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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水上交通犯罪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

水上交通犯罪的频繁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水路安全设施不完善,民众水上交通安全意识匮乏,涉水交通行政管理不善,海上气候环境复杂,等等。但是,刑法没有充分发挥其保障交通秩序的作用也是其中重要的原因。

刑法对社会活动的规制作用通过刑事责任 来体现,刑法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都是围绕着“要不要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实现刑事责任”等问题展开的。所谓“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受的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对该行为所作的否定评价的负担。这种负担应当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相适应。根据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犯罪是刑事法律关系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中刑法义务的基本内容,而刑罚则是刑事责任的基本实现方式。因此,犯罪和刑事责任是“因”和“果”的关系,刑事责任与刑罚是责任与责任承担方式的关系。从产生阶段来看,刑事责任与犯罪同时产生,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适用刑罚的前提是存在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有无与大小决定刑罚的有无和轻重。换言之,“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刑事责任是犯罪及其他因素的有机整合;刑事责任是决定刑罚的唯一根据,有犯罪并不一定必然有刑罚,而必须要有刑事责任” 。可见,立法层面界定行为是否为犯罪以及刑罚如何规定的衡量依据是刑事责任,司法层面决定是否适用刑罚以及刑罚如何适用的标准也是刑事责任。作为联结犯罪与刑罚的纽带,刑事责任是罪刑关系不可或缺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是刑罚体系中与犯罪相对应的一个独立的、具有实质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刑法和传统刑法学理论中对刑事责任的地位和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致使在刑事立法和刑法学体系中对刑事责任的重视程度,与其应有的地位极不相称,有时甚至将其视为刑罚的同义语,这既不利于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发展,也给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和规制违法犯罪行为带来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也较为明显地反映在水上交通犯罪领域。 5gMTtIy6rgAqx/cprfEFC1+sLhwnbaG0jOW9LVq2iQokMwP7F5WdKYcFGZWTYe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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