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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个 2

“个 2 ”可用于“V +个 +Y”(Y 为“数量(+名词)”)结构,“数+量”可以是名量,也可以是动量,还可以是时量。例如:

(1)我比渠他要大个十岁。

(2)你替我剁个一斤肉来你替我买个一斤肉来。| 我扯个五尺布去家做鞋我买个五尺布回家做鞋。

(3)——我想买屋,你有滴钱借我不我打算买房子,你有点钱借我吗?

——我这里有个三万块钱,你□kiæ 213 拿去哒。(“哒”为表祈请、敦促语气的语气词)

(4)——妹婿今年寻着几多钱回来哝妹夫今年挣了多少钱回来呢?

——渠□kiæ 213 拿着了个两万块钱回来。

(5)我今朝夜里要把这个文章抄个五遍只才困醒我今天晚上要把这篇文章抄五遍才睡觉。

(6)你一送渠个万把块钱,我负责事情办得成你如果送他万把块钱,我保证事情能办成。

(7)要吃红芋红薯还不容易,我明朝去买个上百斤回来。

(8)我要发狠里努力寻挣个几年钱回去接堂客娶老婆。

(9)奶奶一夜总要醒个三四回奶奶一晚上大概要醒个三四次。

(10)我几还走个四五里路就到着我们再走个四五里路就到了。

(11)这个菜起码要洗个三四道遍只才能吃。

(12)(这个菜)最多煮个20分钟,煮长着时候不好吃煮久了不好吃。

(13)把本钱算进去,也只才亏个十多万块钱。

这类句子都是肯定句。“V+个+Y”用于较为随意的场合,“个”有将Y打包成一个整体,以凸显数量、使之成为信息焦点的作用,同时带有把话说得轻松随意一些的意味;“个”不能用“一个”替换;Y表示的数量多为概数。例(6)—(8),Y是由“把”“上”“几”等构成的约量;例(9)(10)是由相邻数位构成的约量;例(11)—(13)有“起码”“最多”“只”进行限量,“起码”表示最低限量,即最低要达到这个数量,“最多”表示最高限量,即最高不能超过这个数量,“只”表示主观小量。

“V+个+Y”较多用于非现实事件,即未然事件(如例(1))、惯常事件(如例(9))和虚拟事件(如例(6)),用于已然事件要受到一些限制。“个”的作用是把Y打包成一个整体,即说话人把现实世界中“同类”事物、现象或动作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把Y看作一个整体的目的是使其在认知上变得显著,从而引起听话人注意。因为“一般情形下,整体比部分显著(因为大比小显著)”(沈家煊1999)。“V +个+Y”通常用于需强调数量成分的句子。主要有如下类型:①祈使句,祈请或建议受话人按照所给出的数量行事,如例(12)。②意志句,说话人申明自己的动作要达到某个数量,如例(5)(8)。③答语,回答对方针对数量的提问,如例(3)(4)的答语是就数量做出的回答。④句中有对Y中的数量作估计或限制的成分,如“要估计”“总推测、估计”“起码最少”“最多”等。这些句子Y表示的数量都是说话人主观上需要着重强调的,在其前用“个”正是为了凸显这些数量,使之成为信息焦点。只有“数+量”能被看作信息重点时才能在其前加“个”。可见,这类“个”是一个强调其后数量成分的强调标记。下面的句子不能用“个”。

(14)我中时在渠家(吃饭)喝着几盅烧酒在我中午在他家(吃饭)喝了几盅烧酒。

(15)我今朝今天在街上买两本书在了。(这里的“两”表约量,读轻声)

例(14)(15)均表示已然事件,在“几”和“两”前面加“个”句子一般不能成立。这类句子是说话人叙述做了什么事,听话人不知道说话人做了这件事,因而把“V+Y”表示的事件作为新信息报告给听话人,所以是客观叙述“V+Y”表示的事件,因而无须主观上特别强调数量。有些表已然事件的句子能用“V+个+Y”,但用与不用“个”表示的意思不同。试比较:

(16)我昨日在大妹家会预定着了二十多斤年肉在了。(“年肉”是年节吃的肉)

(17)今朝挖五箩红芋在今天挖了五箩筐红薯。

(18)我昨日在大妹家会预定着了个二十多斤年肉在了。

(19)今朝挖着个五箩红芋在今天挖了五箩筐红薯。

例(16)(17)与例(14)(15)的预设相似,即说话人把“V+Y”表示的事件作为一个新信息报告给听话人。而例(18)(19)是强调动作施及的数量,其预设是:说话人认为听话人已知“会年肉”“挖红芋”“洗被窝”这件事,但不知其数量,这个表数量的成分为信息重点,因而可在其前加“个”来凸显。当然,例(18)(19)也可去掉“个”,通过重读数量成分来加以凸显,但用“个”同时有把话说得轻松随意一些的意思。例(14)(15)的“V+Y”表示的事件往往是个人私下里的事,不能作为已知的预设事件,只能作为新信息报告给听话人,Y中的数量成分只能读轻声,这里的数量成分不是信息重点,其前不能加“个”。

进入Y的数量成分都表示有限定的数量,无限定的数量成分不能进入Y的位置,下面句子不能说:

