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表明,网民的网络公共交往的品质是塑造良好网络公共领域的关键因素。在相关的著述中,网民进行具有一定公共性的网络活动,即网络公共交往,具体表现为网上政治参与或创造网络公共资源。例如,莱斯格指出,网络公共领域受到了私人领域的挤压,网民应当努力创造网络空间中的公共资源;同时我们应当合理规制那些实际上影响网络空间的力量,包括市场、架构(代码)、法律和社会规范等,使网络空间本身的架构具有公共性,成为开放的、面向创新、有益于公民协商交流的数字化空间。 [2]
郑永年认为,互联网的发展使数字化的公民参与成为可能,中国网民通过数字化集体行动与国家进行合作互动,对公共权力行使监督权和建议权,能在国家的政治和政策中引入积极的变化。 [3]
杨国斌对中国网民的网络行动的研究显示:“中国网络空间的抗争性表明,中国网民不但是文化消费者,同时也是积极的文化争论型公众。” [4] 他认为,网络行动是网民通过网络技术开展的抗争性活动。日常生活中,网络社区是网民们实践想象能力,并对现实进行批判的地方。网民对于现实的批判通过语言和行动表达出来,这个表达过程体现了对“公民性价值”(如关爱、同情、责任等),以及道德理想的珍视和追求。换言之,网络行动的动力是公众对于自由、团结和正义的追求,网络行动是追求理想化社会愿景的“乌托邦冲动”的表现形式。在日常生活中积极进行网络行动的网民,既需要使用网络(包括网络媒体)的技能,也需要相应的德性和能力,如“如坚持不懈的毅力、创新的眼光、长期的计划,甚至包括参与跨国活动的技能”等。 [5]
舍基认为,信息技术的发展提供了众多网上的社会化工具,便于网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各种各样的网络群体。网民使用这些网上的社会化工具,通过共享、合作和集体行动(协调一致地行动),能与网上志同道合的陌生人互惠互利,同时创造新的社会价值。网络群体的行动既能够创造新的网上公共资源,也能够维护公民权利。由于网络群体可能被用于不良的目的,网民的群体行动应当努力避免负面的效应。 [6]
关于如何提高网民的网络公共交往的品质、从而塑造良好的网络公共领域,目前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常见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研究如何营造有利于网民进行公共交往的环境,如相关的制度设置、网络平台的设计、网络群体的组织方法等。二是分析网络公共领域或网络交往的实际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由于网民是网络公共交往的主体,是网络公共领域中最活跃的要素,于是这些研究都强调网民个体应当具有相关的公民德性(vir tue,即美德)。但这种强调对于网民个体而言,往往“点到为止”——即点明相关公民德性的重要性,但网民个体具体“怎么做”才能培育相关的德性,则较少展开,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此外,关于网络公共领域的相关讨论,学者们普遍重视网上的政治公共领域,但出现了一个变化:日常生活中,政治公共领域之外的多种网络群体里,网民的公共交往及其所创造的公共性也日渐受到关注。 [7] 这也提示我们:今后的研究应结合网络空间里出现的新情况,将公共领域及其公共性的内涵做相应的扩展,以便为探讨网络公共交往打下一定的理论基础。
第二,鉴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网民作为网络公共交往的主体,其公民身份具有新的内涵。国外学者主要从两个角度分析网民的公民身份。
研究角度一:认为网民概念包含一定的“世界公民”的含义。例如,格尼娅科—科奇科斯卡在分析计算机伦理学的内涵时,提出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得网络行动的影响不局限于具体地域,而是实际地或潜在地具有全球性;未来网络行动的伦理规则应当是一种全球伦理。她的见解意味着:网络行动的主体(网民)具有某种伦理意义上的、世界公民的内涵。 [8] 卡普罗则强调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以及网民的自主,将网民视为通过数字化信息进行网上活动的世界公民。 [9] 席尔森等认为,探讨全球数字公民身份(global digital citizenship,全球数字化公民身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使用网络,各种文化背景在各国的数字公民教育中相互借鉴。我们需要明确哪些道德规范适用于从全球视角建构数字公民身份,这需要广泛和多元的对话。 [10]
研究角度二:认为网民是特定国家的公民。这是比较常见的研究视角。例如,莫斯伯格等借鉴社会学家 T.H.马歇尔的公民身份要素理论,从经济机会、公民政治参与等方面,分析美国的数字公民身份(digital citizenship)的具体内容。他们将经常使用网络的人称为“数字公民”。数字公民具有网上参与社会的能力,而这种能力在信息时代,与个人能否分享一个社会通常的文明生活相关。因此,成为数字公民的权利实际上成为一种类似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的公民基本权利。 [11]
