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地处中国西南边疆,是西部大开发、“十二五”规划和“桥头堡”战略实施的重要省份。云南5000人以上人口的民族有26个,其中世居民族16个。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约4600万人,其中少数民族人数占总人数的33.37% 。长期以来,云南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民族工作的大政方针,不断探索、创新民族工作思路和方法,长期保持了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跨越发展的良好态势,创造了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的“云南经验”“云南模式”,受到党中央和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
云南作为地处我国西南边疆、周边形势复杂的多民族省份,成为边疆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谐发展的典型 。在以建设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的“示范区”为平台和契机的资源整合中,各民族群体主体性被充分尊重,民族政策与民族群体形成了良性互动,较快地改善了少数民族群体的生活质量,促使民族关系更加和谐。“示范区”建设与营造和谐民族关系的良性互动则促使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云南作为全国世居民族最多、特有民族最多、跨境民族最多、自治民族最多、民族自治地方最多、少数民族人口居全国第二的省份,这一基本省情决定了云南的民族问题在全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云南的民族关系状况,直接影响着全省乃至全国发展稳定的大局 。团结友爱、互惠共生、共同发展始终是云南各民族间关系发展的主流,各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结成了利益攸关、彼此依赖、共同发展的多民族和谐共生格局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云南各方面发展成就显著,云南民族关系进入了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但同时云南民族关系也进入了矛盾和问题多发时期 。因此,建设和谐民族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云南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少数民族生活水平的提高,更关系到国家边疆地区的稳定与安全。研究云南和谐民族关系现状,总结云南构建和谐民族关系的做法与经验,对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战略意义。
民族关系展现的是各民族间的各种关系,内容纷繁复杂,要了解某国或地区民族关系现状,需集中对民族关系背后的各种关系进行归纳。如何为描述民族关系寻找理论和技术支撑一直是理论界关注的重点。美国学者戈登在1964年提出了对多民族社区中民族关系现状进行衡量的指标,分别是文化、社会交往或社会结构的相互进入、通婚、族群意识、偏见、歧视、观念与权力冲突 。马戎等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某国或地区民族关系现状可从语言使用、宗教与生活习俗差异、人口迁移、居住格局、交友情况、族群分层、族际通婚和民族意识八个指标入手 。有学者从国家要求建立的民族关系监测系统出发,基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宗教五个方面建立一套多层次民族关系评价指标体系,并用层次分析法测量民族关系和谐度指数。 还有学者则以“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作为民族关系的核心结构,认为民族关系和谐体现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环境、心理、思想、宗教、国际环境十个“领域模块”中 。对云南民族关系现状分析已有的研究多是从宏观视野或民族政策视角进行概括,很少从少数民族成员的主观认知视角分析当前少数民族成员对云南和谐民族关系的评价与认知。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利用问卷调查数据,从少数民族被访者主观认知出发,从族际交往、族际通婚、当地户籍居民与外来流入人员互相评价、民族身份遭受歧视情况、对国家和本地民族关系评价、民族冲突状况六个方面对云南和谐民族关系进行实证分析。
本文对云南和谐民族关系进行实证分析的数据来源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于2013年开展“21世纪初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调查”在云南的家庭问卷抽样调查数据。云南样本回收数为1681份,抽样点为丽江市、沧源佤族自治县、大理市和盈江县,分别占云南省样本的24.4%、25.0%、27.1%、23.4%。抽样数据被访者基本特征见表1。
表1 被访者特征基本描述统计情况
1.族际交往状况
美国社会学家彼得·布劳在对族际交往进行系统分析时提出了族际交往可以从族际交友、族际通婚等方面进行测量 。从云南各民族建立各种社会关系的主观意愿来看,各民族都十分积极。
汉族在主动与少数民族建立婚姻亲家等深层次社会关系方面相对保守,而少数民族则相对汉族而言持有与其他民族建立深层次社会关系更为积极的意愿。
表2 云南民族间族际交往意愿
