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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一直较少为学界关注,而关于水上交通领域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界更是付之阙如。随着我国水上运输能力的提升、经贸往来的频繁,水上交通领域人为事故发生率不断提高,行业风险日渐加大,高风险的水上作业与高效率的水上运输给人身、财产和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然而,司法实务部门对严重危害水上交通安全涉嫌犯罪的案件很难介入,大部分涉嫌犯罪案件多在民事和行政诉讼环节定分止争、息事宁人,刑罚的预防功能得不到发挥,同类事故再次案发现象严重。重大交通事故逃逸造成人员死伤甚至失踪人数居高不下;船舶碰撞导致海洋溢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甚至造成生态损害;以渔民为主体的水上群体恶性事件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的秩序。然而由于犯罪案件追诉困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具有不确定性,侦查部门取证困难,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常常游离于刑事司法追诉环节之外。

关注海洋、保护海洋已经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重大使命。纵观当前海洋状况,为水上交通犯罪的刑事立法提供良策、为水上司法实务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标准和司法路径是学术界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期待通过本书的研究,能直面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诸多疑难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规范执法,助力司法,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的规制是多元化的,不仅需要规范刑法学的理论支撑,还要从水上交通创新和发展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考量水上交通的特殊性表现。首先,船舶肇事,与陆路车辆肇事在事故原因、责任主体范围和责任大小的界定上有诸多不同。同时,船舶肇事致人伤亡、失踪,甚至溢油污染涉及共同过失犯罪、职务业务过失犯罪、监管过失犯罪、牵连犯、竞合犯等刑法理论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次,实践中我国刑法典对于水上交通领域行政犯规定的基本罪状和法定刑有些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入罪门槛或高或低,罪状形态也发生了变化,导致在非刑事法律规范中通过单纯宣告追究刑事责任很难实现刑法的目的,行政犯的立法模式亟待进一步确立。最后,涉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一直是困扰我国水上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法律制度与机制问题,“两法衔接不畅”影响了案件的正常流程,使司法权落空,进而导致刑法的预防作用得不到发挥。因此,本书运用水上行政法和刑事法理论,密切关注立法、司法与执法问题,通过逐一疏理问题、深入剖析成因、提出对策建议,以推动我国水上刑事立法司法制度改革与发展,助力海洋强国战略发展,为“海上丝绸之路”之交通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ZLpe7/EIYSAna9YYqRt0jUc/eCuC/KcTroeozlycrPaJ/7ul5Ip9urAPCvlGrBW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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