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 研究主旨与研究方法

本书以中国古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为中心线索,重点研究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探究清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源”,即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在清代以前的发生及发展状况,重点考察宋明时期的法律歌诀以及元明时期的法律图表。分析法律歌诀及法律图表产生的社会背景、法律根源以及其在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的根基。其次,重点考察以《大清律例歌诀》《读律琯朗》《大清律七言集成》为代表的清代歌诀律著,考证其版本,分析其内容,考察其传播路径。将清代的法律歌诀与宋明时期的法律歌诀进行比较,揭示其特点与清代律学在此方面取得的进步。再次,重点考察以《律例图说》和《名法指掌》为代表的清代图表律著,考证其版本,分析其内容,辅之以“服制图”与“例分八字之义”等特殊法律图表的研究。通过分析这些法律图表的内容,一方面透视中国古代家族观念的变迁,另一方面展示中国古代立法技术的发展。将清代的法律图表与前朝的法律图表进行比较,揭示其特点与清代律学在此方面取得的进步。最后,分析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在培养法律素养、辅助定罪量刑、普及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功能与作用,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探讨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在中国传统律学中的作用,评价其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的贡献,思考其现代价值。

本书最大的创新点在于迄今为止尚未有人对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做过系统的专门研究,因此,本书选题非常新颖。本书将系统地发掘中国传统律学中独特的法文化——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对之进行系统的整理与分析,揭示其在立法、司法以及普法中的作用,既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还能起到裨补阙漏的作用,这是本书最大的价值。本书将歌诀法与图表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方法结合起来研究,经过考证和探究,得出它们在定罪与量刑方面分别发挥着不同作用,若使用者能娴熟地将两者配合使用,更能相得益彰,将法律歌诀和法律图表的作用发挥到极致,这种做法于方法论而言就是一种创新。此外,本书虽重点研究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但又不局限于此。例如,本书深入探讨了我国古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产生的法律根源、社会根源,深挖其思维方式方面的根基;又如,本书还从不同朝代“丧服图”在内容上的差异入手,探讨了我国传统家族关系的变迁情况;再如,本书通过对不同时代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总结出了中国古代法律与传统律学之间的内在关系;最后,本书还探讨了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方法的现代价值,即它们对于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有一定的历史借鉴意义。

古人云:“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不同于当今社会日益专业术语化的法言法语,中国古代的法律语言是俗语、雅语、术语并用。就法治而言,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法治文化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所有盛世的开启,均离不开法治的推动,盛世的维持,则离不开法治的保障。从古至今,使官员准确地运用法律,使普通百姓了解法律,都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至今仍然困扰着我们。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就是历史,历史不能任意选择,一个民族的历史是一个民族安身立命的基础。” [53] “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就等于割断了自己的精神命脉。博大精深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根基。” [54] 中国古代的法言法语中蕴含着人类的智慧结晶,有着古代人民对法的共识,更贴近中国的现实社会,更易被当今社会所接受,我们需要有选择性地借鉴中国古代的法律语言。中国古代的律学家们通过编制明白晓畅的法律歌诀与一目了然的法律图表,使司法官员养成可靠的“法律素养”,使百姓了解那些常见的犯罪形式,能够起到很好的普法作用,这一做法仍值得我们学习。只有官吏正确执法,才能实现法的功能;只有百姓知法,才能远离犯罪。

本书是在以法学与史学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之上,通过搜集、整理和探究中国古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重点研究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并对之进行归纳总结的延伸性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研究方法。

1.史论结合、以论为主的方法。陈顾远将中国法律史研究的方法论归结为对待中国法制之史实、史料态度以及使之转化为史论的科学方法。 [55] 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进行研究,首先需要掌握大量的史料。因此,写作论文之先,需要收集并整理可靠且有价值的史料。研究中国古代法史学,尤且重视根据史料法学来诠释客观事实。对理论的探求及历史的评价需要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之上,而对客观历史事实的还原与求真又必须依赖确实可信的史料,故以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为重点研究对象,首要任务便是要对清代史料的选取与厘清。鉴于本书研究的主题是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故本书选取的相关史料主要有二:一是以律注型的歌诀律著与图表律著为主;二是除律著之外的其他作品,如日用类书、讼师秘本以及司法检验著作等。此外,今人关于清代律学的各类研究成果,如专著、论文、报刊等亦对本书的写作提供了启发与参考。但同时,张晋藩认为不以丰富的史料为依据的法史研究是空的,但徒有史料缺乏正确的理论加以分析、运用,也难以发挥史料的价值。 [56] 换言之,即从事法史学研究,不仅应占有大量的史料,更重要的是应对史料进行深入的分析。可以说,对史料的收集和整理只是手段,对史料进行科学的归纳、分析才是史学研究的关键,故本书采取了史论结合、以论为主的方法。

