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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述评

第一,国内学者普遍在研究网络公共领域的同时,分析网络公共交往的不足。相关的主要问题包括:网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不够、参与讨论时理性缺失等。从早期对博客社区的分析,到近期对于微博的研究,学者们均发现了同样的问题。

例如,王丽娟等认为,在博客社区中构建公共领域面临着主体、议程和商谈三方面的理性缺失问题。参与网民的理性缺失,表现为缺乏批判性导致出现话语狂欢。博客社区作为媒介的议程设置缺乏公共性,娱乐和隐私而不是公共议题成为最受关注的内容。商谈的理性缺失源于缺乏制衡机制,因此博客社区里公共意见分散,无法形成合理的对话交流的环境。面对构建公共领域的障碍,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素质,完善议程设置,优化商谈机制”。 [18]

早期博客社区存在的这些“理性缺失”问题,也出现在新的社交媒体当中。例如,对于微博,金福宇等指出,微博的议题娱乐化倾向严重,用户等级区分制度、网民行为理性缺位等因素,使得微博难以承担建设公共领域的重任。 [19] 魏冰认为,微博在构建公共领域的过程中出现困境,包括娱乐化严重、“开放性多余,批判性不足”等问题。 [20] 刘子潇提出,微博虽然提供了公众互动的平台,但“网民知识结构以及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使得理性批判无法得到保证”;微博上的“意见领袖”具有比草根群体更大的影响力,是话语的强势方,并且可能导致微博用户在观点上的群体极化。 [21]

第二,国内学者普遍留意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鉴于网络公共交往和网络公共领域的良好发展有益于培育网民的公民意识,(包括网民政治参与在内的)网络公共交往的品质备受学者关注。

宋志国认为,我国公民进行网络政治参与的方式日渐丰富,除了网络论坛、博客之外,还有参与网络问政、网络信访和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人数日益增加,参与议题的范围扩大,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到科技发展等多个方面,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日渐加深。为了发挥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影响,应当“加强教育,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素质与能力”,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网络道德规范和进行法治建设等。 [22]

孙光宁等指出,网络提供了便捷的平台,激发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网民通过网络行使表达权,发表自己的言论,提出建议。在网络中,近年来公民的自我维权的意识得到发展,但是忽视他人权利的情况也常常出现。这说明培育网民的公民意识时,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给予同等的重视。他提出,为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除了缩减数字鸿沟、综合治理网络信息垃圾之外,还需要“培育健康的网络文化,规范网络伦理道德”,结合传承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网络伦理研究,从而提高人们的网络伦理意识。 [23]

罗亮认为,网络公共领域存在非理性表达、群体极化等问题,对网络公共领域应当进行结合法律、技术和道德自律的综合治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应当以强化自律(包括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作为网络治理的根本途径。 [24]

国内学者不但关注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而且着眼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全球治理,拓展了网民的公民身份的内涵。

熊威在研究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建设时,认为网络技术使得全球范围的讨论空间成为可能,网络公共领域具有扩展到全世界的潜能。为了应对未来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趋势,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应当走向“网络世界主义治理”,即应当突破小社群的局限性、从“全人类”的角度出发,各国政府、民众和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组成不同的共同体对跨越国界的网络公共领域进行综合治理。 [25]

郑云翔等指出,解决或避免网络空间出现的诸如网络欺凌、网络侵权等社会问题,需要实施数字公民教育、增强数字公民素养(digital citizenship,即数字公民身份)。“数字公民素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数字理解、数字素养、数字使用和数字保护四个部分,其中数字理解包括数字公民身份认同与管理、数字意识、数字情感与价值观,数字素养包括数字技术知识和数字技能,数字使用包括数字参与、数字交往与协作、数字商务,数字保护包括数字安全、数字健康、数字权责与法律。” [26] 其中,“数字参与”系指公民运用信息技术,参与本国或世界的公共事务。他们认为,数字公民素养是科技发展对于公民素养提出的新要求,培养“全球数字公民”有益于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但是,也有学者质疑作为“世界公民”的网民,由于将精力放在虚拟世界中,反而可能是具体国家的消极公民。 [27]

金周英则着眼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认为人类社会在工业文明之后应当追求“物质、精神、政治文明相互协调并与生态文明、星际文明相融合的”全球文明以及共产主义社会,即追求人类持续繁荣和永久和平的目标。为了追求更好的人类文明形态,我们需要相应的全球治理,即基于“合作、协商、自主自律”的治理。适应全球文明的精神文明意味着人们应当具有环保意识,以及“世界主义、和平主义、全球正义、全球公民”等理念。 [28] 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世界公民(或称为“全球公民”)并非消极的国家公民,而是具有全球意识、关心人类文明发展的、积极的国家公民。

我国学者普遍关注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重视网民的公民意识的培育。不过,着眼于网络空间治理、从“世界公民”的角度思考网民概念和网络公共交往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虽然有学者在提到全球治理时,尤其论及网络和技术时,涉及了网民概念所蕴含的世界公民身份,但较少展开研究。

