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章,主要介绍了律师与委托人(客户)之间交流的方法与技巧。本章,将介绍律师接受案件后与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谈判方法与技巧。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又称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有些纠纷,在起诉前、起诉后乃至执行过程中都可以进行谈判,达到有效化解民间矛盾的效果。笔者认为,形成民事诉讼的主要成因是民事主体对他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实施侵害,从而使得他人的民事权益蒙受损失,或者即将受到损害,导致民事争议的发生。民事争议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解决,一是民事争议主体依靠自身的力量解决双方或各方的争议,如自行和解;二是依靠中立第三方,对争议双方或各方进行撮合、劝说、协调,促使争议双方或各方达成谅解与让步,从而解决争议,如调解;三是通过国家法律设置的仲裁机构,从事实上由仲裁机构做出认定,对争议双方或各方的权利义务做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双方或各方的民事争议;四是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将民事争议双方或各方的争议交由法院审判,经过一定法定程序解决双方或各方的民事争议。无论是何种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律师都有可能充任争议一方的代理人,参与到民事争议双方或各方的纠纷解决程序之中,尤其是调解(包括和解)、仲裁和民事诉讼更为常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在各类民事诉讼案件中,均存在双方或各方当事人基于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或和解的可能性,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律师如何参与和驾驭民事诉讼中的谈判是律师必须掌握的一项专门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