曼佐利等对近十年来有关数字公民研究(西班牙语和英语的研究文献)的分析表明:许多国家已意识到进行数字公民教育的重要性。数字公民教育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民参与的民主知识和行为规范,二是公民的社会交往能力,三是公民使用网络的相关能力。 [12] 换言之,公民成为网民的相关权利、公民使用网络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不但被多国重视,而且日渐成为网络时代公民教育的新内容。
这两个角度的相关研究分别提出了网民公民身份的部分内涵,为我们进一步探索网民的公民身份,以及如何培育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奠定了一定的研究基础。
第三,学者们普遍认为,实现广泛而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既需要通过制度设置一定的公民权利支持网民的网络行动,也需要网民自觉担负网络公共交往的责任。换言之,网民应当享有适用于网络空间的公民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在网络空间中的公民义务。
例如,斯皮内洛比较详细地分析了网民权利的价值基础,认为应当以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核心价值,规制网络空间的权力结构以保护网民的权利(如表达权、隐私权等),并具体提出了自主原则、无害原则、有利原则和公正原则等保护网民权利的伦理原则。 [13]
莱特等通过对网络论坛设计的实证研究,指出科学合理的论坛设计能够促使网民们进行深思熟虑的公共讨论。但技术无法保证网民一定会进行批判性的理性反思,关键在于网民们自觉地运用给定的技术进行慎重的讨论。 [14]
艾克斯坦德提出,互联网本身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不应被笼统地视为一个公共领域。不过,网上已经存在许多鼓励对话的网站,我们能够拥有一些可管理运作的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需要专家和公众的共同参与,在保证多元观点的同时纠正虚假错误的信息。网络时代,参加网上的公共讨论(如网络论坛)应是公民公共生活的一部分。 [15]
桑斯坦指出网络协商群体在聚合信息时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包括“放大错误、串联效应、信息死角和群体极化”等。在网络协商群体中,进行健康的信息聚合需要的条件包括:设置支持批判思考的规范、领导者的审慎、科学合理地聚合群体成员观点的方法(如适当的激励措施、协商前的匿名投票和德尔菲法等),以及众多的网民自愿分享知识、真诚地行动。 [16]
埃斯认为,虽然通过网络交流创造理想的公共领域面临困难,但现实中的一些事例表明,国家、国际组织和网民个人依然有可能通过努力促成网络平台的积极变革。在现代科技时代,我们需要担负起责任,发展人类的繁荣美好的生活所需要的美德。 [17]
国外学界的相关研究为本研究打下比较坚实的研究基础,同时也激发了进一步的思考:面对日常生活中网络公共领域的多样性,公共领域的内涵应如何扩展?这种扩展对网络公共交往意味着什么?网民作为网络公共交往的主体,应当具有哪些延伸到网上的公民权利?网民具有何种意义上的“世界公民身份”?网民个体具体应当“怎么做”,才能在网络行动中培育公共交往的德性,从而创造良好的网络公共交往?
第一,国内学者普遍在研究网络公共领域的同时,分析网络公共交往的不足。相关的主要问题包括:网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不够、参与讨论时理性缺失等。从早期对博客社区的分析,到近期对于微博的研究,学者们均发现了同样的问题。
例如,王丽娟等认为,在博客社区中构建公共领域面临着主体、议程和商谈三方面的理性缺失问题。参与网民的理性缺失,表现为缺乏批判性导致出现话语狂欢。博客社区作为媒介的议程设置缺乏公共性,娱乐和隐私而不是公共议题成为最受关注的内容。商谈的理性缺失源于缺乏制衡机制,因此博客社区里公共意见分散,无法形成合理的对话交流的环境。面对构建公共领域的障碍,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素质,完善议程设置,优化商谈机制”。 [18]
早期博客社区存在的这些“理性缺失”问题,也出现在新的社交媒体当中。例如,对于微博,金福宇等指出,微博的议题娱乐化倾向严重,用户等级区分制度、网民行为理性缺位等因素,使得微博难以承担建设公共领域的重任。 [19] 魏冰认为,微博在构建公共领域的过程中出现困境,包括娱乐化严重、“开放性多余,批判性不足”等问题。 [20] 刘子潇提出,微博虽然提供了公众互动的平台,但“网民知识结构以及自身素质参差不齐,使得理性批判无法得到保证”;微博上的“意见领袖”具有比草根群体更大的影响力,是话语的强势方,并且可能导致微博用户在观点上的群体极化。 [21]
第二,国内学者普遍留意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鉴于网络公共交往和网络公共领域的良好发展有益于培育网民的公民意识,(包括网民政治参与在内的)网络公共交往的品质备受学者关注。