(20)*这个塘里有个几多多少鱼?| *你一个月有个几多多少钱?| *渠寻挣个好些很多钱来家在他挣了个很多钱回来了。

例(20)“几多”“好些”表示的数量没有一个界限,“个”不能用于这些数量成分前,因为不能对无界限的数量进行打包。去掉“个”,则句子能成立。

“V+个+Y”往往用于日常口语较为随意的场合,Y多为概数。概数松动性、灵活性大,是一种具有随意性的表达,这跟“V +个+Y”结构用于轻松随意的场合相适配。有时候,Y虽然表确数,但也可看作带有一定随意性的约量,即允许有上下波动的空间或可能,如“我剁买个五斤肉”,听话人可以理解为比“五斤”少一点或多一点都可以;去掉“个”,“五斤”则是一个客观数量,往往不允许上下浮动。Y可理解为表约量也跟“V+个+Y”用于轻松随意的场合有关。进入Y的数量成分不能带有零头数,如可以说“买个一百斤”,但不说“买个一百零三斤”“买个五斤半”。带零头数的数量成分是较为精确的数量,松动性、灵活性小,不具有随意性,与“V+个+Y”用于轻松随意的场合不相适配。

客观报道某一严重、严肃的事实或叙说规律性事实或规定时,往往不用“V+个+Y”结构。例如:

(21)那一回发大水,我家屋里有个人家我们村里有个人家□[lei 213 ]倒脱掉三间屋。

(22)法院判渠坐九年牢。

(23)这个月有31天。

(24)国家规定一个星期上五天班。

例(21)是客观报道“发大水造成的严重后果”,例(22)是法律判决,这些句子表示的事件往往只能以严肃、认真口气来说。例(23) (24)是规律性事实或规定,是大家已知的或已然接受的,无须用“个”。

例(1)—(13)去掉“个”句子照样成立,但用“个”除有凸显其后的数量成分的意义外,还有把话说得轻松随意一些的意思。日常口语交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事件都能用轻松随意的口气来说。例如:

(25)*我家老弟弟弟糊涂,一个月就输脱掉个上十万。

(26)*你得着了重病,医生说要在医院里住个三四个月。

例(25)(26)表示的都是说话人主观上认为“不好、不愉快的”事件,且都发生在说话人或听话人身上,一般不能以轻松随意的口气说,不能在数量成分前用“个”,虽然这两例都具备用“个”来凸显数量的条件,即动词前都有强调其后数量成分的副词“就”(表主观量大)和“要”(表推测)。如果某一“不好、不愉快”的事件发生在与听说双方无关或关系不密切的第三方身上,或者虽然发生在与听说双方有密切关联的人身上,但说话人认为事态不是很严重,就可用轻松随意的口气来说:

(27) 渠再会寻钱若么用她再会挣钱有什么用?男子汉丈夫不争气,一个月就输脱掉个上十万。

(28)我家姐姐把个脚扭倒在我姐姐崴脚了,只怕估计要在医院里住个三四天。

例(27)(28)“个”都可以去掉,但用“个”有把话说得轻松随意一些的意思。这两例所表示的事件虽然不是什么好事,但由于与说话人关系不大或说话人认为事态不是很严重,因而接近于无所谓好坏的中性事件。在较为随意的场合中,中性事件往往能用“个”。说话人主观上认为“好的、愉快的”事件用“个”就无此限制,如“我家哥哥一个月就寻得个上十万倒我哥哥一个月就能挣个十来万元”。可见,“个”的使用条件跟客观事实本身的好坏有一定关系,但也受说话人的主观态度、看问题的角度等因素支配,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语用标记。

“V+个 +Y”在不同的语境中可表示主观量大,也可表主观量小。 [5] “V+个+Y”前既可以出现表主观量大的修饰成分,如例(12)中表主观量大的副词“最多”;又可以出现表主观量小的修饰成分,如例(13)表主观量小的副词“只”。去掉“个”句子表示的主观量大或主观量小的意义并没有发生变化。有些句子如例(1)(2)则看不出有表主观量大或主观量小的意思。可见,这类格式的“个”本身并没有表主观量大或主观量小的意思。

“个”在句法上并不是一个必要成分,去掉“个”句子照样成立,但在语用上却有两个作用:一是主观上凸显其后的数量成分,二是把话说得轻松随意一些。

这类“个”来源于表单一数量的量词“个 1 ”。当包含数量成分的Y进入“个 1 ”后时,由于“个 1 ”指称某个单一个体的类推作用,Y也可以被看成某一个体,从而使“个”获得了将其后的数量成分打包成一个整体的意义,同时,它又获得了凸显其后数量成分的语用义。“个 1 ”表轻松随意口气的语用义也为“个 2 ”所承继。

普通话中,“个”也可用于数量成分前,例如:

(29)金九龄冷冷道:“这附近的蛇多得很,我随时都可以抓个百把条回来的!”(古龙《陆小凤传奇》)| 小伙子人挺厚道,和黄山的背夫们都混得挺熟。哪次来黄山干这行,都挣个六七百的。(梁晓声《表弟》)

(30)伤不重,有个七八天也就好了!欧阳呢?(老舍《赵子曰》)

(31)中国社会,男比女大很正常,但是女的比男的大,好像就不多见了,稍微大个几岁,就会被人斥之以“恋母情结”。(韩瑢《恋母情结》)

普通话也有表单一数量的“个 1 ”(如“你去叫个车来接人”),“V+个+数量(+名词)”中的“个”也是一个凸显其后数量成分且带轻松随意口气的语用标记。但普通话的“个”只能用于表未然事件、虚拟事件和惯常事件的句子,不能用于表已然事件的句子(宗守云2013);而宿松方言的“个 2 ”在一定条件下还可用于已然事件,其使用范围比普通话要广。 vjlZYsQGOC96dwPW4qRt6dc3sCSoYf4zmPt1X4Y7wLfNBKJ70I2rw+7yt5tbMs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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