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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网民公民身份的两种思路

对于网民的公民身份,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研究思路:

第一,将网民视为特定国家的公民,强调使用互联网的个人具有某个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将网民定义为:“过去半年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公民。” [5] 这个定义提示人们:网民作为特定国家的公民,具有该国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现代国家的公共生活的主体是公民,而在论及网络舆论、网络公共领域等网上公共生活时,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公民概念便和网民概念衔接起来。作为通过数字化信息在网上活动的国家公民,网民堪称“数字化公民”(数字公民)。网民活动所依托的信息权利,通常是网下国家公民权利在网络空间的延伸;网民的网络活动应当守法等,同样是网下国家公民义务在网络空间的延伸。

第二,认为网民是“数字化世界公民”,强调网民的网络活动能够跨越国界而具有全球性。卡普罗着眼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以及网民的自主性,认为网民是使用数字化信息进行网上活动的数字化世界公民(digital cosmopolitan),其活动领域和活动影响不限于网民现实身处的国家。 [6] 然而,对于网民的数字化世界公民身份,许英质疑作为世界公民的网民可能是所属国家的消极公民。 [7]

综合这两种研究思路,我们可初步总结:其一,鉴于国家的存在,网民作为通过数字化信息在网络空间活动的公民,依然具有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这一点比较明显。其二,鉴于网络空间的全球性,网民的网络活动具有跨越国界的能力,这使得网民成为一定意义上的“世界公民”。但这一点依然不够明确:仅仅依靠个人的网络活动能力,就能带来“数字化世界公民”这一公民身份吗?下面将进一步分析网民这两种公民身份的内涵。 EBCdF56iDOrUfHutUAbQbVck9dIJsSe4vPyryHUdH5bZDthufCVW+d/kyKtMTw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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