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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研究的意义、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网络公共交往伦理既是网民建构良好网络公共领域的实践依据,也是实现网络善治所需要的理论基础。由此,网络公共交往伦理研究既是对我国当前社会需要的回应,亦是我国网络伦理研究的一项重要的基础课题。但以往网络公共交往伦理研究却较为零散与薄弱。

本书在既有研究的基础上,围绕着网络公共交往的实践主体、外在的权利依托、内在的德性要求、实践目的以及实现途径,对网络公共交往伦理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研究,以期为网络公共交往实践、网络善治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为丰富我国的网络伦理研究、促进我国网络伦理研究往纵深细化方向发展抛砖引玉。

本书着眼于网民的网络活动,集中探讨网络公共交往伦理。基本思路包括:第一,分析网络公共交往的实践主体——“网民”的公民身份内涵。第二,阐释网络公共交往所需的外在权利依托,初步探讨网民信息权利的基本内容和价值基础、伦理原则及其在相关伦理决策中的应用方法。第三,针对网络公共交往的内在德性要求,初步区分网民德性层次并诠释重要的网民德性。第四,分析网民进行网络公共交往的实践目的。第五,结合探究网络公共交往的局限,探索网络公共交往的实现途径。

本研究的研究方法包括:第一,文献综述法:收集和分析国内外多个学科的相关研究资料,对散见其中的现有网络公共交往伦理研究进行梳理和总结。主要从既有的网络伦理、网络政治学、公民伦理、网络心理学、网络传播学等相关研究中汲取理论营养,以充实网络公共交往伦理研究。第二,比较研究法:在分析和比较既有相关研究的基础上,结合网络空间和网络交往的特点,比较系统地进一步阐释网络公共交往伦理。


[1] 在本书里,“中国语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理论资源方面,笔者尝试结合本土伦理理论(譬如道家和儒家)的一些基本思想,探讨如何实现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挖掘中华传统文化中具有普遍性的内容,在网络时代加以阐发,这也是我国网络伦理研究所应当做的。二是所关心的问题方面,笔者更关注我国社会的网络伦理问题,但期望寻找具有普遍性的理解和立足本土的实践方法。

[2] 参见 [美] 劳伦斯·莱斯格《思想的未来:网络时代公共知识领域的警世喻言》,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71、91—99、262页;劳伦斯·莱斯格:《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第266—271、277—283页。

[3] 参见 [新加坡] 郑永年《技术赋权:中国的互联网、国家与社会》,邱道隆译,东方出版社2014年版,第138—165页。

[4] 参见 [美] 杨国斌《连线力:中国网民在行动》,邓燕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0页。

[5] 参见 [美] 杨国斌《连线力:中国网民在行动》,邓燕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108、154—155、192—194页。

[6] 参见 [美] 克莱·舍基《人人时代:无组织的组织力量》,胡泳、沈满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7、39—43、112—113、150、169页。

[7] 例如,Alexey Salikov提出,如今社交媒体中出现的网络公共领域与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理想化理解不相符。社交媒体中,众多的讨论往往不是理性的对话,并非旨在达成共识、寻找理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况且,社交媒体的出现导致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界限模糊。他借鉴阿伦特的古典公共领域概念,提出应当重新考虑对于公共领域的理解。譬如,有的网络公共领域虽不是为了进行理性的讨论,却显示了网民的个性,旨在引起他人的注意、争取获得他人的认可。Alexey Salikov,“Hannah Arendt, Jürgen Habermas, and Rethinking the Public Sphere in the Age of Social Media”, Sociologiceskoe Obozrenie , 2018, 17(4): 88-102.

[8] [美] 克里斯提娜·格尼娅科—科奇科斯卡:《计算机革命与全球伦理学》,载 [美] 特雷尔·拜纳姆、[英] 西蒙·罗杰森主编《计算机伦理与专业责任》,李伦、金红、曾建平、李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6—263页。

[9] Rafael Capurro,“Ethical Challenges of the Information Society in the 21st Century”,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 Library Review , 2000, 32(3): 257-276.

[10] Michael Searson, Marsali Hancock, Nusrat Soheil, Gregory Shepherd,“Digital Citizenship Within Global Contexts”, Education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 2015, 20(4): 729-741.

[11] Karen Mossberger, Caroline J.Tolbert, Ramona S.McNeal, Digital Citizenship : The Internet , Society , And Participation , 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8, 1-2.

