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发达国家的竞争政策是以企业垄断行为为核心的垄断行为规制型政策体系,与之相配套的政策实施模式是以反垄断执法为核心的政策执法模式,这一执法模式又可以根据执法主体不同细分为一元执法模式(以日本、欧盟等为代表)和二元执法模式(以美国为代表)。
日本的一元化反垄断执法模式则是由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反垄断执法,公正交易委员会根据日本《禁止垄断法》设立,隶属于首相办公室,具有很高的执法独立性,同时具有准司法机关的特征以及有限的立法权。公正交易委员会设有一名委员长和四名委员,由内阁总理大臣经过日本参众议院的同意后任命,在执行职务时,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委员长和委员可以不受内阁总理大臣及总务大臣的指挥监督,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委员长和委员之下设置事务总局,由办公厅、经济交易局和审查局构成,并设有一名事务总长。在执法实践中,公正交易委员会具有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可对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或征收罚款,根据实践经验对特定领域立法,对违法案件裁决、审判以及“专属举报”等。
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拥有本国范围内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则是欧盟反垄断最主要的执法机构。欧盟委员会设有一名负责竞争事务的委员,具体的职责部门是竞争总司。包括:第一,禁止限制性商业行为、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二,合并审查,保持市场开放和高效;第三,国家援助审查,确保成员国实施的援助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和公平竞争;第四,培育竞争文化,普及相关政策法规;第五,促进国际执法交流与合作。对于属于欧盟竞争法管辖范围内的反竞争行为,欧盟委员会具有排他管辖权;对于影响仅限于成员国内部的反竞争行为,由各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管辖;在某些情况下,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竞争主管机构和法院均可实施管辖权。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的竞争主管机构通过欧洲竞争网络协调统一执法,确保执法一致性。
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是二元反垄断执法的典型代表,平行负责反垄断行为的调查和诉讼工作。在实践中,反垄断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形成了良好的分工和协作模式:司法部反托拉斯局主要负责处理计算机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以及电信市场等领域的竞争执法,联邦贸易委员会则主要负责汽车、计算机硬件、能源、医疗、药品制造和生物技术等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在双方执法具有交叉的领域,两机构形成了良好的协调机制,通过设立“联络官”的方式负责疏通双方之间的关系。联邦贸易委员会享有广泛的规制垄断的权力,如行政权、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重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和《克莱顿法》的执法也具有管辖权,与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存在部分管辖权的重叠,但联邦贸易委员会不能进行刑事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