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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献综述

社会保险管理是国家和政府为了实现社会保险的政策目标与任务,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制度和程序安排,对社会保险活动进行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群众管理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社会保险相关内容已经成为福利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关问题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 [1] 作为社会保险管理的重要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处于不断演变优化过程中,其是否合理与社会保险管理效率的高低息息相关,也与社会保险“顶层设计”能否有效落实息息相关。 为了使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结构、人口结构以及社会保险领域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挑战,目前,众多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现状、问题、不同模式的评价及相应的改革建议。以下从四个方面进行介绍,在理论层面,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定位进行总结;在实践层面,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行的现状、问题以及改革和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不同模式进行评价;在政策层面,针对提高社会保险机构经办能力提出相应的对策;在操作层面,对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的统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

一 经办机构性质与定位

将“经办”理解为经手和办理,即对一项业务或手续的具体处理,就社会保险领域而言,社会保险经办就是通过各种执行机构以服务的形式将社会保险制度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是国家落实社会保险政策的重要基层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被视为促使社会进步综合政策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险的作用,为人民收入保障做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做出简单的说明,但是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性质与定位理论界还没有明确的界定。要厘清现阶段经办机构的发展情况,首先要对其具体性质和定位进行梳理,这也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的改革发展奠定基础。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国家立法确定的专门经办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机构 ,其性质、职能和治理的法律定位关系到社会保险制度的实现。但是,在立法上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概念、性质、治理和职能还不是十分明确,成为我国社会保险运营的薄弱环节。 基于此,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性质进行了不断探索,主要围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组织法律关系和法人性质两个方面展开。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法律关系,包含两个层面:经办机构与国家及其行政主管机构之间的组织法律关系、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组织法律关系。基于以上两个层面,有学者提出,在内部关系上,现代企业的董事会和代表大会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益借鉴;在外部关系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作为独立法人,具有一定的合同自由与财产权。 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是独立于国家的行政体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有独立治理机制。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人性质,由于《社会保险法》对中央一级的社会保险机构定位较为明确,对地方一级的定位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属于事业单位这一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部分学者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位为事业单位,进一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法学解读后定义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特殊类公益事业单位”。 基于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具有良好的适应性,在技术和社会不断变化的任何时刻准备提供一种新型的服务,并提出未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提供一种个性化、数字化和内向型的服务,并通过高技能人力资本和灵活的新技术,主动识别和满足公民的需求。 [2] 也有学者从我国的现实国情与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前景出发,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定位为“以服务为主,执行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部分学者认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是事业单位,而是属于服务型政府的组织范畴。由于社会保险有准公共物品的特性,对社会保险及相关基金进行治理应经过参保人同意,因此定位为“公益受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利益最大化而工作,是提供一系列社会保险服务和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执行机构 ,属于服务型政府的组成部分。还有学者主张各国应指定一个关于社会保险的国家权力机构,以确保组成该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各项方案得到协调一致的执行和发展。 [3]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需要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并与机构的性质相匹配,才能保障机构业务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为: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从政府与地方两个不同视角可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进行相应的概括。从政府顶层设计的视角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能可以概括为“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承担社会化管理工作”。 关于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根据相关条文规定可以概括为九个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建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咨询服务、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公布和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情况、社会保险稽核、处理有关社会保险的举报和投诉、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管理。 从总体上看,我国中央一级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相对明确,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规定较为分散。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还包括征收及发放保费和提供信息查询服务等。 其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承担着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职能。 [4] 不同学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描述虽然有一定差异,但离不开提供相关服务这一主导职能。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定位中的问题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定位虽然已经十分庞杂,但是仍不够完整,主要体现在立法上的不明确与实践中的混乱,以及在实际运行中缺少统一的运行模式。具体而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定位中存在功能、具体设置、行政隶属、名称、级别和业务范围等方面法律性质不明确与职责模糊的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并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定位存在概念不明晰、职能罗列不详尽、性质不确定、治理结构模糊等问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定位在立法上的不明确造成了我国的司法实践无法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及其权利义务等问题做出令人信服的统一回答。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定位不清晰会影响其独立性,造成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进而影响经办机构经费来源与管理效率。

