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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为什么要与客户交流

有的律师认为,客户既然委托了律师,在授权范围内,律师怎么做与客户无关。律师只要告诉客户委托事项的处理结果即可,结果满意即代表一切。但是,事情并不是那么简单。例如,一个诉讼案件,原告提出3项诉讼请求,最后有两项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否算胜诉?客户对判决结果和律师的工作是否满意?在关于交易事项的谈判中,客户最终与交易对方达成了协议,但是所花的代价和成本超出预期,客户对交易结果和律师工作是否满意?可见,对于什么样的结果算是满意,往往含有很大的主观因素。况且,律师工作是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其中,不仅涉及交易双方或争讼双方之间的关系,而且还有律师与其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客户对律师办理委托事项的结果和服务的满意程度,与律师与其交流有着直接的关系。归纳起来,律师与客户保持交流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

原因之一,客户往往比律师更能准确地感知自己的目标和问题所在,至少客户对其问题和目标的感性认识更强。因此,律师与客户保持交流,有助于律师完成代理事项。这一点在律师与客户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交流中尤为明显。客户内部的法律顾问作为公司员工,比外部律师更知道该客户关于委托事项的目标和需求,同时,由于客户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因此,他们也具备另外一种能力,即在法律准则和公司需求之间找到平衡点,而且能够以更容易被公司内部接受的语言、方式处理问题。他们对于律师了解客户的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律师与客户内部法律顾问的交流有时可以一定程度上缓解律师的工作压力。律师可能有这样的体验,当客户的目标不具有法律可行性或不为法律认同时,如果向非专业人士解释,律师往往得不到理解;但是,如果向客户公司内部法律顾问说明则是一件相对容易的事情。如在一项企业发行债券的业务中,律师要进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发行程序及方案的合法性以及发行文件进行审查,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但是,主管发行事项的发行人的业务人员认为,律师只需要出具两份文件,对其他文件的审查纯属多此一举。甚至认为律师是为增加收费而制造工作量。为减少工作量,该公司主管发行的人员建议:“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可以不涉及这么多事项,可以少写一些,并且仅就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发表意见就可以。”客户的内部法律顾问也认为,律师只要按照公司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即可。但是,在律师解释“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包含的事项不是由发行人自己决定的,而是有特定的要求”之后,发行人的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对于律师工作的内容及其必要性就有了了解。这时,再由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向非法律人员解释就相对容易一些。

原因之二,交流便于客户清晰地了解自己的处境,因此可以降低客户的焦虑与等待。律师让客户知道委托事项的进展,可以减少客户的心理不确定性。当然,有时情况恰恰相反,客户对于工作过程的了解可能会加剧其紧张,因此,如何交流要取决于客户的风格和要求。

原因之三,交流使得律师的服务更加人性化。如同病人不希望自己仅仅是医生的一个病例,客户也不希望自己仅仅是律师代理的一个案例。交流使得法律服务更加人性化。另外,由于交流,客户也不至于对律师工作产生这样的疑问:“我的律师在干什么?他是不是在干我的事?”特别是在支付律师费或在决定下一期的委托合同是否签署时,客户往往认为律师的实际工作量远远少于客户支付的律师费。此时,如果客户的脑海里甚至回想不起上一次律师和他交流的情形或时间,那么,他就有可能会觉得自己的钱白花了。

原因之四,客户的目标不是一成不变的,交流有助于律师随时动态、全面、准确地跟进客户的需求,并适时调整工作方案。某律师代理某国有企业以诉讼方式追讨一笔欠款。在统计债权数额时,该企业的财务人员告诉代理律师债权的数额为950万元。律师在逐笔收集、整理证据时发现,该企业拥有债权的准确数额为953.5万元,多出3.5万元,律师考虑既然客户没有主张,故以客户确定的950万元作为诉讼标的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律师出具了相关的证据,涉及的金额共计953.5万元。法院在判决中做出如下处理:债务人尚欠债权人953.5万元,但是,债权人只诉求950万元。这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债务人向债权人偿付950万元。看到这样的判决,对完全可以主张的多出来的3.5万元的处理,该企业的管理层非常恼火。于是,委托人认为律师工作不负责任,没有将诉讼标的确定准确。

假设是另外一种情形,律师在发现问题后及时与客户交流,或提示客户关注,或建议客户重新确定债权数额,或要求客户对坚持950万元的诉讼请求做出说明。总之,律师这些措施可能降低客户的损失,又使律师免责。

原因之五,律师与客户交流有助于减少律师工作的差错,降低执业风险。一方面,无论是客户还是公众都不能接受律师也会出错的事实。但是,不得不承认,实践中律师出错还是不可避免。基于此,在完善工作的同时,律师要尽可能地将错误的危害结果降低。而客户的积极参与能够在危害结果发生前避免错误。比如通过与公司内部法律顾问的交流,可以使问题尽早暴露而避免损失。另一方面,我们会发现,客户在对处理结果满意的情形下,可能会忽略律师的工作过程。一旦处理结果不尽如人意,律师的工作过程会被委托人格外关注。

A公司拖欠B公司的工程款,B公司委托律师诉讼追讨。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发现A 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佳,可能没有现实的偿债能力。但是,律师发现,A公司有一家全资子公司X和子公司Y。律师认为,A公司为了逃避债务,以改制的名义将优质资产成立Y公司。因此,律师建议B公司将A公司和Y公司作为共同被告。B公司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但是,通过案件审理,一审法院认为Y公司不是A公司改制而设立的企业,因此,对于B公司要求Y公司与A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支持,于是只判决由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B公司遂上诉。二审法院进一步查明,Y公司是X公司改制而设立的企业,而X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查明这一事实,对于案件的结果可能并没有影响。但是,客户B公司对一审律师没有搞清案件基本事实极为不满,由此,律师工作的其他细节也被客户放大了。 cC6Np8N831ECE052I1mcoaKxosctz23RzgzlpM2R1xdcJfe/sJY5odmsU1zw5x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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