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民(网络空间中的公民,netizen, cyber citizen, cybercitizen)如今已是日常用语。 [1] 广义的网民系指使用互联网的个人,区别于其他使用互联网的主体,如政府、企业以及其他组织。这是网民的基本含义。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使用的是网民的基本含义,而这一基本含义将“网民”概念视同“网友”概念。
网络空间的出现,方便来自全球各地的人们在网上浏览信息、交流互动,这种类似“有朋自远方来”的交流特点,使得“网友”一词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日常生活中,“朋友”一词蕴含着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关系。对于互联网这一充满陌生人的虚拟空间,网友概念着眼于人和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侧重于网民是否参与网络交往,以及网民们之间应是平等的关系,体现了对他人起码的善意。就此而言,网友概念具有宽泛的伦理含义,日常使用也具有随意性。但这种日常使用的概念没能明确地道出:在现代社会里,正如法律和道德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公民身份 [2] 是网民概念的基石,是网民们进行全球的网络活动所需的必要条件。因此,有必要对网民概念和网友概念加以区分。
网友概念并不强调国籍归属及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而实际生活中,网民往往生活在具体的国家里,网民作为进行网络空间活动的公民,通常有着特定国籍归属及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由此网民概念兼具政治、法律和伦理的内涵。在法治社会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法律具有优先适用性。在这个意义上,网民概念比网友概念更为基础,它将网友概念所包含的个体,落实成为具体的国家公民。
随着网络活动愈发丰富多彩,不同个体、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也随之出现。为了协调利益和处理纷争、保护网民的各种权利,追求法治的网络空间成为必要。由此,对于网民概念需要超越日常使用中的理解,即超越网友概念,转而探究“公民身份”这一网民概念的核心要素,分析蕴含于网民的公民身份中的权利和义务,以便为建设活泼健康的网络公共领域和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3]
正如网络是舶来品,网民这个概念也包含了西方公民概念的思想脉络。参考西方公民概念的思想传统,本章将分析网络公共交往的实践主体——网民概念的内涵。西方公民概念的思想传统主要包括了单一公民和多元公民两大类:前者包括公民共和主义的公民和自由主义公民,后者主要是世界公民概念。这一思想传统是网民概念的重要理论基础。 [4]
下面将尝试阐释网民概念兼具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的双重身份,分析网民相应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道家与儒家的部分伦理思想,初步提出网民概念的一种理想类型,即“全球本土化网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