针对社会保险职能定位中出现的问题需要及时修正,从法制层面到机构设置层面进行系统改革,实现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现代化。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定位的改革方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政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其职能定位与服务提供的质量息息相关。

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定位改革过程中,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的公共服务职能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能定位过程中的重中之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相关规定提供公共服务,完成法律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并且由法律来保障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均等性、可靠性、准确性与规范性。在现有的法制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法治体系。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以保险人职能为中心,基于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应主要为三类,即代行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办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依法承担社会基金保值、增值责任。

二 经办机构分立运行的现状及问题

完善的社会保险体系不仅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影响经济增长活力的重要因素。 [5]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历了一系列改革,通过梳理三十年中国社会保险改革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改革受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影响,然后又受到新自由主义社会保障模式(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和世界银行的三大支柱系统)的影响,还受到了国际劳工组织在21世纪推出的“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理念的影响 [6] ,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险体系不断完善 ,同时进一步减少了不平等和扩大福利国家 [7] 。但是,中国的社会保险改革与国外立法先行的改革不同,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渐进性变革 ,不可避免地存在体系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清晰等问题 ,并且由于经办资源没有有效整合,各险种之间相互分割,增加了社会保险经办成本 ,这些均制约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效率。针对我国的现实状况,可以看出中国的社会保险制度急需厘清各个保障项目的相关关系,并强化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这些问题的产生与解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行模式息息相关。

通过整理文献可知,在我国社会保险实践中,分立运行会带来运行效率低下、信息系统重复建设、社会保险政策执行的多样化和碎片化等问题。

(一)运行效率与登记征缴方面

在社会保险的运行效率与登记征缴方面,众多学者从多种角度发现分立运行的弊端。认为“五险分立”由于经办机构分散办公,存在多头缴费、多头申报的问题,进而增加群众业务性负担,并增大管理成本,造成人员浪费。并且各个经办机构脱节,责任分工不明确,会降低工作效率。 毛瑛等从实证角度出发,通过对陕西省105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运行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在设置混乱,缺乏统一标准;经办人员工作量大,超负荷工作;政府财政支持力度弱和信息化水平低等问题,需要改革完善管理方式和管理程序。 部分学者认为1998年之后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外,各险种虽然统一了经办主体,但仍然分立运行,管理相对封闭,每个项目保险中心都要重复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征缴基金、缴费稽核、待遇支付等工作流程,造成了管理效能低下。 刘军强通过分析中国社会保险征缴体制中地方税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存的二元征缴局面的形成与发展,认为二元征缴体制存在机构重复建设、机构间交易成本高和监管成本高等弊端,并运用1999—2008年的面板数据说明在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保持基金快速增长方面,地方税务机构征收保险费更具有优势。

(二)信息系统建设方面

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分立运行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五险分立”在信息管理方面会要求管理信息系统重复建立,造成人力和财力浪费,一方面不能共享信息,另一方面会造成重复劳动。 由于“五险分立”和使用不同的信息系统,使得同一参保对象不同险种的基本信息、缴费基数等问题不能统一,也不能共享资源,不但造成了资源浪费,而且引起了工作上的不便,制约了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

(三)政策执行碎片化与多样化方面

在政策执行碎片化和多样化方面,分立运行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低效率。通过分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城市与乡村分割、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分立、多种社会保险制度并存的“碎片化”现状,能够得出“碎片化”对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社会流动、社会融合等多方面造成危害。同时“碎片化”造成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庞大,使得社保制度运行质量低,并且令参保者无所适从的“乱”制度也不利于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结合英、法、美三国的“碎片化”制度整合的经验与教训,可以分析出我国“碎片化冲动”的认识误区,能够看出建立统一社会保险制度是大势所趋。 还有学者认为城乡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分割,进一步固化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面临的双重压力包括系统集成和管理信息化,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应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各种当前信息系统,从系统层面进行设计,从而完成重建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解决城乡碎片化问题。 [8]