[12] Cristina Hennig Manzuoli, Ana Vargas Sánchez, Erika Duque Bedoya,“Digital Citizenship: a Theoretical Review of the Concept and Trends”, Turkish Online Journal of Educational Technology , 2019, 18(2): 10-18.

[13] 参见 [美] 理查德·斯皮内洛《铁笼,还是乌托邦——网络空间的道德与法律》,李伦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7、21—23页。

[14] Scott Wright, John Street,“Democracy, Deliberation and Design: the Case of Online Discussion Forums”, New Media and Society , 2007, 9(5): 849-869.

[15] Nathan Eckstrand,“Complexity, Diversity and the Role of the Public Sphere on the Internet”, 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 , 2019, 46(8): 961-984.

[16] 参见 [美] 凯斯·R.桑斯坦《信息乌托邦:众人如何生产知识》,毕竞悦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1—235、240—243页。

[17] Charles Ess,“Democracy and the Internet: A Retrospective”,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Institute for Communication and Culture , 2018, 25(Special SI): 93-101.

[18] 王丽娟、丁桃:《理性的缺失——试议在博客社区中建构公共领域的现实障碍》,《新闻传播》2007年第9期。

[19] 金福宇、冯卓文:《论微博能否被视为公共领域》,《科技传播》2019年第8期。

[20] 魏冰:《微博舆论场与公共领域建构的可行性和困境》,《西部广播电视》2018年第6期。

[21] 刘子潇:《微博建构公共领域的实践困境》,《传媒》2018年第2期。

[22] 宋志国:《网络公共领域公民政治参与研究》,《人民论坛》2015年第21期。

[23] 参见孙光宁等《网络民主在中国:互联网政治的表现形式与发展趋势》,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第13、90—100页。

[24] 参见罗亮《网络空间的民主生活实践:民主视野下的网络公共领域及其治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39—242页。

[25] 参见熊威《网络公共领域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8—231页。

[26] 郑云翔、钟金萍、黄柳慧、杨浩:《数字公民素养的理论基础与培养体系》,《中国电化教育》2020年第5期。

[27] 许英:《互联网·公共领域与生活政治——刍议数位民主》,《人文杂志》2002年第3期。

[28] 参见金周英《人类的未来》,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9年版,第121—131、153—155页。

[29] 参见严耕等《网络伦理》,北京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188—203页。

[30] 参见赵兴宏《网络伦理学概要》,东北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57、108页。

[31] 参见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22—143页。

[32] 李晓辉:《信息权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33] 陈共德:《互联网精神交往形态分析》,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2002年。

[34] 参见刘丹鹤《赛博空间与网际互动——从网络技术到人的生活世界》,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180页。

[35] 朱锋刚:《论大数据时代的儒家慎独工夫何以可能》,《人文杂志》2016年第10期。

[36] 参见彭立群《公共领域与宽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261—270页。

[37] 参见李永刚《我们的防火墙:网络时代的表达与监管》,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4—248页。

[38] 参见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80—283页。

[39] 参见朱鱻灏《网络公民社会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00—202页。

[40] 王凌、肖婕芳:《网络公共领域话语建构的道德困境与对策》,《宁夏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41] 参见 [加拿大] 威廉·吉布森《全息玫瑰碎片:威廉·吉布森短篇杰作选》,李懿、梁涵等译,新星出版社2014年版,第185—211页。

[42] 何晖光认为:“当新技术用在人身上的时候一定会引起很多争议。如果将脑—机接口用在残疾人身上,可以弥补他的缺陷;如果用在正常人身上,那就会带来人与人之间的能力差异,这就带来了人工智能的伦理问题。人工智能的伦理方面有几个关键点,即不仅要公平、可靠、安全,而且还要保护隐私,具有透明性和可解释性。”如果“脑—机接口技术”和互联网的融合是一种发展方向,那么如何发展才会合乎伦理、有益于人类社会?这是一个有待探讨的问题,但不是目前本书研究的主题。参见何晖光《脑—机接口的前沿进展》,《世界科学》2019年第12期。

[43] 胡泳将cyberspace译为“电控空间”,这个译法显示数字化信息的世界是由电力驱动的。笔者认为,鉴于“网络”和“空间”未来可能发展出不同的形态,由网络和空间两个词组合起来的“网络空间”,更能体现这个数字化信息世界的形态的开放性和内容的丰富性。参见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3—78页。

