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政策基础地位的确立以及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首先要厘清政策之间的关系,然而学术界和产业界对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包括产业政策)之间的关系远未达成一致的观点,究其原因在于在分析竞争政策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等其他经济政策的关系时缺乏统一的分析框架。这是因为经济政策的内容体系较为庞杂,宏观政策、微观政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就业政策等都属于经济政策的范畴。在这种庞杂的经济政策体系中探讨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关系,会使问题变得碎片化、复杂化,很难提炼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一般关系。此外,正如徐士英教授所言,竞争政策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协同性,但是在庞杂的经济政策体系中无法准确考察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一致性的表现。因此,对于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关系的分析,首先需要找到一个政策划分标准作为分析框架,在此标准下将各种政策进行分类,然后分析不同类型经济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
其次,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关系的分析要建立动态观、阶段观。不管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实践层面来看,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的关系都不是静态不变的,而是根据一国经济发展阶段、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动态变化的。以产业政策为例,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的产业政策演化过程都表明,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关系会经历由产业政策主导向竞争政策主导的转变。此外,即使是从某一时间节点来看,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征和发展阶段的差异也要求竞争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主导地位要相机抉择。因此,在强化竞争政策对其他经济政策约束过程中,要建立动态化、条件化、相机决策的思维。
最后,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关系的分析要明确不同类型经济政策、不同政策工具的竞争性以及对妨碍市场竞争的路径和原理。不同类型经济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不同的,即使同样一种经济政策,不同的政策工具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也存在差异。比如,同样是补贴政策,如果补贴对象是生产环节,那么就会影响市场竞争、降低动态效率;但是如果补贴研发环节,一般就不会造成妨碍市场竞争问题。正因如此,WTO协定往往将生产端的补贴认定为可上诉补贴,而对研发补贴,往往认定为不可上诉补贴。在处理竞争政策与其他经济政策关系过程中,要着重分析不同经济政策和政策工具的竞争性,采用差异化的方式促进不同经济政策向竞争中性的方向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