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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研究与文献综述

(一)相关研究概览

长期以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论题的理论研究总体上并不显见于法学界,在学界影响与反响也不强烈。正是这种既非纯属诉讼法学科也非检察制度学科的特点,恰恰显现其兼有双重学科的跨学科特质。近年来随着公权力的制约问题被党政决策层予以重视,加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貌似蕴含“一府两院”于其中,以及党政决策强力推进权力制约举措引致日益增多的学者的关注与学术资源的投入。在学术研究及其成果表现方面有了长足发展,这在论文、论著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1.论文

有关学位论文研究方面,通过中国知网“专业检索”工具进行查询、浏览,分别以“TI=‘行政诉讼’and KY=‘检察监督’+‘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检察’”和“TI=‘检察监督’+‘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检察’ and KY=‘行政诉讼’”两条专业检索式检索 [14] ,分别检索到30条、50条文献,经过对检索到的文献逐条研读后,统计得出研究命题一致的硕士学位论文34篇。进一步从学科、研究机构、作者三个参考因素进行分析,发现该论题尽管归属于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学科中,可检索到文献中学位论文作者所属专业分类上却呈现复杂样态,在34篇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中有16篇为专业法律硕士的,有8篇为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的,有8篇为诉讼法专业的,有1篇为法理专业的,有1篇为法学硕士 [15] 。其中20篇硕士学位论文中,关键词中涵盖了“行政诉讼”与“检察监督”两个,其余则呈现出多样化。大体上可分为,以制度完善为焦点的;以监督路径为焦点的,如抗诉、公讼、检察建议;以检察权为焦点的,如权力配置、监督制衡。从论文分布年份来看,分别为2007年1篇,2009年2篇,2011年6篇,2012年1篇,2013年5篇,2014年6篇,2015年5篇,2016年4篇,2017年4篇。在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方面,总体上呈现出热度越来越高的趋势。

相同论题博士学位论文方面,共有两篇, [16] 关键词包括了“行政诉讼、检察机关、行政诉讼再审、行政诉讼抗诉、检察建议、检察监督、利益相关者、制度分析”。以专业检索式“TI=‘检察监督’+‘法律监督’+‘诉讼监督’+‘检察’”,在中国知网博士论文库中共检索到检察类论题博士学位论文62条。从作者的学科背景看,该类论题博士论文作者大多是刑法和刑诉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17] 据此,可知相同论题的博士学位论文无论在宪法与行政法专业,抑或诉讼法专业当中都居于隐性命题。

普通论文方面,如果运用严格界定方式,以篇名中须有“行政诉讼”并含“检察监督”两个核心词语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在中国知网可检索到78条文献,但其中属于CSSCI范围的却少见,且其中被引用的情况悬殊很大,最多的是146次,而第二名则只有66次;如果采用宽泛理解,以篇名中有“行政”并含“检察”为检索条件可得到885条文献记录,其中属于CSSCI范围的有109条文献记录,且从被引用次数与发表年份来看,都呈均衡状态。 [18] 而且从检索到的论文发表的时间来看,近年来的发表数量与层次呈现渐次增多的趋势,这与相关学位论文研究的总体发展态势基本一致。

2.论著

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研究”为论题的专著尚未出现,相关的论著多以民行检察或行政检察表述出现。主要代表性论著有:相对早期的有杨立新教授所著《民事行政检察教程》。这是本职务性行政检察教程专著。其中对行政检察基本原理与实务做出全面阐述与介绍,是在实务界中比较权威的著作。但正如作者所言,论著具有比较明显的职务性与业务性特征。该书属“一部检察业务的教材,是必须按照这项业务工作的要求写作的”“职务作品”。 [19] 还有同样是检察人士的甄贞主编的《民事行政监督难点与对策研究》。该书属典型的“检察系统的检察人员作品”,检察部门色彩深厚。 [20]

张显伟、杜承秀、王丽芳合著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研究》是一本比较纯正的相关论题的专著。该书针对民行诉讼检察监督的原理、现实困境、制度改善等方面进行相对全面的阐述。提出了一些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点及其论据,如认为“将法律监督与干预审判活动相混淆观点不足取”、检察监督程序性决定了其权能的有限性和非终局性等。因此,肯定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对审判独立的否定,两者实为相互制衡、辩证统一的关系。 [21]

张步洪所著《行政检察制度论》是以作者“中国行政检察制度研究”为题目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修改而成,“作者试图探寻的,不是扩张检察权的理论根据,而是行政检察的合理边界与有效规范”。作者强调,行政检察主要是指检察权依法监督行政权的制度与活动,而不是检察机关对行政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22]

王鸿翼所著《规范和探索,感性与理性——民事行政检察的回眸与展望》一书同样也是检察人士所著。该书是个人文集形式的专著,结合作者职务经历对涉及行政抗诉检察监督原理及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命题进行了相当有创新性的探究,与一般职务类著作不同,其中不乏真知灼见。 [23]

傅国云所著《行政检察监督研究:从历史变迁到制度架构》一书,是近年来研究相关论题的新作。作者认为,检察机关专门法律监督权作为一种独立的公共权力,应当坚持有限监督的原则,超然于各种利益纷争,尽力做到客观公正,监督权的运作始终围绕公共权力这个轴心,以权力制衡为目标。在现实中要避免监督权力过度扩张,提出了“有限检察监督论”。 [24]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郑新俭主编的《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理解与适用》是一本代表检察机关对最新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司法解释的适用性论著,其中主要对该规则条款进行逐条释义。作者的角色特征在该书体现得比较明显,譬如对学界一直争议的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范围,本书提出了“全方位、全过程”范围监督论。 [25]

