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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三个基本概念的阐释

本研究涉及网络空间、网络公共领域和网络公共交往等基本概念。在进入具体研究之前,先尝试对这些基本概念加以阐释。网络以及网络活动仍然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因此对于这些基本概念的理解依然是开放性的。

一 网络空间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网络空间一词日渐走出科幻小说的背景,成为现代社会生活里的常用语。网络空间(cyberspace)最早出现于加拿大的科幻作家威廉·吉布森于1982年发表的作品《整垮珂萝米》 [41] ,指人的大脑神经系统与计算机网络连接之后产生的电子神经系统。这种电子神经系统是一个数字化信息构成的虚拟世界。1999年出现的《黑客帝国》科幻电影系列,则描绘了这种虚拟世界。不论是相关的科幻小说还是科幻电影,均具有反乌托邦的批判意识;作品所设想的未来数字化的虚拟世界意象阴冷、充满欺骗和暴力,体现了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的深切忧虑。由此可见,网络空间一词自出现之初,就具有反思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强烈批判意识。

运用“网络空间”一词表达数字化信息构成的信息世界,意味着对互联网乃至互联网未来的发展形态保持开放。目前“脑—机接口技术”还处于研究发展阶段,我们在日常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一般还未通过“脑—机接口”连接上网。 [42] 但我们上网时所面对的已是一个数字化信息构成的信息交流环境。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网络”和“空间”未来都可能有不同的形态,“网络空间”的内涵和外延将会不断地发展。 [43] 使用“网络空间”一词,能时常提醒我们:这个虚拟世界依然在不断地发展;对于网络空间、现代科技的发展需要加以批判的思考,反思和探索人类社会应当如何文明地发展。

网络空间不等于大众传播媒介。虽然一提起网络空间,人们容易想起各种各样的网络媒体,包括各种网站、社交媒体(例如论坛、微博、QQ、微信、快手、抖音)等事物。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社会公器”的公共性,不但形成网络舆论,而且总是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常规的信息交流环境,其中自然地包含了许多人们进行私人信息活动的地方。例如,有的网民可能在网络上独处,不与他人打交道,或在网上留下信息但选择不公开。由于公民权利的网络延伸,这些私人的网络活动依法受到保护,并不向社会公开。 [44] 网络空间实际上存在着不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的地方,若将网络空间仅看作一个大众传播媒介 [45] ,恐怕不妥当。

网络空间既是现代科技造就的信息交流环境,也是网民们共同活动所造就的社会活动空间,是网络公共交往赖以产生的地方。建立在信息技术之上,通过网民们的活动,网下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不断地以数字化信息的形式呈现在网络空间里。传统媒体的内容、个人日常生活的各种表达,大量的信息(尽管不是全部的信息)被吸纳、整合进入网络空间。 [46] 在这层意义上,作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即时的信息交流环境,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的空间。亿万网民在这个社会活动空间里,进行包括网络公共交往在内的各类网络活动。全体网民的活动共同创造了网络空间这一数字化的社会活动空间。

信息活动是人类活动的基本层面,人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离不开获取信息、处理信息的过程。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信息活动的需要,网络空间作为现代社会生活的重要的信息来源、最大规模的信息交流环境,日渐与网下的社会生活紧密连接。网上和网下的社会生活的连接,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常态。

二 网络公共领域

随着我国的现代化进程,经济与社会的迅速发展,我国业已出现了现代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是其中的一种类型。当网民们就丰富的公共议题,在网上进行多种多样的公开讨论,在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大大小小、品质各异的网络公共领域。本书使用网络公共领域这一概念,主要借鉴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着眼于公共领域的交往属性及其追求公共性的重要作用。

在网络空间里的各种媒体中,已经出现了网络公共领域。尽管已经出现的网络公共领域品质不一,但网络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干预能力日渐增强。“这种干预能力,一方面的表现是,网络媒体成为了下情上达与上情下达的一种对话渠道,另一方面的表现则是,网络成为了汇聚社会公众意见、形成舆论并影响社会生活的一种手段。可以说,网络媒体成为了一种公共话语空间,并由此而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虽然目前它还不能成为一种理想的 ‘公共领域’,网络舆论的作用也并非总是积极的,但是,网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已经让人无法忽视与回避,在中国尤其如此。” [47]

确切地说,网络公共领域是网络空间的一部分,但不等同于网络媒体。首先,网络空间中存在众多属于网络私人活动的地方。即使在网络媒体中,也存在属于私人的地方,例如只对私人开放的网络博客、微信这类空间。其次,在网络媒体之外的网络空间里,也会出现关于某些公共议题的讨论。例如在一些手机软件里的发言区,公共讨论也可能会出现。再次,并非网络媒体的所有部分都必须成为直接关注公共议题的公共领域,正如网络媒体也存在不少娱乐信息。尽管如此,网络媒体作为大众传播媒介,总体上依然具有“社会公器”的公共性,具有形成舆论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由此,关注公共利益、追求公共性的网络公共领域依然应当成为网络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如今,网络公共领域涉及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方面面,具体类型复杂多样。在我国,丰富多彩的网络公共领域已经出现:国家机构、社会各界人士、各社会组织、团体在网上以各种形式和网民交流互动,讨论公共议题;网民在网络空间尤其网络媒体中,例如在某个网络社区、某个网络软件的讨论区、某个QQ群、某个微博回复区、某个微信朋友圈等,以各种形式讨论公共议题。