通过分析国际社会保障管理理论的发展历程与各种管理模式的优劣,也可以发现我国多个部门管理社会保障的方式和难以统一的“多样化”政策,使得各个部门在工作过程中容易发生矛盾,并且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过于分散,不利于统一调拨,造成效率低下。同时,“多样化”易形成权责划分不明确,进而造成管理空挡。

三 不同经办模式绩效评价

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是指包括经办机构、社会服务机构在内的法定主体,依照法律或政府授权,进行的筹集与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办理社会保险事务、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所有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的一整套方式和方法。 可以看成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管理体系,采用各种手段,由相互作用的各个系统或要素组合而成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产品的方式或环境。

对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进行分类与评价,有助于探索出适合我国社会保险发展的相关对策,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险经办能力。

(一)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绩效评价的内容

关于对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进行绩效评价,不同学者选择了不同的评价视角与评价方法。现阶段,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部分学者从社会保险经模式的服务能力出发,对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进行绩效评价。例如毛瑛等通过普查陕西省105家医疗保险机构的服务能力,对其业务管理成本、基本业务开展状况、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信息化建设、管理方式、经办机构基金收缴率等方面进行现状分析,在评估之后发现存在机构设置混乱、职工工作量大等管理服务方面的问题。 封铁英等通过运用平衡记分卡理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思维分解,通过实证分析证明经办机构的内部管理与人力资源等因素是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的关键因素。 席恒和魏雨通过访谈、问卷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对陕西省120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能力进行调研,通过多元统计回归发现基础能力、业务信息管理能力、保障性能力、内部控制能力以及外部沟通能力是影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的重要因素,在对陕西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进行评价后,认为探索统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是提高经办能力的重要方面。 周明等运用因子分析法评价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公共服务能力,发现业务能力、硬件设施能力、保障能力、沟通能力等对公共服务能力具有显著影响,并认为按照业务流程统一设置的养老保险经办整合路径更有利于提高服务能力。

其次,社会保险可以看成公共服务的一种 ,部分学者从公共服务满意度的视角出发,对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进行绩效评价。例如翟绍果等通过对镇江、东莞、成都等地进行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满意度调查与评价,发现我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满意度较低,且各地发展水平参差不齐。 还有学者通过构建社会保险参保对象满意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参保者对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的满意度,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公众预期、服务质量、基础服务、公众抱怨、公众信任是参保者评价社会保险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关键因素。 细分到各个险种的满意度,有学者认为养老保险满意度与参保种类、参保补助、保险缴费困难感显著相关;医疗保险满意度与健康状况、家庭结余率、医保报销比例显著相关。

除此之外,众多学者从各自关注的角度出发,对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内容进行绩效评价。有学者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进行绩效评价,从服务成本、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等角度出发进行评价。 有学者对社会保险基金绩效进行评价,设计出相应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评价指标体系。 有学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部控制能力进行绩效评价,并构建相应的评价标准与评价体系。 还有学者从实践的角度出发,总结、分析和比较了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优缺点,并对不同经办模式的绩效与适用性进行评价。

(二)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分类

对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进行合理、清晰的分类,有助于对不同的经办模式进行绩效评价,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不同学者有不同分类。

按照我国省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对经办机构管理的范围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可以分为两种:①省对市县经办机构进行垂直管理。②省只负责业务经办和基金,不负责市县经办机构的基金和人员。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权利的集中程度不同,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涉及集权和分权的争论,从横向看,分为社会保险项目集中管理(“五险合一”管理)和分散管理;从纵向看,分为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和中央统一协调、地方分散管理。

