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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网民概念中的双重公民身份

我们将上文的初步结论,与日常使用的“网友”一词进一步对照,可以发现:

一方面,在现代社会里,同一国家的“网友”之间首先是同国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果不是国家法律奠定基础、实现一定的法治秩序,则网友们的权利(即便是网上发帖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普遍的、有力的保障。

首先,在追求法治的现代国家里,法律作为维护和调节社会生活的基本规则,先于其他人伦关系,赋予每个网友以平等的公民身份。其次,当出现造成一定伤害的网络侵权事件时,网友们依然需要诉诸现实有效的法律加以解决。离开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网络空间容易陷入人人自危的“战争状态”。现代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网友们的权利实现,这既是现代国家理论上的应然,也是现代社会生活中的实然。

另一方面,一国之内的网络空间固然需要法治秩序,全球性的网络空间同样需要一定的法治秩序。因为来自世界各地的网友们其合理利益(以及相关的权利),同样需要来自法律的保障。一定程度上的全球法治秩序,是网友们在全球网络空间中顺利活动的前提。虽然目前非常有效的全球网络法治秩序还没有成为现实,但随着网络空间的不断扩展,人类各种国际交往日益频繁,跨越国界的多种合作、网友们的合理利益维护至少需要一种“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

这种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系指在没有“世界国家”和“世界政府”的情况下,以国家之间共同认可的法律规范和道德所维系的网上秩序。在此,弱意义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有“世界国家”和“世界政府”,或者存在着地球人共同认可、以“世界国家”强制力保障执行的法律,由此造就的网上法治秩序可被视为“强意义”的。但目前显然不存在这种“强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

目前全球的网上日常生活,在一般情况下,建立在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之上。但这一点往往难以被察觉。只有在出现跨国界的网络侵权时,譬如发生黑客跨国窃取巨额财富等具有影响力的事件时,网上日常生活对于“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的迫切需要,此时方才凸显出来。

由此看来,来自世界各地的网友之间,应当具有一种比其他人伦关系更加基本的关系: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中的平等主体(本书称之为“弱意义的世界公民”)之间的关系。这种弱意义的世界公民之间,并不拥有同一个国家和政府,但他们应当享有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并且具有维护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的基本义务。

这种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一方面来自于目前国与国之间或多或少的法律合作,另一方面来自世界各地的网友彼此之间对人权的尊重。显然,目前这是一种比较脆弱的法治秩序。但网络空间迄今还能够全球运作,而不是分崩离析,说明这种弱意义的全球网上法治秩序依然存在。

因此,仔细看来,在“网民”一词日常使用的基本含义当中,实则隐藏着国家公民身份和弱意义的世界公民身份,以及和公民身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深层内涵。对网民概念而言,特定国家公民身份比较明确,弱意义的世界公民身份则比较隐晦,并非能够直接观察到,而是通过理论分析才得以显现。 vIudehuHOhKhgftCLTLhssROT1Btn7/KjU8WVh+NprFneIm63HlNaLDFSzvxJD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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