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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冷战时期欧共体的非洲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伴随对历史的反思以及欧洲统一思想的传播,欧洲共同体成立,开启了欧洲一体化进程,并且作为独立的国际行为体登上世界舞台。欧共体的主要成员国为保持对殖民地的影响力并维护其经济利益,与前殖民地国家尤其是非洲建立了联系制度。这一历史阶段,欧共体的非洲政策集中在对外援助领域,并通过多个援助协定巩固了对非洲的影响。

1.欧共体对非洲援助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苏冷战随即拉开序幕。美国为保持同西欧的传统联系并与苏联对抗,开启了“欧洲复兴计划”,为受到战争重创的西欧国家提供援助。马歇尔计划是第一个国际发展援助计划。经过十年的发展,西欧国家的国内经济快速恢复,开始将目光转向海外——援助非洲。欧共体的这一决定主要基于三个考虑。

第一,非洲与西欧国家深厚的历史联系。近代航海大发现开启了欧非两个大陆之间的联系。1450年至1850年的400年中,西方世界对非洲进行了惨绝人寰的殖民与奴隶贸易。对欧洲来说,和非洲的贸易始终是有利可图的,也把欧洲引进了新的、更有创造性的社会和政府形式;但对非洲人来说,这种关系却不能完成这时所需要的社会和经济变革,相反地,它使所有它接触过的社会走向了经济或政治的挫败。 [1] 在这个过程中,欧洲完成了传统的资本积累和第一次工业革命。奴隶贸易废止后,第二次工业革命兴起,资本主义从原始积累转向资本输出阶段,殖民主义快速发展,掀起了瓜分世界的狂潮,非洲也不能幸免。经过奴隶贸易和殖民掠夺,欧非两个大陆以一种极为不平等的关系联系到了一起。

第二,西欧国家维持“宗主国”对非洲的控制以及经济长期发展的需要。宗主国在理念和实践中对殖民地的长期控制固化了欧洲国家的意识,认为非洲是欧洲固有的“后院”,欧洲必须参与非洲的各项事务,有义务“帮助”非洲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殖民体系迅速瓦解。非洲国家取得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纷纷建立独立主权国家。但由于受到长期殖民的影响,非洲国家统治者在发展经济、管理国家方面均缺乏经验,整个大陆依然积贫积弱。欧洲的前宗主国亦无法摆脱固有思维,仍首选以殖民宗主国式作风处理对非关系。此外,维持资本主义经济持续增长是西欧国家继续控制非洲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从一定意义上说,使殖民地脱离宗主国独立,可以获得更大的消费市场。欧洲虽然不再对非洲国家实行直接统治,但其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

第三,与苏东共产主义抗衡,扩大西方世界的势力范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由于战争破坏,经济受到重创,与此同时,英美认为冷战的铁幕已经降下,欧洲成为美国与苏联两种意识形态对抗的主要“战场”。马歇尔计划应运而生,美国对西欧国家投入了大量的援助,帮助其进行战后重建,以此抵御共产主义的蔓延。西欧国家作为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自然认同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成为资本主义阵营的中坚力量。在非洲也成为美苏双方角力的场所后,西欧加入进来,利用其与前殖民地的关系,争取更多的非洲国家实行资本主义,建立西方民主制度,加入资本主义阵营,对抗共产主义。争取非洲大陆最好的办法在于利用历史联系提供大量资金援助,获得非洲国家的支持,最后扩大西方世界的势力范围。

正是基于历史联系、经济发展以及对抗苏联这三个层面的考量,西欧国家决定对非洲提供发展援助。欧共体的成立将西欧六国聚合在一起,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国际平台,受援国家将涵盖六国在非洲所有的前殖民地,影响范围大大增强。

2.冷战时期欧共体对非洲援助的过程

在冷战时期,欧共体对非援助范围、深度以及广度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罗马条约》、两个《雅温得协定》以及前三个《洛美协定》奠定了这一时期欧共体对非援助的法律基础。欧共体国家在这些条约的政策指导下,开始了对非援助的历史进程。

