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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弘扬社会正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见义勇为人员定义) 本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人。

第三条(基本原则)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见义勇为工作专门机构负责。

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宣传、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交通、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

依法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协会,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第五条(工作机制与经费保障) 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六条(加强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见义勇为宣传,普及科学实施见义勇为知识,及时报道见义勇为事迹,营造崇尚和支持见义勇为的良好氛围。 UdAg/2al9GTneDVb8Y3pxJxnYoFinFEWzbn3QDJO18Lc0gYA+5Bc1Fw7SOhJlJ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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