按照服务提供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的业务承办模式:①经办机构直接经办:地方各级经办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利用自身资源开展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活动,有些地区实行“五险统一经办”。②经办机构委托经办:经办机构与相关社会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协议规定的经办服务。

按照服务提供方式不同,可以分为五个类型的服务方式:①“专管员制”服务:在大厅服务中每个业务部门全权负责某一项社会保险经办的全过程。②“综合柜员制”服务:在大厅服务中一个业务部门负责多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③“网上办事”服务:运用互联网、社会保险门户网等向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服务。④“网点办事”服务:通过在街道、社区等地设立社会保险服务网点提供经办业务。⑤“自助终端”服务:通过自助查询机等提供相关社会保险经办业务。

(三)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绩效评价

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对各种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评价结果还没有形成定论,不同经办模式具有其相应的优势与劣势。

1.属地管理模式与垂直管理模式

部分学者认为属地管理模式与垂直管理模式各有利弊。认为属地管理模式能够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但是过于依赖地方政府;垂直管理模式有利于理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体系,能够增强组织建设能力,但是存在社保经办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权利和利益的协调问题,以及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监管、人员编制和组织体制等问题。

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属地管理模式,认为属地化管理可以直接向社会成员提供服务。公平与稳定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实现,但受制于区域发展不平衡,只能通过区域内部政策统一来实现。 王保真通过分析2012年山西五大煤炭企业签署医保属地管理的移交协议带来的转变,认为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和抵御职工的疾病和经济风险。

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垂直管理模式。认为垂直管理模式的程序更加简化和科学,有利于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够有效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运营效率。 进而得出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应采取全国垂直领导体制,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职业队伍,弱化行政管理职能的结论。

2.“五险合一”经办模式与“五险分设”经办模式

多数学者认为相比于“五险分设”,“五险合一”具有更高的效率,是必然趋势。认为“五险合一”能够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执行力,形成业务和信息系统的规范。 同时“五险合一”能够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筹集,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的行政效率,因此是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必由之路。 有学者通过分析跨部门合作的应用,提出以纵向管理为基础向公民提供政府服务的方法并不先进,相对而言,各机构和组织之间进行合作,提供以公民为中心的一站式服务的方式更加可靠高效。

在实证层面,封铁英、仇敏引入平衡记分卡理论对新农保经办机构服务能力进行分析,构建出服务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的关系模型,认为应当加快经办管理的系统化,建成完备统一的社会保障数据库和“一站式、一卡通”管理模式。 还有学者通过实证分析,认为按照行业分类的保险也不太可能获得推广,然而,按照现有的公共服务作为中心计划,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模式是必然趋势。 [9]

(四)不同经办模式绩效评价总结与分析

社会保险绩效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的投资能力、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实力的增长等因素。 还有学者通过分析各国的社会保险改革经验,提出固定收益养老金制度转向个人退休账户制度有利于减少劳动力供应扭曲,从福利角度来看也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10] 作为社会保险绩效的一部分,社会保险经办绩效受到经办模式的影响。世界各国在实践中呈现出各异的经办模式,国外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及其绩效评价缺少与我国的结合与深入的理论剖析 ,国内众多学者对国内外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客观现实,提出对我国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政策建议。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性质及其与政府的关系不同,可将国外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分为统一模式、自治模式、公司模式三类。

1.统一模式

“统一模式”是指经办机构采取垂直管理,机构总部进行统一管理,各级机构之间职责明确。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日本、韩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统一模式有助于信息化建设,并且能够提高社会保险的经办效率。Mabbett、Deborah、Bolderson、Helen [11] 构建了关于社会保险决策权力分配的分析框架,以丹麦、法国、德国、荷兰和美国为例,分析中央政府和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绩效,认为中央集权对于社会保险来说并非必不可少,进一步而言,在权力下放的社会保险体制中,地方拥有一定的自主权,在自治情况下协调与抑制不良竞争就显得尤为重要。

