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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张晋藩指出:“一个时代法学的昌明,总开始于注释法学;一个民族法学的复兴,须开始于历史法学。” [2] 换言之,只要有法律的产生,对法律的解释也会随之出现。在中国古代,各朝法典的法律术语由于太过专业,对普通人而言难免佶屈聱牙、晦涩难懂。因此,无论是朝廷官员,还是私家刑幕,在读律时都不可避免地会对法典律条进行解释,以致形成了一种专门的学问——律学 [3] 。律学作为中国古代法学中的显学,又称为“刑名之学”“刑学”,诞生于秦汉时期对法典的注释活动,以《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的出土为标志。 [4] 怀效锋在《中国律学丛刊》所写的总序中指出,律学实质上是中国古代的法学,它发韧于商鞍变法,兴起于汉,繁荣于魏晋,成熟于唐,衰微于宋元,复兴于明,至清而终结。 [5] 律学由先秦发展至明清,因时而需,世代相传,成就斐然,著述丰硕,主要有: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晋张斐的《注律表》;唐长孙无忌等人的《唐律疏议》;宋傅霖的《刑统狱》;元沈仲纬的《刑统赋疏》、王元亮的《唐律纂例》;金李元佐的《删注刑统赋》;明何广的《律解辨疑》、王肯堂的《大明律例笺释》、张楷的《律条疏议》、雷梦麟的《读律琐言》、唐枢的《法缀》;清沈之奇的《大清律辑注》、王明德的《读律佩 》、吴坛的《大清律例通考》、薛允升的《读例存疑》与《唐明律合编》、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梁他山的《读律琯朗》、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万维翰的《律例图说》;等等。 [6]

法学论域内的律学研究一直是中华法文化传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律学研究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的重要领域,逐渐呈现繁荣之势。律学在中国古代法制的建构与发展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地位,其发展形态与历史成就也是衡量中国古代法制文明的重要尺度。中国古代律学的历史发展因其从未受到外来法律文化的影响,故不存在横向的比较,只有纵向的以古人留给后世的文化思想为前提的继受关系。 [7] 律学产生的独特法学视角以及独有的法文化传统对于当今的法律史研究乃至于国家的法治建设都有着特殊的历史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而中国古代的注释律学则是以历朝颁布的法典为主要对象,以律学家参与注律活动为基本形式,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最终目的。注释的主体既包括对律的解释,也包括对从属于律的例、令、条例以及律著等注释内容。纵观中国古代注释律学的发展轨迹,注律始于私家注律,为满足司法之需,官家注律又不断吸收私家注律的成果为己之用,官家注律与私家注律的并举从而促进了律学之昌盛。在官民互动的基础之上积淀的注释律学不仅蕴含着具有中国古代法律所特有的认知观念、思维模式与精神意旨,更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宝贵遗产之一。 [8]

自《汉书·刑法志》问世以来,各朝文献典籍不乏对古代法律发展形态的记载、考证、注释等,由此产生的著述成果都属于中国传统律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古代的注律活动始于西汉董仲舒、东汉马融与郑玄等人的以经注律,发展至汉代则演变为章句律学。至魏晋时期,私家注律自成一体,虽律文与律著仍未相互区分,但私家注律已逐渐将朝廷法典纳入其中。发展至隋唐,朝廷逐渐意识到律著之于司法适用尤为重要,遂精简律条,由此,官家注律的《唐律疏议》应运而生。宋元之际,承袭唐制,用例之风盛行,例演变为条例,即广义上的官家注律,但仍与私家注律相去甚远。至明代,朝廷首重律典,为适应社会的不断发展,朝廷因时制宜,将律与例单独颁行,直至万历年间才将其合二为一。明代民间士人思想异常活跃,开创了集解注律的新方法,私家注律渐盛,由此产生的律著成果颇丰,并为清代官家注律所全面继承。至清代,律学已为历代集大成者,私家注律非常活跃,律学作品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超前代,并且出现了种类繁多的注律方法以及流派纷呈的注律流派。