2.规范分析方法。谢晖认为,“规范分析具有价值实证、社会实证、规范实证三种具体的实证方法,各自发挥着充实法律的分析功能。价值实证表达着法律的合法与非法问题,在法律规范中、在判例中寻求价值因素对法律的影响。社会实证关注的是法律的调整与效果问题,是规范分析方法中的事实之维。规范分析方法中的规范实证所要解决的是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表达问题,因此可以把它视为规范分析方法中的技术之维” [57] 。中国传统律学是一个既包括制度与思想亦包括律典的整体,因此,律典研究应是中国传统律学研究中最基础的部分,而研究律典则离不开规范分析方法。通过规范分析方法,可以全面揭示中国古代法律的发展状况。

3.比较分析方法。比较的方法对于中国法律史的研究同样大有裨益。此处的比较既包括历时性的比较,即以历史为线索,对中国古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的产生与发展过程进行纵向的探究,揭示中国传统律学发展的规律;又包括共时性的比较,即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与西方古代法律传统的比较,突出中国古代律学传统的独特性方面,展示中国古代法律人对于世界法律文明的贡献。

4.数据库文献检索法。传统意义上的史料搜集方法会耗费研究者大量宝贵的时间与精力,一无所获更是家常便饭。特别的是,购买必要的文献古籍乃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史学之必需,但此类书籍多价格不菲,若无基金支撑,这笔不菲的支出恐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近年来,中国法律史数据库的建设,极大地提高了古籍文献检索的效率,节约了大量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其中,文献收录比较丰富、使用较为便捷且数据更新较为及时的电子数据库主要有中国数字方志库、中国报纸资源全文数据库、中国地方历史文献数据库、国学大师古籍数据库、大成老旧刊全文数据库、中国基本古籍库、书同文古籍数据库、籍合网(古籍整理发布平台)、鼎秀古籍全文检索平台、Gale Scholar、ProQuest Historical Newspapers:Chinese Newspapers Collection等。 [58]


[1] 参见何敏《清律私家释本的种类和形式探究》,《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4期;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何敏《清代注释律学特点》,《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张晋藩《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上、下),《中国法学》1995年第3、4期;张晋藩《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陈锐《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何勤华《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等等。

[2] 秦瑞玠:《大清著作权律释义》,张晋藩“总序”,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2页。

[3] 何勤华指出,学术界对律学的外延和内涵的界定基本上达成共识,律学的外延即对各朝律、令、格、式、例等的注释、判例与法医检验技术的分析和研究等。其中,对各朝律、令、格、式、例等的注释是律学的主体,即广泛认知中的“律令注释学”。而律学的内涵则涉及对律令性质与功能的看法,对历朝法制发展得失的梳理和总结(刑法志),立法体例的推敲,刑法原则的阐述,律令专门术语和概念的界定,法典内容(律条、令文)的注释和解读,律令实施中的问题研讨以及律学研究方法的运用等。参见何勤华《中华法系之法律学术考——以古代中国的律学与日本的明法道为中心》,《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4] 何勤华:《秦汉律学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5] 何勤华:《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页。

[6] 武树臣:《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吏学和谳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

[7] 张晋藩:《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上),《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8] 王志林:《中国传统法律解释的技术与意蕴——以清代典型的注释律学文本为视域》,《法学家》2014年第3期。

[9] (清)徐灏:《重修名法指掌》,郭柏荫序,四库未收书辑刊,同治九年(1870)湖南藩署刻本。

[10] (清)徐灏:《重修名法指掌》,李瀚章序。

[11] 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二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8页。

[12] 参见张晋藩《清代私家注律的解析》,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53—463页。

[13] 参见何敏《清代私家注释及其方法》,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93—494页。

[14] 参见吴建璠《清代律学及其终结》,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5—410页。

[15] (清)林传甲著,况正兵、解旬灵整理:《林传甲日记》,筹笔轩读书日记·光绪二十六年庚子(1900)·九月·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84页。

