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没有牢不可破的信任,而且失去这种经年的信任可以说毫不费力。想象一下,让你购买一只声称“我们只因做过一次假账而被处罚过”的公司的股票,或去买一家敢于声称“我们只卖过一栋危楼”的开发商的楼盘。你就可以很容易地理解客户的信任有多么脆弱。从长远来看,保持客户忠诚度的方式只有两种:提高服务质量(包括律师的工作产品)和持续创新。
律师行业服务不能只靠专业化的产品,还要从服务、客户满意度等方面提升服务的附加价值,从而提高竞争力。许多律师认为自己从事的是法律专业,因此,往往重视法律水平而忽视服务水平。有的律师甚至根本意识不到自己在做服务行业,而法律只是服务的专业。因此,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客户的服务感受,对于律师开拓和维系客户具有重要的作用。
律师的目标是帮助客户解决问题,而不是去证明律师的高智商。律师要提醒自己,在客户所取得的成功中律师的角色是次要的。律师要让客户享受成功的荣耀。在与公司的法律人员甚至非专业的部门及人员打交道时,律师切忌不要嘲笑客户在法律方面的“无知”,更不能当着公司老板或领导或其他职员的面,表现出自己超出公司职员的能力,更不要使客户显得无能。
越来越多的公司设有法律部门或有内部法律顾问岗位。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多为处理公司的日常法律事务,而外部律师往往被聘请完成某一特定的专业事项或诉讼活动。在公司需要外部律师服务时,通常由公司法律顾问进行筛选和日常联系。由于专业和工作职责的缘故,这些公司法律顾问与一般公司职员是有明显差异的。因此,在客户关系的处理上,外部律师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合作有别于其他客户关系。为了更好地合作,外部律师需要了解公司法律顾问在公司的职责和地位,了解公司法律部聘请律师的理由,他们与外部律师的分工规则,并经常向公司内部法律顾问了解公司的运营目标、业务着眼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等。同时,外部律师要与公司法律顾问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另外,外部律师还要充分认识到“外来的和尚好念经”,因此,在必要时为内部法律顾问分担必要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律师不能一味迎合客户。为了能够对自己说“是”,律师就要能对客户说“不”。对于律师来讲,最可怕的陷阱就是客户要求律师做一些不诚实的事。对于这样的客户或这样的要求,律师往往面临痛苦的选择。如果拒绝了客户的不合理要求,客户会把律师当作不合作的人而记住你并列入名单。但是,如果律师对不诚实的请求让步,律师将总是被当作不诚实的人而被客户记住。即使律师不诚实的形象没有使客户厌烦,律师还是会有麻烦。因为,已经有过了一次不诚实的服务,客户下一次有这种需要时,还会期望律师去实现另一个不诚实的服务。最终,律师丧失的是客户的尊重和信任。因此,一旦给出一个服务,就是对未来服务的承诺。律师的诚实还表现在敢于拒绝客户不诚实的要求。不对客户说谎的巨大优势,在于你通常不必刻意记住你所说过的话。
客户可能记不住律师所说的全部,而只记得他想听到的话。笔者有过这样一次体验。某客户要求律师在其提供的合同文本基础上完善两个合同文本。笔者发现,其中一个合同介绍的业务模式比较清晰,律师在接到客户资料后的次日便完成了这份文本的审查修改工作。看到律师的工作效率,客户询问律师另一个文本何时完成。律师回答:“目前,律师见到有关该事项的基础文本对业务事项描述不清晰,律师可能将会在一两天内与您进行电话交流,这样,大约还需要3天就可以给出文本。”但是,在此后的一周内,律师若干次电话联系不上该客户,等到一周后,律师电话联系上客户并打算询问存疑的业务问题时,客户表现得极其不合作——问律师为什么没有按照承诺在3天内把文本准备出来。客户只记得他关心的事情,他只听到了“3天”。但是,完全忽略了律师提出的前提条件。因此,不要轻易承诺,即使是律师自己认为那只是有条件的承诺。而且,承诺要留有余地,更不要承诺超出律师能力范围的事。这一点在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尤为重要。律师不能向委托人承诺一定能打赢官司。而推荐一些低风险的方案是建立客户信任的一种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应当是天生的悲观主义者,他们总是要做最坏的打算和安排。