(一)扩展公共领域概念的必要性

哈贝马斯曾考察了古希腊城邦公民的古典公共领域、欧洲封建社会贵族的代表型公共领域以及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等,并提出现代复杂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丰富多样的公共领域。 [48] 网络公共领域的出现,印证了现代社会公共领域的多样性。

尽管现代复杂社会的公共领域类型多样,但哈贝马斯提出的公共领域的定义,却更像是政治公共领域的定义:“所谓 ‘公共领域’,我们首先意指我们的社会生活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像公共意见这样的事物能够形成。公共领域原则上向所有公民开放。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由各种对话构成,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了公众。……当他们在非强制的情况下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们作为一个群体来行动;因此,这种行动具有这样的保障,即他们可以自由地集合和组合,可以自由地表达和公开他们的意见。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今天,报纸和期刊、广播和电视就是这种公共领域的媒介。当公共讨论涉及与国家活动相关的问题时,我们称之为政治的公共领域(以之区别于例如文学的公共领域)。…… ‘公共意见’这一词汇涉及对以国家形式组织起来的权力进行批评和控制的功能。……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就这样一种公共领域而言,它涉及公共性的原则——这种公共性一度是在与君主的秘密政治的斗争中获得的,自那以后,这种公共性使得公众能够对国家活动实施民主控制。” [49]

在此基础上,许英总结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公共领域首先是我们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个领域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他们在理性辩论的基础上就普遍利益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对国家活动进行民主的控制。” [50]

在这一公共领域的概念中,政治公共领域的重要性彰显出来,而文学的公共领域等其他类型的公共领域被淡化了。公众在公共领域的行动所面对的是国家权力,行动目的旨在追求具有普遍性的公共利益,以及“对国家活动进行民主的控制”。

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概念,具有如下几个要点:第一,公共领域是原则上对所有公民开放的公共场所。第二,人们自愿来到这个公共场所,作为公民行使表达权,就公共利益进行理性的讨论,形成公共意见(趋向并可能形成共识)。第三,公共领域通过形成公共意见(趋向并可能形成共识),影响决策的形成,并对国家权力的行使进行舆论监督。这个概念作为公共领域的概念,具有浓厚的政治公共领域的色彩。在这个公共领域概念中,公民追求公共利益的方式,换言之,追求公共性的方式,主要是行使表达权,对国家权力进行舆论监督和影响决策或立法。

正如哈贝马斯已经提醒我们的,现代复杂社会中已经出现了丰富多样的公共领域。结合网络公共领域的多样性,本书尝试进一步思考:问题一,人们在丰富多样的现代公共领域里,是否都以上述方式来追求公共利益(公共性)?问题二,丰富多彩的现代公共领域进行舆论监督的、所力图影响决策的,是否仅限于国家权力?

关于问题一,已有学者注意到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变化,并立足社会实践,对于公共领域、公共性的概念提出了调整。今田高俊提出,公共性可以分为言论系谱的公共性和实践系谱的公共性。公共性不但包含哈贝马斯式的“言论系谱的公共性”,即公众着眼于公共利益,通过讨论形成公共意见(乃至形成共识),从而对国家权力进行舆论监督、影响决策或立法;还应当包含“实践系谱的公共性”,即公民聚集起来,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等,以实际行动体现对于公共利益的关心。 [51]

丰富多彩的现代公共领域里,人们追求公共性的方式是多样的,公共领域的类型不局限于政治公共领域。着眼于公共利益,不仅政治公共领域应当受重视,追求公共性的公共领域都应当受到重视。由此,虽然政治公共领域依然非常重要,但公共领域的概念应当相应地扩展,包含各种类型的公共领域。

现实生活中,网络公共领域的多样性也说明:网民们追求公共性的不同方式,造就了各种公共领域;如果仅仅以追求“言论系谱的公共性”来看待网络公共领域,恐怕难以把握网络公共领域中丰富的网络活动以及追求公共性的多种方式。 [52]

例如,一些网民在网上自己组织起来开展一些公益活动,帮助他人、改进社会的某个方面,以实际行动追求一定“实践系谱的公共性”。在追求公共性的意义上,网民们此时所创造的相应的网络空间应当是一种公共领域,但这样的公共领域并不直接面对国家权力而行动。多元的网络公共领域的事实存在,直观地提醒我们需要扩展对于公共领域概念的理解。

关于问题二,由于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的不同领域存在不同的权力(例如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科技权力和社会权力等),综合地来看,现代公共领域进行舆论监督的、所力图影响决策的,不应仅限于国家权力,而是构成了现代权力系统的各种权力。

由此,综合哈贝马斯和今田高俊的理论,公共领域的概念应当扩展:一方面,公众追求公共利益的方式不限于追求“言论系谱的公共性”,至少还应当包括追求“实践系谱的公共性”。另一方面,从对于国家权力的舆论监督,扩展为对现代权力系统的舆论监督。

