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欧共体在第四个《洛美协定》中加入了保护人权、推进民主和法治等全新要素,开启了对非援助政策的全面转变,政治导向性愈加明显。这一变化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背景。
新制度主义和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是政策调整的理论背景。20世纪80年代后期,新制度主义兴起,该理论从政治的角度观察发展援助,试图解释援助低效的原因。奥尔森(Mancur Lloyd Olson)在研究了大量富国和穷国后指出:“国家间人均收入的巨大差距不能用获取世界知识存量或者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能力差距来解释,也不能归因于可出售的人力资本或个人文化的品质差异,唯一剩下的合理解释就是其制度和经济政策有高低之分了。” [13] 新制度主义认为受援国接受大量援助却没有获得发展的核心原因,并不是资本、劳动和技术等相关生产要素的缺乏,而是缺乏合理的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制度结构。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架构能够有效地规避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因为制度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为合作创造条件、为个人选择提供激励机制,并建立排他性的产权制度,将外部性内部化。在一定程度上,新制度主义助推了“华盛顿共识”的提出,二者共同要求受援国改革经济制度,遵循市场导向。同时新制度主义鼓励通过增加社会资本减缓贫困以及运用激励机制减少腐败,这些都要求公民社会的发展。发展经济学的受挫和制度经济学的兴盛加速了欧共体对非援助的调整,并为推崇人权、民主和良治的援助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
此外,联合国主导的发展观的变化是影响欧共体的第二个理论背景。1980年出台的《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以及消灭贫穷和依赖。该战略还专门提出:“发展过程必须提高人的尊严。发展的最终目的是在全人类充分参与发展过程和公平分配从而得来的利益的基础上不断地增进他们的福利。” [14] 在联合国的倡导下,人的价值被不断强调和提出,以人为核心的发展观得到更多的关注,该发展观认为社会发展的核心目标是人的发展。发展有三个核心,即价值、生存维持、自由和尊严。 [15] 综合新制度主义以及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的理念,欧盟逐渐提出保护人权、建立民主制度、推崇良好治理的援助政策。
在现实方面,欧洲联盟的成立与一体化的不断迈进为其政策调整确定了法律基础和目标。《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签订标志着欧洲联盟正式成立。迈向政治一体化后,欧盟将根据自身需求调整发展援助政策。1991年12月1日,欧共体首脑会议通过了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的《欧洲联盟条约》 (Treaty on European Union,TEU),1992年2月7日该条约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因此也被称为《马斯特里赫特条约》(Treaty of Maastricht,简称“马约”)。1993年1月1日,马约生效后,欧共体正式升级为欧盟。欧盟由三大支柱组成,分别是第一支柱欧洲共同体、第二支柱“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和第三支柱“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虽然第一支柱仍为“欧共体”,但与欧盟成立之前的“欧共体(European Community)”相比已截然不同。此时的欧共体是一个超国家机构,负责代表欧盟制定和实施整体的社会、经济以及环境政策。发展合作被划归为欧盟第一大支柱“欧共体”的管辖范围,标志着欧盟成为独立的援助方。援助理念也将随欧盟的需求进行调整,对非援助的政策和实施将更加统一。在马约第130条U条款中,欧盟对发展合作的目标明确表述为:“(1)促进发展中国家,尤其条件最差的发展中国家的持续的经济和社会发展;(2)促进发展中国家平稳地和逐步地同世界经济相结合;(3)促进同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作斗争。” [16] 此三点明确了关注社会发展、促进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减贫三个目标。另外,为了促进欧盟发展援助的顺利实施并与各成员国独立的援助政策相协调,欧盟提出了著名的“3C原则”,即协调性(coordination)、互补性(complementarity)和一致性(coherence)。其中一致性原则要求发展援助政策与欧盟其他相关政策保持一致。在马约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部分,欧盟规定其目标有一项为“发展和巩固民主与法治,尊重人权与基本自由”。
