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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重点、难点与结构布局

(一)研究重点

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基本概念内涵及其外延在现有学术分歧与实践流变的现状基础上充分细致梳理,对其中的若干模糊与偏误予以澄清,并在紧扣历史、密切关联实践和严格遵从语义逻辑的基础上予以精准界定。譬如,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内涵界定时往往与行政检察、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行政违法检察、行政诉讼法律监督等相关概念之间混同运用。对此,本书主张从语义及事实逻辑严格限定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内涵及外延,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其宗旨在于通过个案督促纠错、辅助性保障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得以实施。

多重法律监督关系的解析与阐述也是本课题的一大重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本身包括多重法律关系:一是基础性的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关系。当这种法律关系以行政争议形式被当事人起诉至法院后,进而生成了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这是递进性的第二层法律关系。该层次法律关系在构造上呈现出的特点是以法院为主导以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争议法律关系为基石的诉判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三角构造关系。当这种三角构造关系运行当中存在违法或错误时,便有了检察机关的介入对其进行纠偏与督促。这就是第三层次的法律关系,即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法律关系。在该层次法律关系中,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以行政诉讼为监督对象,通过发现、调查核实、警示建议、督促纠正、抗诉等路径进行辅助性的保障工作,其宗旨在于促进、保障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得以统一正确实施。多重法律关系相互嵌套并存,对其予以全面精准的梳理、辨析无疑是本课题研究的一个重点。

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原则是贯穿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运行之中,体现其核心功能、价值和理念并用以指引相关理论、规则与实践的基本准则。在全面梳理剖析现有文献基础上,紧密结合制度特质及法律原则精义、特征及判断标准,精炼提出合法律性监督原则、司法公正协同原则、程序性监督原则,重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根本性规则体系。能更好地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制度价值定位、实践规则精义及其运作规律特点予以揭示阐释,既可为制度提供牢固的理论根基,也可使理论与实践更加有机结合、良性互动,还可为与相关制度进行理论对话提供基本的理论范式。

侧重司法解释研究题材剖析,从公权力关系及复合型制度行动逻辑角度辨析“全面性监督”与“事后有限性监督”的两种论说的片面与局限,深入诠释“强势监督”与“弱势监督”的辩证转化之内在原理,论证复杂公权力关系与多重实践逻辑的“动态平衡监督范围论”的合理性及其深刻意义。

(二)难点

复合型制度特点及其隐含的多元权力关系、多重实践逻辑并存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法律现象之中。因而,选择稳妥确切的研究视角并确定整体研究的主线成为本课题的一个不得不颇费心思考量的难题。面对此种以复合型态呈现的制度,对其运行的原理、规则的特性、规律进行研究时,势必以能涵盖多重权力关系及制度逻辑的媒介予以考察与探究才可能更加贴切其制度原初状态与本质。正是基于这种制度特点考量,选取司法解释为主要研究素材,试图从制度宏观、中观、微观紧密联结层面进行整全性和实操性剖析,以提示制度的本质规律与样态。

复合型制度中存在利益相关者多元化,既有公权机关,又有私权个体;既有宏观维度的权力牵制与均衡的功能预设,又关乎中观的部门政策的制定与价值利益取向,还关乎微观具体的部门权力与个体权益间的博弈。同时还面临检察监督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双重法律制度移植”的理念、规则及实践要求与本土资源及特色国情在政制惯习与文化价值观方面呈现出来的巨大反差之间的兼容困境。而域外相同制度比较法研习的缺失,也为全面讨论诸命题时增加了难度。

(三)结构布局

在结构上,文章总体上大致以“总分”模式进行布局。

首先,以导论部分对研究的背景与意义、研究文献与综述、重点与难点和结构、可能的创新与局限、方法论等研究的基础性问题进行介绍与说明。通过导论为研究具体展开提供基本背景与概要阐述。

其次是概说部分,该部分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原理进行总括式的阐释与解说。具体涉及的内容有基本概念解析、制度历史变迁、域外立法例考察等。其中,对行政与行政诉讼、监督、法律监督与检察监督、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内涵及其外延,基于“历时性”与“共时性”两个维度进行深入解析与阐释。尤其针对这些概念中蕴含的逻辑层次进行梳理、辨析,进而借助司法解释维度的研究框架,对这些概念相关的制度运行特点与规律加以归纳与提炼,并形成各自的制度逻辑特性。

再次,在深入思考制度特质及其在整体国家法制的定位基础上,结合法律原则的精义、特征、判断标准,精炼抽象出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根本性规则,即合法律性监督原则、司法公正协同原则、程序监督原则。深入阐释制度的理论根基及其内核,解说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核心内涵,尝试重述其原则体系。

复次,分别以监督的范围、方式、构造为第四、五、六部分。这三部分共同组成研究的本体论,也是论文的核心所在。为弥补现有相关研究的忽视与缺漏,在体系功能上是在前述铺垫性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制度的主体构成部分。具体包括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构造三大要素,换言之,即是监督谁、何以监督和如何监督的问题。当然,为全面透彻剖析制度的隐含属性、规律及其特点,会在三大要素的考察分析时,基于贯穿始终的权力主线和围绕该主线而呈现于实践中的制度规则及其实施者之间的动态与静态表现描述加以研究分析。其中,行政权的主动性、上命下从逻辑,和审判权的被动性、中立与判断逻辑,以及检察监督权的主动被动双重性、一体化及其辅助性、保障性、督促性等属性与功能将被深度阐释与论证。并在监督范围的厘定及重新定位、监督方式的类型化及其体系化构建、监督构造的全方位模式提炼及其优化方面进行重点阐述。

最后,是以结论形式对前述内容的核心观点进行重述,并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予以展望作为论文的落脚点。该部分强调我国“统揽全局、协调各方”总体权力架构和党政一体化运作机制的背景下,行政诉讼作为化解官民矛盾的一种平衡机制而发挥其功能与价值。因而,既在客观上不可或缺,具有制度特色及优势的同时又有其内在局限,即当下行政诉讼的“侧重点是”及时化解个案官民争议,而在推进整体性法治行政之制度功能尚有较大提升空间。笔者以为,此种状态只是当下特定时期内的快速、异质、多变社会转型时期的必然现象,假定政治、经济、社会要素持续当前状态发展下去,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作用将会逐步地走向规范化、理性化与弱化的趋势是本书的一个基本推测。但这并非意味我国检察监督制度总体性式微,而是某些制度方面则会有更广大拓展空间,如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juEhJnQVAkI8zF58c0/X6d4sdp3nZw7VLeoI8n9dR5tMrZChvAI2GsBy9fr8d9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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