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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说明】

本条的内容是立法目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微观的,即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二是中观的,即鼓励见义勇为;三是宏观的,即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微观、中观、宏观三个层次的目的共同组成了本法的立法目的。由于微观和中观的立法目的相对更为直接,更加容易理解,下文的理由部分仅论述见义勇为的宏观目的方面。

【理由】

在已有的中央到地方的各项法规或者立法草案中,都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正气的体现。天津市 [1] 和公安部的草案 [2] 也都在第一条中明确指出条例的修订目的,既强调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强调了“弘扬社会正气”。此外,在笔者统计的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中,有15个都明确指出见义勇为的条例制定需要“弘扬社会正气”,其中以安徽 [3] 、北京 [4] 、广东 [5] 为代表。唯一没有明确指出“弘扬社会正气”的江苏省也运用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的表述,基本意思一致。所以立法目的应当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弘扬社会正气。

立法目的的厘定也是顺应了国家社会的发展需求。一直以来,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的开展属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现阶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提法较少,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时代新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被提升到战略高度。见义勇为作为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体现,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此外,自从“彭宇案”等典型案例发生之后,社会互帮互助的风气每况愈下,急需通过相关制度的构建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弘扬社会正气加入立法目的,符合见义勇为工作的实际需要。课题组曾赴重庆市巫溪县调研,巫溪县委政法委的同志提到,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政府应该为见义勇为立法和规定各种有力的保障与奖励措施,帮助见义勇为者解除后顾之忧,让他们在面对邪恶时能挺身而出,有效地预防和制止犯罪。当人们面对他人陷于危险时能伸出援助之手,弘扬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必然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但是,各种制度上的缺失和不足导致很多人不敢见义勇为,这就要求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与反馈的情况,逐步完善见义勇为的保障制度,使得见义勇为正常化、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让社会正义弘扬、让乐于助人的精神深入人心。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第二条【见义勇为人员定义】

本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人。

【说明】

本条主要规定见义勇为人员的定义。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应当包括义务排除要件、危险性要件和贡献性要件。义务排除要件是指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不负有法定和约定的救助义务。危险性要件主要通过具体事例的列举来实现,留待本法第七条具体规定。贡献性要件是指应当明确“事迹突出”的条件,适当提高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条件。

【理由】

一 应当排除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

排除法定与约定义务符合学理上关于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的认定。例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见义勇为在性质上属于无因管理,民法视野中的见义勇为行为是紧急无因管理行为,属于高层次的无因管理” [6] ;中国政法大学王雷认为“见义勇为属于民法上的紧急无因管理” [7] 。而无因管理的前提要件就是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因此见义勇为的认定中应当明确排除法定与约定义务的适用。

各省市的规定有排除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先例。中央及各地方性法规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公安部的草案 [8] 、海南 [9] 、重庆 [10] 、吉林 [11] 、天津 [12] 、黑龙江 [13] 都直接排除了法定和约定义务。此外,部分省市自治区只排除了“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特定义务”的表述太过模糊,应直接用“法定义务、法定职责和约定义务”的表述。

二 不应当以“事迹突出”作为标准

各地方性法规中有不规定“事迹突出”的先例。在笔者统计的17个省市自治区法规中,有14个未在见义勇为的定义中提及“表现突出”或其他贡献性要件,例如安徽 [14] 、北京 [15] 、广东 [16] 、海南、湖南、吉林、内蒙古、宁夏、山东、陕西、四川、云南、浙江,剩余仅有4个省市自治区明确写明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表现突出”,具体包括辽宁、山西、天津、江苏。从数量上可以明显看出,不在见义勇为定义中规定“表现突出”是全国的通例。

将“事迹突出”移除见义勇为的认定也是一线见义勇为工作人员的诉求。课题组在重庆市綦江区和九龙坡区调研时,一线的见义勇为工作人员、曾获见义勇为表彰的公民和其他部门的同志均提到,见义勇为的认定不应当有“事迹突出”或其他的结果性要件,在当下社会风气不佳的大背景下,只要公民不顾危险实施了见义勇为的行为,其行为就应当得到表彰和鼓励。也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加鼓励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说明】

本条是整部法律的基本原则部分。课题组在参照其他省市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添加了上述基本原则的表述。此条文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第二,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应当首先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原则,其次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