借鉴许英对哈贝马斯的政治公共领域概念的总结,本书尝试扩展公共领域的概念:“公共领域是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领域,它原则上向所有人开放。在这个领域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他们在理性讨论的基础上,就公共利益问题形成公共意见(可能形成共识),以适当的方式合作,共同追求公共性。在追求言论系谱的公共性时,他们对现代权力系统进行舆论监督、影响决策或立法,从而对现代权力系统进行民主的控制,促进现代权力系统的文明运作。在追求实践系谱的公共性时,他们通过参与公益活动、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等方式改进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

(二)网络公共领域的特点

与网下的公共领域相比较,网络公共领域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

第一,更具开放性。相比传统的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更为便捷,实际上更为开放。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网络迅速普及,事实上使得更多的人能够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网络空间相比传统媒体,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即公民无差别地享有出入网络空间的自由,并且是在排除了处于现实社会生活角色所包含的性别、年龄、收入、教育程度等” [53] 因素之后。换言之,网络公共领域中依然有各种规则的限制,但这些限制往往不是对于网民现实身份的限制。这种更大的开放性,既使得网络公共领域更为活跃,参与者众多,但也使得网络公共领域品质不一、良莠不齐。

第二,技术性。网络公共领域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之上,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讨论和行动,都凭借数字化信息进行。一方面,这带来了一定的、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准入门槛。虽然网络普及迅速,技术门槛明显降低,但数字鸿沟依然存在。 [54] 这也说明网络公共领域原则上对所有人公开,但实际上还有待改进。另一方面,相比传统的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具有信息技术的优势,既能够为网民提供更丰富的信息,也使得更多的网民能够便捷地参与网络公共领域,进行互动交流。

当然,对于信息技术的依赖,也带来了网络公共领域的一种脆弱性。当服务器停止服务、重要的数据被删除甚至断电时,某个网络公共领域也随之消失。

第三,流动性。正是由于依靠信息技术,众多的网络公共领域呈现出一种流动性,随着网络空间在社会生活中的延展而拓展开来。网民们对于信息技术的创造性使用,能够在不同的信息技术产品里迅速创造出各种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的流动速度之快、流动规模之大、信息之丰富,网下的公共领域恐怕难以望其项背。 [55] 这种流动性体现了人类通过信息技术的合作潜力,也提醒我们:良好的、可持续的网络公共领域是有待于网民们努力合作、创造并维护的,否则“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

网络公共领域作为社会公共生活的数字化信息交流环境,网民们作为公众在这里进行网络公共交往,即针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公共议题,表达自己的看法,进行公共讨论,以一定的行动追求公共性。 [56]

一方面,网民们的公共交往造就了网络公共领域,使得网络公共领域不仅是公共生活的空间(space),而且是蕴含着公共性追求的领域(sphere)。如果没有网民们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网络公共领域就失去了公共性这一根本的内涵,而仅仅成为网民们公开活动的某个场所。另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这样的公共生活空间的存在,有助于网民个体融入网上的公民参与活动,进行网络公共交往。在这层意义上,网络公共领域和网民们的网络公共交往实则是一体两面。

因此,当本书表达“网民在进行网络公共交往的同时创造和发展了网络公共领域”这层意义时,会使用“网络公共交往/领域”的表达方式。但由于本书关注探究网络公共交往,当论及网络公共领域时,也主要是结合网络公共交往来进行分析。

(三)网络公共领域的作用

网络公共领域的具体表现各不相同,但同为公共领域具有如下作用。

第一,网络公共领域成为社会问题的“预警系统”与“传感器”,具有社会泄压阀的作用。

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作为调节国家、社会和公民之间关系的中介,与生活世界中的私人领域紧密联系,“人们在生活史中感受其共鸣的那些社会问题,经过私人方式处理以后,成为公共领域的新鲜而有活力的成分”。 [57] 网下的公共领域具有这种传导社会问题的作用,而网络公共领域凭借数字化信息,则更加便捷快速地传递了关于各种社会问题的相关信息。通过网络公共领域,网民们比较便捷地在网上进行公共讨论,表达对于公共议题的感受和见解。网民们的公共讨论形成的网络舆论,包括对于维护公民权利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现代权力系统的种种思考等数字化的公共意见,经过网络公共领域以及相应的信息技术(如大数据技术),能够迅速和现代权力系统联系起来。

在这层意义上,网络公共领域成为国家治理不可缺少的信息交流环境。如果网络公共领域所传导的信息真实、丰富,能够反映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则为国家治理的相关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信息。

第二,与成为社会问题的“预警系统”与“传感器”、发挥社会泄压阀作用相联系,网络公共领域具有论证现代权力系统的合法性的作用。

网络公共领域的开放性,使网民和现代权力系统能够便捷地联系起来,形成“共同在场”的状态。一方面,网络公共领域形成网络舆论,督促现代权力系统参与公共讨论。某个权力通过文明的网络公共交往,依法解决具体问题,方能显示权力的合法性,并作为公共权威为网民所认同。另一方面,网民通过网络公共交往,以网络公共领域为中介,将现代权力系统和生活世界紧密连接起来,不断地将来自于生活世界的信息(包括感受、经验和知识),以合法的方式导入现代权力系统,以期维护自身权利、监督和约束各项权力。流水不腐,户枢不蠹。现代权力系统在不断地接收新信息,与网民们一起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更新、发展自身。 [58]