(1)《罗马条约》的签订及其内容

1957年签订的《罗马条约》开启了欧共体对非洲发展援助的进程。1957年签订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的第四部分《海外国家和领地与共同体的联系》明确了欧共体建立联系制度,开展援助的目的是“促进国家和领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建立国家和领地与整个共同体之间的紧密的经济关系” [2] 。在该条约的附件中,专门附加了《关于海外国家和领地与共同体联系的实施专约》。该条约对共同体给予联系国的待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进行贸易投资,适用对等互惠原则,逐步取消关税和限额。为进行有效的发展援助,欧共体专门设立了总额为5.81亿美元的“海外国家和领地开发基金(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Development Fund)”,并在附件中规定该基金要求向以下项目提供资金:(1)某些社会组织,特别是医院、学校或技术研究中心以及居民职业活动的指导和培训机构;(2)与执行一项具体的生产性发展计划有直接联系的反映整体利益的经济投资。 [3] 此外,《罗马条约》还明确规定这一计划为期五年,理事会需于1962年年底前制订下一阶段的实施计划。

作为欧共体发展援助重要文件的《罗马条约》维护了欧洲宗主国与非洲殖民地的关系,表现在:其一,“联系国制度”仍然体现了宗主国对殖民地的控制。该制度从本质上而言是西欧国家为维持殖民关系而设立的。被纳入联系制度的国家基本都是还未获得独立的非洲国家 [4] ,大部分都集中在撒哈拉以南非洲。根据该制度提供的对外援助实质是以受援国和援助国的新角色定位替代和延续了之前宗主国和殖民地的传统关系。 [5] 其二,条约内容的不平等性,其目的在于满足欧洲国家的经济需要。作为殖民地的非洲国家,其经济已被欧洲殖民者所左右。在农业方面,殖民地国家主要生产香蕉、可可等热带农作物,以满足西欧国家的需求。在工业方面,欧洲需要非洲大量的矿产资源,因此援助修建的基础设施多用于运输矿产,等等。总而言之,《罗马条约》中所谓的“对等互惠原则”只不过是保证欧洲成为非洲这些联系国最重要的产品市场,加深非洲对欧共体的依赖。

(2)《雅温得协定》的签订及其内容

两个《雅温得协定》和《阿鲁沙协定》是欧共体援非政策的第一次调整。1963年7月20日,欧共体六国同非洲新独立的18个主权国家在雅温得签订了全新的《雅温得协定》。《雅温得协定》是欧共体同非洲国家签订的第一个独立的发展援助协定。《雅温得协定》由贸易、金融与技术援助,建立设施、服务、支付和资金的权利,联系机构的设立以及一般及最终条款五部分组成。 [6] 该协定除了延续《罗马条约》的对等互惠原则外,还允许共同体在进行资本输出时可将获得的利润收入自由汇回本国,同时该协定还对联系国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限制,即联系国制定与改变其对外贸易政策前需与欧共体进行协商。

相较于《罗马条约》,《雅温得协定》规定了获得独立的非洲国家主权平等、权利对等以及联系国拥有相应自主权,但是仍保留了前宗主国的一些特权。两者主要的不同在于《罗马条约》中涉及对非援助部分仅是其中的第四部分以及之后的条约附件,而《雅温得协定》是欧共体同非洲国家签订的第一个独立的发展援助协定。另外,《雅温得协定》规定,欧非双方将建立协会理事会,由欧共体国家和联系国共同组成,同时建立议会和仲裁法庭。机构的完善能够保障贸易与援助更顺利地进行。在该协定实施期间,欧共体将给予联系国主要出口产品多达7.3亿美元的援助。