有一位律师问笔者:“如何处理执业过程中所犯的错误?”笔者的答案是:“最明智的做法是承认错误,并且在最短的时间内以不低于原来犯错的方式向客户承认错误。”换句话说,律师一旦发现自己的错误,要立即更正并向客户明示。而且,如果原来你是以书面方式犯的错现在也要以书面方式予以澄清或改正。不要指望客户发现不了律师的错误,也不要奢望错误不会产生不良后果。认为灾难不可能发生的想法经常导致不可想象的灾难。如果你试图去隐瞒一个小小的错误,那它将很可能变成一个巨大的悲剧。对于律师而言,隐瞒错误的风险甚至更高,至少关系到客户的生意和律师的声誉。当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律师也要让客户知道,客户委托律师既不是让律师看起来精明,但也绝不是让律师看起来愚蠢。委托事项不是对律师的测试,是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律师需要时间去思考和处理问题。否则,出错对律师和客户都是损害,而且客户的损失可能会更大。
对于那些为某一客户提供长期法律服务的律师来说,在被客户认可的同时,也存在被客户固化的风险。这些律师极易被客户贴上这样、那样的标签,被认为擅长并且只能做某一类业务,这种固化在客户脑海里的东西可能成为你开拓业务的障碍。另外,长期为某个客户服务(往往是所谓的大客户),可能使得律师失去拓展其他客户或其他业务的机会和精力。有时,一个大的订单可能遮住律师的双眼,让他看不到未来,以至于失去这个客户自己就不能生存。因此,不要对客户产生依赖。同时,客户的心理是,希望自己是律师的唯一客户,但是客户却拒绝把律师变成客户的唯一律师。所以,也不要为了赢得某项业务而随意承诺自己将放弃其他类似业务的客户。
首先,律师要找出客户不信任、不合作的原因,唯此,才可能对症处理。不信任和不合作一定有其根源,并且还可能具有其合理性。其一,相当比例的客户对律师的不信任和抵制来源于对委托事项不确定性的担心和恐惧。客户希望律师的风险同他们的风险相匹配,但是,客户往往发现自己只是律师的案例之一,律师在委托事项上的风险与客户可能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因此对律师持不信任态度是客户增加律师风险的本能方式。提出低风险的方案,可能是律师化解这种不信任的方式之一。其二,客户的不合作可能来源于“强迫”的服务。如果某个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提供的服务不是客户认为自己需要的,而是别人强加给他的,那么,抵触和不合作是非常本能的反应。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律师服务不应当提供“主动”的服务,而是应客户的要求为客户提供。其三,客户对律师的不合作和不信任,还可能来自客户自身的处境以及在事件中的角色。接触客户一段时间的律师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客户直接或委婉地表达他们的抵制。比如那些曾经制造或参与制造了问题的人,还可能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参与到律师准备或已经开始解决的问题中。造成现在糟糕状况的人可能就是现在的客户,或客户的主管。而如果律师一味谴责对造成混乱状态负责的人,很明显,造成麻烦情况的负责人将对律师怀有一种敏感的情绪。律师任何改变的提议都可能被理解为对其曾经做出的决定的藐视和否定。况且,事后去评判一件事,我们会发现,在当时有合理而充分的理由做出来的事,在今天看起来可能就是愚蠢的决定。凡此种种,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都要妥善处理。要为了解问题而研究问题,而不是为批评或评论而研究问题。如果客户听出律师在批评或在谴责,则会表现为不合作甚至抵制。还有,律师不要不理解客户的这种不合作或抵制,如果换作律师可能也一样。总之,律师处理问题时的心态和方法非常重要。另外,客户的不合作或抵制还可能是本能的。由于律师角色和工作内容的要求,律师常常不得不扮演不受欢迎的角色。如律师审查客户的宣传方案、业务合同,由于商业操作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对于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商业模式、宣传方案、合同条款等,律师不得不对客户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