具体而言,美国社会保障署对社会保障项目进行管理,是政府领导的养老和伤残保险等的主要执行机构,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不同方面的社会保障项目由不同具体机构负责。 [12] 英国的工作与年金部负责的社会保险业务最多,养老保险主要由年金服务局负责,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主要由就业中心负责。 [13] 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在缓冲社会矛盾、保持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社会保险已由“扶贫”转向防贫,覆盖面广,主要由年金机构负责相关经办业务。 [14] 韩国卫生福利部作为一个政府机构,其成立的目的是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并以预防健康措施为核心,并负责社会保险的相关决策与监督。 [15] 瑞典的社会保险制度常常被认为是全面和包容的,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的重大改革中,它保持了作为一个受欢迎的、资金充足的社会保险和稳定提供者的基本特征。特别是与就业有关的福利在财政方面是慷慨的,但也需要受惠者继续积极从事经济或教育领域的工作。由于瑞典的地理和人口的多样性,必须加强地方当局在执行积极的劳动力市场政策方面的作用。 [16] 加拿大社会保险体系层次清晰,由国家立法,进行省级管理,其社会保险制度包括收入分配计划、医疗保健计划和社会服务计划,相关服务机构部分是政府组织和管理的,还有一些是宗教团体和其他非政府组织建立的。 [17] 澳大利亚社会保险强调减轻贫困的“基础支柱”项目,直到近年来才强调收入维持。在这样做的过程中,它选择了一种非常不同的方式,将强制性捐款纳入基本资金充足的计划,由个人而非政府和未来几代纳税人承担大部分风险,由家庭社区服务部主管相关业务。 [18]

2.自治模式

“自治模式”是指政府与自治机构通过签约的方式进行合作,雇员、雇主和政府代表组成的经办机构董事会进行管理决策。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荷兰、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意大利、瑞士、比利时等。 “自治模式”有助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升。Janice L.Caulfield [19] 通过考察欧洲多个国家的自治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详细比较分析了采用自治模式较早的瑞典和芬兰、采用自治模式较晚的荷兰和英国,认为各国的自治权限存在着巨大差异并影响了社会保险的绩效。

具体而言,100多年前,德国总理俾斯麦(Bismarck)建立了德国公共养老金制度,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正式的养老金制度。 [20] 其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与社会保险承办机构完全分开,按照社会保险项目设置社会保险承办机构,不同的险种由不同的机构负责,不同身份的参保人参加不同机构的社会保险项目,其中养老金制度最初是作为一种按比例计算的保费制度设计的。1957年正式成为现收现付制,所有受供养的雇员都必须参加这一制度,部分个体经营者必须参加。该系统在机构、覆盖范围、贡献和福利水平方面都非常分散。 [21]

法国的社会保险体系被认为是一个由家庭津贴、工伤和一般福利组成的三方体系,每一个分支最初都是在政府机构之外发展起来的,在立法开始对其进行管制或坚持其扩展之前,都作为一种自愿制度而获得了稳固的立足点,并创建四个基金账户来区分疾病保险,老年养老金和家庭福利等,每一个基金将其开支保持在国家基金分配的总额之内,如果出现赤字,唯一可行的行动就是向国家基金申请预付款或补贴,而这必须以“实际价值”来证明;另外,如果一个基金发现自己处于盈余状态,它可以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延长健康和社会福利,但其余部分必须转交给国家储备基金。 [22]

荷兰的福利国家建设起步较晚,发展较慢,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保险体系给予荷兰公民的保护程度远低于欧洲平均水平,这是由于国家、政党、工会和雇主协会之间关于不同政党的作用和责任的长期冲突造成的。20世纪50年代,有关各方达成妥协,打破了僵局,在达成这一妥协之后,社会保险制度迅速扩展。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为失业、疾病、残疾、老年和寡妇引入了集体工人保险和国民保险。由于荷兰社会保险制度的扩展较晚,这意味着它是在一个前所未有的增长和繁荣时期发展起来的,所以覆盖面很广,福利也相对较高。荷兰社会保险的发展可以被描述为一种“有管理的自由化”,一方面可以看到一定程度的自由化,即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通过市场管理的增加,另一方面国家对制度的控制也在增加。 [23]