第三,网络公共领域在汇聚网民关注公共议题的同时,还具有汇集社会的善意和资源的作用。网民们在网络公共领域中关注公共议题时,为了维护具体个体的某项权利(即帮助他人),往往不但追求“言论系谱的公共性”,有时也直接连接社会中存在的善意和资源,开展公益活动或提供社会服务。网民这种追求“实践系谱的公共性”的行动,可能与现代权力系统相连接,也可能不相连接,但这种行动有助于动员社会的力量,公民们守望相助,从而形成普遍的社会支持系统。

第四,通过追求“言论系谱的公共性”和“实践系谱的公共性”,网络公共领域作为信息交流环境,构成了网络时代人类共同的意义世界的一部分。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网民们在各种类型的网络公共领域中,分享感受、经验和知识,共同创造网上的公共信息资源。 [59]

(四)弱网络公共领域和强网络公共领域

根据构成网络公共领域的网络公共交往 [60] 的品质不同,本书尝试将网络公共领域区分为弱网络公共领域和强网络公共领域。

与弱网络公共交往一致,弱网络公共领域体现了网络空间的“社会泄压阀”作用,网民们在其中的公共讨论是零散的,并不深入,往往是情绪宣泄。正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许多网络新闻的回复区里所见到的那样。弱网络公共领域与网民们的私人生活世界紧密相连,是形成一部分网络舆论的网络公共空间。一方面,网民们往往在众多的日常网络浏览中,偶尔留意某个公共议题并简单发言。尽管如此,这些内容也构成了网络舆论的一部分。另一方面,网民们也可能是在网上的某个公共空间,提出一些思考,与他人讨论某个公共议题,却并不关心、也不进行比较深入的、形成建议或共识的公共讨论。这种网上的公共讨论体现了网民的公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网民的思考,但是对于网民作为公民的行动能力则影响有限。

与强网络公共交往一致,在强网络公共领域中,网民参与公共讨论则需要调动自身更多的理性思考能力和行动能力。追求“言论系谱的公共性”的强网络公共领域,与现代权力系统联系紧密,将网络舆论中的公共议题、意见和建议,与相关决策或立法的程序相连接。而追求“实践系谱的公共性”的强网络公共领域,则积极汇集社会中的善意和资源,开展公益行动或提供某种社会服务。

显然,强网络公共领域关心公共利益,旨在通过积极行动追求公共性。尤其追求“言论系谱的公共性”的强网络公共领域,针对公共议题展开积极讨论,以形成建议和共识,影响决策或立法,因此需要参与的网民们在公共交往中,更多地关心网络公共领域的规范性的要求,即探讨如何更好地进行网络公共交往以发挥网络公共领域的作用。

现代复杂社会中众多网络公共领域在具体表现形态方面,可能各有不同,但在规范性的意义上则具有重要的基本共同点。本书在借鉴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网络公共领域的作用,尝试归纳网络公共领域的一些规范性的要求,以期为改进现实生活中的网络公共领域与网络公共交往,提供一些参考:

1.网络公共领域原则上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社会成员具有合法权利对公共议题发言。

2.关于公共议题的相关信息在网上应依法公开,传递公共信息的渠道应当畅通。

3.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社会成员人人平等,有合法权利进行交往,不受压制地进行自由讨论。

4.网络公共交往就公共议题展开讨论,借鉴交往行动的有效性要求 [61] ,或形成公共意见,或寻求达成有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共识,提出建议或行动方案。

5.寻求共识的程序应是合法建构的,由此得出的共识应得到参与者的共同遵守。

6.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汇集社会的善意和资源的行动应是合法的。

弱网络公共领域由于与网民们的私人生活世界联系紧密,体现“社会泄压阀”的作用,参与的网民更关心网络公共领域的规范性要求中的1和3,即期望网络公共领域保持开放,参与的网民个体基于合法的权利,人人平等,能够不受压制地参与公共讨论。例如,网民在微博的留言区里平等地自由讨论,并不留意这样的公共讨论是否形成共识或建议。

然而,当某个弱网络公共领域向着强网络公共领域发展时,换言之,当某个弱网络公共领域里的网民们就某个公共议题积极讨论,追求达成共识或提出建议,朝着影响决策或促进立法的方向努力时,就需要考虑如何完善网络公共交往、如何形成强网络公共领域了。此时,网民们需要进一步探索网络公共领域的其他规范性要求(而不仅停留于规范性的要求中的1和3),以完善网络公共交往,从而更好地发挥强网络公共领域的作用。

本书着眼于网络公共领域本身的交往品质,即根据参与的网民们在网络公共交往中体现的、追求公共性的努力程度和行动效果,综合判断网络公共领域的强弱。因此,本书所使用的“强网络公共领域”并非特指社会公共生活的某类具体领域。例如,“强网络公共领域”并不等于网络政治公共领域 [62] ,但包括组织良好的、积极建言的网络政治公共领域。

(五)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不足

网络公共领域依靠信息技术,能够提供更便捷的交流方式和丰富的信息,具有比传统的大众传媒造就的公共领域更优越的方面。但目前我国网络公共领域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归结起来,主要是个别公共权力和商业力量的影响,以及网络公共领域内部网民的网络公共交往本身存在的问题。 [63]