[44] 尤其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和运用,网上个人信息的保护与个人的安全和发展息息相关。“被遗忘权”这类信息权利也日趋受到重视。“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对已被发布在网络上的,有关自身的不恰当的、过时的、继续保留会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要求信息控制者予以删除的权利。”胡秋林:《被遗忘权的时间衡量》,《现代交际》2019年第3期。

[45] 胡泳认为互联网具有媒体特性,将“各种基于数字技术、集制作者/销售者/消费者于一体、消解了传统的信息中介的媒体系统称为 ‘共有媒体’”。共有媒体包括12类:电子邮件列表、讨论组、聊天系统、博客、播客、维基系统、社会性软件与虚拟社区、协同出版、XML联合、对等传播、视频分享和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等。参见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90—113页。

[46] 卡斯特认为,互联网的出现,将书写文化和视听文化等各种人类的沟通模式整合起来,成为一个互动的网络系统。“或者换句话说,通过 ‘超文本’(Hypertext)和 ‘元语言’(MetaLanguage)的形成,历史上首次将人类沟通的书写、口语和视听模式整合到一个系统里。通过人脑两端,也就是机械与社会脉络之间的崭新互动,人类心灵的不同向度重新结合起来。……新电子传播系统的出现,具有通达全球、整合所有的沟通媒介以及潜在的互动性等特点,它正在改变我们的文化,而这项改变会行之久远。”参见 [美] 曼纽尔·卡斯特《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王志弘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308—310页。

[47] 彭兰:《中国网络媒体的第一个十年》,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6页。

[48] 哈贝马斯认为:“在复杂社会中,公共领域形成了政治系统这一方面和生活世界的私人部分和功能分化的行动系统这另一方面之间的中介结构。它所代表的是一个高度复杂的网络。从空间上说,这个网络区分为这样一些多样的、相互重叠的领域:国际的、全国的、地区的、社区的、亚文化的。在内容上,它根据不同的功能视角、议题重点、政治领域等等而分成一些或多或少专业化的、但一般公众仍然可以进入的公共领域(比方说这样一些方面的公共领域:通俗科学的、文学的、教会的、艺术的、女性主义的、‘另类’的、健康的、社会的或科学政策的)。根据交往密度、组织复杂性和所涉及范围,它又分成不同层次——从啤酒屋、咖啡馆和街头的插曲性 [episodisch] 公共领域,经过剧场演出、家长晚会、摇滚音乐会、政党大会或宗教集会之类有部署的[veranstaltet] 呈示性公共领域,一直到由分散的、散布全球的读者、听众和观众所构成的、由大众传媒建立起来的抽象的公共领域。但是,尽管有那么多分化,所有这些由日常语言构成的子类公共领域,都是相互开放和渗透的。”[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译本,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460—461页。

[49] [德]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汪晖译,载汪晖、陈燕谷主编《文化与公共性》,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25—126页。

[50] 许英:《互联网·公共领域与生活政治——刍议数位民主》,《人文杂志》2002年第3期。

[51] [日] 今田高俊:《从社会学观点看公私问题——支援与公共性》,载 [日] 佐佐木毅、[韩] 金泰昌主编《社会科学中的公私问题》,刘荣、钱昕怡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页。

[52] 请参见第五章第二节,五 “网络公共交往促进形成改善社会的合力”。

[53] 熊威:《网络公共领域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2页。

[54] 请参见第六章第一节,一“数字鸿沟依然存在”。

[55] 譬如,某网络账号短短数天之内增加数百万的“粉丝”(网民),或者某“热搜”栏目一天之内增加成千上万的讨论,或者一夜之间,某有影响力的网络账号名下数年积累的图文信息及其讨论区被屏蔽或删除。这些场景并不鲜见。

[56] 请参见第一章第三节,三“网络公共交往”。

[57] [德]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修订本,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452页。

[58] 请参见第五章第二节,四“网络公共交往促进公开性”。

[59] 请参见第五章第三节,四“营造人类共同的意义世界”。

[60] 关于弱网络公共交往和强网络公共交往的区分,请参见第一章第三节,三(二)“弱网络公共交往和强网络公共交往”。

[61] 请参见第一章第三节,三(一)“网络公共交往的有效性要求”。

[62] 参见谈火生、吴志红《哈贝马斯的双轨制审议民主理论》,《中国政协理论研究》2008年第1期。

[63] 请参见第一章第三节,三(三)“我国网络公共交往存在的不足及相关思考”。

[64] 马军:《中国网络公共领域构建初探》,《前沿》2015年第4期。

[65] 许鑫:《网络时代的媒介公共性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59页。

[66] 参见熊威《网络公共领域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7—109页。

[67] 罗亮:《网络空间的民主生活实践:民主视野下的网络公共领域及其治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4页。