3.公司模式

“公司模式”是指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后,私人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经办管理个人账户。采用这一模式的国家有:智利、秘鲁、哥伦比亚、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等。 这种模式有助于发挥私营部门和市场的作用,能够有效减少公共开支。 有学者通过运用动态生命周期进行模拟,分析出美国社会保险私有化模式在产出与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具有明显优势,渐进的社会保险私有化是美国贫困人口的福祉。

具体而言,智利的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程度较高,除少数职业有专门的社会保险计划外,其余实行统一管理,私营部门承担重要职能,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2008年智利巴切莱特政府推行养老金改革,改革的目标是扩大皮诺切特军事政府在1980年提出的私有化养恤金制度,使福利普遍化,增加养恤金的价值,并随着时间的推移减少老年贫困。改革立法最重要的成就是保证向所有从未对私有化制度做出贡献或受益的65岁以上智利人提供基本的团结养恤金。 [24] 在秘鲁,同大多数拉丁美洲国家一样,由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对养老保险进行经办,只有正规部门的工人才必须参加社会保险,虽然现阶段以家庭为基础的安全网可能取代自愿参加个人账户养恤金制度,但是扩大养恤金覆盖面和解决贫穷仍然是政府面临的挑战。 [25]

通过对国外社会保险经办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发现多个国家具有较强的合办倾向。例如非洲在未来实施全民健康覆盖体系过程中将着重协调社会保护和应急系统;美洲在未来将会优先解决福利计划的碎片化和内部分割,改善福利计划之间以及福利计划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社会保护政策的协调。 胡晓义通过纵览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发展,提出四个方面的共同趋势:①从单一模式到混合模式。②从消极保障到积极保障。③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④社会管理与市场化运营相结合。

对于我国社会保险的进一步发展与改革,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并与自身特点有效结合。 [26] 通过总结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可以发现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需要建立社会化管理与一站式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系列基本制度,并逐步健全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 唐霁松对比了各国的社会保险服务人次的相关指标,显示出我国的社会保险机构的负荷远远超过世界平均水平,因此需要建立更加便民快捷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

四 经办运行(整合)模式改革的探索及出现的新问题

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从形式普惠走向实质公平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 这需要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出发进行改革,化解城乡差距扩大、公共资源浪费、行政效率低下等问题。 基于此,在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整合实践中,各地形成了多种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发展,也面临着相应的新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经办运作模式改革的探索

我国许多地方对经办体制进行了改革,形成了各种模式,各地的经验对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未来的发展具有良好的参考价值,主要形成以下几种模式:

“成都模式”建立了五险合一的管理平台,实现了社会保险统一征收等多个方面的整合,有力地促进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使得参保人数和基金规模不断增加,同时提高了社保稽核的工作效率。

“太仓模式”建立了统筹城乡社保的各项政策,其中的“劳动保障卡”制度整合完善了全市的劳动保障信息,将原先不沟通、不配合、不交流的信息进行整合,创立集多个险种为一体的劳动保障卡,推动了社会保险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化建设。 “太仓模式”下各险种之间可以自由转换,无缝衔接,增加了人性化的弹性机制,并且整合经办管理机构,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移交劳动保障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

“泰州模式”采取社保基金统一征缴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说明新机制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进而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如皋模式”改革可以概括为“分类、整合、减负”三部分,这种模式需要对五个险种相同或相似的经办管理职能进行分类和归并,然后精减工作人员,建立社保业务大厅,通过实践证明这样的模式提高了经办能力与工作效率。