第一,个别公共权力对网民批判场域的销蚀。

马军指出,“政府做出了开放姿态应对网络呼声,这是我们政府职能转变的体现。……但有些地方依然存在不能及时回应网络舆论、不善于同网民平等对话等问题。……一些地方目前对于不当的网络政治参与行为主要采取 ‘堵’的办法,而不是去疏导;从是否便于政府管理的角度出发,而不考虑网民网络政治参与的需求。对一些不法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也对正常的网络表达制造了障碍。” [64]

许鑫认为,“……网络监管当然是必要的,问题是我国政府对网络的监管尚未脱离传统的注重信息封堵的思维模式,这就使得网络在信息公开和公共讨论的顺利开展方面面临诸多限制。” [65] 熊威提出,对互联网管制“一刀切”、将传统的硬性管理方法直接用于网络公共领域,并不适合网络本身的发展。 [66]

总的来看,问题在于:个别公共权力对待网络舆论、进行网络监管的方式,还未能达到现代化治理的要求。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不合理的现象,例如,有的热点新闻评论区显示已有成千甚至上万条回复,但具体内容却被屏蔽。这类做法伤害了网民的知情权,削弱了网民参与公共讨论的积极性。

根据罗亮的分析,对于网络舆论的功能,普通网民和有的政府官员在观念上存在着不同,“前者更看重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表达和监督的功能,而后者则更看重网络公共领域的宣传和教育功能” [67] 。这种观念差异的存在和传统管理方式的惯性,使得有的政府官员对于网络公共领域的回应不足,应对网络舆论的方式生硬。

为了实现国家治理(包括网络善治),我国政府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角色实际上正在逐渐转变。邱雨、申建林等学者指出:“在网络公共领域中,政府从公共领域的作用客体变为了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政府还通过在网络空间中开设、建立一些公共交往平台而成为网络公共领域的建构者;针对网络公共领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失范和乱象问题,政府也成为保障公共领域良性发展的治理者。……政府通过对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建构和治理,不仅从以往时代公共领域的批判对象变为公共领域的话语交往者,而且从以往时代倾向于压制公共领域发展的傲慢作风变为主动推动政民互动平台建立以及保障公共领域良性发展的服务作风。” [68]

随着政府在网络公共领域中的角色转变,参与网络公共领域的各方的观念也需要相应地转变——网络善治来自国家和社会良好的协同合作,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应当通过参与各方的公共交往得以实现。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保护网民的权利并促进网民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公共权力应当率先垂范,依法进行网络治理,自觉接受网络舆论的监督,以文明的网络治理方式,对待网络舆论。

实现网络善治,需要继续完善法治,需要网民们(包括现代权力系统内外的网民)普遍形成法治思维;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网络善治还需要立足于法治的网络公共交往伦理,需要这类伦理在网络公共领域的交往实践中德润人心,推动网络公共领域文明有序地发展。

第二,商业化对公共议题的侵轧。

随着注意力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于网民注意力的争夺日渐激烈。 [69] 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娱乐信息在网络空间中大量出现,兼之商业信息的大数据推送,使得网民一旦上网,就容易置身于商业信息的海洋。

首先,信息过载可能带来网民分散精力的不良后果。相比传统媒体,网络空间提供了除商业信息之外丰富的信息。但海量的网络信息良莠不齐,需要网民花费精力加以甄别。更有甚者,“信息过剩一旦发生,信息就不再对生活质量有所帮助,反而开始制造生活压力和混乱,甚至无知。如果信息超出人类的承受能力,它就会破坏我们自我学习的能力,使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更容易受到侵害,使作为共同体的我们更缺乏凝聚力” [70] 。面对过量、杂乱的信息,网络中的公共讨论经常难以集中进行。

其次,在海量信息尤其娱乐信息面前,关心公共利益的公共议题容易被边缘化。哈贝马斯曾批判当代大众传媒塑造了公共领域的假象:“公共领域变成了发布私人生活故事的领域,不论是,所谓小人物的偶然的命运,或者,有计划地扶植起来的明星赢得了公共性;抑或是,与公共相关的发展和决策披上了私人的外衣,加以拟人化,直至无法辨认出来。社会心理学必然导致对人的多愁善感与对机制相应的玩世不恭,这自然就限制了对公共权力的主观批判能力,即便在客观上这种批判仍旧是可能的。” [71]

如今,网络公共领域面临类似的问题。譬如,当某位明星的奢华婚礼在网络媒体的显著位置被长篇累牍地报道,吸引众多网民的注意力时,网络公共领域的关注点恐怕偏离了更重要的内容。一些大众传播媒介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将私人事件伪装成公共议题,或者将公共议题娱乐化处理,以此吸引网民的注意力。“在商业化的影响下,操纵者会通过各种方法来操纵公共舆论空间。……由于市场规则的介入,网络空间无可避免地具有逐利性质,其公益性质会削弱,原来的大众传媒会变成消费领域,原来的批判领域会变成盈利市场,甚至企业会在盈利目标的导引下,做出关心公共利益的表演。同时,由于民众的消费习惯的引导,公共舆论会迎合受众的需求而伴生出娱乐化倾向。” [72]