综上可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论著主要由检察部门人士出品的特点显著,学界对该领域系统的、全面的研究关注不够、投入不足。尽管不能否定这类特定部门作者作品认知的理性与中肯之处,但囿于职业思维习惯,导致其内容观点存在职业倾向上的可能。由此,对其中的个别观点与阐述尚需辩证看待,也进一步提出对此领域由更具中立性的学界投入相关研究的客观必要性及其带来学术争辩的理论意义。

(二)成果局限与拓展方向

1.成果局限

综观相关研究文献可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专门研究的高层次学位论文与专著稀少。这与长期以来对该领域关注度不高是相一致的,近年来的发展势头增强与国家、社会整体对相关领域的关注及党政决策部门强力推进紧密相关。但这种基于社会客观强烈需求,连同党政决策强力推进带来学术研究的积极效应明显的同时,其消极影响也是客观存在的。表现出学术本身演进的积累不足所呈现出基本原理与具体的知识点的不严密与欠缺理性深度。因而在文献中存在个别趋同性现象,知识整体性增量还有待提升。

具体表现在基本概念泛化凌乱,检察部门主义明显。譬如,行政检察内涵、行政诉讼检察监督、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行政违法检察监督、行政诉讼检察、行政公诉等系列概念在内涵上基本不作区分与界定,或是仅仅以广义与狭义泛泛指称。这不仅造成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具体规则的权责难以界定,更加容易导致实践中各自部门利用法律概念内涵的泛化作部门主义的曲解,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不规范与难以预期性。 [26]

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原则理论研究精度不够,政治色彩与宏大论证较多,如从国家层面权力制约与平衡出发进行阐述“检察权控制行政权原则、权力制衡原则等” [27] 。缺乏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本身特质的把握与判断,进而提炼出相契合的、高度体现制度根本内核、精神理念的准则,导致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在制度基本内核、价值观念、功能定位等方面无法与基本法学原理相统一起来,既降低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自身的法律属性与法理正当性,也直接导致制度规则缺乏统率的理论根基,难以保障实效与体系化。

擅于制度目的理想化预设,对配套体制、制度运行条件关注不够,对监督范围盲目求大求广。传统监督制原本基于权威而实施上对下的监察、督促以确保权力中心意志利益得以保障实现之目标,其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难以兼容之处。当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却是要将传统的监督制度理念嫁接至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平等性“监督”领域, [28] 因而存在的必备配置条件——层级性——的缺失。但由于检察监督权无法通过执法查处方式监督行政诉讼,这种特定监督对象及其活动的多元、流动、变迁、裁断性特征又使得检察权无法保障其监督意志得以直接实现,而必须由被监督者自行纠错。这种对等业务“火警式”监督 [29] 的实质是“司法复核”。因而对这种“司法复核”监督的运作条件与机制的探究是研究的重点方向,而非单纯在监督范围上的求全与求广。

监督目的与功能的阐述与定位不清。监督目的上有统一正确实施法律说、维护公益说、法律关系维护说、保障司法公正说与权利救济说等。但对何谓“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其实现条件、标准与机制等问题则时常流于宏观层面的表述,亟须对其精细化探究。在诸多多元监督目标之间的协调一致性方面,缺乏整体性阐释及其冲突时选择机制的讨论。

总体上,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法学基本原理薄弱,部门实务主义突显、功利性较强,制度规范性与法理正当性亟须深化论证与提升。

2.拓展方向

研究预计拓展方向主要体现在:基本范畴之梳理界定,奠定学理分析与制度规则设计的前提;深入阐释制度的原理,从基本原则角度揭示制度的价值、运行、规则等方面根本性精神理念与实质内核;深入剖析制度事实维度蕴含的多重权力关系及其导致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重行动逻辑,归纳出制度运行的实质支配力量与实践特质,以此检讨“监督扩权论”的局限之处;从法规则及实务层面深入全面剖析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方式及构造的沿革、难题及其优化。

已有的研究尚未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内涵加以精准明晰界定,亟须精准确定其内涵与外延,以保障研究主题的相对一致性。对体现制度特质的原则进行深入阐释并精炼抽象,确立制度的理论根基及规则适用指引。对全面性监督与事后有限性监督进行目标正当性与现实可行性做深度的辩证统一剖析与论析。在现有多元监督方式基础上,结合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本身制度“多重法律监督”和“复合型制度”特质理性务实将现有监督方式类型化、体系化以提升监督方式的递进层次逻辑性,进而增强不同监督方式的可行性与实际效果。

针对现有“上抗下审四边形”监督程序、机制构造低效、空转弊端,切实全面剖析现有机制的成因及其优化改造的可能空间,这也是研究的关键性方向。

通过基本概念内涵的精确定义及其外延的划定确定研究主题的内容。通过对监督原则的深度阐释与提炼为制度提供牢固的理论根基与实践的指向标。通过对监督范围的务实确定,可较好地协调解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对立、为实现更高价值位阶创造条件。通过对监督方式的类型化、体系化改造,使监督方式能灵活而有权威地适用至不同监督事项,提升监督公信与实效。通过监督程序、机制构造的优化升级,精减其不必要环节与程序周期,可为实现监督宗旨及高效实施监督方式提供结构上的支撑。

因而,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概念、监督原则、监督范围、监督方式和监督构造等主题是对相关研究领域进一步深入与推进的重要方向。对这些理论与实践论题的展开研究与探讨既有补足已有理论认识的意义,也颇具实践指导作用。 0brh3PRatd9M05x8ICIQFETxkgzwYn1uQ3i6jMDnuzLSoMoLsoaf5qwSkBsiGS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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