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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我国语言为数众多,其中以汉藏语系语言为主。2000年,我国通过《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定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便全国各族人民沟通交流。同时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保留繁体汉字,并让各民族得以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多年来,我国的语言文字立法事业历经从最初以政策指令为主,到后来逐步建立起一套语言文字法律法规体系并不断加以完善的转变,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有学者借用费孝通先生提出的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将我国的语言政策概括为“主体多样”。“主体性”语言政策的核心要义体现在《宪法》第19条“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多样性”语言政策则体现在《宪法》第4条“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宪法》的这两条规定构成了我国语言文字政策和立法的总原则。

从国家层面考虑,主体语言的确立和维护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正当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使用,不仅能够给广大民众带来沟通交流的便捷性和切实的利益,而且从语言政治学的角度,大力推广作为国家通用语言的普通话之举措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在我国,具有实际上国语和官方语言地位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重要载体和标志之一,代表着全国各族人民的身份认同和民族认同,代表着各民族想要生活在同一个国度。因此,应通过语言文字法的制定、修改与完善,确保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公务、教育教学、汉语文出版物、广播电台、电视台、公共服务行业、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企事业组织名称、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的推广和推行。

语言还是探索族群历史和文化发展的终极密码。“多样性”语言政策是由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外语、盲文手语等多种子语言政策构成的一个复合体,是构建和谐语言生活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多样性”体现了我国语言平等与兼容并包的语言政策和语言立法特征,要求尊重和保护区域性或少数民族语言,强调通过语言权利的立法来维系弱势语言的存续。但值得注意的是,当语言因素被用来在不同群体范围内加强其内部凝聚力时,既有可能产生强化国家认同的效果,也有可能形成分裂性语言民族主义,从而对国家统一造成威胁。因此,在语言立法中在坚持多样性和平等性的同时,也应谨防可能产生语言分裂主义的倾向。

在全球化和“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国家语言能力建设的战略意义尤为凸显,应该高度重视语言教育和国家安全的关系。对于攸关国家安全,以国防、情报等为主要服务目标的“关键语言”,要通过语言政策和立法、经费资助和措施落实等方面,加大对军事、情报、外交人员的“语言武器”装备,以适应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服务于新时代下的“总体国家安全观”。

我国之所以如此鲜明地通过语言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语言治理,是因为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需要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唯有如此,方能更有效地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促进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书中不足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谨识 tmCQ4R1bQBRnh1tjglpb9o72GIDgxph+iG1dbmfOLwRLvG/XNT4nI1MC8tAu2W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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