研究清代注释律学是对中国传统律学的批判总结,可以探析历朝律学发展辗转相承的关联性及律学转型的必然性。清代是中国古代封建专制王朝的最后一个朝代,中国传统律学发展至清代已然到达繁荣、完备的鼎盛阶段,浩如烟海的律学著作也是由汉至明所不可企及的。在清代,科举选仕的标准是经义八股,鲜少涉及其他领域,仕子们对法律知识大多茫然不知,“国家以经义括取人,士率一意于记诵声律之为,而无暇旁涉,留意法家言者,盖什不一二。睹逮登仕版,膺民社,积牍山立,视之目瞠,然不得已,则随入俯仰,手书大诺,而于情罪之轻重初入究茫如也”。 [9] 加之清代是律与例并行,法律的内容更加繁复驳杂,由此也导致大多初入仕途的地方官吏不谙律例,由此导致断案时草菅人命的情形时有发生,“且律简例繁,丛杂影附,不谙于律例者,藉以上下其手,草菅人命,非细姑也”。 [10] 为使文士们更好地掌握《大清律例》,一些司法官员或刑名幕友在忠于律例原旨的前提之下,采取了花样繁多的注律方法以简化法律条文,于是,风格各异的律著作品应运而生。据何勤华统计,已经考证的清代律学著作就多达160余部,无论是质量还是数量都远超前朝。 [11] 此外,张晋藩将清代注律成果分为五个系统:辑注类、考证类、司法应用类、图表类和歌诀类 [12] ;何敏将清代私家释本分为六类:辑注类、考证类、司法指导类、便览类、图表类和歌诀类 [13] ;吴建璠将清代律学著作分为七类:律例注释、律例图表、法律歌诀、案例和案例资料、律例考证、律例比较研究、古律的辑佚和考证 [14]

至清中后期,为满足朝廷官吏“讲读律令”的需求,律注型的歌诀本、便览本及图表本逐渐兴盛起来,这三类都可归为法律简本。清人言:“读律较读书尤难,以其繁而复也。都门有蔡逢年选《律例便览》,鄂局有《名法指掌》,皆节本。今人经史皆读节本,况于律乎?” [15] 此处的《律例便览》即为便览本,《名法指掌》则为图表本,此类法律简本能够满足初入仕途的地方官员临民治事的基本需求,即能够速记、速查《大清律例》中的重点法律条文,且携带方便,能够供使用者直接用于实际的司法审案当中。歌诀本易读易记,对于法律宣传功不可没,图表本一目了然,则对司法应用大有助益,而便览本无论是可读性抑或直观性都无法与之比拟。因此,歌诀本与图表本一经问世,便很快成为一些地方司法官员以及刑名幕友的案头必备读物,因其便于诵读的特点,同样也适合作为民间普法之用。

因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在地方司法实践中深受地方官员的欢迎,由此也带动了官方书局与民间书坊纷纷对其进行大量刊印。 [16] 相较官刻而言,私家刻书的成本与自由度就明显宽松得多,诸如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类的“行政手册”大多也出自这些民间作坊,其受众自然也较官府刻印更加广泛,无论士人豪绅还是平民百姓都有选择的空间和购买的能力。而在私家刻印的法律著作中,刑名幕友的注律成果数量最多。 [17] 众所周知,清代幕友以律学安身,其中的刑名幕友更是清代注律的主力军。在清代,朝廷为促进法律知识在民间的推广,大力支持幕僚集团以个人名义刊印发行其注律文本。此类文本多为幕友在参审或草拟判决词时总结的断案经验,并在同好之间相互交流。清代刑幕所作的律著以及日常谈论案牍生涯的书札在官方衙门里是允许公开刊刻或相互传抄的,甚至有学幕之人嗜之如秘辛,如有人读了《律法须知》,“不胜欢舞,几三日不眠” [18] 。刑名幕友不仅注重讼案的合理性,也关注各判决之间的内在平衡,否则“三五参商,必致轩轾”,所作律著主要是为幕期间参与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办案经验总结、内在规则以及注释的法律条文,主要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知识的司法适用以及广泛传播。并且,刑幕律著的释律方式多样且著述繁盛,有图表式的,如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万维翰的《律例图说》等;有便览式的,如蔡篙年、蔡逢年的《大清律例便览》等;还有歌诀式的,如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梁他山的《读律琯朗》;等等。此类法律简本,不仅能够诠释《大清律例》的丰富内涵,且重点关注司法实践过程中的实际运用技巧,对明习法律以及地方治理裨益良多,客观上也能促进法律知识在民间的推广与传播。 [19]