云南民族间族际交友意愿很强烈,而且拥有其他民族好友的实际数量也很多。79.7%的人拥有1个及更多的其他民族好朋友,68.5%的人则有3个以上其他民族好朋友(见表3)。
总体而言,云南被抽样调查的民族被访者尽管在拥有其他民族好朋友数量上存在统计学意义上的明显差异,但是拥有3个以上其他民族好朋友是云南各民族族际交友中的主流现象,大多数人愿意和其他民族成员成为亲密互信的好朋友。
表3 被访者拥有其他民族好朋友的个数
从年龄段来看,年轻人比其他人有更多的其他民族好朋友。在没有其他民族好朋友的被访者中,30岁及以下年龄组中该指标仅占10.7%,为4个年龄段中最低;而61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被访者中该比重高达41.2%(见表4)。在拥有3个以上其他民族好朋友的被访者比重方面,年龄越小,比重越高。随着教育、务工、婚姻等活动越发频繁,各民族的年轻人更有机会也有很强的愿望与其他民族的同学、同事等建立起亲密互信的好朋友关系。
表4 同年龄组被访者拥有其他民族好朋友的个数
2.族际通婚
在2013年中国社科院民族学所的调查中,除族际交友外,通婚也是测量民族关系的重要指标。族际通婚意愿是测量民族关系最重要的标志变量。根据问卷设计,笔者对云南民族间族际通婚意愿进行分析。总体而言,95.9%的被访者不介意儿子娶其他民族女性为妻,95.8%的被访者不介意女儿外嫁其他民族(见表5)。儿子娶外族女性为妻的意愿可以用来测量本民族对其他民族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等的包容程度,女儿外嫁外族男性为妻则可以测量本民族主动与其他民族进行文化交流的积极程度。从被调查者通婚意愿整体情况来看,云南民族间的族际通婚意愿十分强烈。在女儿外嫁外族男性为妻方面,各民族的态度与儿子娶外族女性为妻基本一致。
表5 被访者的族际通婚意愿
强烈通婚意愿背后折射出的正是云南各民族对其他民族文化的积极接纳、包容和交流,实际通婚行为则进一步促使云南各民族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和谐民族关系形成与发展。在云南,族际通婚非常普遍,调查中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尤其是在少数民族集中聚集的地区和干部家庭中。很多家庭不仅是两个民族之间的通婚,而且是多个民族成分的成员之间的组合。一个三代人以上较大规模的家庭中,来自两三个甚至更多不同民族的成员很普遍。这也进一步印证了云南多民族成员之间相互交往的密切程度和民族关系的和谐。
3.当地户籍居民与外来流入人员互评状况
当地户籍居民对外来流入人员持强烈的欢迎态度,外来人员也对流入地的社会包容性、宗教文化、社会交往等评价较高。首先,从当地户籍居民对外来流入人员的态度来看,总体上有95.9%的被访者欢迎外来人员(见表6)。总体而言,云南当地户籍居民对到本地的外来人员的欢迎程度和接纳程度很高。
表6 当地户籍居民对到本地的外来流入人员的态度
其次,外来流入本地人员对流入地的评价较好(见表7)。
从当地户籍居民与外来人员的互相评价可以发现,云南民族地区各民族间包容性和接纳性强,本民族和外来民族能形成彼此相互吸引的凝聚力;各民族间的频繁相互交往则进一步增进了各民族间相互理解、尊重和互信,从而又再次增强了不同民族间的吸引力和凝聚力。两股力量形成了民族团结稳定、共同发展进步良性循环的不竭动力。问卷调查数据也显示,在外来流入人员被访者中,有84.4%和86.1%的人愿意进一步在流入地继续扩大投资和长期居住。
表7 外来流入者对流入地社会状况的评价
4.民族身份在社会生活中很少遭受歧视
在问及“您的民族身份在当地社会交往、工作就业、日常生活中有无不便利的问题”时,88.6%的人表示并没有因自身民族身份而遭遇歧视和障碍,在当地社会生活中并没有遇到不便利的现象(表8)。仅有6.0%和4.5%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因民族身份遭遇了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不便利,存在一定程度身份歧视和障碍。由此发现,在云南被抽样调查的民族地区,各民族间能够很大程度上平等参与社会交往、搜寻工作机会等生产生活各类活动。
表8 民族身份在社会交往、工作就业、日常生活中带来的不便利情况
5.对国家和本地民族关系的评价
从被访者对本地(本县、县级市、区)和全国不同时期民族间相互关系的评价来看,本地民族关系要好于全国。被访者对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初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和最近五年(“3·14事件”和“7·5事件”之后)四个时期的本地民族关系的评价逐渐增高,认为本地不同民族间关系好的人数占比由改革开放前的68.3%增至最近5年的81.4%(见表9)。从“不好”和“一般”的比重来看,被访者对云南本地民族关系的负面评价比重很低。这一评价结果与被访者对全国民族关系的评价结果形成了鲜明对比。在认为民族关系好的人数比重中,云南本地民族关系好评度均高于四个时期全国的水平。评价“一般”和“不好”的比重中,云南本地均低于全国。从本地少数民族成员主观认知来看,云南省本地的民族关系要好于全国整体水平,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比全国其他地区更加和谐。
表9 被访者对全国和本地不同时期的民族间相互关系的评价
6.民族冲突
从对民族间冲突和不同宗教信仰者间冲突的主观认知和评价来看,云南少数民族被访者对于当前国家或地区民族关系状态的认知十分积极乐观。在对民族间冲突的严重性评价中,88.4%的被访者认为当前的民族间冲突并不严重,在对不同宗教信仰者间冲突的严重性评价中,则有90.5%的被访者认为并不严重(见表10)。
表10 少数民族被访者对相关利益冲突的评价
从以上六个方面的实证分析可以看出云南省本地民族关系要好于全国的整体水平,当地民族对于当前国家或地区的民族关系状态也表现出了十分积极乐观的态度。
