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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中国竞争政策实施模式及其独特性

中国《反垄断法》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竞争政策,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后,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职责的分工,商务部(反垄断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分别负责相应的反垄断执法工作。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执法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统一归属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实现反垄断统一执法。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则继续保留,具体工作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承担。至此,中国形成了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统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执法的反垄断执法模式。

但是,考虑到中国竞争政策体系与发达市场经济体的区别,竞争政策不仅包括反垄断执法,还包括市场准入、经济政策协调等内容。因此,梳理当前中国竞争政策实施模式还需要分析其他两个层面的竞争政策实施方式(竞争市场创造型竞争政策、经济政策改造型竞争政策)。总结不同层面竞争政策实施模式可以看出,当前中国竞争政策实施呈现多层次、多主体、分散实施的特点。在垄断行为规制型竞争政策方面,主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重点。在竞争市场创造型竞争政策方面,当前主要由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国资委等多部门实施,比如机构改革“三定”方案中规定: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项目;工信部依法对电信和互联网等信息通信服务实行监管,承担互联网行业管理,拟订市场准入、监管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在经济政策改造型竞争政策方面,当前主要由各政策制定主体负责实施,反垄断执法部门负责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政策制定机关可以就公平竞争审查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向履行相应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提出咨询。反垄断执法机构基于政策制定机关提供的材料,提出咨询意见。

表1-4 当前中国竞争政策实施体系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综合以上分析,中国竞争政策内涵、实施模式等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异:在竞争政策概念和内涵方面,发达国家竞争政策是以规制企业垄断行为为核心的政策体系,中国竞争政策则是竞争市场创造、其他经济政策竞争性升级和垄断行为规制构成的多元化竞争政策体系;在竞争政策实施模式上,发达国家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主导的执法模式;中国则是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核心,多层次、多主体、分散实施的模式。具体参见表1-5。

表1-5 中国和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竞争政策概念、内涵以及实施模式的比较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g2S3MnILc2AzBrkTf3/f7hUszynzM5z/7A/vgYi4IOmEi/YK7ST41B+UBF0Sl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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