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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发展历程:公共服务的视角

一 经办服务体系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改革和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工会管理(1951—1966年)、经办工作停滞(1967—1977年)、多部门管理(1978—1998年)和归口管理(1998—2019年)四个阶段。在这四个阶段的交替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险经办制度性质、管理部门、业务部门以及征缴模式也在发生变化,且逐渐走向成熟。

1.工会管理阶段(1951—1966年)

工会管理阶段是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的雏形阶段,也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会管理阶段。全国社会保险工作主要是由工会组负责管理,保险基金也由工会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调剂,社会保险制度覆盖人群仅仅针对劳动者,因此,称为劳动保险。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险机构及职责,中国全国总工会是全国劳动保险事业的最高领导机关,主要负责统筹管理全国劳动保险事业;劳动部是最高监督机关,负责全国劳动保险业务监督;劳动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单位由各工会基层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承担,主要负责保险金的缴纳、支付、监督、费用开支等业务。另外,劳动保险金的统筹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代收、保管。1954年6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劳动保险业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的联合通知》,企业劳动保险事务移交工会统一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劳动保险的监督职能,这标志着“上级工会管理,基层工会经办”的社会化管理体制基本形成(见图3-1)。

图3-1 各级劳动保险组织结构

这一阶段,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疗养、困难补助等多项福利待遇的职工劳动保险,劳动保险费用是由企业或行政方承担,个人不缴纳,但主要是针对城镇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由财政部和人事部管理,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全国总工会管理。对于医疗保险业务,又按照对象的不同分为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公费医疗主要针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经费来自政府预算拨款,由政府卫生部门管理。劳保医疗针对企业职工,经费来自企业职工福利金,由企业行政负责。到1966年4月,我国对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方面进行了整顿,改变了之前医疗费用和责任不清的问题,并明确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医疗费用是由本人承担和企业行政方面负担。

2.经办工作停滞阶段(1967—1977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内务部被撤销,劳动保险业务处于无政府状态,各级工会组织陷于瘫痪,劳动保险金原有的筹资机制被破,社会保险统筹工作被迫停止,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 1968年社会保险工作由各地劳动部门统管,呈现出了管办合一的特点。1969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规定国营企业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一些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开支,直接扣减企业利润,社会保险自此演变成了企业保险,社会保险统筹工作自此停止。

3.多部门管理阶段(1978—1998年)

这一阶段,是我国现代意义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步建立时期,也是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过渡时期。

在多部门管理阶段,我国社会保险工作主要由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分别承担各项社会保险业务。1986年,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进入改革视野, 国家设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实行社会统筹,原企业负责制的劳动保险制度成为过去时。1987年,为适应改革需要,我国11个行业实行行业统筹养老保险模式。这一时期,劳动人事部作为主管部门,11个行业和中国保险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企业作为辅助管理部门,形成了地方和行业统筹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见图3-2。

1987年成立的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是第一个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管理服务机构,设在劳动人事部门,为以后建立以劳动人事部为主体的经办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全国各地的劳动部门相继成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命名为“××省(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同年,国家要求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所需管理费用由同级财政核定,分别从“两项基金”中提取列支,坚持专款专用。

1991年,国家颁布相关决定,将经办社保事务的机构定性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具体经办业务和基金管理。1994年,劳动部成立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地经办管理工作。1998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财社字〔1998〕6号)规定地方税务可以代征养老保险。

图3-2 地方统筹和行业统筹的基本格局

4.归口管理阶段(1998—2019年)

199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成立,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险事务由其统筹管理,这标志着社会保险“五龙治水”多头管理局面的结束。同年,国发〔1998〕28号文件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从此经办机构开始独立承担、社会化服务的经办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等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规定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征收社会保险费,具体采用哪个模式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自此,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二元征缴体制形成。

进入21世纪,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完全依托企业、事业单位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转变,由单纯管理开始向管理与服务并重方向转变。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成立之后,标志着中央、省、市、县四级社保经办机构的整体架构基本形成。