宋志国认为,我国公民进行网络政治参与的方式日渐丰富,除了网络论坛、博客之外,还有参与网络问政、网络信访和网络调查等多种方式;参与人数日益增加,参与议题的范围扩大,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到科技发展等多个方面,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日渐加深。为了发挥公民政治参与的积极影响,应当“加强教育,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素质与能力”,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网络道德规范和进行法治建设等。 [22]
孙光宁等指出,网络提供了便捷的平台,激发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网民通过网络行使表达权,发表自己的言论,提出建议。在网络中,近年来公民的自我维权的意识得到发展,但是忽视他人权利的情况也常常出现。这说明培育网民的公民意识时,对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当给予同等的重视。他提出,为培育公民的民主意识,除了缩减数字鸿沟、综合治理网络信息垃圾之外,还需要“培育健康的网络文化,规范网络伦理道德”,结合传承我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加强网络伦理研究,从而提高人们的网络伦理意识。 [23]
罗亮认为,网络公共领域存在非理性表达、群体极化等问题,对网络公共领域应当进行结合法律、技术和道德自律的综合治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应当以强化自律(包括行业自律和网民自律)作为网络治理的根本途径。 [24]
国内学者不但关注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而且着眼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和全球治理,拓展了网民的公民身份的内涵。
熊威在研究我国网络公共领域建设时,认为网络技术使得全球范围的讨论空间成为可能,网络公共领域具有扩展到全世界的潜能。为了应对未来网络公共领域的发展趋势,网络公共领域的治理应当走向“网络世界主义治理”,即应当突破小社群的局限性、从“全人类”的角度出发,各国政府、民众和各组织机构进行协调,组成不同的共同体对跨越国界的网络公共领域进行综合治理。 [25]
郑云翔等指出,解决或避免网络空间出现的诸如网络欺凌、网络侵权等社会问题,需要实施数字公民教育、增强数字公民素养(digital citizenship,即数字公民身份)。“数字公民素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数字理解、数字素养、数字使用和数字保护四个部分,其中数字理解包括数字公民身份认同与管理、数字意识、数字情感与价值观,数字素养包括数字技术知识和数字技能,数字使用包括数字参与、数字交往与协作、数字商务,数字保护包括数字安全、数字健康、数字权责与法律。” [26] 其中,“数字参与”系指公民运用信息技术,参与本国或世界的公共事务。他们认为,数字公民素养是科技发展对于公民素养提出的新要求,培养“全球数字公民”有益于提升我国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但是,也有学者质疑作为“世界公民”的网民,由于将精力放在虚拟世界中,反而可能是具体国家的消极公民。 [27]
金周英则着眼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生存和发展,认为人类社会在工业文明之后应当追求“物质、精神、政治文明相互协调并与生态文明、星际文明相融合的”全球文明以及共产主义社会,即追求人类持续繁荣和永久和平的目标。为了追求更好的人类文明形态,我们需要相应的全球治理,即基于“合作、协商、自主自律”的治理。适应全球文明的精神文明意味着人们应当具有环保意识,以及“世界主义、和平主义、全球正义、全球公民”等理念。 [28] 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世界公民(或称为“全球公民”)并非消极的国家公民,而是具有全球意识、关心人类文明发展的、积极的国家公民。
我国学者普遍关注网民的国家公民身份,重视网民的公民意识的培育。不过,着眼于网络空间治理、从“世界公民”的角度思考网民概念和网络公共交往的研究,则相对薄弱。虽然有学者在提到全球治理时,尤其论及网络和技术时,涉及了网民概念所蕴含的世界公民身份,但较少展开研究。
第三,网民进行网络公共交往需要一定的权利支持才能顺利进行,因此,网络公共交往的权利基础也是众多学者关注的内容。这方面的研究存在学科的交叉。法学界的相关研究一般包括法理学研究和法律实务研究,侧重对网民的某种具体权利的分析。伦理学界的相关研究一般立足实际的法治基础,结合对伦理原则的分析,拓展网民信息权利的内容。
严耕等认为网络主体应具有:通讯权、隐私权、裁决的权利、访问权、管理的权利等,并提出网络道德的原则包括全民原则(平等和公正)、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等。 [29] 赵兴宏认为,网络主体具有通讯权、隐私权、访问权、管理的权利和其他权利等。他提出:“网络道德原则的分类,依所涉及的对象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全民原则、个体原则;依具体内容划分,可以分为平等原则、公正原则、兼容原则、互惠原则、自由原则、自主原则、无害原则、承认原则等。” [30]
