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竞争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维持市场竞争,促进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提升。但在不同的国家,由于经济发展阶段不同和面临社会经济问题的差异,竞争政策具有不同的细分目标。同一个国家,不同发展阶段对竞争政策目标和作用的认识也存在差异。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施竞争政策(反垄断政策)的国家,历史上对竞争政策的目标也存在较大争议。19世纪末,美国托拉斯现象极其严重,钢铁、铁路、电信等行业内大企业强强联合,形成托拉斯的运营模式,以提高市场价格,排挤市场中小企业,使得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受到严重压缩。
图1-1 中国竞争政策体系和内涵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在此背景下,美国出台《谢尔曼法》,对托拉斯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规制。由于《谢尔曼法》是在中小企业不满托拉斯对市场竞争限制背景下出台的,所以这时期美国的竞争政策更强调保护中小企业。但是,对小企业的保护并不一定能提升经济体效率,许多小企业存在技术创新水平较低、经济效率较差的问题;相反,大企业更具有创新能力,更能发挥市场效率提升作用。既然竞争政策是以维护市场竞争为目的,那么自然不能以保护特定企业为目标,而应该更注重市场效率的提升。因此,提升市场效率成为竞争政策的重要目标之一。20世纪80年代,伴随芝加哥学派的兴起,竞争政策目标的争议变得更加激烈,芝加哥学派提出竞争政策应该以保护消费者为目标。从美国竞争政策目标的演变历程可以发现,同一个国家在不同发展阶段,对竞争政策的目标认识有所不同。类似地,不同国家的竞争政策目标也有所差异。目前,在多数国家内竞争政策都肩负着多种政策目标,常见的有:①保护小企业;②保护消费者;③提升市场效率;④保护市场竞争;⑤保障经济民主。例如,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第1条就明确提出“确保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国民经济民主、健康地发展”;韩国《关于独占规制及公平交易的法律》第1条也提出“鼓励创造性的商业活动,保护消费者及推动国民经济的均衡发展”(参见表1-1)。
表1-1 部分国家竞争法目标比较
表1-1 部分国家竞争法目标比较续表
资料来源:徐士英:《竞争政策研究——国际比较与中国选择》,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中国《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从这一目标来看,中国竞争政策也具有多元化的目标,而且与产业政策促进产业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致性,这也为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