1969年7月29日,第二个《雅温得协定》签订。该协定相较于第一个《雅温得协定》变化并不大,但总条款扩充为十条,进一步完善了对非援助机构以及制度,附录中新增了仲裁法院身份定位、特殊情况和豁免以及相关机构的经费运行 [7] 三项具体条款。该协定至1974年到期。1972年,毛里求斯共和国加入《雅温得协定》。此外,为扩大欧共体对非援助的范围,1969年,欧共体同东非三国——肯尼亚、乌干达和坦桑尼亚通过《阿鲁沙协定》开始了国家间的贸易合作往来。

《雅温得协定》实施的十年中,欧共体对非援助在机构设置、制度化、援助范围与国家数量以及金额总量方面不断提升和扩大。这一时期,非洲民族解放运动蓬勃发展,欧共体开始以联系国取代联系制度,并在其政策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承认了非洲联系国作为独立主权国家的政治地位,这具有重大意义。此外,联盟理事会、议会与仲裁法院等机构的设立为双方的权利提供了制度保证。但仍应看到,这三个协定是之前殖民剥削的延续,规则仍由欧共体国家决定,非洲国家依然作为联系国与欧共体开展贸易并获得援助,没有主动权与发言权。

(3)《洛美协定》的签订及其内容

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其中非洲国家37个)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开会,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以下简称《洛美协定》)。《洛美协定》的签署标志着欧共体发展援助政策有了新进展。在该协定签订之前,欧共体自身与国际局势均发生了一些变化。首先,在1973年随着英国、爱尔兰和丹麦的加入,欧共体迎来了第一次扩大。受援对象范围随之扩大,欧共体需要更加详尽和机制化的援助方案。其次,1970年《联合国第二个发展十年国际发展战略》决议提出了发展援助最重要的标准,即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ODA)净交付额应占其国民总收入(GNI)的0.7% [8] ,并提出发达国家给予的资金与技术援助应该以促进发展中国家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的,不得侵害受援国的主权。该发展战略给欧共体的发展援助政策提出了新要求。再次,20世纪70年代全球反殖民化运动达到高潮,大量获得独立的发展中国家团结起来,通过77国集团和不结盟运动积极作为,希望以集体力量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改变受制于发达国家的弱势地位。在这样的内外情势下,第二个《雅温得协定》到期后,欧共体与以非洲为主的发展中国家签署了《洛美协定》,该协定经过三次续签与一次修订,成为冷战时期欧共体最重要的发展援助政策文件,也为欧共体对非援助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个《洛美协定》于1979年10月31日在多哥续签,1980年4月起生效。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57个(欧共体9个,新加入的希腊当时还未成为正式会员)。第三个《洛美协定》于1984年12月8日在多哥续签,1986年5月1日起生效,参加签署该协定的非加太地区国家增至65个,其中非洲国家有43个。《洛美协定》虽是欧共体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整体的发展援助政策,但非洲国家在其中占大多数,因此也可将《洛美协定》视为欧盟对非援助的官方政策文件。

1975年第一个《洛美协定》签署的目标是推动共同体国家与非加太国家进行贸易合作、产业合作以及财政和技术合作,从而帮助缔约的非加太国家发展经济、消除贫困。这一目标在此后的《洛美协定》中均有体现,但每次协定的内容均发生较大变化,表现在:其一,对等互惠原则更改为向非加太国家给予单方面贸易优惠,即保障非加太缔约国家绝大部分农产品和全部工业制成品出口至欧共体减免关税并取消出口限额。其二,历次《洛美协定》中均有新机制的建立。比如,第一个《洛美协定》中设立“稳定出口收入制”(Stabex),对非加太国家的某些农产品在跌价时进行补贴,保证其不受价格波动或者产量不足等因素的干扰。1979年第二个《洛美协定》建立了“矿产品特别基金”,针对主要依靠出口矿产品的非加太国家进行财政援助,保护其在变化的国际市场中免遭过大损失。1984年第三个《洛美协定》开始强调社会文化合作以及私人投资的重要性。其三,之前的“海外国家和领地开发基金” (Overseas Countries and Territories Development Fund)正式升级为“欧洲发展基金”(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在前三个《洛美协定》中分别向非加太国家提供33.9亿、57亿和85亿欧洲计算单位的发展援助。时至今日,欧洲发展基金依然是欧盟进行对非援助最重要的资金来源。

