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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在清代诸多注律流派中,人们对辑注、考证、案例汇编、吏治幕学、比较研究等流派研究得比较充分,而对歌诀派和图表派关注较少。一些学者只是在介绍律学流派时,会附带着提到歌诀派与图表派,但大多比较简略,很少有人对其进行过专门的研究。直到20世纪末,才有学者开始在期刊论文和学术专著中简要提及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期刊论文主要有:张晋藩的《清代律学及其转型》 [29] 与《清代律学兴起缘由探析》 [30] ,何敏的《传统注释律学发展成因探析》 [31] 《清代私家释律及其方法》 [32] 《清代注释律学特点》 [33] 《从清代私家注律看传统注释律学的实用价值》 [34] 《〈清律〉私家释本的种类和形式探究》 [35] ,武树臣的《中国古代的法学、律学、吏学和漱学》 [36] ,吴建璠的《清代律学及其终结》 [37] ,苏亦工的《法学盛衰说》 [38] ,胡旭晟、罗昶的《试论中国律学传统》 [39] 以及何勤华的《中华法系之法律学术考——以古代中国的律学与日本的明法道为中心》 [40] ,等等;学术专著主要有何勤华编的《律学考》 [41] ,张晋藩主编的《清代律学名著选介》(此书为本书收集清代歌诀律著与图表律著提供了重要参考) [42] ,曾宪义等著的《律学与法学:中国法律教育与法律学术的传统及其现代发展》 [43] 以及陈锐著的《中国传统法律方法论》 [44] ;等等。

截至目前,搜集、整理并刊印含有清代律注型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的著作主要有:一是杨一凡整理的《中国律学文献》。其中,第三辑第三册、第五辑第十三册与第四册依次收录了万维翰撰的《律例图说正编十卷》、曾恒德原纂(曹沂重订)的《律表》、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二是杨一凡整理的《古代折狱要览》。其中,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册依次收录了无名氏的《律例精言辑览》、沈辛田撰的《名法指掌》、蔡篙年与蔡逢年编的《大清律例便览》、黄鲁溪纂的《名法指掌新纂》、程熙春辑的《大清律七言集成》、金师文等编的《法诀启明》,等等。此外,以“法律歌诀或法律图表”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全文检索,所得结果不到二十篇,直接相关的文献不过两三篇,其余十几篇也不过三言两语的简要概述,且观点与表述较多重复,并不能提供太多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其研究状况可见一斑。总体而言,上述成果对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并未进行深入的探究,大多寥寥数笔,多是一带而过,既不能揭示清代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的全貌,也不能突出歌诀法与图法表这两种注律方法的独特性,更不能准确地反映其在中国传统律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近年来,逐渐有学者注意到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这一传统法文化中独特的内容。截至目前,仅重庆大学陈锐教授的《清代的法律歌诀探究》一文对由晋至清的法律歌诀作了详细梳理,作者指出晋代张斐《注律表》中的某些论述(二十个“较名”)可视为法律歌诀的雏形,晋代由此也被视为法律歌诀的滥觞。全文重点分析和论述了清代的法律歌诀,使人们对中国古代尤其是清代的法律歌诀的发展脉络与风格特点有了更为详细和准确的认识。 [45] 此文极具参考价值,但也存有商榷之处:首先,关于清代法律歌诀的溯源,作者认为张斐论及的二十个“较名”应为正史所载法律歌诀之滥觞。其实,法律歌诀产生的时间要比晋代更早,有熟悉法律的律博士,加之比较完善的法典,自然会产生法律歌诀,但是,熟悉法律的律博士的出现并非法律歌诀产生的先决条件,比如,在汉代的《史篇》中就发现了零散的四字法律歌诀,但“请置律博士”已是晋代之制。其次,作者探析的清代法律歌诀仅限于律注型,也即其划分的广义上的法律歌诀的一种,且仅列举了几部作者认为具有代表性的歌诀律著作为重点分析对象。事实上,具有传播法律知识和法律适用经验功能并以记诵法律条文为目的法律歌诀远不止律注型法律歌诀,还应包括讼师秘本、日用类书、司法检验、启蒙读物中的其他类型的法律歌诀,它们都具记诵法律条文以及传播法律知识之效。

