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中国当前情境下竞争政策的内涵,竞争政策体系主要包括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的法律体系,以及垄断行业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竞争性市场改革措施。其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组成的竞争法律是竞争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是竞争政策区别于其他政策的重要特征之一。所以本书主要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结合相关配套设施,分析中国竞争政策的体系。
《反垄断法》是中国竞争政策的核心,主要对企业垄断协议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行政垄断四方面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其中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固定市场价格、生产数量、市场范围等限制市场竞争的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两种,前者指具有竞争关系(生产销售具有替代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后者是在产业链中不同环节、存在纵向交易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指纵向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由于垄断协议人为限定了市场价格、企业生产数量和销售范围等,具有明显的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的特征,所以大多数国家对垄断协议都采用“自身违法”的原则进行规制,也就是说,只要发现达成垄断协议的证据即判定违法。但同时《反垄断法》还设置了相关豁免条款,对于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等情形下的垄断协议做出了豁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主要是在市场中具有较强市场势力的企业对其他企业施加的不公平、不正当限制,主要包括拒绝交易、独占交易、搭售、掠夺定价、差别定价等。经营者集中审查是指对规模较大的企业间兼并行为竞争性的限制,当市场上规模较大的企业之间进行合并时,可能会造成市场垄断,产生单边价格效应(合并后的企业提高市场价格)和协同效应(合并后的企业更容易与市场中的其他企业进行价格合谋),从而限制市场竞争。所以,中国《反垄断法》规定以下两种情况的集中需要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报:第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垄断协议、垄断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三种垄断行为也是国外竞争政策规制的重点内容,由于中国是一个转型经济体,延续了很多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垄断行为,所以政府部门的行政垄断也是中国反垄断规制的重点之一。
除了《反垄断法》以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是中国竞争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93年中国出台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显露,原有法律的不足逐渐凸显。为此,2017年中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混淆行为、通过商业贿赂取得竞争优势、虚假商业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中国竞争政策的两大支柱。除此之外,与《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配套的相关政策、法规、指南等也是中国竞争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表1-2列出了各部门出台的与《反垄断法》配套的法律法规。
表1-2 中国《反垄断法》配套法律法规
表1-2 中国《反垄断法》配套法律法规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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