除了内容变化,《洛美协定》的签署也伴随着欧共体对援助制度与机构的调整。第一个《洛美协定》第六部分规定了机构设置,主要机构包括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大使委员会(Committee of Ambassadors)和咨询大会(Consultative Assembly)。部长理事会由欧共体成员国和非加太成员国各派代表组成,主席由双方轮值。部长理事会负责确定具体工作,对《洛美协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在认为有需要的时候召开会议。大使委员会主要负责协助部长理事会开展工作,定期提供报告和建议。咨询大会则是一个监督和提供政策性建议的部门,部长理事会需要每年向其提供专门报告。 [9] 之后的《洛美协定》中一直保持这样的机构设置,各部门在职能上不断完善和扩展。

冷战时期的三个《洛美协定》为后来欧盟的对非援助奠定了重要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在理论上,《洛美协定》第一次强调欧共体成员国与非加太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欧共体尊重非加太国家的主权和独立自主,双方签订协议是为了获得共同利益。《洛美协定》以契约的形式确定了欧共体对非的贸易与援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条约的规定和保护。在现实层面上,《洛美协定》确立了欧共体乃至后来欧盟对非援助资金来源的分配,即欧洲发展基金承担大部分的金额,由共同体成员国分摊,另外的部分援助由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承担。同时,《洛美协定》中机构的设置以及援助的具体方式确定了后来欧盟对非援助的形式。

在《洛美协定》的议定过程中,广大非加太国家也表现出团结一致,对欧共体提出要求和建议,取得了些许积极成果。例如,通过非互惠原则,扩大了对外贸易;通过“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和“矿产品特别基金”,非加太国家减少了出口收入的损失;通过欧共体给予的发展基金资助,部分地改善了非加太国家工农业落后状况。 [10] 然而,非加太国家依然处于劣势,双方并没有实现事实上的平等,欧共体依然是主要获益方。首先,虽然欧共体在《洛美协定》中提供的援助数额不断提高,但非加太国家数量不断增长,分配到各国的实际金额并没有大幅增长。其次,《洛美协定》设立的“稳定出口收入制度”和“矿产品特别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非加太国家的利益,却限制了这些国家的发展。多年来,非加太国家的产业结构并没有改进,多国一直依赖出口某种初级产品换取外汇。而欧共体因此保障了原料的供应产地和产量。再次,欧共体通过与非加太国家订立条约,维护了其在非洲的传统影响力,实现了欧共体对非援助的初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洛美协定》使欧非双方关系愈加密切,欧共体不满足于仅发展经济联系,开始关注受援国的政治问题。在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的谈判过程中,欧共体试图就非加太国家的经济发展政策问题进行对话,变相干涉受援国内政,最后在非加太国家的反对下,条约将有关内容表述为“双方定期磋商将有助于援款的有效使用” [11] 。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在第三个《洛美协定》的序言中首次出现欧共体对人权问题的表述:“协定重申坚持联合国宪章及其基本人权信念,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无论男女还是大小国家都拥有平等的权利。” [12] 对人权的首次提及为欧共体此后对非援助政策的调整埋下了伏笔。

总而言之,冷战时期,欧共体对非援助主要通过“贸易—援助”的形式开展,发展援助是经济领域的议题。从1957年到1989年30多年中,欧共体与非加太国家建立了密切的经济关系,通过“贸易—援助”获得了经济与政治双重好处。发展援助理念也经历了唯经济增长论到社会发展观的转变,但欧共体的对非援助也在多年发展中暴露出种种问题,需要新的援助理念与政策取而代之。 GEhqCV6s5T3XRR6gUypgNCTD05z9oq8wh6fkugfO6dPhhCRX0PisJFnG8IbGlG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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