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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网民的世界公民身份

“网民”这个词的通行,说明面对网络空间,仅仅谈“国家公民”可能是不够的。一个原因是并非所有人都使用网络,使用网络的人只是国家公民中的一部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9.89亿人,网络普及率为70.4%。 [25] 网民是我国14亿多人口中的一部分,不能代表我国全体公民。另外一个原因是网民活动跨越了地域,有时甚至造成了跨越国界的重大影响,因此网民概念具有一些超出国家公民身份的含义。网络空间为个人打开了了解世界的信息之窗,将个人与全球网络在信息活动层面上联系在一起,网民概念蕴涵着世界公民的视野。

拓展网民作为世界公民的视野,不仅出于网上日常生活对于“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的迫切需要,还出于网络时代里人的发展的需要。

从信息活动的层面来看,人的发展需要个人运用理智,不断地接收信息,进行信息处理活动。这意味着持续不断的、康德式的个人启蒙:个人不断地运用理智,勇敢地摆脱自己加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26] 然而,网络时代,个人启蒙所需要的信息从何而来?由于个人启蒙是对所有人而言的,在网络时代,我们需要建立起属于全人类的、全球的公共信息资源。鉴于信息良莠不齐,那么至少全球的公共知识资源是我们所共同需要的。

网络空间出现之前,靠以往的信息技术这一理想难以企及。网络空间的出现,使得人类在传递公共信息资源方面,面临的恐怕不再是技术障碍,而更多的是价值观念的问题。网络时代里,国家公民的视野、道德意识应当扩展开来。“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一个无法用选择性失明为冷漠辩护的时代,我们只能做一个世界公民。” [27] 拓展网民作为世界公民的视野,仅仅依靠网络空间的丰富信息依然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网民自身的自觉行动,运用理性开展公共交往,追求网络时代的个人启蒙。

席卷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人的发展的现实障碍,从负面角度提醒了每个人(包括网民们)的世界公民身份。疫情是无情而真实的,要求人类诚实地面对,唯有以真诚的广泛合作,才能避免人祸,从而平息疫情。

沃尔夫提出,要预防流行病,每个人都有贡献一分力量的方式。“如果我们想要有一个等同于环球免疫系统(global immune system)的东西,就需要研发结合政府和非政府体系的新方法,使用最新的方法和技术。……大家将遥远的病毒情报站的实验室结果和国际新闻推送、手机短信、社交网络、搜索模式结合起来,创造一种新的流行病情报样式。我们处在一个充斥着新型流行病风险的世界。幸运的是,我们也处在一个用技术手段建造环球免疫系统的时代。” [28] 网络空间富有潜力,可能成为全球防控流行病的利器。但发挥网络空间的潜能,则不但需要依托于“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更需要全球网民自觉地进行公共交往,不断地寻找文明有效的合作方式,才可能真正形成防控流行病的全球网络。

不仅是形成防控流行病的全球网络,如果我们期望人类社会的各个方面走向文明发展,必然需要追求一定的、法治的文明世界秩序。虽然在现实中有众多违背文明的现象,但只要人类社会向着文明进步,世界公民意识的启蒙和实践必然会出现。网络时代里,网民进行全球的公共交往的尝试,拓展作为世界公民的视野,或许是人类的世界公民意识的启蒙和实践的一个开端。

一 初论作为世界公民的网民的基本权利

如果我们期望各国网民能够共享一定的网络法治秩序,那么,来自世界各地的网民之间,应当具有一种比其他人伦关系更加基本的关系: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中的平等主体。本书将其称为“弱意义的世界公民”。这种弱意义的世界公民并不拥有同一个国家和政府,但他们应当享有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所赋予的权利,并且具有维护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的基本义务。

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一方面有赖于各国的法治秩序,一方面则有赖于世界各地网民对于人权的尊重。作为世界公民的网民,实际上其权利一方面来自于作为国家公民的权利,一方面来自于关于人权的国际法案和国际公约等。 [29] 作为世界公民的网民其权利的实现,在受损巨大的时候,可能受到既有法治秩序的保护。但如果受损较小,其权利则很可能不会受到实际的保护。试想,如果某个黑客跨国窃取我国个别普通网民的私人信息,甚至控制他们电脑作为黑客攻击之用(但实际造成的损失较小),这些行为很可能实际上不会受到追究。但那些普通网民的权利毕竟受到了损害,即使他们知情,也往往不太可能去追究。

显然,网民作为世界公民的权利保护目前是脆弱的。这恰恰提示了我们自觉地维护既有的公民权利,维护并改进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应当是作为世界公民的网民责无旁贷的义务。这也是所有网民能够共享网络发展成果的前提。

二 初论作为世界公民的网民的基本义务

联系网络公共交往与网络公共领域的作用来看,网民概念蕴涵着作为世界公民的基本义务。这些基本义务至少包括:

第一,遵守无害原则,对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网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当出现意见分歧时,尊重彼此的人权,尽可能求同存异,而不是诉诸仇恨或暴力。这一点与网民作为国家公民的义务相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网民作为世界公民的网络交往是跨国界的,有时甚至是两位网民此生仅此一次的偶然交往,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可能永远不会相遇。在这种情况下,网民进行换位思考,既把自己当作人对待,也将对方当作人对待——遵守“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样的基本交往规则,避免伤害网上陌生人,维护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就成为一项基本的义务。

第二,作为人类社会的成员,应当具有基本的团结意识。前文提到,在目前的网络空间,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比较脆弱。肆虐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无比严峻地提醒全人类性命攸关,为了战胜疫情,人们应当具有世界公民的视野,有所合作,行动起来。如今全球网络空间中常常可见自私、傲慢、虚荣、争吵的话语,不断地展现着人类的弱点和缺点。国际社会依然存在的丛林法则,让人深感人类社会的文明道路艰难曲折。而人类社会告别丛林法则,走向文明,则需要亿万人的努力。实际上,不仅新冠肺炎疫情,若要解决人类共同面对的各种问题,都需要人类社会的成员抱有基本的团结意识,并作出积极的行动。

第三,参与世界范围的网络公共领域。网民概念与人权密不可分,只有在人权(尤其与信息相关的权利)获得保障的前提之下,一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网民。也只有在全球范围内,人权(尤其与信息相关的权利)获得保障的前提之下,一个人才可能真正地成为弱意义的世界公民,参与全球的普遍交往。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网民身份,网民应践行基本的义务进行网络公共交往,参与创造网络公共领域,从而参与形成保护人权的全球舆论,以维护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人权)。

第四,参与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库,即创造全球性的、对所有人开放的、网上的公共信息资源库,并保持网上公共信息资源库的持续发展。这是网络公共领域存在所依赖的重要信息基础,也是网络时代人的发展所需要的公共信息资源。由此,每个网民作为人类的一员,有义务在网络空间中参与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库,为追求信息的共享贡献或多或少的一分力量。 SZEqzlsSO23Fp6NqeyAx/edwWIT2rS3OgBaXRxb+q6Blk2k+viBkOM28KZhJte1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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