在海量的信息尤其娱乐信息面前,关心公共利益的公共议题能否具有足够的竞争力,持续凝聚人们的注意力?一方面,网络空间作为信息交流环境对于网民的影响是显著的,如前文所说的信息过载、公共议题边缘化的情况。但另一方面,网络空间是一种互动式的信息交流环境,这说明网民依然有一定的主体性,能够选择自己的行动:是随波逐流,还是有所创造?并非网络公共空间的出现,就能担保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某个网络公共领域的公共性,依然需要网民们通过追求公共性的网络公共交往,才能实现。

由此,我们从关注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的问题出发,最终将着眼于网络公共领域中最活跃的主体——网民,正是网民们的网络公共交往最终决定了网络公共领域的品质。

三 网络公共交往

从网络出现伊始,对互联网就存在一个乐观的期待:网络空间将有利于人们的交往,成为实现民主的利器。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网络能够带来社会互动的新契机,不过网络交往的模式却趋向碎片化。 [73]

日常生活中,“碎片化”的网络交往固然常见,但网络公共领域和网络公共交往发展至今,已经出现了强与弱的不同类型。是否能够改变“碎片化”、零散的网络交往,汇聚网民的力量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有赖于网民们的努力,即在进行弱网络公共交往的同时,发展强网络公共交往。

王淑华指出:“互联网的公共性包括以下四个基本要素:公共广场、公众、表达沟通和公共利益。” [74] 进而,本书认为,实现互联网的公共性离不开最基本的网民活动,即网络公共交往。网络空间里基于信息技术的、更加开放的数字化公共场所,只是网民们进行网络公共交往的起点,而网络公共交往的品质如何、网络公共交往所形成的网络公共领域的质量如何——不论是保持互联网的开放性、形成理性沟通的网络公众,还是追求公共利益的实践目的——均有赖于网民们着眼于公共利益,广泛地进行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

网络公共交往是网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基本的网络活动。本书着眼于网民个体,在规范性的意义上,认为网络公共交往是网民着眼于公共利益,通过个体间的交往,追求一定的公共性的网络活动。网络公共交往体现了网民关心公共利益的公民意识。在信息活动层面上,网络公共交往是网民通过数字化信息进行的自主的网络活动;在表现形式上,网络公共交往是网民们公开进行的表达活动,体现公民的表达自由;在行动目的上,网络公共交往的实践着眼于公共利益,追求一定的公共性。

值得留意的是,就表现形式而言,作为网民个体的数字化信息活动,网络公共交往包含三种具体行动:一是个体的网络自处,即网民个体自己在网络空间中处理信息的活动。二是网民就公共议题,通过数字化信息与他人交流。三是网民通过数字化信息与他人合作、行动,追求一定的公共性。网民个体的网络自处,贯穿于网民通过数字化信息与他人交往的过程。 [75] 从网民个体间就公共议题的信息交流,到合作、共同行动以追求一定的公共性,网络公共交往由弱转强。这种转变与网络公共交往的主体(网民)的德性实践息息相关。 [76]

(一)网络公共交往的有效性要求

就内容而言,网络公共交往应当是一种交往行动,即网络公共交往应当满足一定的交往的有效性要求,才能够实现公共交往的公共性的目的。根据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当人们在公共生活中进行的交往满足“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 [77] 和“可被领会” [78] 等四个有效性要求,人们的交往才会成为“交往行动”(communicative action)。换言之,在公共生活中,当一个人所表达的内容是真实的,符合社会规范,态度是真诚的,所表达的内容能被人理解,这样的公共交往才是有效的。

在全球性的、充满网络陌生人的网络空间里,面对同一个公共议题,网民可能遭遇来自不同社会文化背景的“道德异乡人”。这种情况下,为了促进沟通以寻找共识,还需要考虑建构共识所需要的基本伦理原则和伦理决策的机制。 [79] 在网络公共交往中,除了“真诚性”(言出心声)是网民自己相对比较容易把握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可被领会”等交往的有效性要求,均需要网民在网上沟通中,通过努力才能够(趋近)实现。也就是说,网民所表达的内容是否真实反映了客观世界,所遵循的社会规范是否合理且能为网络“道德异乡人”所接受,所表达的内容是否能被网络陌生人理解——网民与网络陌生人的有效沟通和合作,是需要双方在网络交往中付出一定的努力才能实现的。

因此,关于网络公共交往,我们不但应思考网民个体在网上如何合理地公开表达(满足交往的有效性要求),还需要扩展开来,进一步探讨:各种公开的网络群体讨论如何设置、如何进行,才能促进合理表达和行动,从而实现一定的公共性。也就是说,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如何进行个体有德性的网络公共交往实践,如何创造良好的网络群体协商讨论的环境和机制,从而实现网络公共交往的目的。

(二)弱网络公共交往和强网络公共交往

从内容上看,根据网络公共交往满足交往行动的有效性要求以及实现公共性的程度不同,本书将网络公共交往区分为弱网络公共交往和强网络公共交往。

弱网络公共交往和强网络公共交往,犹如网络公共交往“光谱”的两端。从网民简单的回复到提供新信息的严谨发言,从随意的发言到组织良好的讨论,从网络围观到积极行动,弱网络公共交往和强网络公共交往所需要的网民的思考能力和行动能力、所体现的公共交往德性是不一样的。