通过梳理、分析我国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发展历程,有三个显著特点值得关注:①经办服务的业务承办主体和服务方式越来越多元化。②为了满足便捷和高效率的经办需求,“五险合一”、经办机构委托经办、“电子社保”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③为了消除服务资源多样化和零散化对高效率的阻碍,资源整合和协调统一在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重要。

(二)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在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改革取得成效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定的问题:①“五险合一”改革后出现业务上错位、多头管理等问题,造成条块指导不顺。②由于各个险种情况不同,基金收支分离,统一管理后使得基金预警责任不明。③整合后新组建的单位需要重新协调,降低经办效率。④改革后使得原有的信息系统协议管理被割裂。 ⑤“五险合一”改革过程中存在注重组织资源的整合,忽视经办业务及信息化资源整合的问题,并存在对整合的根本目的认识不足、工作准备不足等问题。

五 经办模式改革及经办能力提升的对策

从发展的角度审视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演进过程,大部分学者和实际工作者都倾向于社会保险统一经办,认为通过社会保险统一经办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经办能力,并基于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改革

从理论层面可以证明“五险合一”分量总和是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在实践层面,我国部分城市社会保险经办模式实现了从分散到统一的改革,通过实践数据也能够说明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分散,存在诸多问题,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势在必行,并且按照统筹层次整合经办机构是科学选择。

随着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演进,作为服务型政府重要组成部分的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各个社会保险计划建立统一的组织体系和社会形象,并共享信息、全国联网,实行一站式终生服务 ,基于此,很多学者对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提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二)社会保险经办能力提升的对策

机构设置一体化、业务流程规范化、工作职责明确化、管理手段现代化是实现统一经办的必要条件,也将为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整合模式实施奠定条件基础。 应当整合管理服务资源、建立全民社保登记制度、形成多元社保供给服务机制、提高社保经办技术手段、实现标准化与精确管理等。

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未来的发展,应当做到:①设置统一机构,实行行业垂直管理和五险统管。②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进行规划,打破地区分割和重复建设,建设全国统一的信息化服务网络。③整合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建设“大社保”经办服务体系。

除此之外,社会保险经办能力的提高是一个系统工程,在“整合”成为必然趋势的同时,还需要在多个方面加以完善:

(1)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创新管理方面,需要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引入创新的轨道,创新性的提出更具有效率的制度。例如在社保机构建立具有公共服务精神、勤勉敬业的组织文化,建立弹性的薪酬制度,更好地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发展。

(2)在社会保险经办外部环境治理方面,由于社会保险经办工作是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核心,向其他领域延伸的联合体,在经办层的外部,依次是行政层、企业层和社区层。四个层级都需要不断完善,形成合力,使社会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用。 同时,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使其更大更强,优化保险业务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处理好多方关系。 [27]

(3)在社会保险经办内部控制方面,需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素质,在法律框架下,以需求为导向,不断优化服务方式。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设施,拓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领域,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险服务。

六 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这对各项社会保险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实施效果有直接影响。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体现了对我国目前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同不平等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主要矛盾的积极回应,有利于让人民享受到公平、快捷的社会保险服务,满足人民在社会保险方面的需求。

(一)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内涵与必要性

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是解决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对过去二十多年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的归纳和提升。 包含了四个方面的重大内容:①是全国性的而非局部性、地方性的平台;②是统一的而非分散、零碎的平台;③是社会保险公共服务而非其他领域、其他业务的平台;④是建立平台而非完善、改造平台。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覆盖的人数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急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并全面提高标准化服务水平,进而满足参保单位和人民的普遍需求,因此也急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是我国现阶段目标,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可以为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提供统一的经办服务平台和统一的信息系统,有利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更好地实现。 进一步而言,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有助于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也有助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为全体人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二)统一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经验与途径

我国各省市在探索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方面有了初步的经验,并取得一些教训,这些对今后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借鉴意义。很多学者基于实践探索中的经验教训,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指出未来建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途径。