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Amsterdam Treaty)签署,在发展援助政策方面,加入了连贯性(consistency)原则。在发展援助政策的制定中增加了欧洲议会的权力,以共同决策取代合法法律程序。随着欧盟政治一体化的持续深入,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和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被赋予更多权利,超国家性增强。在政治导向的内容方面,该条约中要求加入欧盟的成员国除了尊重人权、民主、自由和法治原则之外,还必须有民主政治体制,如若该国有侵犯人权、践踏民主的行为,欧盟将对其进行一定制裁。
20世纪80年代末与90年代欧共体的变化与出台的官方文件,使其对自身发展援助机制进行了调整。将人权、民主和法治确立为欧盟的共同价值观念,为其在对外协定中加入以上内容,调整对非援助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第四个《洛美协定》于1989年12月15日在多哥首都洛美续签,其中缔约的非洲国家为46个。本条约第一部分一般性条款第五条提到:
(1)发展合作的核心应该是人,它是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因此应全方位尊重和促进人权。尊重人权是发展的基本因素,因此合作需要以保护和发展人权为目的。(2)缔约的各方都重点重申了其对人类尊严和人权的重视,这些权利包括:不受歧视,基本生存权,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非加太国家同欧共体的合作需要消除阻碍人们实现其各方权利的障碍。缔约国应该积极行动,遵守国际法,改善人权状况。(3)欧共体的援助资金将根据具体的计划进行分配,最终实现保护人权的目的。欧共体还将支持促进人权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优先在地区层面设立计划。 [17]
一般性条款第五条将尊重与保护人权郑重提出,标志着欧盟对非援助开始转向,也为第四个《洛美协定》的发展合作奠定了基调。
为配合一般性条款确定的核心思想,在第二章“条约在主要合作领域的目标与指导”中,第一个目标明确指出:“合作的目的在于支持非加太国家的发展,这个过程应该以人为核心并根植于当地人们的文化。提出的政策与措施应加强这些国家的人力资源建设,培养创造能力并促进文化认同。发展合作还应鼓励当地人民参与设计与执行具体的发展行动。” [18] 在第二部分中,对应以上目标,协定中指明了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和增进文化认同的具体措施,这一部分侧重对非加太国家教育事业的关注,希望通过发展教育提高人的素质。此外,第四个《洛美协定》第五个附件为关于协定第五条人权的联合宣言,指出相关缔约方均强调他们将在减少侵犯人权和尊重人类尊严方面进行更有效的行动。
除了对人权的突出强调,第四个《洛美协定》中指出,欧共体开始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协调合作,援助资金还将用于非加太国家的经济结构调整,对那些接受西方提出的结构调整计划的国家施以援手。
根据第四个《洛美协定》的实际条款,欧盟不仅支持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调整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的计划,而且人权的重要性被突出强调,成为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国家的共识,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欧盟对非发展援助的重要目标。发展合作的具体内容也从经济贸易领域扩展到政治、社会和文化层面。该协定对人权保护的规定虽然尚不够完善和全面,但仍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这标志着欧盟的援助政策正式带有政治导向,主导了后冷战时代西方援助的发展方向。
1989年签订的第四个《洛美协定》为期十年,但贸易与援助政策定期为五年,因此到了1995年,新成立的欧洲联盟同非加太的78个国家进行了中期谈判,在毛里求斯签订《洛美协定》修正案。非洲国家中新增厄立特里亚与南非,总数达到48个。
该协定在贸易发展方面变化不大,然而在政治导向方面则对非加太国家提出更加严苛的条件。第一,修订案的第五条内容扩容——人权、民主和法治原则成为双方发展合作的基石,欧盟的资金将推动非加太国家在发展中实践上述原则。具体到条约中,第五条第一款新增:“该条约中发展合作应该以尊重和保护人权、承认和实施民主原则以及巩固法治与良好治理为基础。良好治理是发展合作的特别目标。尊重人权、民主原则和法治,奠定了欧盟与非加太国家关系和协定条款的基础,指导着双方国内和国际政策的制定,同时构成本协定之必要条件。” [19] 第三款新增:“欧盟给予的资金援助分配将与非加太国家的行为挂钩,资金将被用于保护人权、促进民主化和强化法治与良好治理。” [20]
第二,修订案第366a 条明确设定了“不履行条款”。“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没有履行协定第五条中提出的任意一个核心原则,则有权邀请相关方开启特别磋商程序,共同探讨当前情况。磋商会议必须在发出邀请后的15天之内举行,最迟也不能晚于30天。” [21] 在第366a条中,欧盟和非加太国家虽被表述为双方地位平等,但实际上不履行条款只针对非加太国家。磋商会议中欧盟会对非加太国家提出改正建议,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欧盟将中止条约,停止为相关国家提供援助。
为配合第四个《洛美协定》修订案在政治导向方面做出的实质性改变,修订案第244条指出,为配合政策调整,欧盟将拿出专门资金对非加太国家开展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机构予以支持,鼓励民主改革,总金额高达8000万欧洲货币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