通过对调查数据分析可以发现,云南各民族成员在主观上认同云南当前和谐民族关系,各民族社会成员在以开放、包容、互信的态度和行动积极参与到了民族间的沟通交流中,并且也对云南和谐民族关系给予了积极评价。这种各民族间积极互动所构建的和谐民族关系也为当前云南推进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示范区建设提供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而“示范区”建设也为促进云南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带来了内生驱动力。“示范区”建设过程中,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实施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率先制定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特殊政策等“六个率先”,保持了民族团结进步、边疆繁荣稳定、各族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的良好局面。“示范区”建设不仅创新了云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资源配置模式,而且十分注重发挥少数民族社会成员的主体性,民族政策的执行做到了以政策受众的需求为导向,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民族政策实施的效率和效果。在“示范区”建设的各种社会活动中,各民族间交流、互信互助、尊重与包容等积极因素不断得到培育和成长。和谐民族关系与“示范区”建设良性互动形成了可持续的发展驱动力,一方面使云南民族关系更加和谐,另一方面则使云南各民族生活质量和福祉得到提升。
但是,影响云南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发现,不同地区之间、同一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导致分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的能力和机会不一。此外,民族政策和扶持政策执行的偏差以及难以适应经济社会环境变化等因素都导致各民族之间和地区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诸多实质上的不平等、不公平现象。这些既定的不公平和被制造出来的不平等从不同方面程度不一地影响了各民族之间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同时,市场化、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潮流的涌入也对原有的和谐民族关系造成程度不一的影响。另外,因资源配置不均衡,导致基本公共服务和设施缺乏,制约了云南民族关系的发展和完善。境外反动和分裂势力的渗透同样影响着边境地区民族关系的发展。因此,为发展和完善云南和谐民族关系,应当在“示范区”建设进程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大力发展民族地区社会事业,缩小各民族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质不平等和差距,增强民族团结进步的驱动力。一是在民族地区将社会事业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并占更大的权重;同时各级政府实现行政理念向基于社会成员真实需求为导向转变。二是依托“示范区”建设,创新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的整合配置模式,加强边境民族地区、农村等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重点提升社会保障、住房、医疗、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发展水平,充分注重缩小同一地区内各民族间社会事业发展的差距,实现实质公平。三是加大培养和提升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教师、医生等公共服务提供者的素质与技能。这一方面可以畅通各项扶持政策和社会福利服务等的传递机制和路径,使国家和省级政府的扶持政策有畅通、明确、稳定的传输通道。另一方面可以增强社会管理能力,提升基层工作人员应对境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的图谋、外来宗教的影响和渗透等的工作能力。四是积极培育地方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力量,政府加强与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合作与共同建设,更多地吸引扶持欠发达民族地区发展的资源,并通过非政府组织提升各类扶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改善资源需求与现有资源供给的有效匹配,避免资源浪费及其造成的发展不公平。
第二,建立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尊重和体现云南在资源供给中的地位,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力。云南丰富的水利资源、生态资源和矿产资源为国家发展提供了大量支持,但在当前资源开发制度中未能充分处理好资源供给地与资源享受地之间的利益均衡关系,导致云南农村地区、边境地区等资源开发地社会成员失去某些原有生活环境,却很难得到与所付出的代价等值的利益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源富集地的少数民族社会成员不欢迎外来资源开发机构和工作人员,最终影响民族间的社会交流。因此,建议按照“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受损者获偿”原则,通过建立社会补偿、国家补偿、跨区域补偿等补偿主体和渠道多元补偿机制和办法,对云南资源开发区的社会成员给予足够的利益补偿,实现云南民族地区资源开发与各类资源开发利益共享的可持续发展局面。
