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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法律谈判的价值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在民事诉讼理论界的研讨中,由于学者们所持的立场与角度不同形成了很多学说。但从实务法学角度研究,当事人之所以发动民事诉讼,除为了惩罚民事违法行为外,更为主要的是为了通过对民事违法行为者的惩罚,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从而获取更大利益的目标。不容置疑的是,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谈判,就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发生的,无论作为原告代理人的谈判律师,还是作为被告代理人的谈判律师。法律谈判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对民事违法行为人的民事违法行为的制裁,为自己的当事人获取更大的利益或者说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虽然每一个案件都包含众多因素,没有一个案件与另一案件绝对相同,但大多民事诉讼案件最终都可能通过和解而以相当模糊的结局结束。如同扑克玩家一样,获得最大胜利的方法是谨慎选牌,避免打潜在的输牌,同时最大限度地把宝押在可能取胜的牌上。这种手法也能让律师获益,即放弃一些不堪一击或者疑窦丛生的推测,把精力集中在更有力的论点上,从而获取更多的利益。这是由民事诉讼目的的多元化所决定的。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与当事人启动民事诉讼的目的,在宏观与微观上是有所不同的。现代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论和相对性,决定了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民事诉讼不仅要强调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还要尊重公民的实体权利,同时要重视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使得我国社会从义务型社会向权利型社会更好地转变。

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通常通过法律谈判来完成。如前所述,法律谈判是以非诉讼方式或者以庭外和解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各方的纷争。基于民事案件的庞杂,当以法律谈判方式来平息纠纷时,其谈判的方式与方法通常也呈现出不同的形态。 2Xl9I8+Rb6hErp7jIEgw4ricH8shGUiihDb8LtB26eD8p4wdoCCLOu45Kqz8W5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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