2008年3月,随着大部制改革的启动,我国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在基本格局维持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将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原人事部合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见图3-3)。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全国社会保险工作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地方社会保险工作由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国务院及地方社会保险经办职责范围外的工作由同级其他部门。这种管理体制具有明显的属地化色彩,但这也是中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目标模式。《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下属的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管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应当归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由各级人社厅及其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2018年3月,国家将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等职责,这标志着五险由人社部、卫计委、民政部三部门统管,演变到人社部、国家医保局两家主管的新格局。

2018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颁布,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二元征缴模式自此演变为税务部门独立征缴模式。

图3-3 1998年以来我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的基本格局

二 公共服务视角下经办职能、责任、对象的演变

随着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的演变,经办改革逐渐从注重行政管理向社会管理转变,进而不断向公共服务深化。198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颁布,标志着社保经办管理体制改革的开始。在这30多年的改革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呈现出三个特点(见表3-1)。

表3-1 社会保险经办改革轨迹

续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1.实现了从管理职能向服务职能的转变

20世纪80年代,我国建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设立各级退休费用统筹管理委员会,对退休人、钱、事进行统一管理,自此开始确立管办分离的管理体制。90年代,国家明确了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非营利性质、行政管理职能以及业务职责,成立劳动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后更名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综合管理全国社会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随之实行行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全面移交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以及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经办服务组织。这一时期所建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主要是对各项公共服务进行管理分配,并没有明确规定提供公共服务这一职责。

2011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登记、待遇支付等工作,其运行、管理等费用实行属地化管理。这表明,经办机构是为参保者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的专门机构,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2012年以来,《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服务总则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国家标准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深入推进12333发展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便民化的意见》等文件的陆续印发,表明社会保险经办公共服务职能向广度、深度发展。

2.实现了从管理单位化向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转变

全国范围的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企业保险几年间便“升级”为社会保险。 从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不仅是费用负担和待遇支付上由各个企业转变为社会,实现各类人员的互助互济和新老企业负担均衡,同时也包含着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1984年,以《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为标志,我国经济体制进入新阶段,开始开展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的探索。首先进行了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的社会统筹,之后在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等方面陆续实行这一统筹模式,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解决了“企业保险”带来的企业劳动保险费负担沉重的问题,分散了企业的用工风险,为向“社会保险”的转变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1986年,《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参保单位和职工都缴纳社会保险费。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由国家、企业两方负担模式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转变。这就使得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从企业单一责任转变为社会共同承担的责任机制。

另外,我国在经办机构业务管理方面也实现了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建立统一规范的经办管理业务。1997年,依据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和流向,劳动部制定并颁布了《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程序》,将社保业务管理进行细分,并做了详细说明,按照该环节设置经办机构的管理岗位。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对经办管理具体事务的操作内容、程序与方法进行明确,这标志着统一规范的经办管理业务进入了新阶段。

3.实现了从单位人享有向人人享有的转变

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深化以及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的完成,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进入了新时期——扩展制度覆盖人群。经办体制的演变也意味着我国开始从劳动保险时期的单位职工享有向人人享有转变,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就是让改革的成果惠及全体国民。

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共担、统账结合模式,且开始鼓励发展农村储蓄养老和合作医疗,社会保险开始向农村扩展。《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09)、《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以劳社部发〔2003〕10号文件和劳社部发〔2004〕18号文件为标志,将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将工伤保险扩大至农民工,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险开始从单位人享有向人人享有转变,不仅要将社会保险制度扩展到城镇企业职工之外的人员,还要改革完善已有的社会保险制度。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为建立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实施奠定了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险制度基础。至此,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从城镇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部分职工,逐步扩展到城乡居民、军人等,全面建立了“人人享有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0wUUP/684KxAgGBYkvonLrxPIweYIC26R26Ny4GwhFFlS0CDxU5iBjiasLKF3xb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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