第三,大力扶持民族文化保护与繁荣,维护云南民族文化发展多样性,增强维系和谐民族关系的凝聚力。人类社会总是从多样性中汲取团结进步的力量,创造出社会稳定的因素。民族文化的多样化发展所产生的吸引力不仅增强了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与交流,而且多样性民族文化下各种价值理念和智慧的交流能够形成维系社会稳定运行的共识。云南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还蕴含着积淀深厚、丰富多彩的和谐文化。这些民族文化反映了云南各民族同源异流、异源合流而又源流交错,逐渐成为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重要组成部分的历史;也反映了云南各民族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逐渐形成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现状,因而自然成为今天构建和谐云南可资利用的宝贵文化资源。 因此,建议从加大资金投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采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技术手段等多方面手段,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博物馆、民族文化传习馆、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公共载体积极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保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能够得到传承。此外,加大对各类民族文化的积极宣传,为各民族文化的相互学习与交流提供宣传媒体和交流载体,将展现民族团结和谐等民族文化中的“正能量”积极推介,增强各少数民族文化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吸引力。
第四,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和培养,树立党政干部积极的“利益代表”观和全局意识,增强民族团结进步的向心力。云南民族地区“大杂居、小聚居”的民族分布格局尤其要求民族干部必须公正地执行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和惠民政策,对调查数据和个案访谈的分析发现,少数民族干部片面、狭隘的“利益代表”观及在具体行政中偏袒保护某一民族利益的不公平做法导致了干群关系较为紧张,也影响到了同一行政区划内不同民族之间的关系。党政干部作为调节民族之间利益和关系的重要主体,应当树立积极的“利益代表”观和全局意识,以作为代表国家的行政人员的角色公正地调节和维护所在行政辖区内所有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尤其注重维护各民族间公平公正地参与经济社会建设。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最终形成所在地区内各民族共同团结进步谋发展的向心力。
第五,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相关法律,创新民族关系监测机制,形成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保障力。和谐民族关系的维系不仅需要依赖经济社会发展与其形成的良性循环和民族文化多样化发展的基础,同样需要来自法律层面的保障。民族关系的具体内容中一个重要部分就是民族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完全依靠民族传统习俗、道德等软约束无法适应当前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环境下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的需要,因此必须依靠相关法律条文的硬约束与传统道德习俗的软约束相结合来保障和谐民族关系的网络和调节机制。一方面,建议云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遵循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下,尝试创新建立一些适应云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等的自治条例,积极营造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则建议为解决民族间的利益纠纷提供可靠的日常工作机制,从法律层面确保民族间利益调节有法可依。此外,民族关系作为社会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议建立科学的监测体系,对各地区民族关系发展状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测有利于将各民族间的小纠纷和冲突解决在基层,为和谐民族关系的发展提供预防性、及时性、有针对性的干预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