法律歌诀 [20] ,亦称法律歌括,主要是以传播法律知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辅助记忆法律条文为主要目的而编制的诗歌、词赋以及口诀等的总称,是古代人们出于记忆与速读法律知识与司法经验的实际需要,在经过对当朝法典或司法经验进行深入研究之后,以深入浅出的方式将律条或经验的重点摘录出来,编成朗朗上口、易读易记的法律歌诀。 [21] 本书侧重研究的主体为注释当朝律典的律注型法律歌诀,即清代的律注型法律歌诀。歌诀注律法,是用高度凝练且易于记诵的歌诀概括当朝律例条文,化繁为简,突出重点,利用歌诀的概括性、精练性、易读性以及简短性,能够明显提高对易混难记法律条文的记忆效果。在中国古代,很早就有律学家将复杂的律文提炼加工,编为歌诀形式的法律简本,宋代便是史料中记载最早出现以歌赋的形式将《宋刑统》律文要点编辑成法律歌诀的朝代。 [22]

相较于前朝,若从数量上看,清代留存至今的律注型法律歌诀数量最多,且已基本定型七言歌诀的形式。代表性的律著有:乾隆年间梁他山的《读律馆朗》以及程梦元的《大清律例歌诀》;同治年间黄润昌的《大清律例歌括》;光绪年间宗继增的《读律一得歌》、沈国梁的《大清律例精一言辑览》、程熙春的《大清律例七言集成》、金师文等编的《法诀启明》以及无名氏的《律例精言辑览》等。在这些歌诀律著中,既有包括歌诀还附有司法经验总结的法律歌诀,如成书最早的《大清律例歌诀》;又有几乎涵盖《大清律例》全部律条的长篇法律歌诀,如《大清律例七言集成》;还有仅涉及在日常司法审判中需格外关注的律条的纯粹性法律歌诀,如《读律琯朗》、《大清律例精言辑览》以及《律例精言辑览》等;甚至还有于歌诀之后附以注释或小注的法律歌诀,如《法诀启明》《大清律例歌括》等。法律歌诀的产生及运用对清代法律知识的传播与法律意识的培养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对普通法吏多有助益,其简明浅显的内容与朗朗上口的语言也极适合寻常百姓的学法需要,可以说是中国古代法制宣传的一大创新之举。

清代注律方法种类繁多,除歌诀法之外,还有图表法,有法律歌诀则有法律图表。法律图表,是以传播法律知识、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方便快速检索法律条文或司法经验为主要目的而绘制的图谱与表格的总称,乃古代人们出于为将那些用文字不易解释清楚的法律条文或司法知识以图谱或表格的方式直观而准确地表达出来,所列之表条分缕析、切要简明,既能使读者一目了然,更便于快速检索、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重点内容,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司法实践所需。本书侧重研究的主体为注释当朝律典的律注型法律图表。采用图表法编撰《大清律例》,不仅可以简化繁杂的律例条文,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变得形象直观、纲举目张,而且能够让司法人员对法律条文一目了然并快速掌握要点。 [23] 据出土史料可知,法律图表出现的时间最早可追溯至汉代,或甚至更早。但法律图表(特别是律注型的图表)的大量出现则是在清代,代表作品主要有乾隆年间沈辛田的《名法指掌》与万维翰撰的《律例图说》。此外,还有乾隆年间曾恒德的《律表》;道光年间黄鲁溪辑的《名法指掌新纂》、邵绳清的《读法图存》;同治年间徐灏重订的《重修名法指掌》;等等。需格外注意的是,置于《大清律例》卷首及附于其他律著中的《服制图》与《例分八字之义》图也应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图表,它们具有统括作用,本书也将对之进行详细分析。可以说,在清代,由于图表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方便官员适用法律,以及一般人员研习法律,它能起到按图索骥地查找律例和相关法律解释的作用,这无疑是对中国传统律学内容的极大丰富。