相映成趣的是,对清代法律图表有过专门研究的学术成果目前也仅有一篇,即法兰西学院魏丕信 [46] 教授的La réglementation administrative et le code pénal mis en tableaux( Études chinoises 2003年第22期),中国政法大学的张世明教授将其译成了中文,重命名为《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典》(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the Penal Code Set in Table Form),并发表于《清史研究》2008年第4期。在该文中,魏丕信教授从以表格形式出现的、专供清代基层司法官吏使用的行政办案手册入手(律注型的法律图表),分析了以图表方式表现法律产生的过程、原因及效果,给清代地方政府的复杂运行图景撕开了一个缺口,让读者能够窥见其中的众生相 [47] 。值得注意的是,魏丕信教授为法国人,为法国汉学研究的权威之一 [48] ,且《在表格形式中的行政法规和刑法典》一文更多的是以一个西方学者的视角去理解隶属于中国传统律学中的清代法律图表,论述不免有些西化,有些观点也是值得商榷的。距魏丕信发表以清代法律图表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已近20年,但国内仍未有一人对清代的法律图表有过更为系统的深入研究,该研究领域仍属空白。

除清代的法律图表以外,还有学者注意到了元代法律图表的特殊性,主要研究成果为吉林大学张田田博士于2014年发表于《中西法律传统》的《元代律学探析——以王元亮“纂例”图表为中心》一文。张田田指出元人王元亮编撰的《唐律纂例》实际是一部完全以《唐律疏议》为编撰对象的完整的表格集律著,其 “以唐律析为横图”,以《唐律疏议》卷次及律目前后为序,将502条律目列为横图,取法律条文的难点与重点,逐一列表,条缕分析,化繁为简,能够使人读后一目了然。 [49] 值得注意的是,王元亮首次采用表格形式释“例分八字之义”,发展至明清,律典则沿用该图并将其置于律首,以示重视。“例分八字之义”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图表,明清律典将其置于律首,起统括作用。从宋至清各朝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应用入手,能够探索中国古代立法技术与传统律学的发展历程。

近年来,有少数学者对中国古代的“例分八字”进行了专门研究,其学术观点多有创新之处,颇具参考价值。例如,陈锐教授撰写了专题论文《“例分八字”考释》,该文侧重于对历代“例分八字”的用例规范及逻辑分析。陈锐教授将“例分八字”的产生定义为各家为“对立法中某些共同性概念进行提炼与解释,以期解决立法的明确性和司法的确定性”的一种努力,并且强调“例分八字”的内容与体系在明清时期成型,其理论阐述也已相当成熟。此外,他还从知识传播的视角入手,分析“例分八字”在明清律典之外的各类律学著作中的传播途径。最后,提出“例分八字”的理论实质是“古代成文法传统下解决法条与法意、法律与情伪之间永恒矛盾”的一种立法技术 [50] 。再如,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吴欢老师在其《明清律典“例分八字”源流述略》一文中指出,明清时期“例分八字”流变的意义在于提升其地位、丰富其内涵、扩大其传播范围,“例分八字”既能反映律学的发展形态,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明清刑事立法技术的提高、立法语言的规范。 [51] 此外,吉林大学的张田田博士以唐律“八字例”为主题撰写了博士学位论文《律典“八字例”研究——以〈唐律疏议〉为中心》。该文对唐律中“八字例”的研究现状、理论演变、制度表现、性质功能进行了系统的探讨和分析,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52] 以“例分八字”在中国古代法律中的应用入手,可探索中国古代立法技术与传统律学的发展历程。此外通过对不同时代律学家对“例分八字”的解释及其在法律中的应用进行分析,还能总结出中国古代法律与传统律学之间的内在关系。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传统律学(特别是清代律学)中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明显重视不够,该领域的研究成果为数不多,并且几乎没有学者将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结合起来研究。其实,歌诀法与图表法虽分属两种不同的注律方法,且都单独适用,但若能将两者配合起来一起使用,不仅能取得更好的司法实践效果,而且能更好地揭示中国传统法律思维方式的独特内涵。因此,本书能够起到拾遗补阙的作用。 5jp1s2F1361qU4x5/wrayDe6QwN1FhQFl/NdOsGxiQwQeOylmtHoam3zbi/6cZF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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