在形式方面,网民进行弱网络公共交往,表现为在各种网络公共领域中,就公共议题表达主观感受或进行简单的讨论。这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公共交往。例如我们在网络新闻之下的回复区里,经常可以看到许多简单的回复,甚至许多回复简化成点“赞”的行为。弱网络公共交往中常见网民宣泄情绪,虽不乏机智的言论,但只是简单的讨论。对于具体的公共议题,弱网络公共交往限于表达主观感受和简单讨论,并不进一步付诸行动,没有尝试比较深入的讨论以形成某种共识,也不尝试以积极的行动解决问题。譬如,某些热点社会事件新闻之下的各种网民回复,即使当时网上回复区里群情激愤,但过了一周甚至更短的时间之后,似乎水过无痕、归于平静。

在内容方面,弱网络公共交往主要表达网民个体的主观感受,以此回应某个公共议题。虽然对于个体主观感受的表达本身,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交往的四个有效性要求(“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和“可被领会”)。但弱网络公共交往在“公共”(追求公共性)和“交往”(对话交流)两个方面均存在明显不足。

在追求“言论系谱的公共性”方面,对于具体的公共议题,弱网络公共交往在表达个体的主观感受之后,并不期望进行比较深入的对话交流,更不尝试在公共讨论中形成某种解决问题的共识。弱网络公共交往停留在“座谈感受”的阶段,缺少“起而行”即追求公共性的积极行动。网民在弱网络公共交往中仅是初步公开地运用思考能力和行动能力,体现了一定的公民意识 [80] ,但缺乏追求公共性的积极性。因此,弱网络公共交往不足以培养和发挥网民作为公民的行动能力。弱网络公共交往仅具有最少的“言论系谱的公共性”,而“实践系谱的公共性”则是弱网络公共交往所欠缺的。

弱网络公共交往主要发挥了两种作用:一是网络空间的“社会泄压阀”作用,尽管缺乏进一步的行动,但毕竟在一定的时间段里,形成了一定的网络舆论。二是网民的弱网络公共交往分享了主观感受,形成了社会大数据里的部分数据资源,在这层意义上创造了一部分网上的公共信息资源。

与强网络公共交往相比,弱网络公共交往是更容易实现的,所追求和实现的公共性有限。对于网民个体来说,通过弱网络公共交往疏解情绪和压力,是常见的方式。但是,倘若网络空间仅有弱网络公共交往,则只是网民们网上发言宣泄,并非网民们以积极的行动真正地参与国家治理(包含社会治理),从而无法以适当的方式有序地推进公共议题,从而改进社会的某个方面。

不论从网民的公民意识和能力成长的角度,还是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网民进行一定的强网络公共交往都是有必要的。网民进行强网络公共交往,即针对某个公共议题,积极公开地进行理性思考或开展理性的行动。具体来说,强网络公共交往包括:网民或者参与网上公开的讨论,提出理性的思考(意见或建议);或者在某个网络群体中,通过适当的议事规则,形成某种共识,甚至进一步积极对接相关的权力系统,积极推动决策或立法;或者开展相关的公益活动、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等。例如,对于某些热点社会事件,不仅有网民热议,还有网民积极跟进,形成网络舆论的同时积极行动,甚至改变了相应的政策或法律。强网络公共交往由于包含了积极的行动,通常自然地与网下的公共领域联结起来。

从作用来看,一是,有的强网络公共交往旨在分享感受、经验和知识,创造一定的网上公共信息资源。例如,网民们作为阅读兴趣小组成员公开分享自己的心得。二是,有的强网络公共交往不停留于社会泄压阀的作用,积极参与现代权力系统的合法性论证。不但发挥对于现代权力系统的网络舆论监督作用,更着眼于公共利益,针对公共议题,积极讨论,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影响决策或立法。例如,网民积极参与某级人大在网上的立法征集意见活动。三是,有的强网络公共交往依法汇集社会的善意和资源,开展公益行动、提供一定的社会服务。这种强网络公共交往侧重于积极行动,往往和网下的公共交往紧密联系。例如,网民热心捐助某个网络新闻提及的急需冬衣的人们。 [81]

由此,本书结合前人的研究和对于网络公共交往的现象观察,提出:网络公共交往所追求的公共性,至少包括言论系谱的公共性和实践系谱的公共性;网民通过网络公共交往追求公共性体现为关心公共利益,通过适当的行动维护或行使公民的权利,促进现代权力系统的文明运作和社会的文明发展。

在日常生活中,弱网络公共交往与强网络公共交往常常不是截然分开的。弱网络公共交往因其比较容易实现,在生活里最为常见。经过网民的适当努力,弱网络公共交往可能转变为强网络公共交往。强网络公共交往是一个培养网民的公民意识、提高相应能力的积极行动过程,需要网民投入一定的精力,积极公开地运用理性思考和行动,涵养公共交往的德性。在公开运用理性这层意义上,强网络公共交往可被视为网络时代的启蒙。

首先是探索网民自我的启蒙。固然,每个人的精力和时间有限,网民在日常网络生活中往往不可能全都进行强网络公共交往。但对于网民个体而言,值得结合自己的兴趣与能力,在某个方面自觉地开展强网络公共交往。这样做意味着网民践行公民的义务,而网民也能够在作为公民的行动中,发展自身的能力。