【理由】

一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是立法的必然要求。首先,公平、公正是所有立法的必然要求,平等与法律的核心价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应当践行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公平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并公平地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奖励和保护。其次,公开是当代行政管理的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需要全社会的监管,而监管的前提就是信息的透明,见义勇为人员一旦认定就会获得较多的政策优惠,如果见义勇为的公开不充分或不及时,那么社会资源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配置可能就会招来非议,因此应当在一开始就做好见义勇为的公开,具体制度主要体现在见义勇为确认的公示。最后,及时是法律时效性的要求。正如法谚所云,“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如果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或者保护的工作处理得不够及时,可能会造成不可预见、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极其不公,所以及时应当是见义勇为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各省市已有类似的表述。笔者统计了全国17个地方性法规,关于见义勇为的原则主要分为四种模式:一是完整提到四项原则,包括天津 [17] 、辽宁 [18] ;二是只提到及时、有效原则,只有四川 [19] ;三是只提到公开、公平、公正,只有陕西 [20] ;四是只提到客观、公正、及时,只有内蒙古 [21] ;五是只提到公正、公开、及时,包括海南 [22] 、广东 [23] 。剩余10个地方性法规中并未明确提到上述四项原则。

通过统计分析,虽然完整规定四个基本原则的地方并不多,但它们都是近年来的规定,在时效层面具有一定可参考性。更为重要的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是法律层面的基本原则,见义勇为条例作为地方性立法当然应当遵从。

二 坚持四主体参与以及“两结合”的工作模式

坚持四主体参与以及“两结合”的工作模式是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的必然要求。第一,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应当坚持由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具体体现为见义勇为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交由政府部门确定的见义勇为工作专门机构实施,同时辅之以社会捐赠等社会协同,最终当然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才能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第二,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应当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重,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情况千差万别,对其奖励应当量体裁衣,奖励手段的丰富可以满足现实中的具体要求。第三,对见义勇为的保障应当坚持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双管齐下,特别是针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不仅要给予金钱上的抚恤,还应当具体了解其难处,解决其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动用多方面的资源,全方位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问题,尽力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的出现。

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模式在其他省市已有尝试。课题组统计了17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规定,关于见义勇为的工作模式共有四种分类:一是完整规定上述三个结合,包括天津 [24] 、山东 [25] ;二是只规定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两个结合,包括云南 [26] 、海南 [27] ;三是只规定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包括辽宁 [28] 、广东 [29] 、安徽 [30] ,虽然上述三省的条文具体表述略有不同,但都只是规定了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和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两类;四是只规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包括四川 [31] 、陕西 [32] 、内蒙古 [33] 、江苏 [34] 、山西 [35] 。剩余还有五个地方性法规并没有规定此项原则。

通过统计分析,虽然完整规定四主体参与以及“两结合”的省市并不算很多,但它们都是近年来的规定,时效上具有一定的可参考性。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工作方式符合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其中四主体参与适用于见义勇为工作的全部,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适用于奖励部分,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适用于保护部分。每一项制度都有适用的范畴,缺一不可。

综上,在基本原则的条款中,应当做到:在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原则的基础上,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对见义勇为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开展。

第四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工作专门机构负责。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宣传、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说明】

本条主要涉及见义勇为工作的主管机关、联动机关、支持机关和协助组织。主管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的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另行确定。联动机关是指配合主管机关、实施机关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主要是涉及见义勇为人员的政策优待和权益保障方面,包括民政、财政、人力社保等。支持机关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群众性组织,主要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协助组织主要是指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它们主要协助见义勇为工作实施机关来完成一些日常事务。

【理由】

一 具体实施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见义勇为工作的负责机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担任,这是全国所有地方性法规的共识。然而,各个地方对于见义勇为工作的具体实施机关则规定多有不同。查阅所统计的37个省市分别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与市级规章对见义勇为确认机关的规定,其中,安徽 [36] 、辽宁 [37] 、南昌 [38] 等22个省市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作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吉林 [39] 、洛阳 [40] 、南京 [41] 等9个省市将公安机关作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广东 [42] 、深圳 [43] 、珠海 [44] 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北京 [45] 将民政部门作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南宁 [46] 规定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宁夏 [47] 等地则未在条例中明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而是规定由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机构负责见义勇为的确认工作。

由上可知,各地方对于见义勇为的具体实施机关规定大不相同,加之各地方开展见义勇为工作已有较长时间,各地方已经形成了见义勇为工作的某种惯例,全国性立法明确指定并不适宜。此外,在2018年全国机构改革之前,全国大部分省市的见义勇为工作交由综治部门具体负责,但是2018年机构改革将综治部门撤销,其职能交由各级党委政法委来承担,但是因为政法委属于党委机关,不适宜承担见义勇为行政确认的相关行政职能,也给新进的地方性立法造成了一些困难,因此近几年的立法中对于见义勇为工作具体实施机构多采用模式的表述。例如,陕西将见义勇为实施机关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机构”, [48] 海南 [49] 、云南 [50] 表述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四川 [51] 、广西 [52] 等省市表述为“各级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此可见在全国层面见义勇为工作具体实施机关较为混乱,不宜在全国层面的立法将具体实施机关具体指定为某一机关,应当把这一权限下放给各省级人民政府,交由各地方在具体工作中不断实践,加以研究,结合本地实际具体确定。