在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过程中,需要把握三点基本原则。首先,需要保障公平,做到全面,稳步提升社会保险的参保率;其次,需要适应人口的流动性,将迁移人口纳入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解决社会保险的城乡统筹问题;最后,需要增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考察各种指标,平衡各种群体的利益,尽可能做到社会保险制度的永续发展。

基于此,在当前阶段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突破:

(1)框架设计与实现路径方面,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为主线,以互联网为载体,建立兼顾各个险种和覆盖面广泛的公共服务平台。在建立统一平台的过程中,着重对现有的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进行改造,面向服务对象的部分尽可能不变动,着重调整后台工作。在建立过程中应适当借鉴商业银行的服务模式。 做好从“管理服务”到“公共服务”的转变,

(2)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需要做到标准化、信息化、民主化。具体而言,标准化是指各级政府与服务机构需要做到组织构架、经办流程、服务项目与业务的统一,使不同地区、不同群体能够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险项目与服务。信息化是指更多更好的利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建立更加完善的数据库,更准确地预判未来的发展。民主化是指社会保险需要覆盖到全民,使全民参与其中,全民共享收益,全民监督工作,加强社会保险的信息公开,在群策群力的过程中更好的发挥社会保险的社会功能。

(3)基层政府、地方政府、中央政府职责方面,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事务。基层政府需要完成党中央的任务,收集和管理参保人的权益信息,为国家的顶层设计服务。地方政府需要修建“上通下达,左右畅通”的社会保险信息交换的“十字形”信息交流平台,并在一段时间内承担社会保险统筹与资金调度的任务。中央政府是社会保险信息的权威机构,需要完成顶层设计、收支预算、信息披露等工作。

除此之外,由于各地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的分散程度也不同,因此要建立全国统一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所要选择的路径也会有所不同。有两种具体的路径可以加以参考和运用:一种是自下而上进行推进,先在各统筹区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再建立省内跨统筹区的统一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再进而推动全国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的统一。另一种路径是上下结合进行推进,在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统筹区三个层次同时推进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七 文献评价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可以发现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五险合一”经办模式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可,有学者提出“五险合一”分量总和是社会保险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并且,不同学者选择了不同评价视角与评价方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模式进行了相应的绩效评价,认为垂直管理模式有利于增强组织建设,形成规范化和标准化的服务模式, “五险合一”经办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节省资源。 并且,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也受到了广泛关注,不同学者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设路径。

综合而言,目前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相关文献中,国外的研究较少从中国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但能够看出未来社会保险经办的合办倾向。国内的研究主要分析出了实践中分立运行的现状及问题,并对整合模式试点运行的地区进行评价,发现了一些改革过程中的新问题,并从理论层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模式的发展趋势。

上述研究资料给本书提供了非常丰富的资料,为课题组理清思路,基本明确了五险合一、统一经办的初步目标提供了资料和理论支持。但是现阶段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还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其运行效能直接体现着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高低。反过来,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对经办机构也提出了新的需求,这需要从理论层面上进一步研究,从而对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改革方向有更准确的把握。第二,目前的研究多是对各地经办整合模式具体做法的介绍,对于如何实现,实现的条件及制约因素的研究需要结合具体地方进行深入实证分析。第三,经办模式运行的绩效评估关注很少,对于各地在经办模式改革中的各种做法,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各种模式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需要设计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这些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探索的空间。第四,在社会保险经办模式改革过程中,大多数学者只注重如何统一与整合,忽视了全国统筹的同时还要照顾到不同地区的经济基础、平台建设水平等差异以及各地特殊情况,需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革。第五,鲜少有学者在研究中提及统一经办与分立经办的财政支持和分担问题。这些问题为本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方向和空间。 Zrx60iDRyYS8tMxcS5KaQ9x51K/SWEshA3a3iB8box+wEm9CKo+8QdrCGEk+Xq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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