四条第六款对外韩国语教学能力测评考试禁止应考的条款进行评估,并根据结果对其予以调整。
附则 <第26839号,2015.12.31.>
第一条 (实施日)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格式改版的过渡措施)本令施行之前的格式在本令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仍可同本令规定的格式一起使用。
(李善译 许勉君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