二 联动机关的扩张

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联动,针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重点,下文主要论述宣传和教育两个部门。

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需要宣传和教育部门的支持。首先,见义勇为先进事例的宣传在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宣传部门作为外界了解见义勇为事例的窗口,担负着通过见义勇为先进事例的宣传从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作用,宣传部门作为见义勇为的联动部门理所应当。其次,教育部门在见义勇为的奖励中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本法的第三章“奖励”中,见义勇为人员(或其子女)在入学和教育费用的承担上享有一定的优惠,此种具体的措施当然需要教育部门组织实施。因此,教育部门应当作为见义勇为的联动部门。

教育部门作为联动部门在全国其他地区没有争议。纵观全国其他地区的规定,共有11个地方性法规提到教育部门,例如浙江 [53] 、天津 [54] 、四川 [55] 。可见,教育部门作为联动部门在全国其他省市已是通例。但并没有一个地方性法规将宣传部门列为联动部门。究其原因,其他省市可能认为在已经规定了广播、报刊等媒体对见义勇为的宣传义务之后,实在无必要将宣传部门列为联动部门之一。但是我们认为,当下社会风气日趋冷漠,为了更好地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例,更应当将作为统筹各种媒体的主管部门的宣传部门列为联动部门之一,进而将宣传工作提升到新的高度。

三 重视人民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将人民团体与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见义勇为工作的协同组织更有利于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相较于国家机关,诸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与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普通公民的距离更近,它们更能够知晓见义勇为人员的难处,为了更全面地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权益,这些组织最少应当负有向有关机关报告相关情况的义务。此外,因为它们与普通民众的距离更近,也可以它们为主体开展见义勇为的宣传活动,此种活动也更容易被民众所接受,宣传的效果也更好。

将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纳入见义勇为的协同机关在其他省市也有规定。课题组统计了17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其中提到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有6个,6个为广东 [56] 、海南 [57] 、辽宁 [58] 、山西 [59] 、天津 [60] 、云南 [61] ,虽然数量不算多,但是也表明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但是纵观全国其他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均未有提及将群众自治组织作为协同机关,但是我们认为应当将其纳入见义勇为的协同机关。因为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最接近见义勇为人员和普通民众的组织之一,不论是见义勇为人员权益的保障,还是见义勇为先进事例的宣传,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效果一定是最及时,效果最为显著的。因此,应当将群众性自治组织纳入见义勇为的协同机关。

四 见义勇为基金会或协会的协助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开展见义勇为工作在大部分省市已有实践。在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最新颁布的11个省级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中,有8个明确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协助义务,包括浙江 [62] 、云南 [63] 、海南 [64] 、贵州、广西、天津、重庆、江苏。从数量上看,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占多数。目前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已经设立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在各省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对下一级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见义勇为基金或者见义勇为协会均有相应的指导作用,因此本条也没有给各地方增添额外的负担。

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的协助义务符合见义勇为工作的需要。课题组曾赴贵州、海南调研,与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了座谈。贵州和海南两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属于社会团体,当然不具有确认见义勇为的行政职能,但是可以协助当地见义勇为主管机关开展日常的见义勇为工作,在见义勇为人员遭遇困难时也都会及时伸出援手,给予相应的经济支持,也会定期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讲活动,通过先进事迹的宣讲传播正能量,弘扬社会正气。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是社会参与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窗口,应当在见义勇为立法中关注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使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到见义勇为工作中来,最大限度地弘扬社会正气。

第五条【工作机制与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说明】

本条主要涉及工作机制与经费保障两项内容:见义勇为工作机制具体包括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见义勇为工作的经费保障应当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理由】

一 见义勇为工作机制的构建

见义勇为工作机制包括联席会议和长效机制两项。有关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修订出台的11部地方性法规中,建立“联席会议”或者类似制度的共有5家,例如陕西 [65] 、河南 [66] 、海南 [67] 、广东 [68] 的联动协调机制,江苏 [69] 设立的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虽然数量尚未过半,但是上述几乎每个条例中均列举了多个见义勇为工作的联动机关,要想将这些机关有效结合为见义勇为工作服务,比如建立具体的协同制度来确定各个机关之间的职责分工。

联席会议机制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实践中联席会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一般是各级党委政法委,而见义勇为具体工作则由公安机关、综治部门、民政部门等负责,各级党委政法委对应“党委领导”,公安、综治或民政对应“政府主导”。而从见义勇为工作的具体开展来看,联席会议的建立也是十分有必要的。第五条列举了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等12个部门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完成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具体实施部门通常与上述机关平级,协同机制的具体开展难免会产生一些困难,此时就需要作为党委机关的政法委出面协调各个政府组成部门的工作开展。因此由各级党委政法委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日常开展是十分必要的。

