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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可能的创新与局限

(一)可能的创新

1.研究视角创新:复合型制度角度

本书以“我国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以复合型制度为视角”为题,侧重从检察监督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行政制度及公民权制度之间的相互交错混同方面,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现象进行深入考察、分析。这种研究进路有研究视角开阔、整全性的相对优势,既可以避免从个别制度出发探究问题的角度偏差、认知狭窄的不足,也更能契合研究标的本身特有的主体多元、公私权力(利)交织、法律关系多重、实践逻辑和利害关系多重制度结构特点。因而,针对如此典型的颇具“复合型特质”制度,研究角度上的单一化难以全面揭示其规则特质与规律。现有研究中,明确以复合型制度为研究切入点的文献稀少,确立这种整全性研究角度也可较好弥补在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领域内这一不足。努力从多重制度方面进行全方位考察、探究制度中的权力、利益关联,进而总结提炼出相对应的制度运作逻辑,揭示当下制度运作的内因与外因,为相关具体规则优化及实践成效提升提供理论依据。

2.题材选取的新意

作为制度与实践转换器的司法解释(含司法解释性文件),在实践中,司法解释可视作制度的中观层面的分析对象。相较之法律规范的宏观与司法实践的微观层面的分析,司法解释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标志着法律向实践转化的中间环节。检察院法院凭借司法解释能适用性地将国家政策与制度安排部门主义化,自己制定司法规则、自己实施规则。因而司法解释既是国家制度与司法实践的联结媒介,也是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复合型制度的具体化。由此,以司法解释为主要题材能与复合型制度视角相契合。通过相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检察院法院司法解释的全面细致梳理及剖析既不失全面又能上可关联法律下可导向微观之实践。龙宗智教授也特别强调了检察政策研究在检察学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30]

3.个别论点创新

提出并论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多重法律监督性”的本质论断。基于经验与逻辑双重维度,明确指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内在特质体现在“三重行政法律实施的监督性”,既有检察监督权对司法审判权和诉权的监督,又有嵌套于其内的司法审判权对行政权执法权的监督和部分行政执法管理权对行政相对人的执法监督。“多重法律监督性”的论断更加深刻剖析揭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根本内涵及其特质,为解读辨析制度规则及完善提供基本原理。

提出并阐述“合法律性监督原则”,以此作为统率行政执法、公民维权、行政诉讼及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之整合性基准,以此基准切合检察机关宪法意义上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与角色定位。不同于“合法性监督原则”或“依法监督原则”的泛泛表述,合法律性监督原则是本质上体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复合型制度特质的根本性规则,其内涵精义是以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作为契合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行政管理三种公权力活动的最基本公约数而立论。否则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将会导致事实上检察权、审判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局面,各自以自己政策、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这将导致整体议行统一权力架构虚化。只有以法律为检察监督基准,才能既体现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能定位,也能契合行政审判的合法性审查原则,还能倒逼真正意义的行政合法化。“合法律性监督原则”还能填补当下理论对行政合法性、行政合法性司法审查、行政诉讼合法性检察监督这三个关键性命题的各自内涵及其本质逻辑关联的认知空白。

(二)局限

实证分析的案例数量相对较少,尚不足以从数据上提供相关论断的充分的完备数据基础。尽管通过典型代表案例的个案麻雀式剖析,并以此进行逻辑推论也有逻辑保证,但数据的更加充分当然能提供更有说服力的论证。相关行政抗诉法律文书无法在检察机关官方系统的公开渠道获悉,也是这种实证素材相对欠缺的一个不足。 B9g4CVVYl1ft1kRlL0kpe5Z1pmjh4euIVzW7vCJARy6UyW4rxTJMLabS/H8esoO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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