其次是探索群体的启蒙。当网民们在网上聚集起来进行公共协商讨论,就面临着在网络群体中探索如何公开地运用理性的问题——网民们如何适当地组织协商讨论,如何拓展公共信息资源,如何形成共识、开展行动,等等。在这层意义上,实践强网络公共交往的过程,网民们不仅在进行自我的启蒙,而且探索群体的启蒙。对于社会而言,网民们的网络公共交往尤其强网络公共交往,将社会存在的种种问题和理性的建议、善意和资源汇集起来,在形成网络舆论的同时,与现代权力系统不断地沟通交流,成为促进现代权力系统文明运作和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动力。

当网民在日常生活的网络公共交往中,以实际行动探索弱网络公共交往向强网络公共交往的转化,这意味着网民个体自觉地涵养自身的公共交往的德性和相应的能力,寻找网络空间中合理的生活方式。业已出现的一些强网络公共交往,以其蓬勃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推动我们透过眼下的日常网络生活,思考网络空间这一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数字化信息交流环境,尝试探索网络公共交往中可能蕴含的、某些“日用而不知”的“道”。

(三)我国网络公共交往存在的不足及相关思考

在研究我国网络公共领域时,学者们普遍认为:网络公共讨论中存在着对于公共利益的关注不够、理性精神不足的问题。

熊威指出:“网络传媒匿名性、去中心、去权威等特征,使得公众在活动平等的信息交流平台的同时也消解了公众抱有的理性批判的精神。……我们可以在网络公共论坛上发现……一些网民偏激的态度、极端的观点、浓厚的个人情感色彩、犀利的言辞和歇斯底里的情绪,使网络公共领域成了网民个人宣泄不满情绪的地方。” [82]

罗亮认为,现实生活中,“网络公共领域是一个始终在感性与理性、狂热与温和、极端与适度之间摇摆的矛盾的舆论对话平台,进而影响了网络公共领域对公共性的建构及其民主功能的发挥” [83] 。“非理性网络表达”的典型表现包括:“情绪化表达:网络暴民”“虚假性表达:网络谣言”“娱乐化表达:网络恶搞”“无意义表达:言论泡沫”,等等。 [84] 许鑫则认为,部分网民的非理性情绪使得网络公共讨论的质量不容乐观。“网民的参与意识和公众素养有限,新技术并不能保证网民自动转化为 ‘公众’。” [85]

本书强调,网民的公民意识有待于在实践中提高;良好的网络公共领域有赖于网民们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而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本身需要经过网民们努力探索和实践网络公共交往伦理、涵养相关的德性,才能实现。

首先,网络空间有助于提升公民意识,但面对网络空间这一人类有史以来最大的数字化信息交流环境,网民需要继续学习和探索如何发挥它的作用。

根据《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7.4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203万,占网民整体的75.1%;手机网络新闻用户规模达7.41亿,较2020年3月增长1466万,占手机网民的75.2%。” [86] 网民们对于新闻的关注,意味着对于公共舆论的一定程度的关心,可以视为朝着弱网络公共交往迈进了一步。

网络公共领域是众多参与者共同创造的,公共利益的关注不够、理性精神不足的问题,也是众多参与者共同导致的。如果进行网络活动的众多网民,只是以消费者心态,将网络公共领域视为话语狂欢的地方,而非以公民意识关注公共议题和公共利益、致力于形成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那么,网络公共交往/领域的品质就不可能真正有所提高。

如果网民的弱网络公共交往不断向着私人交往或娱乐靠拢,而关心公共议题、追求公共性的强网络公共交往/领域没能发展起来,就会出现网络舆论随新闻热点此起彼伏,而大量网上公共讨论最终却不了了之的情况。然而,蕴含于网上公共讨论中的鲜活观点与建议,继之以连接相关各方的积极对话,这些都是制定决策和立法、促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文明发展亟须的。倘若仅仅停留在弱网络公共交往,网民们的公民意识、公民德性及相应能力的发展恐怕很有限。由此,在网络时代追求国家治理和社会文明,网民们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及其造就的网络公共领域不可或缺。

其次,随着法治的发展,非理性的网络表达当中的极端表现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处罚。于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如何倡导立足于法治的网络公共交往伦理,如何培育网民的网络公共交往的德性,从而促进弱网络公共交往向强网络公共交往发展。

一方面,需要培育适当的环境,为弱网络公共交往向强网络公共交往发展,提供系统的支持。网络环境方面,需要有助于保障网民信息权利的技术和制度;网下环境方面,则需要有助于公民成为网民的经济条件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法治。

另一方面,需要网民自我的启蒙,即自觉地探寻和践行立足法治的网络公共交往伦理,涵养网络公共交往德性,在实践中,才可能实现弱网络公共交往向强网络公共交往的转化。这种转化具体从何着手,网络公共交往可能有什么样的境界?探讨网络公共交往伦理,也是一种自我启蒙,旨在寻找有德性的网络生活方式。通过这样的伦理探索,我们可能发现网络空间和网络公共交往之于个人和社会发展乃至人类文明的一些重要意义。 tYdDdTTQhaCorBBmjKMv+RiULXA9SrAhuoZpGaTmgNX9gb46C4gSompwUhl36c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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