[68] 邱雨、申建林:《参与、建构与治理:网络公共领域的政府之维》,《电子政务》2019年第2期。

[69] 请参见第四章第二节,四(二)“合理运用注意力”。

[70] [美] 戴维·申克:《信息烟尘:在信息爆炸中求生存》,黄锫坚等译,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序言。

[71] [德] 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页。

[72] 储成君:《当代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现实境遇与发展思路》,《安庆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

[73] James Slevin:《网际网路与社会》,王乐成等译,弘智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240页。

[74] 王淑华认为:“作为公共广场的互联网从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古典公共性中所说的城邦社会的广场,它既强调领域的 ‘广度’,还包括打破国界和空间限制的跨国公共广场,广场针对全世界开放,具有公开性和透明性,允许任何人参与,并允许参与者的价值多元;网络公众的实践是公开的,态度是公正的,言论是平等的,表达是自由的;网络公众之间的表达沟通采取的是一种沟通协商的交流方式,这不仅是一种互动沟通的交往过程,而且力图进行反思,以达成理性沟通之共识;网络公众实践的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以公共议题为基础,以共同之善为理念,以网络社群的网络社会运动为表现,甚至能推广至线下的现实社会,最终促进现实社会公共利益的达成。”王淑华:《互联网的公共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3页。

[75] 弱网络公共交往包括前两项(个体的网络自处和与他人交流),而强网络公共交往则包括三项,不仅个体网络自处、和他人交流,而且进一步合作、行动以共同追求公共性。相对应于这些行动,弱网络公共交往和强网络公共交往所需的德性及能力是不一样的。请参见第一章第三节,三(二)“弱网络公共交往和强网络公共交往”,第四章第四节,六“三种网络公共交往德性的融合”。

[76] 请参见第四章第一节“网民德性的层次区分”。

[77] 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概念把语言设定为沟通过程的媒介,在沟通过程中,参与者通过与世界发生关联,并且彼此提出有效性要求,它们可能被接受,也可能被拒绝。这种行为模式设定,互动参与者可以把我们迄今为止所分析的行为者与世界之间三种关联中潜藏的合理性力量动员起来,以便实现相互共同追求的沟通目标。撇开符号表达的完整性不谈,一个追求沟通的行为者必须和他的表达一起提出三种有效性要求,即:——所作陈述是真实的(甚至于只是顺便提及的命题内涵的前提实际上也必须得到满足); ——与一个规范语境相关的言语行为是正确的(甚至于它应当满足的规范语境自身也必须具有合法性); ——言语者所表现出来的意向必须言出心声。也就是说,言语者要求其命题或实际前提具有真实性,合法行为及其规范语境具有正确性,主体经验的表达具有真诚性。……行为者本身在寻求共识,衡量真实性、正确性和真诚性,而且依据的是言语行为与行为者通过表达而与之建立联系的三个世界之间是否吻合(fit-misfit)来加以衡量。这样一种关系分别存在于表达与:——客观世界(作为一切实体的总体性并使真实的表达成为可能)之间;——社会世界(作为一切正当人际关系总体性)之间;——以及主观世界(作为自由言语者才特许进入的经验的总体性)之间。”[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一卷,行为合理性与社会合理化》,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78] [德] 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张博树译,重庆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79] 请参见第三章第三节,三“允许原则”,第三章第三节,五“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的应用”。

[80] 请参见第二章第五节,一(一)“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和公共精神的适度平衡”。

[81] 关于网络公共交往的实践的典型(“信息积累型”、“协商共识型”和“公益行动型”网络公共交往/领域),请参见第五章第二节,五“网络公共交往促进形成改善社会的合力”。

[82] 熊威:《网络公共领域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4页。

[83] 罗亮:《网络空间的民主生活实践:民主视野下的网络公共领域及其治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84页。

[84] 参见罗亮《网络空间的民主生活实践:民主视野下的网络公共领域及其治理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86—193页。

[85] 许鑫:《网络时代的媒介公共性研究》,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60页。

[86]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021-07-17].http://cnnic.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2102/P020210203334633480104.pdf. bi42NLXComLkSVg7kS/uGIJn4AtoPtOKvObKMFwfuVHN5mISzzstL55UMNTR6yQ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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