二 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

完善长效保障机制之必要在于消减公民在见义勇为之后可能遭受的潜藏的不良影响,亦在于推动社会形成“向榜样学习”的良好风尚。本条在内容设置上明确了实施保障的主体以及具体保障事项。其中,具体保障事项包括建立档案、定期回访、长期跟踪、经常性慰问以及帮扶。设置本条的理由大致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已有部分省市探索建立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保障机制,为新增本条提供了实践经验。嘉兴市 [70] 仅片面地规定了建立见义勇为人员档案,而菏泽市 [71] 也只是孤立地规定回访与长期跟踪制度。湖南 [72] 、新疆 [73] 两地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为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分类管理并且跟踪服务的制度。较为完善的是安徽 [74]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长效保障机制规定,同时涵盖了建立档案、回访、分类管理与跟踪服务等各个方面。

不同于前述其他短期或一次性保障机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有其自身独特的制度作用。前者极为关注缓和矛盾的效率问题,在短期或一次性补助见义勇为人员的过程中,客观上起到及时补偿或奖励的作用。而后者更为看重的是对社会产生潜移默化的精神导向,力求发出一种信号,即国家对见义勇为之后可能遭遇的不良后果承担保障责任,无疑有助于消减公民见义勇为时的后顾之忧。

不同的具体制度构成长期保障的整体内容。建立档案制度,旨在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信息材料进行分类归档,以便将来信息查阅、补助发放以及评奖评先。经常性慰问以及帮扶制度,是对见义勇为人员最为直接的保障形式之一,也是最为长效保障机制中的核心内容。定期回访制度,密切关注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状况,俟其需要而施以援助。长期跟踪制度,意在了解见义勇为人员的最近情况,根据不同阶段的实际形势调整相应的帮扶方式。

三 见义勇为工作的经费保障

见义勇为工作属于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除开工作开展日常开支外,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抚恤等方面都需要相对较多的经费支持。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中,不仅是各地方的通行做法,也是充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的需要。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是各地方的通行做法。课题组统计了2018年机构改革之后修订的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见义勇为条例共11部,其中全部存在类似的表述。例如广东 [75] 和海南 [76] 是各级政府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专项经费;广西 [77] 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经费保障措施;贵州 [78] 、河南 [79] 等6省均和本条例的表述一致,即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浙江 [80] 运用的是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上述各省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意思均为政府财政应当为见义勇为工作划拨专门的经费。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是充分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弘扬社会正气的需要。除开见义勇为行政工作的日常开支外,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所需要的款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见义勇为人员的奖金,具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见义勇为工作专门机构确定;二是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垫付,当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受伤时,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也需要相当大的开支;三是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如果见义勇为人员牺牲或致残,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相应的款项。上述三类数额均不在少数,虽然见义勇为基金(会)可以通过社会捐赠获得一定的款项,但考虑到见义勇为人员对社会做出的突出贡献以及见义勇为事迹对弘扬社会正气的正向作用,由财政来承担大部分的支出是可行且必要的。

综上所述,为了更好地理顺见义勇为工作,全面长期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见义勇为工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和长效保障机制,同时各级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加强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普及科学实施见义勇为知识,及时报道见义勇为事迹,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说明】

见义勇为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其宣传工作应当放在重要位置。只有加强见义勇为的宣传,才能使先进事迹得到更广泛的传播,真正达到通过见义勇为工作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

【理由】

已有中央政策要求加强见义勇为的宣传。《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明确规定:强化宣传引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图书、影视等文艺作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同时通过举办报告会、巡讲等活动,大力宣扬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倡导科学合理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充分展现党和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关爱、广大人民群众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与肯定,给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更多的精神关怀和鼓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爱见义勇为人员的浓厚氛围。

民众呼唤见义勇为的宣传。根据调研,民众普遍反映见义勇为事迹宣传不到位。课题组曾到重庆市九龙坡区和綦江区实地调研,不论是见义勇为人员还是政府工作人员,均强调宣传的必要性,应该多宣传见义勇为事迹,增加荣誉感,提升社会认可度和关注度,从而发挥带头作用,形成社会良好风气,促进社会正义实现。但是,实际工作中,宣传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难以落实,缺乏长效宣传机制。根据问卷调查数据反馈,在发放的768份问卷中有94人针对重庆市目前见义勇为现状提出针对性意见,其中有23人认为见义勇为事迹宣传不到位,影响力较小的问题,建议增强宣传力度。 IHcAAT8yrKwXNjA95egGEq5oJGF/+ZD82Q/Gk9shjMCjmspQz5jObj/Nt5q9/Ll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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