第三,网民进行网络公共交往需要一定的权利支持才能顺利进行,因此,网络公共交往的权利基础也是众多学者关注的内容。这方面的研究存在学科的交叉。法学界的相关研究一般包括法理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研究,侧重对网民的某种具体权利的分析。伦理学界的相关研究一般立足实际的法治基础,结合对伦理原则的分析,拓展网民信息权利的内容。

严耕等认为网络主体应具有:通讯权、隐私权、裁决的权利、访问权、管理的权利等,并提出网络道德的原则包括全民原则(平等和公正)、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等。 [29] 赵兴宏认为,网络主体具有通讯权、隐私权、访问权、管理的权利和其他权利等。他提出:“网络道德原则的分类,依所涉及的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民原则、个体原则;依具体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承认原则等。” [30]

段伟文指出,网络信息权利包括:网络信息访问和发布权、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等。他提出一个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包括:无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自主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等。 [31] 李晓辉认为信息权利包括:“信息财产权、知情权、信息隐私权、信息环境权、信息传播自由权和信息安全权等”。 [32]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一些核心价值(基本善),例如生命、知识等。人类的核心价值为网民信息权利奠基。但这些人类核心价值的具体内容,在具体时代里各有不同。要分析或拓展网民的信息权利,则需要进一步阐释人类核心价值的内容。此外,人类核心价值的重要性排序,在不同的具体语境里,也存在先后缓急。对于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的阐释和运用,则旨在分析人类核心价值的先后排序,从而协调互为“道德异乡人”的网民们的网络信息权利。

总体来看,在目前的相关研究中,基本的善、网民信息权利和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的具体应用,亟待进一步探索。

第四,国内学者普遍关注网络公共交往对于网民德性的要求。

例如,陈共德强调作为最低层次全球共识的网络底线伦理的重要性,认为自律、慎独是网络道德的主要特点,并分析了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从业者的自律要求。 [33] 刘丹鹤认为对于网络空间的规制应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网络道德是网民对网络活动的道德自律,培育网民的网络道德需要从“慎独”开始。 [34]

朱锋刚强调,在大数据时代,面对海量信息和网络数据收集、行为预测,主体为维护自由和尊严,不沦为数据和机器的仆从,需专注于内心德性,不受外在事物的干扰。儒家的慎独工夫强调主体恪守原则,专注于内,以“礼”而行,以适当的行动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在大数据时代,谈儒家慎独“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需的” [35]

我国学者普遍赞同自律是网络道德的重要内容,亦普遍重视儒家的“慎独”理论。目前的研究更多地强调道德自觉的重要性和自律教育,较少结合网络公共交往主体(网民)的交往行动本身具体阐释“慎独”理论。

学者们重视宽容和公共领域的关系。彭立群指出,宽容和公共领域相互促进。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公共领域应培育理性的人际关系,凝聚全民族的共识。在公共领域里,政治权力、媒体、公众和发言者的关系应当是宽容而和谐的;公民应秉持宽容、理性和灵活的态度,勇于自我启蒙,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 [36] 李永刚认为,现代公共生活充满了冲突和不一致,宽容是交往的美德,是人们应对多元的生存处境的规则。宽容不是纵容、懦弱或冷漠。个体层面上,宽容指人们尊重多元权利、相互忍让;国家层面上,宽容意味着对所有人的权利一视同仁。 [37]

除了宽容之外,理性思考、平等协商等相关品质(及其蕴含的能力)一致被学者们视为网络公共交往所需的、主要的网民德性。

胡泳强调,培育充满活力的公共话语有助于实现较为理想的公共空间,并提出理想的公共话语的六条原则:“正式的民主程序”“落到实处的理性”“反思性”“互惠性”“认识差别”和“中和”(持中的态度)。 [38]

朱鱻灏认为,在网络场域中,为了促进交往的公共性,网民应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参与公共讨论,并应当具有协商与妥协的意识。当出现价值或目标的分歧、冲突时,应当平等对话,经过沟通和协调,互相了解对方的偏好和论证逻辑,适当妥协,从而解决分歧。 [39]

王凌、肖婕芳认为,为解决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建构面临的困境,应当提高网络公众的交往伦理认知。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对话伦理,既不是熟人交往模式,也不应是强调主客二分(张扬个人主体而将他人视为客体)的交往模式,而应是建立在交互主体性之上的对话伦理:“要求公众在网络公共领域的交往中将中国的情理与西方的对话伦理结合起来,按照一定的语言规则进行话语交谈,并达成一定道德共识,形成一种平等、开放、仁爱、宽容的伦理精神。” [40] 她们提出,对以语言交流为主要媒介的网络公共领域,维护良好的交往秩序,需要提高网民的言语道德品质。

目前国内外研究表明,提升网络公共领域品质,规范网络公共交往主体(网民)的交往行动是关键。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对网民的网络公共交往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探讨很重要。总体看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内容至少包括:一是网络公共交往主体(网民)蕴涵的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双重身份的内涵。二是网络公共交往所需的信息权利的主要内容、价值基础和伦理原则。三是网络公共交往的德性要求的层次和具体内容。四是综合探索网络公共交往的实践目的以及如何实现网络公共交往实践。 R0XJ3tTJT7TyanGsxpBCTPeMu5JsozxrrJ0HJHdCqCFJFjkLACzda3ce6z+SOX/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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