[16] 清代以前,刻书向来属官府专利。至清代,出版印刷逐渐深入民间,出现了官刻、坊刻和家刻并驾齐驱的局面。清代承袭明代专设官书局的传统,前中期流传下来的律学文献都由武英殿承刻,如康熙年间蒋廷锡撰的《祥刑典》就由武英殿刊刻。据现有史料可知,官府刻书乃基于法制宣传之需,服务对象一般仅限于官员,目的是传播主流文化。一般而言,清代的官府除刻印儒学经典书籍用以典藏外,还将现行律法刊刻成册加以推行。除非官府免费张贴发放,寻常百姓一般买不起此类书籍,加之百姓的识字率在清代仍然很低,因此,购买此类书籍也无必要。至清后期,各省纷设官书局,以满足大量刻印通行书籍的需要。同治、光绪之际,汉学文化兴起,朝廷放宽刻印书籍的政策,文人士大夫等各阶层纷纷加入刻书之列,私家刻书日益兴盛,此时,刊刻书籍的质量和数量明显增多,并且,无论士人豪绅还是平民百姓,都具有一定的购买能力。参见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三种样式——官方的、民间的和司法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7] 谢晖指出,清代幕友出版的律学作品大致可分为六类:一是律例类,即有关律例及六部事例及则例的注解、增纂及简化版的图表、便览或歌诀;二是司法检验类,主要为对《洗冤录》的增补及辩证;三是秋审类,即秋审条款及其成案的编纂或增修;四是刑部成案类,即刑部成案、说帖及通行等部办案例的分类整理;五是地方法制类,即省例及其他地方法规和司法公牍汇编;六是官箴指南类,即对吏治或狱讼的理论指导或概括性介绍等。参见谢晖《中国古典法律解释的三种样式——官方的、民间的和司法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8] (清)张光月编:《例案全集》,思敬堂藏,雍正九年(1731)本。

[19] 尤陈俊:《明清日用类书中的律学知识及其变迁》,《法律和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

[20] 陈锐教授将法律歌诀划为广义和狭义,广义上的法律歌诀是指以传播法律知识、法律适用经验,记诵法律条文为目的而编制的诗歌与口诀的总称;狭义上的法律歌诀则主要指为便于记诵而编纂的与法律条文基本一致的口诀。参见陈锐《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21] 陈锐:《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22] 参见(清)沈家本《枕碧楼丛书》,卷六,中国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4页;(清)沈家本《枕碧楼丛书》,卷五,刑统赋解·序跋,中国书店出版社1990年版,第233—234页;李光灿《简评〈寄簃文存〉》,《中州学刊》1983年第3期;黄时鉴《〈大元通制〉考辨》,《中国社会科学》1987年第2期;薛梅卿《沈家本对〈宋刑统〉的研究与传播》,《法学研究》1990年第6期;刘乃英《宋代〈刑统赋〉作者与版本考略》,《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1年第4期;岳纯之《论〈刑统赋疏〉及其法学价值》,《政法论丛》2014年第2期;陈锐《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陈锐《中国传统律学新论》,《政法论丛》2018年第6期;吴建璠《清代律学及其终结》,载何勤华《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7页;张晋藩《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2页。

[23] [法]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典》,张世明译,《清史研究》2008年第4期。

[24] 参见张小也《官、民与法:明清国家与基层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03页。

[25] 张小也:《儒者之刑名——清代地方官员与法律教育》,《法律史学研究》2004年第1期。

[26] 鲁迅:《致陈烟桥》,选自《鲁迅全集》第13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1页。

[27] 参见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何勤华《中国法学史纲》,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

[28] 参见尤陈俊《法律知识的文字传播:明清日用类书与社会日常生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50—54、195—197页。

[29] 参见张晋藩《清代律学及其转型》(上),《中国法学》1995年第3期。

[30] 参见张晋藩《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

[31] 参见何敏《传统注释律学发展成因探析》,《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4期。

[32] 参见何敏《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

[33] 参见何敏《清代注释律学特点》,《法学研究》1994年第6期。

[34] 参见何敏《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法学》1997年第5期。

[35] 参见何敏《〈清律〉私家释本的种类和形式探究》,《安徽大学学报》(哲社版)1989年第4期。

[36] 参见武树臣《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吏学和漱学》,《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