若仅从内容与特点出发,中国古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似乎并无太多内在联系,因两者分属于不同的注释流派,功用也略有差异,法律歌诀更多的在于普及法律知识,而法律图表则更加注重法律适用,但两者的旨归却是一致的。无论是明白晓畅、易读易诵的法律歌诀,还是易于检索且一目了然的法律图表,人们将其编制出来的最主要目的都是指导司法实践,尤其是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更多的则是让司法官员养成可靠的“法律素养”。由于寻常百姓多目不识丁,因此,法律图表对法律知识在民间的传播效果就不如法律歌诀明显。毋庸置疑的是,两者都具有能够使百姓知晓那些常见的犯罪形式之效,并且都能起到很好的普法效果。但若从“术”的层面分析,两者实则“殊途同归”,张小也就指出歌诀派与图表派都应归为司法应用体系 [24] ,因两者的注律家多为地方官吏(如程梦元、曾恒德都有任职知县的从官经历)或刑名幕友(如沈辛田、万维翰就是清代有名的幕友)之辈,职位普遍偏低,注律时更多的是关注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更加注重文字的简练生动以及语言的通俗易懂,因此此类法律简本在地方司法实践中更受欢迎。 [25]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也确未找到一部将歌诀与表格合二为一的著作。但是在明代,坊间广泛流传的日用类书和讼师秘本中,散件部分将法律重点知识绘于指掌之间并于图侧附之歌诀的“指掌图”,如《新刻大明律例临民宝镜》中的“六赃指掌”与“五服指掌”。在清代,则出现了一种特殊的司检类法律歌诀,既有歌诀亦有图谱,下格的图谱即对上格歌诀的图形解释,由此可证明在中国古代歌诀与图谱曾“合二为一”,并不是完全没有交集。

然而,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显而易见的是,法律歌诀和法律图表都只能提供律文的大致解释,引导使用者在断案中不至出现较大差错,但许多律例条文的详细规定及适用范围仍需要断案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且歌诀法毕竟只是一种不求甚解的辅助记忆方法,难免存在死记硬背之弊,于初学法律的人而言,尚且难敷应用,对于需要专业法律知识的司法官员而言,更恐嫌过于简略。而法律图表为使法律条文最大限度地集于一幅图表之中又不会显得杂乱烦琐,往往只列举律的法律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同一条罪名之中,律与例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刑罚不当的情况。基于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之间存在上述诸多共通与不足之处,因此,若能将这两大注律系统、两种不同的注律方法结合起来,就可扬长避短,使司法适用与法制宣传效果达到最佳,故而本书将两者放在一起加以系统分析。

本书是由笔者的博士学位论文修改、增删而来的,在成书之际,需对研究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的意义有所说明。有些学者可能认为,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偏重于“术”,且内容过于简略,无法展现中国传统律学的丰富内涵。其实,“术”虽小道,其中亦有可观者矣!因律学以准确适用法律为旨归,故律学的主体应为“术”,而非“学”。在此意义上讲,研究中国传统律学中的“术”至关重要。简而言之,中国古代律学是一项独特的技术,是一门以实用目的为导向注释律典的法律学问。因此,本书将发扬中国传统律学中“术”的成分,着重发掘清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对之进行系统整理与分析,探讨其产生的法律与社会根源,深挖其思维方式方面的根基,揭示其在立法、司法以及普法中的作用。法律歌诀易读易记,法律图表按图索骥,若将这两大注律系统、两种不同的注律方法结合起来研究,既可丰富中国传统律学研究,也能起到裨补阙漏的作用。

鲁迅先生说过:“有地方色彩的,倒容易成为世界的,即为别国所注意。打出世界上去,即于中国之活动有利。” [26] 后世将鲁迅先生的这句话简化为当今耳熟能详的一句名言,即“民族的,就是世界的”。如果要问: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传统相比,中国传统律学有何独特的文化内涵?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应是中国所独有的法文化遗产之一,因为在其他法学传统中,未曾发现相似的衍生品。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是我国古代法律思维的一种独特方式,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实践智慧的结晶。对古代的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不仅能够弘扬中国传统法文化,还能体现出中国古代法律人对世界法律文明做出的突出贡献。以往的中国法史学研究,主要集中于国家律例与典章制度、精英阶层的法律思想与观念以及律学论著,较少关注民众的法律知识构成与法律书籍阅读 [27] ,即便是在最具社会文化史倾向的清代司法研究中,也很少涉及法律知识的产生、传播与运用等方面。这样的研究状况,使我们对普通民众法律知识的获得以及法律意识的培养在认知上存在严重缺陷和不足,也很难描述有清一代中国法律知识的完整构图。 [28] 而法律歌诀与法律图表的出现与流传,对清代地方司法最主要的影响之一就在于普法效用上,即重点关注法律知识在地方司法的运用及在民间的传播流变,而利用歌诀法或图表法普法的创新手段,也是当今社会比较缺少且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hveNRYC6w4UgrrIAy/mJwvdUn8BxlBxpVAXcE0WMJHsjP+vD3dmf6wmH/ete30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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