段伟文指出,网络信息权利包括:网络信息访问和发布权、知识产权、隐私权、信息安全权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权利等。他提出一个网络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体系,包括:无害原则、行善原则、公正原则、自主原则和知情同意原则等。 [31] 李晓辉认为信息权利包括:“信息财产权、知情权、信息隐私权、信息环境权、信息传播自由权和信息安全权等”。 [32]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一些核心价值(基本善),例如生命、知识等。人类的核心价值为网民信息权利奠基。但这些人类核心价值的具体内容,在具体时代里各有不同。要分析或拓展网民的信息权利,则需要进一步阐释人类核心价值的内容。此外,人类核心价值的重要性排序,在不同的具体语境里,也存在先后缓急。对于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的阐释和运用,则旨在分析人类核心价值的先后排序,从而协调互为“道德异乡人”的网民们的网络信息权利。
总体来看,在目前的相关研究中,基本的善、网民信息权利和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之间的具体关系,以及信息权利的伦理原则的具体应用,亟待进一步探索。
第四,国内学者普遍关注网络公共交往对于网民德性的要求。
例如,陈共德强调作为最低层次全球共识的网络底线伦理的重要性,认为自律、慎独是网络道德的主要特点,并分析了新闻媒体、互联网等从业者的自律要求。 [33] 刘丹鹤认为对于网络空间的规制应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网络道德是网民对网络活动的道德自律,培育网民的网络道德需要从“慎独”开始。 [34]
朱锋刚强调,在大数据时代,面对海量信息和网络数据收集、行为预测,主体为维护自由和尊严,不沦为数据和机器的仆从,需专注于内心德性,不受外在事物的干扰。儒家的慎独工夫强调主体恪守原则,专注于内,以“礼”而行,以适当的行动维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在大数据时代,谈儒家慎独“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需的” [35] 。
我国学者普遍赞同自律是网络道德的重要内容,亦普遍重视儒家的“慎独”理论。目前的研究更多地强调道德自觉的重要性和自律教育,较少结合网络公共交往主体(网民)的交往行动本身具体阐释“慎独”理论。
学者们重视宽容和公共领域的关系。彭立群指出,宽容和公共领域相互促进。我国在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公共领域应培育理性的人际关系,凝聚全民族的共识。在公共领域里,政治权力、媒体、公众和发言者的关系应当是宽容而和谐的;公民应秉持宽容、理性和灵活的态度,勇于自我启蒙,发出自己独立的声音。 [36] 李永刚认为,现代公共生活充满了冲突和不一致,宽容是交往的美德,是人们应对多元的生存处境的规则。宽容不是纵容、懦弱或冷漠。个体层面上,宽容指人们尊重多元权利、相互忍让;国家层面上,宽容意味着对所有人的权利一视同仁。 [37]
除了宽容之外,理性思考、平等协商等相关品质(及其蕴含的能力)一致被学者们视为网络公共交往所需的、主要的网民德性。
胡泳强调,培育充满活力的公共话语有助于实现较为理想的公共空间,并提出理想的公共话语的六条原则:“正式的民主程序”“落到实处的理性”“反思性”“互惠性”“认识差别”和“中和”(持中的态度)。 [38]
朱鱻灏认为,在网络场域中,为了促进交往的公共性,网民应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参与公共讨论,并应当具有协商与妥协的意识。当出现价值或目标的分歧、冲突时,应当平等对话,经过沟通和协调,互相了解对方的偏好和论证逻辑,适当妥协,从而解决分歧。 [39]
王凌、肖婕芳认为,为解决网络公共领域的话语建构面临的困境,应当提高网络公众的交往伦理认知。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对话伦理,既不是熟人交往模式,也不应是强调主客二分(张扬个人主体而将他人视为客体)的交往模式,而应是建立在交互主体性之上的对话伦理:“要求公众在网络公共领域的交往中将中国的情理与西方的对话伦理结合起来,按照一定的语言规则进行话语交谈,并达成一定道德共识,形成一种平等、开放、仁爱、宽容的伦理精神。” [40] 她们提出,对以语言交流为主要媒介的网络公共领域,维护良好的交往秩序,需要提高网民的言语道德品质。
目前国内外研究表明,提升网络公共领域品质,规范网络公共交往主体(网民)的交往行动是关键。因此,从伦理学的角度对网民的网络公共交往进行比较系统、深入的探讨很重要。总体看来,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基础内容至少包括:一是网络公共交往主体(网民)蕴涵的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双重身份的内涵。二是网络公共交往所需的信息权利的主要内容、价值基础和伦理原则。三是网络公共交往的德性要求的层次和具体内容。四是综合探索网络公共交往的实践目的以及如何实现网络公共交往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