[37] 参见吴建璠《清代律学及其终结》,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7页。

[38] 参见苏亦工《法学盛衰说》,《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

[39] 参见胡旭晟、罗昶《试论中国律学传统》,《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40] 参见何勤华《中华法系之法律学术考——以古代中国的律学与日本的明法道为中心》,《中外法学》2018年第1期。

[41] 参见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405—410、453—463、493—494页。

[42] 值得一提的是,《清代律学名著选介》正文之后附有《律学简介总表》,该表对清代流传至今的律学作品以及作者均有简要介绍,且附带说明著作的版本以及刊印情况,总计收录170种律学作品。书末附有《附录书目》,不过此目录相对比较简洁,仅有律学作品的作者和版本,再无更多详细信息,总计收录428种律学作品。《律学简介总表》虽比《附录书目》收录的数量少,但其提供的有用价值十分翔实,版本、作者、主要内容,可谓应有尽有。参见张晋藩主编《清代律学名著选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125、163—186、262—269、294—304、348—362、543—608页。

[43] 参见曾宪义、王建、闫晓君《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0—480页。

[44] 参见陈锐《中国传统法律方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43—170、223—268页。

[45] 详见陈锐《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

[46] 魏丕信(Pierre Etienne Will),法国著名汉学家,潜心清代历史研究40余年,研究领域主要涉及清代的官僚体制、清代的社会经济史等,发表了《18世纪中国的官僚体制与荒政》《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典》《中国的饥荒》等。其中,《18世纪中国的官僚体制与荒政》为其代表作,影响也最大。参见耿昇《法国汉学界对中西文化首次撞击的研究》(上),《河北学刊》2003年第4期。

[47] 参见[法]魏丕信《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典》,张世明译,《清史研究》2008年第4期;王旭《文本空间的跨文化交流》,《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48] 法国的汉学研究历史悠久,先后出现了很多杰出的汉学家,比较有影响力的有谢和耐(Jacques Gernet,主要从事中西文化比较研究,是研究中西文化首次撞击的领军人物,也是中西文化撞击、交流和比较研究的权威之一)、魏丕信、儒莲、傅尔蒙、雷慕沙等,其中,尤以谢和耐和魏丕信最具代表性。在谢和耐与魏丕信等人的推动下,今天的法国汉学研究取得了许多令世界注目的新成果,对全世界范围内的“中国学”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法国学者对中国古代法律的最早接触,可追溯到清初法国传教士李明对清朝制度的文字描述。明末清初之际是中西文化的首次撞击,以入华耶稣会士为主体,西方天主教传教士作为此次中西文化交流的媒介,他们在中学西渐方面取得的成绩远比在西学东渐方面更大。此时,作为汉学研究的中心之一,法国对中国历史文化的研究一时称盛。在研究中国法律史的外国领域,法国汉学研究,虽在规模上不及日、美,但其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碰撞的历史渊源较早,积累的历史学理论也更深厚,加之久负盛名的法国汉学传统,不失为中国法律史学者不容忽视的他山之石。参见楚天舒《法国汉学界三部重要历史著作简介》,《中国史研究动态》1994年第12期;王志强《法国的中国法律史研究》,载《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第8辑),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2014年版,第500—503页。

[49] 参见张田田《元代律学探析——以王元亮“纂例”图表为中心》,《中西法律传统》2014年第1期。

[50] 参见陈锐《“例分八字”考释》,《政法论坛》2015年第2期。

[51] 参见吴欢《明清律典“例分八字”源流述略》,《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3期。

[52] 参见张田田《律典“八字例”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中心》,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14年。

[5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694页。

[54]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辑:《习近平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235页。

[55] 陈顾远指出,在中国法制史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兼备史学、法学的知识,并采取科学的研究方法来对待史实和处理史料,他指出了研究过程中所应该遵循的四个原则,即史所疑者不应信以为史,朝代兴亡不应断以为史,或种标准不应据以为史,依个人主观不应擅以为史。参见陈顾远《中国法制史概要》,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6—23页。

[56] 参见张晋藩《中国法律史学发展历程的反思和期望》,载《法律史学科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57] 谢晖:《论规范分析的三种实证方法》,《江海学刊》2008年第5期。

[58] 马小红:《当代中国法律史学研究方法的分析》,《政法论坛》2020年第1期。 O6zRGMLamkRhqGfcdMwR5ItG0zhlm5mLxQpaBBk7dQUSdoGaXAn66B6B9KZ6sFUI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